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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子
自B公司(自A公司分立)成立以来,A公司累计向B公司划转移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15件(仅限民事案件,下同)。其中,按是否启动诉讼程序分类,诉讼案11件,非诉案4件,分别占总案数的73.33%、26.67%;按合同主体分类,个人7件,单位8件,分别占总案数的46.67%、53.33%;以双方纠纷的起因分析,追索工程款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款项的11件、因解除合同等原因产生纠纷的4件,分别占总案数的73.33%、26.67%;按合同性质分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7件,与施工有关租赁合同纠纷3件,买卖合同纠纷2件,借贷合同纠纷2件,劳务费纠纷1件,分别占总案数的的46.67%、20.00%、13.33%、13.33%、6.67%;按结案结果分类,法院判决、裁定结案3件,调解、和解结案12件,分别占总案数的20.00%、80.00%。
案件基本情况呈现如下特点:
(一)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法律关系复杂主要体现在合同的签订主体及合同性质的多样化。建设施工合同有承包、分包等不同承包方式,合同签订的主体涉及个人、施工队、发包人、材料提供方等。不同的承包方式、不同的签约主体、实际施工主体,是认定建设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及责任承担的不同重要依据。
(二)案件应诉和谈判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办理周期相对其他民事案件长。为了最大程度的为了维护A公司利益,按照B公司有关会议精神,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通过询问本地法院的办案法官、涉案地公检法、信访机关的相关人员,同时采用管辖异议、上诉、补全证据、延长审限等方式,为使B公司及A公司既得利益最大化、已存损失最小化,潜在风险最低化,而造成了案件办理相对周期较长。
(三)案件结果办理方式多样化。依据案件的不同性质、不同相对方,应诉或谈判时采取的解决思路也不一样,从而使得案件的结案方式也不一样: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占少部分,大多数案件能以法院调解或者庭外和解的方式结案,既维护了A、B公司利益,又减少了许多讼累。
本着进一步落实B公司积极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会议精神,规避在处理过程中出现的诉讼风险和经济风险,争取尽快处理问题,减少损失,笔者围绕上述几种主要类型案件在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听取了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结合B公司的实际情况,努力做到问题分析到位,解决意见论证充分合理。
二、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的处理思路
多起案件处理的经验和教训已经证明,尽量采取庭外和解和法庭调解的方式结案,既能规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己方违法行为或不利行为的定性,又能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满足A、B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三、法律纠纷案件不同阶段的不同处理要求
(一)认真梳理历史遗留问题,做好事前预防,采用抵消、规避、转移等方式降低诉讼风险和经济风险;
在A公司发展过程中,无可避免的出现了管理型项目的承接承建,而这些管理型项目均潜伏了不同程度的诉讼风险和经营风险,包括上文中陈述的个人、材料供应商、合作方、业主等合同主体,而且中间还存在不确定的不合法因素,因此,针对不同的相对方,需要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通过往来文件及时签字确认,工程量清单的及时清理验收等,做好事前预防工作。
(二)收到起诉状或律师函后,及时收集证据资料,以商务谈判的方式多角度争取法院调解或者庭外和解;
所涉及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争议标的的起因或约定(合同)、相关人员、施工资料、诉讼时效证明等,对原告、原告的上级管理单位、工商、法院、律师等多角度接触并尽可能多的了解相关情况,无论在诉讼前、诉讼中还是在判决后执行前都要向着法院调解和庭外和解努力。
(三)以败诉的态度,为积极应诉做好准备。
无论最后结果如何,都要有败诉的思想准备。无论在诉前、诉中还是诉后,对法律风险评估后,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管辖异议、增加原被告、变更诉讼请求、补充证据申请、上诉等方式,充分把握“两弊相衡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要义,给原告造成一定的讼累,即使原告胜诉,也要使原告的诉讼成本增加,使A、B公司的期待利益最大化——即在以后同一类型案件中,延长审限可能也是一种最后和解的砝码。
四、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法律顾问本身要求
在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法律顾问本身来说,又有哪些要求呢?
