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现状调查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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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校园贷的出现和推广因缺乏监管,导致市场混乱。在目前大学生消费欲望强烈而又缺乏固定的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诱导大学生超前消费,而大学生自身社会认知能力差难以抵制诱惑。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位使得校园贷变了“味”,导致诸多恶性事件的发生。我们从大学生的角度出发,结合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并针对校园贷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希望促进大学生们对校园贷的了解,提高法律防范意识。
  关键词 校园贷 监管 社会危害 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高天赋、胡沈飞,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92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业呈现迅速发展态势,各种网络贷款平台纷纷出现于网络媒体中。对于初出茅庐的大学生,消费欲望强烈而又缺乏稳定的经济收入,多样化的消费结构不断刺激着消费欲望。各种校园贷平台向大学生伸出了“橄榄枝”,在经济来源不能满足自身需求的情况下,很多大学生便通过校园贷来获取资金。而一些不良网贷平台通过设置高利率,低门槛,致使很多大学生深陷校园贷陷阱无法自拔。既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障碍,又对大学生的成长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目前各地采取措施或暂停或限制发展,但仍有不法者改头换面继续进行,“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等不良借贷问题依旧突出,给大学生权益带来严重损害。我们进行此次校园贷的现状调查和法律风险防范研究,是希望能够从大学生的角度,促进大学生们对于校园贷款的认知,提高自身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一、校园贷现状调查
  在我们此次运用问卷星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中,对南京高校的大学生的消费内容,消费结构,理财能力和“校园贷”的看法进行了评估和探讨。参与此次调查的大学生人数有536人,涵盖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为我们了解不同阶段的大学生消费状况提供了重要参考。以下从校园贷出现的原因、危害及应对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大学生消费欲望增强而收支不平衡
  现当代大学生的消费意识和消费习惯都更加丰富化,多样化,尤其是身处南京这样的沿海繁华城市。90后大学生对于手机,笔记本电脑等数码产品的追求更是成为一种时尚。除了基本的衣食住行和学习,还包括恋爱,娱乐,交往等方面的费用。调查中91.37%的学生消费来源主要是父母的生活费,主要用于食品、衣物,此外旅游,购买化妆品,书籍占多数。一旦费用超支或者急需资金,很容易出现借贷问题。
  (二)网络优势对校园贷发展的推动
  校园贷通常分为三种:一是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分期购物平台P2P贷款平台;二是阿里、京东、淘宝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调查表明,就目前大学生们所了解到的针对大学生校园贷的平台除了没有使用过的之外,39.57%的大學生认为有阿里,京东等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依托大数据时代的迅速发展,对于用户的信用度和偿还能力都有良好的评估能力。22.3%的大学生认为是学生分期购物平台,这也是时下大学生购买数码产品通常选择的方式。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那么他的个人信息将进入央行征信系统。
  (三)大多学生收入来源单一
  大学生主要的收入来源是父母。一旦出现债务,只有通过父母才能还清。许多不法分子就是抓住这条才进行对于大学生的放贷活动。对于利率的计算是大学生应该率先考虑的,76%的学生基本不了解校园贷的利率。对刚刚从高中时代跨越到大学的学生来说,拥有了自己处理钱物的机会,在这个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出现,大学生的消费欲望增加了。然而,随着社会压力加大,家长们忽略了对孩子理财观等其他世界观的教育,金融知识的匮乏带来的就是被校贷平台宣传广告的误导,不能正确计算而导致巨额债务难以偿还。
  (四)校园贷放款速度与学生消费速度具有一致性
  调查称,43.17%的人认为校园贷的性质是高利贷。电商平台,分期购物平台,P2P平台等的优势在于审核能力,39.57%的人认为是门槛低、程序少。38.13%的人认为是审核不严格、放款快。以上就是校贷平台的优势所在。相比于银行的贷款要求,校贷平台审核确实迅速和快捷,但其利息之高却是银行所不及。在当今校园借贷消费反应的主要问题中,35.97%占多数的学生认为是部分学生消费习惯不当。在消费欲望强烈的情况下,选择了错误的方式获取资金,主要在于大学生自身。
