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地确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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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由此可见,权利要求直接决定着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而决定着专利的质量,因此权利要求是整个专利文件的重中之重。权利要求由主题名称和多个技术特征构成,主题名称和多个技术特征共同决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主题名称的确定也是撰写工作中的重点之一。
  在撰写实践中,专利代理人对“主题名称”和“技术特征”的重视程度不同,经常出现重“技术特征”而轻“主题名称”的情况。这种情况会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带来实质性影响。本文针对上述问题,从具体案例展开讨论和分析,对权利要求撰写中如何合理地确定主题名称提供了一些思路。
  一、“主题名称”确定的基本要求
  权利要求是整个专利文件中撰写难度最大的部分,这是由于权利要求撰写要充分兼顾到两个相互矛盾的因素,一个因素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利益,需要使权利要求的范围尽可能达到最大,进而在后续维权的时候掌握主动性;另一个因素是权利要求需要满足专利审查的要求,不得涵盖现有技术,需要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这样才能保证专利的顺利授权。
  权利要求主题名称选择的基本要求会着重考虑第一个因素,当然,这是要在不影响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的前提下。保护范围和后续维权需要,这是申请人申请专利的初衷,也是因为另一个因素往往通过技术特征来体现。在撰写过程中,为了满足上述“保护范围和后续维权需要”的要求,选择“主题名称”时需要有产业链思维,保护到最小单元,这样才能保证申请人的利益最大化。
  一般来说,产品的产业链大致分为上游、中游和下游。产业上游主要涉及产品的原材料;产业中游主要涉及产品的零部件、组件等;产业的下游主要涉及最终产品。如果产业上游的原材料没有创新,而创新点主要在于产业中游的零部件上,那么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就应该定在产业中游的零部件及产业下游的最终产品上而不是仅在最终产品上。原因很容易理解,如果“主题名称”仅定在最终产品上,那么该零部件的制造商、销售商以及利用该零部件的其他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则不会构成直接侵权。
  举个例子来说,一个电饭煲厂商对电饭煲进行了改进,提出了一种更节能的技术方案,其方案的核心在于加热盘的结构改进。由于是电饭煲厂商,因此提供的实施例均为电饭煲的实施例,交底书的主题名称为“一种节能电饭煲”。如果这个方案申请专利时将权利要求主题名称定为“一种电饭煲”,那么使用上述技术的加热盘的制造商、销售商以及使用上述加热盘的电压力锅的制造商、销售商则不会构成直接侵权。如果这个方案申请专利时将权利要求主题名称定为“一种加热盘”以及具有该加热盘的“一种烹饪器具”(对电饭煲所在领域进行适当延展),那么上述问题将迎刃而解。
  由此可以总结出来,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的基本要求是先保护到最小单元再同时保护最终产品。同时需要注意,最终产品不要局限于具体产品,最好可以找到该产品与相关领域其他产品之间的共性,通过使用上位概念的方式进行概括得出最终产品名称。比如上面提到的将电饭煲上位成烹饪器具,再比如将手机上位成触摸屏设备(发明点与触摸屏相关)或者通信设备(发明点与通信模块相关)。
  那么,这种基本要求是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通用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探究答案。
  二、具体案例
  在现有技术中,空调器的进风格栅和蒸发器相邻设置,室内的空气通过进风格栅后直接进入至蒸发器进行换热。在这种情况下,空气中的粉尘、悬浮物容易随空气一同进入到蒸发器内,并堵塞在蒸发器的换热间隙内,时间一长,会导致空调器的换热效率严重下降。
  针对上述问题,申请人对空调器进行改进,具体方案是:在空调器的进风格栅和蒸发器之间设置一个可拆卸下来进行单独维护的过滤网。使用这个过滤网能够过滤空气中的粉尘和悬浮物,防止它们进入到蒸发器内,进而保证了空调器的换热效率。同时,本方案中的过滤网不同于现有技术中的一层网状结构,本方案中的过滤网由多层结构叠置形成,包括支撑网和分别设置支撑网两侧的多孔纤维层和活性炭层。除了能够对粉尘和悬浮物起到拦截作用,还从一定程度上能够净化空气。
  那么本案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该如何确定呢?按照第一部分中介绍的“先保护到最小单元再同时保护最终产品”的基本要求,本案例的“主题名称”应该确定为“一种过滤网”,在该权利要求中限定过滤网包括多层结构,或者包括具体哪些层,以及这些层之间的位置关系。同时,本案的第二个独立权利要求应保护具有该过滤网的“一种空调器”。
  上述撰写方式是否存在问题?按照上述原则下撰写得到权利要求,如果竞争对手的产品为“设置有过滤网的空调器,且过滤网是采用多层结构的”,那么其产品将会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会认定为直接侵权。但是,如果竞争对手的产品不使用“多层过滤网”,仅仅是在“空调器的进风格栅和蒸发器之间设置一个现有技术中的一层网状结构的过滤网”呢?那么其产品则不会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会认定为直接侵权。
  “在空调器的进风格栅和蒸发器之间设置一个现有技术中一层网状结构的过滤网”也是本案的申请人首次提出的方案,如果不能保护到,将损害到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产业链思维得到的先保护到最小单元再同时保护最终产品的基本要求是不够全面的。
  三、“主题名称”确定的通用原则
  产业链思维得到的先保护到最小单元再同时保护最终产品的基本要求虽然可以遏制零部件的制造商、销售商的侵权行为,但是在某些方案中,还是会遗漏一些保护范围,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受损。那是不是这种“主题名称”确定的基本要求就不可取了?
  回到上面提到的案例,倘若放弃“保护到最小单元”的原则,转而将“主题名称”确定为“一种空调器”呢?此种撰写方法中,由于过滤网是现有的过滤网,那么,需要在权利要求中限定出过滤网的使用环境,即在空调器的进风格栅和蒸发器之间设置有过滤网。很明显,这种撰写方式虽然能够保护到“空调器的进风格栅和蒸发器之间设置一个现有技术中一层网状结构的过滤网”的技术方案,但也同样存在着局限性,就是无法阻止“采用多层结构的过滤网”的制造商、销售商的侵权行为。
  先保护到最小单元再同时保护最终产品的基本要求不行,直接将“主题名称”定在最终产品上也不行,那么“主题名称”如何确定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要想搞清楚“主题名称”确定的通用原则,恐怕要回归到这个案例的根本上来,也就是发明点上。上述案例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将“多层过滤网”设置在“进风格栅和蒸发器之间”这样一个技术方案,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发明点,一个是“多层过滤网”,另一个是“进风格栅和蒸发器之间设置过滤网”,这两个发明点应该分别保护才能使得保护范围完整,使申请人利益最大化。而与很多案件不同的是,这两个发明点在本质上并没有从属关系,两个发明点所对应的“主题名称”也不相同。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上面的案例中,“主题名称”既要包括“一种过滤网”也要包括不限定过滤网是一层还是多层的“一种空调器”才能使保護范围完整。这可能会引出另外一个问题,两个发明点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放在一份申请中是否会存在单一性的问题?这个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对于申请人来说,如果两个方案都至关重要,那么把两个发明点分别放在两份申请中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主题名称”需要以发明点为基础进行确定,既不是越小越好,也不是越大越好。“主题名称”确定的通用原则是既要有产业链思维从最小单元开始入手,也要充分考虑到是否有不依赖最小单元的其他发明点,进而进行“主题名称”的全面布局。只有权利要求涵盖了所有可能的保护范围,才是对申请人利益最大化的根本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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