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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制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11件。法制委员会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征求了领衔代表的意见。11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章凤仙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议案(第5号)
代表提出议案是代表履行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由于代表法等法律有关议案提出和办理的规定尚不够具体,在当前的议案提出与办理工作中,存在着议案的提出不够规范、不符合议案要求以及议案的办理要求不够明确、随意性比较大等问题。因此,为了切实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议案的办理工作,有必要对议案的要求、议案的提出和处理程序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范。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并由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起草工作,于今年9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章凤仙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企业商号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7号)
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用于区别其他商事主体的标志性字词,是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载体,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商号被假冒、盗用的现象渐趋严重,企业呼声十分强烈。为了加强商号管理,保护商号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列入了2006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联合财政经济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组成法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今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初审了《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规。
三、徐志芳等10位代表、陈立荣等11位代表、王自强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尽快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议案(第20号、第38号、第61号)
1999年7月制定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对推进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因此,对条例进行及时的修改是必要的,拟将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列入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代表议案提出的有关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问题、遗属津贴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问题、农民工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支付的问题,法制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作为重点问题加以调研,待省人大常委会修改条例时,建议一并予以统筹考虑。
四、胡永先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的议案”(第57号)
1995年8月制定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证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对条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问题作了修改和完善。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产生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基本可以通过加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力度来解决。对其中有些涉及到条例完善的问题,法制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完善该条例。
五、胡永先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对《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的议案”(第58号)
1994年10月制定的《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对加强我省建筑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对条例作了修改。目前建筑业存在的拖欠民工工资、建筑行业资质互相挂靠、建筑材料质量和建筑节能标准有待提高以及行政处罚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等问题,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不够到位,有些是条例的规定尚不够完善。法制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完善该条例。
六、陈立荣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代表辞职办法》的议案(第59号)
代表法、选举法和省实施代表法办法对代表的罢免、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都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代表应当辞职的情形,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已经有一些市县人大对代表辞职工作进行了一些探索。为此,我们在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时,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对代表辞职工作作了调查与研究。在今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对代表辞职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七、陈兴邦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议案(第72号)
1992年1月制定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对于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城市建设中存在的随意搭建、擅自改建,甚至将平房改建楼房、低层建筑改建多层建筑等违法建设的问题,基本上可以通过加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力度来解决。对其中一些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条例规定,进一步增强条例操作性的问题,法制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该办法。
八、蒋富根、徐芸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立法的议案(议案第75号)
1991年1月制定的《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对公共场所发放治安许可证的管理方式。2004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精神,废止了该办法。从当前的形势看,进一步加强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是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亟需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和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浙江省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法制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问题开展立法调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争取这个条例早日出台。
九、王大安等1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保护和发展浙江省老字号的法律提案(第82号)
老字号是蕴涵着浓厚的历史内涵和人文气息的商号,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加强对老字号的立法保护非常必要。为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拟通过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已将老字号作为认定知名商号的一个条件加以规定。有关就老字号保护进行专门立法的问题,法制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结合商务部“振兴中华老字号工程”和《“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的执行工作,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制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11件。法制委员会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征求了领衔代表的意见。11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章凤仙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议案(第5号)
代表提出议案是代表履行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由于代表法等法律有关议案提出和办理的规定尚不够具体,在当前的议案提出与办理工作中,存在着议案的提出不够规范、不符合议案要求以及议案的办理要求不够明确、随意性比较大等问题。因此,为了切实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议案的办理工作,有必要对议案的要求、议案的提出和处理程序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范。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并由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起草工作,于今年9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章凤仙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企业商号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7号)
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用于区别其他商事主体的标志性字词,是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载体,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商号被假冒、盗用的现象渐趋严重,企业呼声十分强烈。为了加强商号管理,保护商号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列入了2006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联合财政经济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组成法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今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初审了《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规。
三、徐志芳等10位代表、陈立荣等11位代表、王自强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尽快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议案(第20号、第38号、第61号)
1999年7月制定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对推进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因此,对条例进行及时的修改是必要的,拟将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列入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代表议案提出的有关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问题、遗属津贴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问题、农民工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支付的问题,法制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作为重点问题加以调研,待省人大常委会修改条例时,建议一并予以统筹考虑。
四、胡永先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的议案”(第57号)
1995年8月制定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证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对条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问题作了修改和完善。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产生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基本可以通过加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力度来解决。对其中有些涉及到条例完善的问题,法制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完善该条例。
五、胡永先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对《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的议案”(第58号)
1994年10月制定的《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对加强我省建筑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对条例作了修改。目前建筑业存在的拖欠民工工资、建筑行业资质互相挂靠、建筑材料质量和建筑节能标准有待提高以及行政处罚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等问题,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不够到位,有些是条例的规定尚不够完善。法制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完善该条例。
六、陈立荣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代表辞职办法》的议案(第59号)
代表法、选举法和省实施代表法办法对代表的罢免、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都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代表应当辞职的情形,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已经有一些市县人大对代表辞职工作进行了一些探索。为此,我们在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时,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对代表辞职工作作了调查与研究。在今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对代表辞职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七、陈兴邦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议案(第72号)
1992年1月制定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对于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城市建设中存在的随意搭建、擅自改建,甚至将平房改建楼房、低层建筑改建多层建筑等违法建设的问题,基本上可以通过加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力度来解决。对其中一些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条例规定,进一步增强条例操作性的问题,法制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该办法。
八、蒋富根、徐芸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立法的议案(议案第75号)
1991年1月制定的《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对公共场所发放治安许可证的管理方式。2004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精神,废止了该办法。从当前的形势看,进一步加强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是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亟需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和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浙江省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法制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问题开展立法调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争取这个条例早日出台。
九、王大安等1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保护和发展浙江省老字号的法律提案(第82号)
老字号是蕴涵着浓厚的历史内涵和人文气息的商号,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加强对老字号的立法保护非常必要。为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拟通过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已将老字号作为认定知名商号的一个条件加以规定。有关就老字号保护进行专门立法的问题,法制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结合商务部“振兴中华老字号工程”和《“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的执行工作,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