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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國的传统婚姻主张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倡导贞洁等观念,女性的地位被忽略掉,在五四时期,西方思想文化的传播,使得一些人在婚姻的态度、女性所处地位等方面进行校队,本文从传统的婚姻与五四时期婚姻观念进行对比与总结,阐述出女性地位的变化以及当时对社会结构等的影响。
关键词:婚姻观念;女性地位
一、从屈从到自主
在传统的婚姻中,讲究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往往是由父母和媒妁所决定的,在古代,男尊女卑,女子所要遵循的则是三从四德等儒家礼教,即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在婚姻上,女性几乎没有自主权利,而是一味的屈从。
传统的婚姻更加看重的是门当户对,在现代社会也会有它的缩影。门当户对不仅仅是为了子女的未来幸福,更多的是为了家族的利益等,变向把婚姻当成了一种利器。
随着社会的发展,西方的思想文化慢慢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从十九世纪维新时期开始,已经有对封建婚姻的批判,对反对父母包办婚姻,反对媒妁之道,主张婚姻自由和变革。康有为在《实理公法全书》中说到如果“男女之约,不由自主,由父母定之”,“难为女刚,妇受制于其夫”是不合理的,他认为“不得自有之事,莫过于强行牉合,夫夫妇为终身之好,其道至难,少有不合,即为终身之憾,无可悔改。”谭嗣同同也否定了“夫为妻纲”他提出了“夫妇择偶判妻,皆有两情相愿,而成婚于教堂”,同时批判了在传统婚姻的观念中传宗接代的观念态度。在批判传统婚姻的同时,提出了婚姻自由的变革主张,在《大同书》中也提出了改革婚姻的主张,认为二十岁以上的男女,其婚姻皆由本人自择,并可自由同居,不得有夫妇旧名,实行契约结婚。
五四时期人们更加关注婚姻问题。在婚姻问题上,五四时期所涉及到的婚姻问题不仅仅是体现在婚姻自由等方面,还体现在对租妻、同性恋、条件结婚、多妻式恋爱等进行了批判,提出了“独身、结婚、离婚、夫死再嫁或不嫁,可以绝对自由”的婚姻观念。
主张的是婚姻要以恋爱为目的,而不是把恋爱婚姻混为一谈,瑞典妇女理论家爱伦·凯在《恋爱与结婚》一书中提到“恋爱是结婚的唯一前提。没有恋爱的结婚,是没有道德的,堕落人格的。”强调恋爱和婚姻的统一,婚姻要以爱情作为基础,恋爱之后而成婚姻,自由恋爱,自由结婚,婚姻自由是对婚姻的完全自由抉择权和自由脱离权,越来越多的女青年敢于反抗封建传统和父母包办婚姻,有的甚至不惜以牺牲生命和离家出走以示抗议。婚姻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情,不应该受到其他外界阻力的影响。提倡多建公共娱乐场所,给年轻人更多的创造机会,更加主张婚姻要完全凭借男女两人自由的意志,互相结合。抛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陋习。
主张离婚自由,夫妇之间没有爱情可以离婚,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两个人因为爱而走在一起,但是感情变故都是说不准的,离婚这个词包括了男女双方都共同享有的权利,在传统婚姻观念中,女子要是违反了所谓的“七出”,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言多、窃盗”,男子可以把妻子驱逐出门。在男子去世时,女性不能再婚,也可能随夫陪葬。在婚姻当中没有任何权利。离婚自由的出现,无疑给男女双方更多的机会。有人认为“夫妇间没有爱情,就可离婚,不必要什么别的条件,”并认为要解救无爱情的夫妇,“离婚”是拯救双方的“幸福的神”。在婚姻当中,夫妻双方不再是傀儡,而是把自己的命运拴在自己手中,西方思想文化的介入,对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五四时期,人们对于婚姻观念的变化,是一场思想之间的相互搏斗。自主恋爱、自主结婚、自主离婚、自由再嫁、同姓结婚,在以往是好多人不敢想象的,而在五四时期,大放异彩。
二、女性地位的变化
