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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以下简称《军人保险法》)颁布施行了,为方便战友们熟悉了解这部法律,我们特意征集了最具代表性的十个问题,邀请专家律师进行解答,希望对战友们有所帮助。
1.请问《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军属主要享受哪些保险权益,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某部警卫连张连长
在保险权益上,《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依法参加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等,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同时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的就业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法律明确规定,军人有权查询、核对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要求军队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提供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有权对违反《军人保险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权要求保险经办人员依法为军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在履行义务上,《军人保险法》要求参保人应当如实提供与保险有关的信息、资料或证明材料;配合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代扣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保险费;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当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的就业安置和就业培训;在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等。
2.《军人保险法》涉及的保险项目对参保人的资格、条件有没有什么特殊要求或限制性规定?
——某部服务中心朱指导员
《军人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决策部署的重大步骤,是贯彻以人为本建军治军理念、减轻军人后顾之忧的具体举措。根据该法明确的保险项目,其参保人范围既涵盖了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义务兵,也兼顾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在时间效力上,既溯及入伍(随军)前,又包括军人服役期内,更进一步延伸到退役之后,实现了军人服役期间“伤有保障,亡有补偿”,退役之后“病有所医、老有所养”,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不间断”。所以,现役军人和符合条件的军人配偶均可参保。需要指出的是,《军人保险法》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军人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3.据我所知,给付保险金需要雄厚的保险基金作为支撑。请问除了军人个人缴纳保险费外,军人保险基金还有哪些筹措渠道?国家主要承担哪些缴费项目?
——某部修理营白教导员
2005年总后勤部颁发《军人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明确军人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个人缴费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渠道,其中需要国家负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年度拨付,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由军人所在单位于发放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补贴时逐月分险种扣缴。在总结以往军人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军人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了军人保险基金的来源构成,主要有三个筹资渠道,即个人缴费、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保险资金和利息收入等资金。其中中央财政拨款是军人保险基金的主渠道,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纳入年度军费预算划拨,主要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中的国家补助部分,以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统筹补助和医疗保险补贴等4个方面。
4.我们连队驻守海岛边陲,工作和生活条件都很艰苦。最近妻子放弃老家的工作,随军上岛陪我一起戍边卫国。请问像我妻子这样的情况,《军人保险法》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什么优待政策? ——某海防团炮兵连王连长
《军人保险法》规定,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补助。对随军前、随军期间实现就业或军人退出现役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军地业务部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部队驻地艰苦边远程度不同,现行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驻国家划定的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和特、一类岛屿的部队,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驻国家划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二类岛屿的部队,每人每月70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月600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由个人从基本生活补贴中缴纳,每人每月缴纳120元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2%,由个人缴纳1%、国家补贴1%。因此,你可根据连队驻地属于何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岛屿,计算妻子应当享受的基本生活补贴档次标准。
5.我和战友们长年在岛上执勤,平时上级定期派船运送我们上岸办事购物,遇有恶劣天气,三五个月不下岛也是经常的事。请问像我们这样远离城镇、交通不便的守岛官兵如何及时缴纳各种保险费? ——某海防团观察所王排长
你和你的战友们不必为缴纳保险费的事情犯愁。根据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未就业随军配偶需要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由军人所在单位于发放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补贴时,逐月分险种扣缴。《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军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因此,你所在单位负责承办该项工作的业务部门会根据你的具体参保情况,帮你办理缴费事宜。另外,《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无需缴纳保险费。
6.我家在广西农村,打算退伍后回乡务农。听说《军人保险法》里面规定士兵也能参加养老保险了,是这样的吗?它和我们老家推行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是一档子事吗?
——某旅汽车连战士小张
《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退役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军人保险法》针对以往制度规定扩大了享受范围,除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干部外,将士官和义务兵也纳入了退役养老保险的范围。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大的区别在于参保人的主体身份不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是现役军人,在其退役后由国家给予保险补助,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是农村居民,按照规定由集体、个人负担保险费用。因此,虽然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资金可以向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但从严格意义上说,两者并不是一回事。由于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还在组织试点和不断完善之中,因此《军人保险法》尚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据了解,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将会就此问题,抓紧研究出台配套完善的制度方案。 7.去年年初我在地方办理了失业保险,年底入伍后时间一长也就忘了这事。前几天指导员组织学习《军人保险法》,听他说失业保险年限可以合并计算,我想问问这是怎么回事?
