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与民事检察监督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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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利息规制历来是我国规范民间借贷融资领域的重要司法政策,民法典将“禁止高利放贷”上升为法律,显示出国家重拳打击民间高利放贷的决心。高利放贷不仅影响民间资本正常运行秩序,同时让民间借贷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民法典将其法律化、典范化,为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良好契机。
  关键词:民法典;高利放贷;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20.06.016
  [中图分类号]D923;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20)06-0094-05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直接以“民”命名的法典,也是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以“民”命名,充分体现将人民愿望和利益诉求置于首位;以“法典”命名,充分表明凡是纳入民法典的规则都将具有基础性、典范性的特点。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历经自上而下的职能转隶和内设机构改革后,以“四大检察”和“十大业务”重新定义新时代检察工作。民事检察作为“四大检察”之一,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民法典的实施必将深刻影响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一、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的着力点——虚假诉讼监督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加上利益分配不均、制度供给不足等原因,导致社会诚信缺失,虚假诉讼案件剧增,且呈现涉及领域广、涉案主体多、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影响诚信社会体系构建,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基于对虚假诉讼监督的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全面推动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2016年至2020年连续五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均将虚假诉讼监督作为民事检察工作重要内容进行总结报告 [1]。
  广西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监督为突破点,将虚假诉讼监督作为基层民事检察业务新的增长点,不断延伸监督深度和广度,通过积极协调建立外部配合内部协作相衔接的工作长效机制,集中破解虚假诉讼发现难、查证难、监督难等痛点,将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一环,融入“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检察大局中,推动实现检察机关内外部“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据统计,自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开展以来,广西检察机关发现虚假诉讼线索721件、立案审查282件、涉案金额5亿余元,发出检察建议84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2件,提请抗诉39件、抗诉36件;法院裁定发回重审51件,改判8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8件,公安机关作出处理47件、查处人数35人。
  二、虚假诉讼监督的重点领域——民间借贷纠纷
  (一)虚假诉讼的主要案件类型
  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离婚、房地产权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企业破产、国有企业改制、驰名商标认证、保险理赔、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申请支付令、担保物权等民商事审判多领域频发[2]。其中,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事实较为清晰简单,双方当事人合同履行的路线短促,对证据要求相对较低,且该类纠纷中常见的证据如借条、银行汇款凭证的获取都相对轻松和简单,在一些熟悉诉讼流程和深谙证据策划的“有心人”的包装下,该类虚假诉讼在证据形式和外观表态上呈现真实、规范、合法等特点,因其自身的迷惑性和隐蔽性,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3]。以广西检察机关查办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为例,自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开展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在立案审查的涉嫌虚假诉讼案件中,占前三位的是民间借贷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而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比例占到了48.6%。
  (二)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的突出特点
  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通常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目前,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频发,该类案件普遍具有以下三个较为突出的特点:一是借贷关系中原告多为同一人,且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多为与常理不符,存在借款本金内包含利息、保证金、担保费用、手续费等或双倍、多倍金额借条等现象;二是多为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出借人以部分虚假、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或用已经履行、清偿完毕的协议、合同、借据再次提起诉讼;三是缺席判决居多,原告通过提供虚假被告、虚假地址、虚假联系方式,导致法院无法直接送达而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或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等方式使对方不能、不敢出庭应诉,或与审判人员相互串通勾结,从而导致缺席判决[4]。
  (三)高利贷成为民间借贷恶化为虚假诉讼的阶梯
