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和谐社会构建的应由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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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法治社会,民主法治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法律监督则是民主法治实现的重要保证。检察监督作为狭义的法律监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现实的路径构设。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律监督;民主法治;检察监督
  
  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和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社会理想,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1]。其中 ,民主法治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基本特征。因此,和谐社会首先应是法治社会。纵观中外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法治社会不仅要求有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而且还要有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制度。换言之,依法监督是以法治国的重要保证;厉行法治,需要有效监督[2]。当然,法律监督从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人民群众对法律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包括人大监督、政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而狭义上的法律监督则仅指检察法律监督[3]。本文拟立足广义的法律监督视野,以狭义的检察法律监督(为方便起见,以下简称检察监督)为切入点,浅析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实现路径。
  
  一、民主法治—现代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
  自古以来,“和合”文化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思想文化渊源。从《论语·述而》中孔子所倡导的“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为美”,《春秋繁露·循天之道》汉代董仲舒的“天地之道而美于和”,“天地之美,莫大于和”,到宋代张载在《正蒙》中首先提出的“天人合一”,再到元明清和民国孙中山先生提出的“天下为公”思想,最后到今天我们正在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不传承着博大中华文化的精髓和核心。这也表明“和谐”历来是中华民族孜孜追求的最高价值标准,也无疑是“整个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价值原则” ①。考究我国传统的和谐思想,固然包含着人与人的和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人与社会的和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民族和国家之间的和谐(“协和万邦, 天下一家”),人与自然的和谐(“民吾同胞,的吾与也”②)等优秀思想瑰宝,但更多地是强调人治的道德作用,寄希望于统治者的仁心宽和,主张被统治者的清心寡欲,而成为小国寡民式的虚像和谐。更为关键的是其缺乏民主法治的制度保障,使这种“和谐”难以依照既定的规范统一在国家体制下以理性有序地方式开展。故此,当今我们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民主法治”作为了和谐内涵的首要特征。
  首先,民主法治是夯实现代和谐社会政权基石的治国之略。我国传统以皇权专治统治作为治国之道,民众无法在国家政治生活框架中有所地位和作为,包括和谐思想在内的社会伦理成为君王维护统治秩序的道德劝诫,难以对维系长久的执政地位起到积极作用。在此语境下,追求社会和谐只能成为一时之景。现代法治则主张建立和完善民主政制,以法律确立人民当家作主地位并设定稳固政治架构以求长远发展、开万世太平的政治[4]。在此种民主法治的治国理念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得以尊重和实践,执政党以合法的形式进入政权体制并促成国家政治生活的平稳有序和可持续发展。同时,民主法治通过对政治权力的规范和约束,实现依法治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民主政治的成果为广大公众所享有,从而实现政治和谐。而政治和谐,是现代和谐区别于传统和谐的最大亮点。因此,现代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离不开民主法治。
  其次,民主法治是维系现代和谐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手段。和谐代表着良性有序的状态,和谐社会必定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各个方面、各种因素有序共存、有序发展的社会。可以说,和谐是社会秩序的基本法则,秩序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5]。一个社会如果动荡不安、混乱无序,人民群众难以安定安全安心,又何谈构建和谐社会。因此,稳定的社会秩序是和谐社会的突出特征。而民主法治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法律监督有效稳定社会秩序,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首先,民主法治通过执法主体运用既定法律规则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在法律框架下协调、支配和控制社会公众的日常行为,从而缓和矛盾,化解纠纷,促进和谐。其二,民主法治以其不可挑战的公信力和强有力的威慑手段有效打击各种无序和不法行为对社会和谐的冲击和侵犯,及时向社会公众宣示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明示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国家强制力为和谐社会提供法治保障。其三,民主法治通过加强立法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犯罪预防、法律监督等综合性措施从机制建设、制度完善的各个层面对违法犯罪的发生作出预防性控制、防范和督促检查,促使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社会主体知法、守法、信法、畏法,从而使和谐社会建立在稳定有序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法治的氛围之中。
  最后,民主法治是彰显现代和谐社会保障人权和公平正义价值核心的必然途径。现代和谐社会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其赖以生存的基本价值基础,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说过,“一个和谐的社会的底线是什么?底线就是人权,如果人权都没有保障,又何来和谐!”[6]。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现代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公平公正地妥善協调各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使人们各得其所,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和弘扬正义,最终达到促进和谐的目的。民主法治,对于保障人权和维护公平正义则都为必需和必要的实现方式:其一,我国法治在保障人权中一方面通过宪法明确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普遍得以遵守。同时,法律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示性规定,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对公民权利的剥夺或限制必经法定程序和具有充分法律依据;对于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并使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而另一方面,人权则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内容,法治的价值取向、价值评断、制度设计和现实运作,都受人权原则的指导和制约,成为检验法治的主要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人权是法治的归宿[7]。其二,人类历史的发展经验无不证明,一个以公序良俗为法治构架的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以公平正义奉为圭臬的社会,公平正义代表着法治社会的最高价值。法治则在公平正义的实现过程中通过确认并保障正义标准的实施,协调和平衡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凸现公平正义;通过规范和约束国家公权力的运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干警的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依法处纠止纷,保障公平正义;通过关注民主、保障民主,注重公平与效率,弘扬公平正义。
  
  二、法律监督—民主法治实现的重要保证