笔者认为:
1、从公司角度讲,法律顾问就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参谋和助手,是为增加公司经济效益服务的。在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顾问管理现在和经营、财务管理等专业管理一样,已成为公司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专业管理。
2、从增加利润的角度讲,法律顾问的工作有许多可以直接为公司创造利润。比如帮助公司收回各种应收帐款,减少和避免公司的损失,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为已然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降低发生法律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
3、从法律顾问从事的工作看,特别是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来看,主要可以分为“救火”、预防、管理、参谋和决策。“救火”是指公司发生法律纠纷后,开展诉讼、仲裁、调解等工作,解决纠纷、挽回或减少损失。预防,主要是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防控法律风险。管理,在这里主要指構建公司法律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建章立制,形成法律风险防控的体系规范。参谋,是公司法律顾问运用法律知识,给公司重大决策、生产经营、资本运作出主意、想办法,参与谋划,提供决策支持。决策,则是公司法律顾问进入公司高管层,参与决策,参加决策。
从法律纠纷“救火队”,到法律风险“预防站”,到管理者、参谋者,再到决策者,是公司法律顾问地位的发展趋势。如果公司法律顾问只做“救火队”的工作,只会处理纠纷,那么只能算作公司初级法务人员,在公司中处于服务地位。而如果公司法律顾问从服务做起,而后能管理,会参谋,善决策,那么他的地位就会通过具体的工作,通过职能的发挥,逐步得到提升,有作为而后有其位。
4、从公司与法律顾问的互惠互利角度看,要有互相的奖惩规定,即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法律顾问的作用:公司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处理不当,或不重视公司法律顾问提出的正确的意见和建议,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如果法律顾问发现重大法律风险,没有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机构提出防范意见,因此造成重大损失的,可报请上级部门或者法律顾问注册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在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由于时间、水平有限,对一些问题尚未能进行研究,以上只是笔者在担任B公司法律顾问期间对法律诉讼案件的一些处理体会,笔者将在以后的处理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认真积累经验,使得公司利益最大化。
自B公司(自A公司分立)成立以来,A公司累计向B公司划转移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15件(仅限民事案件,下同)。其中,按是否启动诉讼程序分类,诉讼案11件,非诉案4件,分别占总案数的73.33%、26.67%;按合同主体分类,个人7件,单位8件,分别占总案数的46.67%、53.33%;以双方纠纷的起因分析,追索工程款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款项的11件、因解除合同等原因产生纠纷的4件,分别占总案数的73.33%、26.67%;按合同性质分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7件,与施工有关租赁合同纠纷3件,买卖合同纠纷2件,借贷合同纠纷2件,劳务费纠纷1件,分别占总案数的的46.67%、20.00%、13.33%、13.33%、6.67%;按结案结果分类,法院判决、裁定结案3件,调解、和解结案12件,分别占总案数的20.00%、80.00%。
案件基本情况呈现如下特点:
(一)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法律关系复杂主要体现在合同的签订主体及合同性质的多样化。建设施工合同有承包、分包等不同承包方式,合同签订的主体涉及个人、施工队、发包人、材料提供方等。不同的承包方式、不同的签约主体、实际施工主体,是认定建设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及责任承担的不同重要依据。
(二)案件应诉和谈判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办理周期相对其他民事案件长。为了最大程度的为了维护A公司利益,按照B公司有关会议精神,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通过询问本地法院的办案法官、涉案地公检法、信访机关的相关人员,同时采用管辖异议、上诉、补全证据、延长审限等方式,为使B公司及A公司既得利益最大化、已存损失最小化,潜在风险最低化,而造成了案件办理相对周期较长。
(三)案件结果办理方式多样化。依据案件的不同性质、不同相对方,应诉或谈判时采取的解决思路也不一样,从而使得案件的结案方式也不一样: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占少部分,大多数案件能以法院调解或者庭外和解的方式结案,既维护了A、B公司利益,又减少了许多讼累。
本着进一步落实B公司积极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会议精神,规避在处理过程中出现的诉讼风险和经济风险,争取尽快处理问题,减少损失,笔者围绕上述几种主要类型案件在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听取了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结合B公司的实际情况,努力做到问题分析到位,解决意见论证充分合理。
