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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吉林省长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长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符合市情、水情,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农业、工业、城市、生活计划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能够全方位规范计划用水管理,将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