  利息規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案件中,以各种不合理、不合法的利息约定为代表的欺诈型高利放贷案件较为常见,以高利放贷为源头从而衍化为“套路贷”、涉黑涉恶案件的情形也较为普遍,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为达到以合法手段实现不法的目的,各种“套路”花样翻新,制造各种“证据链条”,甚至不惜代价腐蚀、拉拢、围猎司法审判人员。梧州市张某黑社会犯罪团伙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作为典型案例被写入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工作报告中,该涉黑团伙假借民间放贷之名,通过高利放贷、隐瞒清偿本息事实、暴力胁迫催债和借助虚假诉讼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梧州市检察机关及时发现该黑社会犯罪团体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进行虚假诉讼的线索,充分利用侦查机关依法取得的案件证据材料,并依法发出检察建议指出黎某某、罗某某、徐某某对本案借款40万元本息债务已经清偿完毕,不存在违约情形,本案属于虚假诉讼,建议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该案是一起典型以追求高额利息为利益起点,进而演变成具有涉黑涉恶性质的 “套路贷”案件,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司法后果。   三、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初始形态——高利放贷行为
  (一)高利放贷的概念及危害
  高利放贷是指利息设定超过国家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上限的民间借贷形式。高利贷在民间资本运行中呈现日益多样化态势,势必会导致非正常、非合理、非公平的民间借贷纠纷激增,甚至滋生各类衍生违法犯罪行为。高利贷的频繁出现容易引发民间资本运行诸多乱象,破坏正常金融秩序,对借贷者而言,其将面临高额利息、暴力催收、人身精神损害等巨大风险;对放贷者而言,其将面临被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构成刑事犯罪以及牢狱之灾等风险;对国家而言,将面临案件量爆炸式增长、金融市场秩序被扰乱和司法秩序被扰乱、社会信用危机等不良局面[5]。高利贷本是民间借贷的一种特殊形式,因其约定的高额利息而不受法律保护。
  (二)高利放贷的衍化路径
  高利放贷本是追求高额利息的一种民间借贷形式,原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更新发展,高利贷的衍化路径亦呈现出了各种新形态和新趋势,其与“套路贷”、涉黑涉恶势力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三者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界限日益模糊,三者相互转化交织的情形逐渐成为常态和主流,因而使得高利贷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逐渐向刑事法律调整范畴衍化,随之导致一系列违法犯罪案件激增,这其中最常见的违法犯罪形态与虚假诉讼关系密切。出借人一般会要求借款人签订阴阳合同或虚构双倍/多倍本金、收取砍头息等形式将高额利息“合法化”,如借款人按时偿还本息,该情形仅为一般高利放贷行为,在民法典实施后,属法律禁止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该种情况并非常态,亦多数不符合高利放贷的初衷意愿和行为模式,属于较为理想状态下的高利贷行为,并未进行次生衍化。但在审查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由高利放贷为源头而成案的往往会呈现各类衍化路径,如当借款人已按时偿还本息,但出借人仍以之前签订的协议、合同、借据等证据,捏造事实再次虚构债务而提起虚假诉讼以获取非法利益。或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或出借人故意导致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暴力催收、强迫提供担保、高额复利等手段衍化成“套路贷”的违法犯罪行为,此时单纯的高利放贷已发生了质的变化,极易演变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等刑事犯罪,而在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往往也成立民事虚假诉讼。
  四、“禁止高利放贷”载入民法典的重要意义
  (一)有力凸显民事基本法的法律指引和评价作用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民事法律规范中对于高利放贷行为的规制主要散见于各类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中,但始终缺少法律层面上的直接规范和禁止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指引力度和法律震慑力均较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貸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虽然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了“两线三高”的具体规定,但仅强调了对于超出国家规定的利率部分不受保护应认定无效,不受保护并不等于天然违法,认定无效也并非绝对禁止。若当事人自愿履行或未以民事纠纷形式进入诉讼程序,该类高利放贷情形并不会直接受到公权力的干预。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民法典将高利放贷行为予以明文禁止,直接彰显了法律的宣示和指引作用,对高利贷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弥补了长期以来民事基本法层面存在的法律位阶和法律指引和评价上的“缺位”问题。
  (二)强力释放国家层面守护公序良俗的法治态度
  近年来,各类经过包装和粉饰的高利放贷行为花样层出,不仅通过畸高的利率打破了民间借贷原有公平合理的借贷秩序,更是成为了诸多非理性、非诚信、不公平、不合法的畸形借贷的温床,甚至引发各类恶性违法犯罪事件。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表明恪守公序良俗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原则和底线,也是民法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6]。将“禁止高利放贷”写入民法典,用公序良俗原则对意思自治加以适当约束,用法律规范倡导最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引导理性借贷、诚信借贷的消费观。这既是从国家层面对高利放贷等畸形借贷行为亮出底牌明确底线,也是从法律层面切断高利放贷等畸形借贷行为的合法可能性,有力回应彻底规范民间资本运行的社会需求,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为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年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监督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民间借贷领域高利贷、“套路贷”、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由于民法典未出台前,对于高利放贷缺少明文禁止性、否定性的宣示和评价,民事检察部门对于已涉嫌“套路贷”或因虚假诉讼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尚可对该类案件涉及的民事生效裁判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对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高利放贷行为,仍缺少法律负面评价和监督刚性。民法典对高利放贷行为在整体上进行了否定性评价和明文禁止,既是一个条文规范,更是一个导向作用,为检察机关从源头上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源头性、突出性、典型性问题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为检察机关今后更好地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将能更好地从源头治理上打击违法借贷行为,助推民间资本运行持续健康发展。