——某团二营五连战士小孙
《军人保险法》在“附则”中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直接关系失业人员的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等政策法规,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领取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因此把军人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明确了失业保险的军地衔接政策,能够更好地维护军人在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权益。
8.《军人保险法》主要明确了四个保险项目,可据我了解,地方保险公司可以参保的险种各式各样,又多又全。请问军人保险的项目、险种以后还能增加么?
——某旅特战营机枪连杭指导员
今年7月1日施行的《军人保险法》规范了“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等4个保险项目,主要针对军人职业风险较大,牺牲奉献较多的特点,从根本上、全局上体现党和国家对军人的优待和激励补偿,使军人待遇与其所做的贡献、职业风险的大小相适应,与军人自身价值和社会地位相适应。在此基础上,《军人保险法》也进一步明确,军人保险制度既要体现出军人的职业特点,又要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提出“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上述规定为将来增加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保险项目,引入商业保险、开展互助保险等补充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拓展“接口”。可以预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军人保险项目、种类也必将日益丰富和完善,能够更好地满足军人军属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需求。
9.军人保险关乎广大官兵切身利益,各项工作千头万绪,我想问一下,在基层部队由哪个部门负责具体承办这项工作?如何保证法律规定的保险待遇真正落到实处?
——某通信团政治处伟股长
根据《军人保险法》的规定,军队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负责承办军人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军人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以及负责与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为确保军人保险待遇落到实处,法律规定由军队财务部门负责建立保险档案,及时、完整、准确记录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以及享受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并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送达本人。由军队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军人保险经办管理制度,及时办理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提供咨询等相关服务。由军队财务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军人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由军地职能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军人保险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令整改。
10.《军人保险法》的出台对我们军人来说是喜事好事,但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如果出现损害军人军属保险权益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某团保卫股魏干事
《军人保险法》主要从四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一是军队财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按照规定建立、转移接续军入保险关系的;不按照规定收缴、上缴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的;不按照规定给付军人保险金的;篡改或者丢失个人缴费记录等军人保险档案资料的;泄露军队单位和军人的信息的;违反规定划拨、存储军人保险基金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贪污、侵占、挪用军人保险基金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责令限期退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军人保险待遇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依法给予处分。四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请问《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军属主要享受哪些保险权益,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某部警卫连张连长
在保险权益上,《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依法参加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等,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同时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的就业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法律明确规定,军人有权查询、核对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要求军队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提供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有权对违反《军人保险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权要求保险经办人员依法为军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在履行义务上,《军人保险法》要求参保人应当如实提供与保险有关的信息、资料或证明材料;配合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代扣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保险费;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当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的就业安置和就业培训;在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等。
2.《军人保险法》涉及的保险项目对参保人的资格、条件有没有什么特殊要求或限制性规定?
——某部服务中心朱指导员
《军人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决策部署的重大步骤,是贯彻以人为本建军治军理念、减轻军人后顾之忧的具体举措。根据该法明确的保险项目,其参保人范围既涵盖了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义务兵,也兼顾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在时间效力上,既溯及入伍(随军)前,又包括军人服役期内,更进一步延伸到退役之后,实现了军人服役期间“伤有保障,亡有补偿”,退役之后“病有所医、老有所养”,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不间断”。所以,现役军人和符合条件的军人配偶均可参保。需要指出的是,《军人保险法》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军人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3.据我所知,给付保险金需要雄厚的保险基金作为支撑。请问除了军人个人缴纳保险费外,军人保险基金还有哪些筹措渠道?国家主要承担哪些缴费项目?