二、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的处理思路
多起案件处理的经验和教训已经证明,尽量采取庭外和解和法庭调解的方式结案,既能规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己方违法行为或不利行为的定性,又能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满足A、B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三、法律纠纷案件不同阶段的不同处理要求
(一)认真梳理历史遗留问题,做好事前预防,采用抵消、规避、转移等方式降低诉讼风险和经济风险;
在A公司发展过程中,无可避免的出现了管理型项目的承接承建,而这些管理型项目均潜伏了不同程度的诉讼风险和经营风险,包括上文中陈述的个人、材料供应商、合作方、业主等合同主体,而且中间还存在不确定的不合法因素,因此,针对不同的相对方,需要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通过往来文件及时签字确认,工程量清单的及时清理验收等,做好事前预防工作。
(二)收到起诉状或律师函后,及时收集证据资料,以商务谈判的方式多角度争取法院调解或者庭外和解;
所涉及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争议标的的起因或约定(合同)、相关人员、施工资料、诉讼时效证明等,对原告、原告的上级管理单位、工商、法院、律师等多角度接触并尽可能多的了解相关情况,无论在诉讼前、诉讼中还是在判决后执行前都要向着法院调解和庭外和解努力。
(三)以败诉的态度,为积极应诉做好准备。
无论最后结果如何,都要有败诉的思想准备。无论在诉前、诉中还是诉后,对法律风险评估后,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管辖异议、增加原被告、变更诉讼请求、补充证据申请、上诉等方式,充分把握“两弊相衡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要义,给原告造成一定的讼累,即使原告胜诉,也要使原告的诉讼成本增加,使A、B公司的期待利益最大化——即在以后同一类型案件中,延长审限可能也是一种最后和解的砝码。
四、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法律顾问本身要求
在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法律顾问本身来说,又有哪些要求呢?
笔者认为:
1、从公司角度讲,法律顾问就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参谋和助手,是为增加公司经济效益服务的。在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顾问管理现在和经营、财务管理等专业管理一样,已成为公司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专业管理。
2、从增加利润的角度讲,法律顾问的工作有许多可以直接为公司创造利润。比如帮助公司收回各种应收帐款,减少和避免公司的损失,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为已然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降低发生法律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
3、从法律顾问从事的工作看,特别是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来看,主要可以分为“救火”、预防、管理、参谋和决策。“救火”是指公司发生法律纠纷后,开展诉讼、仲裁、调解等工作,解决纠纷、挽回或减少损失。预防,主要是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防控法律风险。管理,在这里主要指構建公司法律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建章立制,形成法律风险防控的体系规范。参谋,是公司法律顾问运用法律知识,给公司重大决策、生产经营、资本运作出主意、想办法,参与谋划,提供决策支持。决策,则是公司法律顾问进入公司高管层,参与决策,参加决策。
从法律纠纷“救火队”,到法律风险“预防站”,到管理者、参谋者,再到决策者,是公司法律顾问地位的发展趋势。如果公司法律顾问只做“救火队”的工作,只会处理纠纷,那么只能算作公司初级法务人员,在公司中处于服务地位。而如果公司法律顾问从服务做起,而后能管理,会参谋,善决策,那么他的地位就会通过具体的工作,通过职能的发挥,逐步得到提升,有作为而后有其位。
4、从公司与法律顾问的互惠互利角度看,要有互相的奖惩规定,即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法律顾问的作用:公司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处理不当,或不重视公司法律顾问提出的正确的意见和建议,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如果法律顾问发现重大法律风险,没有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机构提出防范意见,因此造成重大损失的,可报请上级部门或者法律顾问注册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在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由于时间、水平有限,对一些问题尚未能进行研究,以上只是笔者在担任B公司法律顾问期间对法律诉讼案件的一些处理体会,笔者将在以后的处理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认真积累经验,使得公司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