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的善恶观评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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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是一种道德层面的观念,而这种观念就是人的思维,这种思维对人的约束反映了人的法律意识,即一种自觉遵守法律,依据法律实施社会行为,但目前当前社会对于这种意识缺乏积极引导,导致出现各种道德缺失的问题,本文旨在分析其中的问题和原因,并针对性的提出改进建议,略疏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 法律意识 道德 善恶观
  作者简介:石天宝,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09-02
  21 世纪是一个变幻莫测的新世纪,在此期间希望、困惑、机遇、挑战等情况都可能随时出现在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活之中。面对错综复杂的新时代新环境,道德引导应把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与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有机结合起来,使人的灵魂得以净化, 品格得以完善,情感得以陶冶,心智得以充实。加强和改进德育法育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人的现实问题和思想困惑,努力构建科学完整的引导体系,培养德才兼备的人,不断提高德育实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经之路。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一句话,但其背后折射出的人的法律意识问题却是时常被忽略的,而在中国重德轻法的传统思维下,其更多的集中于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因人类建设思想与道德的滞后,而导致的法与道德的矛盾和冲突的问题,从加深人们的思想道德教育方面入手,达到提升个人的思想道德修养的目的。使得人们从内心里遵守法律。这样做能够对当前法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进行有效的缓解。
  所谓法律意识,其形态是法律意识中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律思想。法律意识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是人们对法律问题的心理感受与主观反映,表现为不同的心理活动过程与结果。法律意识的心理形式具体表现为人们对法律现象的感觉、知觉等直观的感性心理反应以及法律意见、法律观点、法律思想或者法律理论等理性的心理反应。 可见,“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虽是一种外在化的行为表现,其真正反映出的是人的意识,具体来说就是人的法律意识,在该种意识的支配下,展现出不同的外在化样态,以及由其产生的结果。
  一、西方国家和我国古人的思考
  西方国家将其视为法与道德问题,针对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认为其是法学、特别是法哲学的一个重大而艰巨的问题。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在谈起这一点时把它形象地比喻为法哲学的“ 好望角” , 即不能回避而又十分棘手的问题。因为在那个时代, 好望角是欧洲通往亚洲的必经航道, 又是世界上著名的风景区。这就是说, 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哲学、法理学的一个必须研究而又难度很大的问题。
  我国古人对此问题也有自己的看法,《诸葛亮集》有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惟贤惟德,能服于人。”古人之意虽在修身,以德之约束正君之所为,以使天下臣服,兴国之长久大业。但我们从中不难发现其最原始的法律意识,即以法来约束行为,以法来明确善恶,使社会发展处于规范性的轨迹,实现长治久安。
  二、当今中国存在的困惑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且为统治阶级意识的体现,但我们不能否认法律的作用,即便是在人治社会当中!而在当前中国的社会当中,法治已成为根本,体现了民主的精神,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要求。就目前来看,法律的建设还有很多不足,从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的实施过程来看,与社会的发展还有很多不协调之处,但社会主义法律之明确,法律之实质已与过往完全不同,对于社会发展的规范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人们对于善与恶,只以最朴素的法律意识便能分辨,但这种分辨不代表即能遵守,各种违法现象层出不穷,面对制裁时,人们往往不因无知而悔,而因明知但“越界”而悔。
  我们不禁要反思,“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是古人都可知的根本,为何时至今日依然违法犯罪丛生?法不可谓不严、不可谓不细,但人在面对越法的机会时,往往依旧置法于不顾,这也不可谓不令人叹息!我们不可忽略,这种现象源于多方面因素,诸如社会形态、违法成本、客观制约和法律强度等等,但我们更不能忽略的是人之意识,也就是人对于法律的认识、理解和思辨!为何我们认为意识是法的运行中最为重要的呢?不妨从三个方面去分析。
  首先,意识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事物,当然这种事物是无形的,在人形成意识的过程中,法的作用是最为重要的!我们不要把这种法仅仅理解为狭义的法典或规范性文件,而应理解为一种以法来表现的文化,是一种人们普遍遵循的社会人情、公理和道理的国家强制性规则。这种法对于人意识形成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是人们在意识中确立这种发所规定的善和恶,以此来选择自己的行为。
  其次,法的制裁和报复作用,使人们有威慑感,不敢妄自造次,以免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而受到打击。法律的制定,不仅有其指引作用,更为重要的一点便是报应,如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前者之预防未犯罪者犯罪,后者指预防犯罪者重新犯罪,而这种预防的目的往往是建立在打击的基础上。中国古代立法一直存在“民刑不分”的问题,对于各种违法,都以刑罚制裁,说明统治者以法之威严束民之心的用意。
  最后,正如我们前已谈到的,法是统治者的道德和意识,这种意识也是法的产生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律不是凭空产生,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阶级和国家后才产生的,这说明人的意识对法律也产生着巨大的作用,统治者的意图无非是维护自身利益,那么在这种思想的驱动下,法律必然会产生,而这种法律必然与意识相结合,最终服务于统治阶级。
  三、对此问题的建议
  我们还会追问,为何各种违法犯罪依旧存在,难道我们的法律对于人的意识不能够有效指引么,难道我们的指引还有偏差么?其实,这只是一种我们不可避免的原始的本能所驱使的,正如热能总是流动到冷的地方一样,人在思考问题的时候,有时不能将理性的结论运用于实践,说的明白点就是意识与现实的脱离。这种情况的存在,是一种原始的意识活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不断进化,这种情况会因为文明的进步而逐渐减少,但却是永远不能消除的。当然,我们不必要悲观于这种本能的驱动,在当今社会环境中,们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以良法限制和约束人的意识,使人的非理性行为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一方面,我们要改良我们的法,所谓恶法非法,不以物质条件为根本的法律是不能为人的意识所接受的,这样的法必为人所反抗,此时的所谓善和恶便是一种不为法律所规定的。从当前社会来看,我们必须把物质条件作为基础,通过不断立、改、废不适应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法律,给人的意识以正确的指引,维护善而打击恶!另一法方面,要是人们的意识符合法律的要求。要不断增强人对于法的认识和理解,进而主动思考法的存在和发展,以法律意识的正确发展,提升人们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当然,我们必须从多个方面和层次开展对人们意识的指引,要把法律意识的培养作为一种文化,使不同层次的人具备符合自身特点的法律意识,自觉自发以法束己,促进社会的发展。
  总之,“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所反映的法律与意识的关系是深刻的,人是文明的生物,也必然以文明的工具约束生物的原始冲动,法律也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善与恶的分辨和施行将由法律来确定,意识也必将为法律所正确指引。
  注释:
  豍赵进.“勿以善小而不为”的思想对大学生道德教育的启示.学理论.2012(2).
  豎严森.试论法与道德的冲突.法制与社会.2013(12).
  豏孙春伟.法律意识形态的价值属性分析.学习与探索.2011(9).
  豐严存生.近现代西方法与道德关系之争.比较法研究.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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