  所谓法治,与德治、礼治相对,包含了诸如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所适用的法律必须是良法而不是恶法、主张法律至上、强调治权、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具有良好的法律秩序和特定的价值基础及取向等理念要素。虽然各家对法治的理解和界定不尽统一,但根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实现民主法治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工作都依法进行。而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的法律监督,对监察、督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法治的严格实施要求法律监督。法治强调的是有法必依,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言:“如要使‘法律规则’得以坚持,宪法就必须确保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拥有政治权力的人必须同受其权力管辖的那些人一样服从法律程序。这一点对于从法律上保护包括人权在内的各种权利来讲,其重要性十分明显”[8]。因此,如果说有良法可依是民主法治的前提,那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是民主法治的关键所在,也是确保民主法治得以实现的根本。一个法治国家有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并以规范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固然重要,但如果得不到统一有效的执行甚至被滥用和僭权,则有违法治的宗旨,即嬗变为恶法。从法治实现的途径而言,仅靠法律制订的完美无暇和对执法者职业操守寄予的盲目自信乐观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人类的历史已充分证明:对人性盲目地乐观,只能导致专制的悲剧性后果,而从令人感觉不快的“人性恶”观念出发去构建制度,却最终产生了法治”[9]。在此语境下,法律监督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强有力的检查督促手段促使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各种社会主体服从和遵守法律,并对违法者给予制裁,从而有效维持法律效力的普遍适用性,使法律被社会公众所信服和遵守。
  第二,法治的本意蕴含着法律监督。亚里士多德作为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其崇尚的法治就包含了:“一个国家要实行法治的话,必须制定有良好的法律,这是前提条件;其次,良好的法律必须得到全体人员的遵循,遵守法律是实行法治的关键”[10]。《牛津法律大辞典》则认为法治是 “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础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11]。不管是遵守法律还是服务某些法律原则,从其实施过程和最终结果都必须有相应的国家权力机制进行监督,以符合法治的要求。否则,就难以称为完全意义上的法治。同时,法律监督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一起构成法治的全部涵义,“如果说法治在法律调整机制中是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实现义务的活动等法律现象聚合起来的重要手段,那么法律监督则是使法治在法律调态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重要法律措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也就没有法治”[12]。而且,法治凝聚着国家意志,必然有其强制力为保障。而强制力的是否执行,首先意味着督促人们遵守法律、发现并追诉违法者的法律监督机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确立[13]。就此,柏拉图在其《法律篇》中强调:“你们必须指派一个官员,他要有极锐利的目光去监督规则的遵守情况,这样,各种各样的犯法行为都会引起他的注意,而犯法者受到法律及神的惩罚”[14]。此外,法治以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为价值核心,而法律监督以保障人权为已任,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可以说,中国法律监督的历史是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不断彰显的历史[15]。由此,不难看出,法律监督是法治的当然逻辑要求,理应包容于其内涵之中。
  第三,法治的权力运行需要法律监督。孟德思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6]。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实施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这是权力运作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权力设置的普遍要素。党的十五大报告就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从中外国家法治结构的设计来分析,也无一不体现了这种监督制约。如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即体现了一种分权的监督制衡。我国则在权力一元化的宪政模式下,通过建立由上而的监督和平等主体间监督的双重单向法律监督模式,即权力机关监督与专门机关监督相结合[17],对法律的遵守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事实上,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突出问题也就是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运行缺乏完善的监督制约的问题。对此,罗干同志指出:“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是推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要树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并重的观念。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司法体制机制改革,重点要加强监督,监督的核心是推进司法民主建设。要依法监督,依程序监督。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18]。故而要确保治国之权依法设立,依法取得,依法行使并被依法监督,监督是关键。尤其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情况下,要深入推进我国这个缺乏民主法治传统的发展中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手段和措施检查督促法律的切实遵守和严格执行,及时高效地对违法犯罪加以制裁和矫正,确保法治的高度统一和有效实施。可以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对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的渴求将更为迫切和日益成为必要。因此,健全和强化法律监督机制,不仅在建设法治国家时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在法治国家建成之后,依然是须臾不可舍弃的[19]
  
  三、检察监督—和谐社会构建的路径构设
  如前所述,检察监督是狭义上的法律监督,但与其它法律监督和大陆法系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同的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是由宪法明确赋予的,且为独创③,同时法律监督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对侦查权、审判权、刑罚执行权进行监督。我们说法律监督是民主法治的重要保证,那么检察监督在民主法治建设中也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起着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民主法治这条现实路径,检察监督在和谐社会构建中承担着重大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
  (一)檢察监督是推进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的决然之择。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体现了现代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倡导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社会管理,并依法保障和尊重平等主体的合法权利。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批捕、公诉和查办职务犯罪等检察职权,为公民民主权利的正当合法行使提供法律支持。同时,通过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有效监督,防止和避免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侵犯,使法律真正成为社会生活的调节器,最大限度地体现立法原意,杜绝专权滥政对法治权威的损害和蔑视。