  二、校园贷产生的危害
  (一)对学生的身心产生影响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过去一直存在风险监管权责不明晰的问题。直到2015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监管。主要问题在于“校园贷”平台对申请人缺乏严格审查和认定。曾轲(化名)在贵州一所高校读大二时四处借钱投入借贷宝中,成为一名“债主”和“中介”,希望通过低利息借入、高利息借出的方式,赚取高额利息差,但当她遇到一波“逾期潮”时,借出的钱中有47万元收不回来,借入的钱却因逾期一直在叠加利息,为偿还高额债务,她放弃升入大三,退学打工,但其工资仅能维持其生活。在湖北读大三的陈毅斌(化名)如今面临着同样情况,27万元的放款收不回,导致自己借入的债务逾期。
  在“校园贷”中,大学生贷款后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催收机构会利用人性的弱点进行精神施压,甚者对借款人采取骚扰、胁迫、跟踪、拘禁、殴打等方式,严重危害了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对于裸贷行为,借款人在网上公布其裸照的威胁方式,更是涉及到刑事犯罪,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在此状况下,不同的大学生会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寻找亲人帮助。但会有来自家庭新的压力,有的学生会因此形成不良的消费习惯,对“校园贷”存在的风险没有充分认识,在贷款还清后继续选择此种方式获取资金。   2.通过兼职、勤工俭学。大学生不想背负来自家庭的压力,往往会想办法赚钱,有的会因赚钱放弃自己的大学而毁了自己的前途,贷款存在信用风险,大学生作为消费群体一般没有固定资产和资金来源,导致常常借款后无法及时还款,最终违约的大学生被列入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的黑名单。有的人甚至会因此沾染社会恶习,彻底改变自己的人生。
  3.轻生逃避。在家庭和债务压力下选择自杀,结束自己的一生,给学生和家长都带来巨大的伤害。
  (二)对学生的家庭产生影响
  “校园贷”给学生带来巨大伤害的同时,也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据网贷之家数据调查,纯P2P学生网贷平台年化利率普遍在10%-25%之间,分期付款购物平台要更高些,多数产品的年化利率在20%以上。利滚利之下,大学生本不算多的贷款本金“滚”成数十倍,背负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的债务。如此沉重的经济负担往往落到学生的家人身上,不只父母进行偿还,更连累一个家庭。面对高额的利息和滞纳金,无力偿还而选择轻生,将一个年轻大学生的前程和生命一并毁去。家庭承受的不仅是将近二十年来培养一位大学生所耗费的精力和投入,更多的是悲痛。
  (三)对学生所在的校园产生影响
  据曾轲说,借贷宝、趣分期、名校贷等涉及校园网络贷款的平台,其借贷、放贷门槛相对于银行更加宽松,很容易发生连锁反应。面对对校园贷“低本万利”的各种协议,贷款方根本不考虑学生的还款能力、还款来源。但由于各网贷平台之间的征信信息无法共享,一些大学生在唯利是图的黑中介的诱导下通过不同的借贷平台进行贷款,“以贷养贷”。不仅不能进行自救,反而陷得更深。平台进行虚假宣传,诱导学生贷款,而曾轲一类的学生再次进行虚假宣传,这种现象无异于传销,其影响会波及整个学校,形成不良风气。
  三、各地全国地方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宣传教育提醒的柔性应对措施
  这是目前应对信贷问题中最普遍的方式,旨在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远离不良借贷、提高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宣传金融安全知识,提醒市民和大学生们谨慎对待。密切关注“校园贷”在校园内发展情况以及学生异常消费行为,分析评估校园不良网络借贷的潜在风险,以多种形式向学生发布警示信息。但这种方式效果并不佳,宣传教育工作虽有,但并不是切中时弊。一旦大学生出现消费欲望或创业资金缺口,往往会忽视风险,高估自己的还款能力。“校园贷”平台鱼龙混杂,黑中介等难以辨别。监管力度缺乏,怂恿学生多头借贷,以非法手段催债,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二)行业协会制定地方性规章和市场准入标准
  银监会2016年发布《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办法》,对校园网贷“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到201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工作》要求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网贷业务。经过一年的专项整治,取得显著成效,全国共有59家校园贷平台选择退出校園贷市场。但目前仍有不良新闻见诸报端。各平台之间并没有建立透明化的信息共享机制,在审核上缺乏统一标准,没有准确核实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缺乏安全性,可靠性和规范性。
  (三)司法程序介入,严厉打击“校园贷”诈骗犯罪活动
