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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对社区矫正机关及其工作者的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能够确保社区矫正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即检查、督促执行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核、教育矫治和帮助。同时,通过对执法部门不法行为的监督,切实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积极介入,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除了做好对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监督,查处职务犯罪的本职工作外,保证程序的公正还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监督工作。
(1)加强对适用社区矫正的监督。检察机关要对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决定假释,监狱机关决定监外执行进行监督,检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条件是否具备,程序是否合法,对于徇私舞弊、违法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把好社区矫正的入门关。对非监禁刑判决和裁定的监督检查,能够减少冤假错案的执行,减少社区矫正工作压力,也维护了刑法的公正性。
(2)加强对监管矫治措施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有关的社区矫正所必需的组织、档案、措施等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对社区矫正日常奖惩、实施公益劳动、开展矫治项目等执行活动的监督机制,对执行机关的不合法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坚持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监狱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是对罪犯执行刑罚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尽管监狱的一道狱墙将罪犯与社会隔离,但是监狱内的工作也需要积极创造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的条件,二者目的相同,在一些方面社区矫正和监狱矫正是可以进行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的。长期以来的监狱工作以及形成了一套完整而科学的管理办法,对罪犯的改造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同时,非监禁刑的扩大也减少了监狱内服刑人员数量,减轻监狱内的工作压力。社区矫正的开展中必须加强协调与监狱关系的工作机制。
(1)做好与社区矫正衔接工作
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监狱在接到裁定书、批准书后应当及时将罪犯交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将罪犯在监狱内改造情况通知社区矫正机关和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收监,假释、缓刑考验期间出现法定情形假释、缓刑被撤销的,由社区矫正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
(2)加强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的协作互动
监狱机关作为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当前社区矫正专业工作者缺乏的情况下,可以选派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精通、专业能力强、民主作风好的干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其专业优势,缓解现阶段司法所人员不足、工作压力大的现状,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并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观察,认真反思教育改造工作的改进和完善。与此同时,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监狱机关和社区矫正机关的交流谈论会,互相学习、借鉴,积极探索更为合理的风险评估、分类管理、行为奖惩考核等社区矫正制度建设。
三、与其他矫正机构的协调:“异地托管”制度的构建
破开监狱的一道道狱墙将罪犯放在社会进行矫正,不同于监狱内固定地点的特性,社区矫正对象常常会出现“人户分离”的现象,造成部分社区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也给流入地区的社会治安造成压力。在社区矫正试点推行的过程中,各地区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其中“异地托管”制度的构建在实践中成效显著,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路径。加强对于流动人口中矫正对象的监管,完善“异地托管”制度,单纯依靠司法行政机关的努力,不能够解决人口流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它离不开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相互协调与配合。
(1)加强法院、监狱沟通协作,及时掌握矫正对象信息。
为避免工作上的被动,加强法院、监狱与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沟通联系,对于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对象在作出裁定和决定后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使司法行政机关及时掌握那些宣判后或“出狱”后未到社区报到的矫正人员信息,及时联系矫正对象,获悉其流出地,并联系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避免异地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等现象的发生。
(2)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完善异地托管工作网络。
异地托管工作需要各个部门共同协作方能取得好的成效,在异地托管中,关键的是解决“人户分离”带来的诸多问题。公安机关不仅是社区矫正工作重要职能部门之一,还是流动人口管理职能部门之一,所以在异地托管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密切协作,加强社区矫正异地托管工作与流动人口管理网络的沟通联系,畅通社区矫正机关管理信息搜集渠道,使流入地矫正对象能够纳入到异地托管系统中,完善异地托管工作网络,有效减少脱管、漏管等现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对社区矫正机关及其工作者的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能够确保社区矫正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即检查、督促执行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核、教育矫治和帮助。同时,通过对执法部门不法行为的监督,切实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积极介入,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除了做好对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监督,查处职务犯罪的本职工作外,保证程序的公正还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监督工作。
(1)加强对适用社区矫正的监督。检察机关要对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决定假释,监狱机关决定监外执行进行监督,检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条件是否具备,程序是否合法,对于徇私舞弊、违法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把好社区矫正的入门关。对非监禁刑判决和裁定的监督检查,能够减少冤假错案的执行,减少社区矫正工作压力,也维护了刑法的公正性。
(2)加强对监管矫治措施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有关的社区矫正所必需的组织、档案、措施等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对社区矫正日常奖惩、实施公益劳动、开展矫治项目等执行活动的监督机制,对执行机关的不合法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坚持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监狱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是对罪犯执行刑罚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尽管监狱的一道狱墙将罪犯与社会隔离,但是监狱内的工作也需要积极创造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的条件,二者目的相同,在一些方面社区矫正和监狱矫正是可以进行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的。长期以来的监狱工作以及形成了一套完整而科学的管理办法,对罪犯的改造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同时,非监禁刑的扩大也减少了监狱内服刑人员数量,减轻监狱内的工作压力。社区矫正的开展中必须加强协调与监狱关系的工作机制。
(1)做好与社区矫正衔接工作
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监狱在接到裁定书、批准书后应当及时将罪犯交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将罪犯在监狱内改造情况通知社区矫正机关和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收监,假释、缓刑考验期间出现法定情形假释、缓刑被撤销的,由社区矫正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
(2)加强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的协作互动
监狱机关作为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当前社区矫正专业工作者缺乏的情况下,可以选派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精通、专业能力强、民主作风好的干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其专业优势,缓解现阶段司法所人员不足、工作压力大的现状,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并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观察,认真反思教育改造工作的改进和完善。与此同时,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监狱机关和社区矫正机关的交流谈论会,互相学习、借鉴,积极探索更为合理的风险评估、分类管理、行为奖惩考核等社区矫正制度建设。
三、与其他矫正机构的协调:“异地托管”制度的构建
破开监狱的一道道狱墙将罪犯放在社会进行矫正,不同于监狱内固定地点的特性,社区矫正对象常常会出现“人户分离”的现象,造成部分社区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也给流入地区的社会治安造成压力。在社区矫正试点推行的过程中,各地区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其中“异地托管”制度的构建在实践中成效显著,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路径。加强对于流动人口中矫正对象的监管,完善“异地托管”制度,单纯依靠司法行政机关的努力,不能够解决人口流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它离不开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相互协调与配合。
(1)加强法院、监狱沟通协作,及时掌握矫正对象信息。
为避免工作上的被动,加强法院、监狱与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沟通联系,对于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对象在作出裁定和决定后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使司法行政机关及时掌握那些宣判后或“出狱”后未到社区报到的矫正人员信息,及时联系矫正对象,获悉其流出地,并联系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避免异地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等现象的发生。
(2)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完善异地托管工作网络。
异地托管工作需要各个部门共同协作方能取得好的成效,在异地托管中,关键的是解决“人户分离”带来的诸多问题。公安机关不仅是社区矫正工作重要职能部门之一,还是流动人口管理职能部门之一,所以在异地托管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密切协作,加强社区矫正异地托管工作与流动人口管理网络的沟通联系,畅通社区矫正机关管理信息搜集渠道,使流入地矫正对象能够纳入到异地托管系统中,完善异地托管工作网络,有效减少脱管、漏管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