生活方面,在古代,离婚往往是男子的特权,“妇者,服也”。妻子需要遵循夫家的教导,如果有违反“七出”等规矩或者令男子不如意,男子只要一纸休书,女子就沦为了离婚的牺牲品。女子没有说话的权利,毫无地位可言,结婚更多的是为了繁衍子嗣,这样一来对于女性是一种无形的伤害。随着西方思想文化的传播,平等自由更加受到人们的推崇,传统的观念受到质疑。孙中山在1906年《军政府宣言》中明确指出:“我汉人同为轩辕子孙,国人相视,姐伯叔兄弟姑姐妹,一切平等。”在许多先进青年的自由平等的影响下,人们的意识开始发生变化,从男尊女卑到男女平等,女性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地提升。
文化方面,“女子无才便是德”,这是中国社会纲常伦理的重要内容,从传统道德规范上讲,女子无需有才,重视的是女子的妇德,只须顺从丈夫即可。在三从四德等观念的束缚下,女子被蒙蔽在无知的世界当中。在五四时期,所提倡的女性观念中有提到女学观,把“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妇观变为大兴女学,促进国民文明,“大学开放女禁”,“中学男女同校”的女学观。
思想方面,参政观念的变化,在传统文化中,“男不言内,女不言外”,而五四时期,这种观念改为“欲求社会之平等,必先求男女之平权;欲求男女之平权,非先与女子以参政不可”。
从生活、文化、思想方面来看,男女平等的观念也慢慢地渗入到人们的心中。
新文化运动时期,大力宣传民主与科学,出现了大量的对反封建制度的人,陈独秀认为儒家学说为代表的封建伦理道德是阻碍人们思想觉醒的最大的障碍,吴虞、胡适等人也对封建礼教、伦理纲常和家族制度进行了抨击,这些都为后来的五四运动人们的思想解放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五四运动更是以爱国、进步、民主、科学作为其宗旨,使得五四运动成为了一场反对封建主义的思想解放运动,在婚姻当中人们的思想得到解放,冲破传统礼教的束缚,为自由平等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参考文献:
[1]朱晓琳.《戊戌维新到五四运动时期婚姻观念的变化及其影响》[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2]罗检秋.《家庭伦理与五四女性解放思潮》[J].妇女研究论丛,1997.1
[3]李钊.《试论五四运动后中国的女性与婚姻家庭》[J].牡丹江师范学院院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
作者简介:
张欣(1988~ ),女,河南郑州人,硕士研究生,中原工学院思想政治教育教学部专门史专业学生,研究方向:中外关系(交流)史研究。
关键词:婚姻观念;女性地位
一、从屈从到自主
在传统的婚姻中,讲究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往往是由父母和媒妁所决定的,在古代,男尊女卑,女子所要遵循的则是三从四德等儒家礼教,即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在婚姻上,女性几乎没有自主权利,而是一味的屈从。
传统的婚姻更加看重的是门当户对,在现代社会也会有它的缩影。门当户对不仅仅是为了子女的未来幸福,更多的是为了家族的利益等,变向把婚姻当成了一种利器。
随着社会的发展,西方的思想文化慢慢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从十九世纪维新时期开始,已经有对封建婚姻的批判,对反对父母包办婚姻,反对媒妁之道,主张婚姻自由和变革。康有为在《实理公法全书》中说到如果“男女之约,不由自主,由父母定之”,“难为女刚,妇受制于其夫”是不合理的,他认为“不得自有之事,莫过于强行牉合,夫夫妇为终身之好,其道至难,少有不合,即为终身之憾,无可悔改。”谭嗣同同也否定了“夫为妻纲”他提出了“夫妇择偶判妻,皆有两情相愿,而成婚于教堂”,同时批判了在传统婚姻的观念中传宗接代的观念态度。在批判传统婚姻的同时,提出了婚姻自由的变革主张,在《大同书》中也提出了改革婚姻的主张,认为二十岁以上的男女,其婚姻皆由本人自择,并可自由同居,不得有夫妇旧名,实行契约结婚。
五四时期人们更加关注婚姻问题。在婚姻问题上,五四时期所涉及到的婚姻问题不仅仅是体现在婚姻自由等方面,还体现在对租妻、同性恋、条件结婚、多妻式恋爱等进行了批判,提出了“独身、结婚、离婚、夫死再嫁或不嫁,可以绝对自由”的婚姻观念。