  (二)检察监督是实现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之途。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其工作主题,既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又切实规范检察机关自身执法行为,使检察机关的每一项执法办案活动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具体而言,一是通过坚持秉公执法,正确履行批捕、公诉职责,在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区别对待中折射公平正义。二是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通过有效维护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保持清正廉洁的政务环境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三是通过强化诉讼监督,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进一步凸现检察机关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突出职能。四是通过认真做好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努力恢复稳定和谐的法律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检察监督是和谐社会诚信友爱建设的由然之选。诚实守信,友爱团结,能够促成人与人之间形成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良好氛围,构建形成整个社会的良好风气,这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和谐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检察监督通过对违约或侵权民事法律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但未被裁判承担应有民事责任的明显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民事检察抗诉;对包括买官卖爵在内的利用职权贪污腐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以促进政明吏清,确保国家工作人员的诚信道德;通过加大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积极参与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营造公平竞争的诚信市场环境;通过依法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权,加强对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诚信体系的检查督促,严厉查处司法不公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不断强化和树立检察机关本身的诚信建设,使司法诚信在社会诚信友爱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检察监督是促进和谐社会充满活力氛围形成的当然之策。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20]。同时,充满活力也要求对和谐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进行协调平衡,从而激发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检察监督坚持执法为民、立检为公,通过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妥善处理群众诉求进以关注民主、保障民生,通过有效缓解民生矛盾,破解民生难题,切实维护、实现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社会公众心情愉快并迸发出最大活力,愿意为社会的进步发展贡献自己的创造力和工作激情。其中,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把握政策尺度和办案策略,慎重对待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诬陷改革者的不实举报,要及时查清,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正名,依法保护改革者的创造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检察监督是维护和谐社会安定有序的必然之责。和谐社会必定是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秩序稳定以及人心安定的有序社会,使有着不同利益与要求的群体和个人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当前,我国改革和发展正进入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攻坚阶段,社会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长期积存的社会深层次矛盾集中凸现并处于高发期。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在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积极在各项检察环节贯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化解消除不安全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为推进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发挥着积极作用。
  (六)检察监督是和谐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维护之道。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和谐社会不可能建立在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的基础上[21]。针对我国目前环境保护以行政主导为主,行政权力相对集中,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行政执法不力等问题[22],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依法办理涉及生态资源保护的犯罪案件,严肃查办环保、林业、矿业、土地、海洋等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认真结合办案以案促防提出堵漏建制的检察建议等方式,运用法律手段有效推进绿色生态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以公共利益代表者身份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其它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案件,在无人起诉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④。这其中既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使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民事制裁,受害者得到民事赔偿;也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通过对环境行政部门违法的行政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督促其依法行政,认真负起保护自然环境之责。一些检察机关则对涉及环境污染的民事诉讼案件支持起诉,依法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⑤。
  综上,民主法治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和谐社会实现的重要目标和必经之路。民主法治建设中,包括检察监督在内的法律监督对于民主法治人权保障、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的实现及各项权力的运行起着强有力的监督制约作用,当然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应然路径。其中,检察监督作为有中国特色的专门性监督,通过各项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的依法行使,有效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注释:
  ①著名哲学家、国学大师张岱年先生语。
  ②意即人类是我的同胞,天地万物是我的朋友,天与人、万物与人类本质上是一致的。
  ③宋军在《法律监督理论溯源》中对我国法律监督理论的起源和发展进行了深入论述,提出前苏联实行的是“最高监督”,而我国由毛泽东创造性地提出法律监督概念,并最终形成我国独有的法律监督制度。载于《人民检察》,2006(10)上:26—28。
  ④如2003年,山东省乐陵市检察机关就对范某非法炼油污染环境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同年,四川省阆中市检察机关对群发骨粉厂侵害环境一案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阆中市群发骨粉厂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排除妨害,在一个月内对现有生产机械设备和工艺流程进行更换和改进,直到其排出的烟尘、总悬浮颗粒物、恶臭、噪声等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浓度限值标准为止,逾期不能达到则停止生产。
  ⑤2005年,湖南东安县检察院就东港锑品有限公司排放废渣废液污染镇坝塘口村生态环境造成耕地减少或绝收一案,依法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2006年12月,法院判决侵害公司赔偿村民稻谷损失费43198元,受污染的稻田、旱土土壤恢复款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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