  五、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创新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路
  (一)努力学习贯彻民法典促进民事检察监督创新发展
  习近平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7]民法典将散见于各个部门的民事法律法规按照其内在关联性和一致性编纂成典,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找法”的困难。民法典明文禁止高利放贷,旨在维护正常金融秩序、解决民间资本运行突出问题,与检察机关开展的严厉打击“套路贷”、高利转贷、虚假诉讼等一系列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项监督行动高度契合,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提供了立法和司法层面的保障。民事检察部门应当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努力实现民法典学习贯彻与民事检察创新发展“同频共振”,提高“找法”“用法”的效率和准确性,提升民事检察监督的精准度和刚性,不断拓展民事检察的广度和深度,促进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让虚假诉讼监督成为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新的增长点和闪光点[8]。   (二)建立健全内外协作机制合力打击虚假诉讼毒瘤
  一是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的沟通,通过联合调研、会签文件、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方式,努力在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新进展。二是努力打破检察业务部门、业务条线之间的信息壁垒和协作障碍,建立健全民事、刑事检察部门定期会商研判、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并注重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套路贷”等刑事案件中发现案件线索。通过内外协作,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三)准确灵活把握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方法
  一是注重深入摸排挖掘案件线索,逐步由依申请监督向依职权监督过渡,提高及时锁定和转化有监督价值案件线索的能力,利用虚假诉讼监督数据库开展智慧数据分析研究,从大数据中积极拓宽案源渠道。二是进一步提升虚假诉讼鉴别力,通过对案件当事人身份关系排查、证据链条合理性、双方有无实质性对抗或争议、当事人自身经济状况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依职权认定是否涉嫌虚假诉讼。三是充分运用民事调查核实权,提高对案件结案方式与案由类型的关注程度,重视对诉讼卷宗、庭审笔录的审查,发现案件存在异常情形或司法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核实有关信息并进行分析讨论研判。针对司法人员违法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制定详尽可行的调查方案,并可尝试以司法人员与当事人、涉案标的的关联性为中心开展外围调查。
  (四)加强虚假诉讼专业化办案队伍建设
  一是民事检察队伍要有鲜明的政治立场、高度的政治素养,充分认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做好民事检察工作特别是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二是加强系统内部培训,积极推进民事虚假诉讼监督队伍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建设与发展,积极组建各级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人才库,加强专业化高层次人才队伍培养。三是成立专门虚假诉讼辦案组,构建省级统一指挥办案平台,实现虚假诉讼监督办案一体化建设,强化检察监督上下联动,及时共享案件信息,逐步形成省、市、基层三级院分工负责、各有侧重、联动配合的工作格局[3]。四是树立开放共享的理念,用好“外脑”,加强检校合作力度,利用与高校设立民事检察研究基地的契机,借助高校学术力量,建设专门的民事虚假诉讼监督高端智库,提升虚假诉讼监督理论研究层次和实战能力[9]。
  [参考文献]
  [1]易志斌.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实务思考[C]//黄河,冯小龙.新时代民事检察的理论与实践——第十五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9:232.
  [2]赵晓红,苏彦来.民事虚假诉讼法律规制—兼论虚假诉讼之检察监督[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
  [3]最高检解密:虚假诉讼那些“隐秘的角落”[EB/OL].(2020-08-04)[2020-11-20].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008/t20200804_475375.shtml.
  [4]苏文玉,金庆微.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现实问题与完善举措[EB/OL].(2020-07-17)[2020-11-20].http://www.sn.jcy.gov.cn/wnsfpx/dcyj/202007/t20200717_180484.html.
  [5]张佰乐.如何区分民间借贷、高利贷与“套路贷”[EB/OL].(2019-05-29)[2020-11-20].https://www.sohu.com/a/317218397_100121216.
  [6]加快构建我国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专家研讨会”发言稿[N].人民日报,2020-07-08(14).
  [7]习近平.充分认识颁布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N].共产党员,2020(14).
  [8]冯小光.努力实现民法典学习贯彻与民事检察创新发展“同频共振”[EB/OL].(2020-08-05)[2020-11-20].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008/t20200805_475425.shtml.
  [9]季庆,王烨.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路径之多维度探析[J].法制与社会, 2020(8).
  责任编辑:张淑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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