主张的是婚姻要以恋爱为目的,而不是把恋爱婚姻混为一谈,瑞典妇女理论家爱伦·凯在《恋爱与结婚》一书中提到“恋爱是结婚的唯一前提。没有恋爱的结婚,是没有道德的,堕落人格的。”强调恋爱和婚姻的统一,婚姻要以爱情作为基础,恋爱之后而成婚姻,自由恋爱,自由结婚,婚姻自由是对婚姻的完全自由抉择权和自由脱离权,越来越多的女青年敢于反抗封建传统和父母包办婚姻,有的甚至不惜以牺牲生命和离家出走以示抗议。婚姻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情,不应该受到其他外界阻力的影响。提倡多建公共娱乐场所,给年轻人更多的创造机会,更加主张婚姻要完全凭借男女两人自由的意志,互相结合。抛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陋习。
主张离婚自由,夫妇之间没有爱情可以离婚,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两个人因为爱而走在一起,但是感情变故都是说不准的,离婚这个词包括了男女双方都共同享有的权利,在传统婚姻观念中,女子要是违反了所谓的“七出”,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言多、窃盗”,男子可以把妻子驱逐出门。在男子去世时,女性不能再婚,也可能随夫陪葬。在婚姻当中没有任何权利。离婚自由的出现,无疑给男女双方更多的机会。有人认为“夫妇间没有爱情,就可离婚,不必要什么别的条件,”并认为要解救无爱情的夫妇,“离婚”是拯救双方的“幸福的神”。在婚姻当中,夫妻双方不再是傀儡,而是把自己的命运拴在自己手中,西方思想文化的介入,对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五四时期,人们对于婚姻观念的变化,是一场思想之间的相互搏斗。自主恋爱、自主结婚、自主离婚、自由再嫁、同姓结婚,在以往是好多人不敢想象的,而在五四时期,大放异彩。
二、女性地位的变化
生活方面,在古代,离婚往往是男子的特权,“妇者,服也”。妻子需要遵循夫家的教导,如果有违反“七出”等规矩或者令男子不如意,男子只要一纸休书,女子就沦为了离婚的牺牲品。女子没有说话的权利,毫无地位可言,结婚更多的是为了繁衍子嗣,这样一来对于女性是一种无形的伤害。随着西方思想文化的传播,平等自由更加受到人们的推崇,传统的观念受到质疑。孙中山在1906年《军政府宣言》中明确指出:“我汉人同为轩辕子孙,国人相视,姐伯叔兄弟姑姐妹,一切平等。”在许多先进青年的自由平等的影响下,人们的意识开始发生变化,从男尊女卑到男女平等,女性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地提升。
文化方面,“女子无才便是德”,这是中国社会纲常伦理的重要内容,从传统道德规范上讲,女子无需有才,重视的是女子的妇德,只须顺从丈夫即可。在三从四德等观念的束缚下,女子被蒙蔽在无知的世界当中。在五四时期,所提倡的女性观念中有提到女学观,把“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妇观变为大兴女学,促进国民文明,“大学开放女禁”,“中学男女同校”的女学观。
思想方面,参政观念的变化,在传统文化中,“男不言内,女不言外”,而五四时期,这种观念改为“欲求社会之平等,必先求男女之平权;欲求男女之平权,非先与女子以参政不可”。
从生活、文化、思想方面来看,男女平等的观念也慢慢地渗入到人们的心中。
新文化运动时期,大力宣传民主与科学,出现了大量的对反封建制度的人,陈独秀认为儒家学说为代表的封建伦理道德是阻碍人们思想觉醒的最大的障碍,吴虞、胡适等人也对封建礼教、伦理纲常和家族制度进行了抨击,这些都为后来的五四运动人们的思想解放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五四运动更是以爱国、进步、民主、科学作为其宗旨,使得五四运动成为了一场反对封建主义的思想解放运动,在婚姻当中人们的思想得到解放,冲破传统礼教的束缚,为自由平等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参考文献:
[1]朱晓琳.《戊戌维新到五四运动时期婚姻观念的变化及其影响》[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2]罗检秋.《家庭伦理与五四女性解放思潮》[J].妇女研究论丛,1997.1
[3]李钊.《试论五四运动后中国的女性与婚姻家庭》[J].牡丹江师范学院院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
作者简介:
张欣(1988~ ),女,河南郑州人,硕士研究生,中原工学院思想政治教育教学部专门史专业学生,研究方向:中外关系(交流)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