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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理论界一直将盗窃行为定性为以转让他人的法律财产并非法占有的犯罪形态,所以不动产不能成为偷窃对象几乎是一个定论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盗窃犯罪行为不断推陈出新,只非固定财产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的见解正在面临新的挑战。伴随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房地产事业蓬勃发展,很多居民家庭有着数套的房子,导致存在很多住房空置的问题。不少犯罪分子聚焦这一社会现象并动起了歪脑筋,导致近年来各地多发房子“盗租”,“盗卖”的案件,“使用盗窃”现象能否构成盗窃罪?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引起了激烈的辩论。笔者认为针对不动产的盗租现象在当前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下,应当将盗窃罪的对象作扩大解释,按盗窃罪科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