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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我院近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看,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做了大量的工作,结合办案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刻分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建议。
关键词: 检察机关;基层矛盾;途径
一、把握侵害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农村和农民利益的侵财型犯罪数量多、发案率高,直接影响到农民生活甚至于影响生存,有的农民主要生产资料如一台手扶拖拉机、两头耕牛被盗,就失去了生活的依靠。盗窃农民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案件数量大,是影响农民生活和农村稳定的突出因素,这类案件占到危害农民案件的70-80%。
(二)是侵犯农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主要是农民相互因相邻关系、宅基地、灌水、排水等引发的杀人、伤害等侵害人身权的案件突出。
(三)是强奸、拐骗、拐卖人口类案件突出,农村中大量的青壮年劳力外出打工,大量妇女、儿童、老人留守,妇女遭遇性侵犯,人贩子也看准机会乘虚而入,农村中的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缺乏保障机制,如某乡的农村妇女王某某长期遭受性侵犯却不敢报案,最后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杀死对方,自己身陷囹圄。
(四)是破坏农村电力设备、电信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活动近年来比较活跃,影响到农民日常生活和农业发展。这种案件多发的原因:一是属于新形式犯罪,农民一般认为电老虎无人敢碰,对突然停电的原因习惯性认为是故障造成,缺乏有效的防护意识和措施,使得犯罪分子轻而易举地实施犯罪;二是案发地分布在野外,客观环境造成不可能有人长期值守,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夜晚,作案时间、地点的不确定性使人防不胜防;三是这类犯罪活动往往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链条;四是有关管理人员安全防范意识较差,防护措施不到位。从维护农业生产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出发,农业、供电部门、公安、司法机关需要积极配合、协调,加大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五)是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一方或双方为农民,或受害者一方或双方为农民,双方都有损失,赔偿数额很大,无力赔偿或“空头支票”赔偿现象,保险、公安、检察、法院各管一段,缺乏有效的理赔、财产保全、医药费先行垫付、先予执行的协调机制、判决执行力度不大等,使得两败俱伤,影响农民的生活和发展。
(六)是农村乡村队干部职务犯罪,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财产,侵吞受委托管理的国有财产,侵犯农民集体利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到农民思想稳定和和谐发展。
(七)是农村教育资源短缺和配置不科学、不合理,城市教育像欧洲、农村教育像非洲的现象,使农村的教学水平不高,城乡教育差距扩大,随着大中农村青少年大量过早辍学,农民青少年犯罪率较高现象也显现出来,农村失学青少年儿童在城市和农村流动,成为两栖类青少年(在城市和农村流动迁徙),定期或不定期在城市和农村流动,出现了不种地的新型农民和准农民现象,有的打工、有的游荡、由于缺乏监管和必要的关爱,加之青少年稳定性差、接受社会阴暗面和消极不良影响,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寻找机会作案,影响家庭稳定和农村和谐。
(八)是农民未成年人犯罪多是单亲家庭,诸如父母离婚,父母服刑,父母被劳教,强制戒毒等原因对子女的负面影响,其他监护人监护不到位,造成子女放任自流容易被坏人利用,不能辨别是非、善恶、美丑走上犯罪道路。
二、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一)牢固确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观念,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
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全市检察机关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在农村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新农村建设注入法治力量。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围绕农村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以维护农村稳定为着力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暴力犯罪、侵财犯罪以及“两抢一盗”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依法惩治“街霸”、“市霸”、“行霸”、“恶霸”、“地霸”,打击盗窃农业生产设施、破坏农村电力、电信设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以及非法侵占他人耕地、牲畜、农业生产资料等危害农业生产的刑事犯罪;依法打击侵害集体企业负责人和私营企业主人身安全、经济利益及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犯罪,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发展;[1]二是充分发挥自侦查案职能作用,积极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稳定和主导产业建设的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严肃查办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以及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救灾、扶贫、移民、退耕还林、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坚决查处玩忽职守造成农村国有资产流失,破坏农村耕地、林地、水资源,以及滥用职权增加农民负担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加强对“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新农村”建设中新的腐败发生,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三是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开展对乡、村干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犯罪发生。
(三)积极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1、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直接面对农民群众的基层乡镇站所和村委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当前,应突出两个重点:一是严厉打击破坏农业、农村投入资金安全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贪污、挪用农村的救灾、扶贫、移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退耕还林补贴、粮食直补等国家支农专项资金和政策补偿资金的犯罪,以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犯罪,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财产安全;二是依法查办农村交通设施、农田水利工程、能源、电网改造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农村教科文卫体等公共事业建设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矿山开发、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中行贿受贿,虚报冒领以及利用农业开发和农村建设项目审批权、资金划拨管理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等犯罪。
2、严肃查办破坏依法行政和基层民主政权建设的渎职侵权犯罪,切实维护农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等侵犯农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依法查办破坏选举等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保证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的有效落实。对在乡(镇)、村民主选举中发生的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破坏选举的行为,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同时,要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农村各项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四)及时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的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农村稳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农村治安防范机制,减少治安隐患,积极参与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集中整治。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好农村“小纠纷”、“小诉求”、“小案件”、“小隐患”、“小事情”,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和信任度。增强危机意识,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各类群体性事件,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2、积极做好检察环节涉农上访的息诉工作。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充分发挥控申部门的窗口作用,通过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在重点乡镇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开展约访巡防等形式,及时受理办结农民的举报、申诉,疏导群众情绪,引导群众自觉地通过合法方式表达诉求,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建立涉农上访逐级处理制度,明确责任,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首办环节。依法办理涉农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切实维护申诉人和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进一步提高处理涉农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注释:
[1]胡渝:《涉农职务犯罪现状及对策研究》[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1期,第27-29页。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平南 537300)
关键词: 检察机关;基层矛盾;途径
一、把握侵害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农村和农民利益的侵财型犯罪数量多、发案率高,直接影响到农民生活甚至于影响生存,有的农民主要生产资料如一台手扶拖拉机、两头耕牛被盗,就失去了生活的依靠。盗窃农民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案件数量大,是影响农民生活和农村稳定的突出因素,这类案件占到危害农民案件的70-80%。
(二)是侵犯农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主要是农民相互因相邻关系、宅基地、灌水、排水等引发的杀人、伤害等侵害人身权的案件突出。
(三)是强奸、拐骗、拐卖人口类案件突出,农村中大量的青壮年劳力外出打工,大量妇女、儿童、老人留守,妇女遭遇性侵犯,人贩子也看准机会乘虚而入,农村中的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缺乏保障机制,如某乡的农村妇女王某某长期遭受性侵犯却不敢报案,最后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杀死对方,自己身陷囹圄。
(四)是破坏农村电力设备、电信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活动近年来比较活跃,影响到农民日常生活和农业发展。这种案件多发的原因:一是属于新形式犯罪,农民一般认为电老虎无人敢碰,对突然停电的原因习惯性认为是故障造成,缺乏有效的防护意识和措施,使得犯罪分子轻而易举地实施犯罪;二是案发地分布在野外,客观环境造成不可能有人长期值守,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夜晚,作案时间、地点的不确定性使人防不胜防;三是这类犯罪活动往往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链条;四是有关管理人员安全防范意识较差,防护措施不到位。从维护农业生产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出发,农业、供电部门、公安、司法机关需要积极配合、协调,加大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五)是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一方或双方为农民,或受害者一方或双方为农民,双方都有损失,赔偿数额很大,无力赔偿或“空头支票”赔偿现象,保险、公安、检察、法院各管一段,缺乏有效的理赔、财产保全、医药费先行垫付、先予执行的协调机制、判决执行力度不大等,使得两败俱伤,影响农民的生活和发展。
(六)是农村乡村队干部职务犯罪,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财产,侵吞受委托管理的国有财产,侵犯农民集体利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到农民思想稳定和和谐发展。
(七)是农村教育资源短缺和配置不科学、不合理,城市教育像欧洲、农村教育像非洲的现象,使农村的教学水平不高,城乡教育差距扩大,随着大中农村青少年大量过早辍学,农民青少年犯罪率较高现象也显现出来,农村失学青少年儿童在城市和农村流动,成为两栖类青少年(在城市和农村流动迁徙),定期或不定期在城市和农村流动,出现了不种地的新型农民和准农民现象,有的打工、有的游荡、由于缺乏监管和必要的关爱,加之青少年稳定性差、接受社会阴暗面和消极不良影响,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寻找机会作案,影响家庭稳定和农村和谐。
(八)是农民未成年人犯罪多是单亲家庭,诸如父母离婚,父母服刑,父母被劳教,强制戒毒等原因对子女的负面影响,其他监护人监护不到位,造成子女放任自流容易被坏人利用,不能辨别是非、善恶、美丑走上犯罪道路。
二、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一)牢固确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观念,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
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全市检察机关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在农村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新农村建设注入法治力量。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围绕农村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以维护农村稳定为着力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暴力犯罪、侵财犯罪以及“两抢一盗”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依法惩治“街霸”、“市霸”、“行霸”、“恶霸”、“地霸”,打击盗窃农业生产设施、破坏农村电力、电信设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以及非法侵占他人耕地、牲畜、农业生产资料等危害农业生产的刑事犯罪;依法打击侵害集体企业负责人和私营企业主人身安全、经济利益及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犯罪,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发展;[1]二是充分发挥自侦查案职能作用,积极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稳定和主导产业建设的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严肃查办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以及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救灾、扶贫、移民、退耕还林、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坚决查处玩忽职守造成农村国有资产流失,破坏农村耕地、林地、水资源,以及滥用职权增加农民负担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加强对“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新农村”建设中新的腐败发生,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三是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开展对乡、村干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犯罪发生。
(三)积极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1、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直接面对农民群众的基层乡镇站所和村委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当前,应突出两个重点:一是严厉打击破坏农业、农村投入资金安全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贪污、挪用农村的救灾、扶贫、移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退耕还林补贴、粮食直补等国家支农专项资金和政策补偿资金的犯罪,以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犯罪,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财产安全;二是依法查办农村交通设施、农田水利工程、能源、电网改造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农村教科文卫体等公共事业建设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矿山开发、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中行贿受贿,虚报冒领以及利用农业开发和农村建设项目审批权、资金划拨管理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等犯罪。
2、严肃查办破坏依法行政和基层民主政权建设的渎职侵权犯罪,切实维护农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等侵犯农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依法查办破坏选举等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保证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的有效落实。对在乡(镇)、村民主选举中发生的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破坏选举的行为,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同时,要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农村各项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四)及时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的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农村稳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农村治安防范机制,减少治安隐患,积极参与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集中整治。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好农村“小纠纷”、“小诉求”、“小案件”、“小隐患”、“小事情”,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和信任度。增强危机意识,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各类群体性事件,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2、积极做好检察环节涉农上访的息诉工作。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充分发挥控申部门的窗口作用,通过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在重点乡镇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开展约访巡防等形式,及时受理办结农民的举报、申诉,疏导群众情绪,引导群众自觉地通过合法方式表达诉求,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建立涉农上访逐级处理制度,明确责任,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首办环节。依法办理涉农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切实维护申诉人和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进一步提高处理涉农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注释:
[1]胡渝:《涉农职务犯罪现状及对策研究》[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1期,第27-29页。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平南 53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