——某部修理营白教导员
2005年总后勤部颁发《军人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明确军人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个人缴费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渠道,其中需要国家负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年度拨付,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由军人所在单位于发放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补贴时逐月分险种扣缴。在总结以往军人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军人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了军人保险基金的来源构成,主要有三个筹资渠道,即个人缴费、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保险资金和利息收入等资金。其中中央财政拨款是军人保险基金的主渠道,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纳入年度军费预算划拨,主要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中的国家补助部分,以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统筹补助和医疗保险补贴等4个方面。
4.我们连队驻守海岛边陲,工作和生活条件都很艰苦。最近妻子放弃老家的工作,随军上岛陪我一起戍边卫国。请问像我妻子这样的情况,《军人保险法》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什么优待政策? ——某海防团炮兵连王连长
《军人保险法》规定,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补助。对随军前、随军期间实现就业或军人退出现役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军地业务部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部队驻地艰苦边远程度不同,现行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驻国家划定的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和特、一类岛屿的部队,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驻国家划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二类岛屿的部队,每人每月70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月600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由个人从基本生活补贴中缴纳,每人每月缴纳120元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2%,由个人缴纳1%、国家补贴1%。因此,你可根据连队驻地属于何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岛屿,计算妻子应当享受的基本生活补贴档次标准。
5.我和战友们长年在岛上执勤,平时上级定期派船运送我们上岸办事购物,遇有恶劣天气,三五个月不下岛也是经常的事。请问像我们这样远离城镇、交通不便的守岛官兵如何及时缴纳各种保险费? ——某海防团观察所王排长
你和你的战友们不必为缴纳保险费的事情犯愁。根据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未就业随军配偶需要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由军人所在单位于发放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补贴时,逐月分险种扣缴。《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军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因此,你所在单位负责承办该项工作的业务部门会根据你的具体参保情况,帮你办理缴费事宜。另外,《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无需缴纳保险费。
6.我家在广西农村,打算退伍后回乡务农。听说《军人保险法》里面规定士兵也能参加养老保险了,是这样的吗?它和我们老家推行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是一档子事吗?
——某旅汽车连战士小张
《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退役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军人保险法》针对以往制度规定扩大了享受范围,除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干部外,将士官和义务兵也纳入了退役养老保险的范围。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大的区别在于参保人的主体身份不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是现役军人,在其退役后由国家给予保险补助,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是农村居民,按照规定由集体、个人负担保险费用。因此,虽然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资金可以向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但从严格意义上说,两者并不是一回事。由于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还在组织试点和不断完善之中,因此《军人保险法》尚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据了解,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将会就此问题,抓紧研究出台配套完善的制度方案。 7.去年年初我在地方办理了失业保险,年底入伍后时间一长也就忘了这事。前几天指导员组织学习《军人保险法》,听他说失业保险年限可以合并计算,我想问问这是怎么回事?
——某团二营五连战士小孙
《军人保险法》在“附则”中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直接关系失业人员的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等政策法规,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领取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因此把军人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明确了失业保险的军地衔接政策,能够更好地维护军人在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权益。
8.《军人保险法》主要明确了四个保险项目,可据我了解,地方保险公司可以参保的险种各式各样,又多又全。请问军人保险的项目、险种以后还能增加么?
——某旅特战营机枪连杭指导员
今年7月1日施行的《军人保险法》规范了“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等4个保险项目,主要针对军人职业风险较大,牺牲奉献较多的特点,从根本上、全局上体现党和国家对军人的优待和激励补偿,使军人待遇与其所做的贡献、职业风险的大小相适应,与军人自身价值和社会地位相适应。在此基础上,《军人保险法》也进一步明确,军人保险制度既要体现出军人的职业特点,又要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提出“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上述规定为将来增加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保险项目,引入商业保险、开展互助保险等补充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拓展“接口”。可以预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军人保险项目、种类也必将日益丰富和完善,能够更好地满足军人军属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需求。
9.军人保险关乎广大官兵切身利益,各项工作千头万绪,我想问一下,在基层部队由哪个部门负责具体承办这项工作?如何保证法律规定的保险待遇真正落到实处?
——某通信团政治处伟股长
根据《军人保险法》的规定,军队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负责承办军人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军人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以及负责与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为确保军人保险待遇落到实处,法律规定由军队财务部门负责建立保险档案,及时、完整、准确记录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以及享受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并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送达本人。由军队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军人保险经办管理制度,及时办理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提供咨询等相关服务。由军队财务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军人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由军地职能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军人保险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令整改。
10.《军人保险法》的出台对我们军人来说是喜事好事,但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如果出现损害军人军属保险权益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某团保卫股魏干事
《军人保险法》主要从四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一是军队财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按照规定建立、转移接续军入保险关系的;不按照规定收缴、上缴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的;不按照规定给付军人保险金的;篡改或者丢失个人缴费记录等军人保险档案资料的;泄露军队单位和军人的信息的;违反规定划拨、存储军人保险基金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贪污、侵占、挪用军人保险基金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责令限期退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军人保险待遇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依法给予处分。四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