  2017-6-18广东省公安厅成立专案组,将涉“校园贷”违法犯罪列为“飓风19号”专案。在阿里巴巴等互联网企业配合下,专案组梳理出三批涉“校园贷”违法犯罪线索,涉及广东、河北、吉林、上海、福建、湖北、云南和陕西等多个省市。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还在计划中,对于校园贷,应该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时代在迅速发展,法律也该紧跟步伐。
  四、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加快立法,加强监管
  校园贷属于互联网金融,但互联网金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尚未到位。在“裸条借贷”事件中,裸条非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的范畴,以之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形式上不符合担保的法定要求,同时违背公序良俗,涉嫌侵害借款人的名誉权及隐私权。在债务催收过程中,采取了法律所禁止的侮辱、诽谤、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行为更是侵害了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通过加快立法,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借贷平台的资质审核,资金监管,信息共享,监管主体等作出详尽规定,取缔具有欺诈性、不合规的校园贷平台,才能在根本上解决校园贷问题。
  网贷平台要处理好监管的一切政策要求,以健康运营来促进行业的发展。现在人们谈“校园贷”色变,只是因为少数黑中介的存在,“校园贷”才变得声名狼藉。以下对于网贷平台有三点建议。
  1.为“校园贷”正名。在严格审查借款平台资质上,应该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机关的审批作用,提高贷款平台的准入门槛。风控始终是维持稳定的核心。
  2.加大违法成本。在就现在的行政处罚措施来看,对于校园贷的处罚还一直停留在“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或是行政处罚。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才能大大降低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
  3.设限降息。针对校园贷业务,机构需设置逾期违约金、逾期罚息上限,逾期违约金、逾期罚息总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借款本金。
  (二)提供正规借贷服务
  校园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表现形式,“校园贷”平台对于贷款人在贷款前的风险告知不够充分,一些贷款机构甚至为了骗取高额的利息,对大学生采取虚假宣传,隐瞒还款逾期后贷款人将会承担的违约金、利息索赔。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学生群体越来越成为消费者群体中崛起的“新秀”。在大范围的大学生消费面前,不少大学生就会面临资金短缺的状况。据易观智库在2016年1月的报告显示,按照2600万名在校大学生为基础,每人每年分期消费5000元估计,大学生消费市场规模可达千亿。这么庞大的市场,就需要有正规的贷款主体参与市场活动。以下有两种方案可行:
  1.目前的银行提供的信贷服务主要包括助学类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但对于更广泛的大学生的消费信贷需要商业银行等开正门,为应对大学生消费需求,提供相关信贷产品。   2.社会可以面对大学生创建计划基金,由社会企业家、爱心人士等捐赠,在大学生以后工作之后偿还。由社会进行监督,并且可以确立第二还款来源(家属签字)。
  (三)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机制
  在目前媒体中曝光的校园贷恶性事件中,大部分借贷者都有一个共同点“以贷养贷”,在不同网贷平台上借款从而导致违约金、滞纳金不断叠加。而各类网贷平台目前尚未实现信息共享,只有通过信息共享才能保护资金安全,减少坏账,在客观上抑制大学生的消费欲望。
  1.多家国有银行进入校园贷,首先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机制,银行可以与互联网消费公司合作,利用其场景、运营和风控优势,提高服务效率降低坏账风险。
  2.P2P平台和分期付款平台建立资金安全机制,通过信息共享,了解同一在校大学生的消费情况,加强风控。
  (四)加强宣传教育
  监管的加强让不少不甘心转型的校园贷纷纷“隐身”。相较之前大张旗鼓的宣传,现在的校园贷开始转向线上推广,例如QQ、微信等。教育部门、银监局、高校要加强不良网络借贷监督整治力度和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普及金融知识,培养大学生风险防范和识别非法借贷的意识和能力。
  1.高校在开学期间的新生安全教育中,应该增加校园贷案例讲解、金融知识普及。在校辅导员积极开展面向院内的安全教育,一旦学生出现借贷情况,应及时了解。并且要加大对于校内的广告治理力度,彻底整治。许多网贷机构为了推广业务往往会聘用中介代理,应对为网贷平台担任校园代理的学生展开安全教育。
  2.公检法机关应积极开展法制进校活動和专题讲座。初入学的大学生,刚刚形成自主消费的观念和习惯,这个时候需要正确的引导。专题讲座不仅可以向大学生普及法律和金融知识,还能在实际案例的影响下增加社会认知度。
  3.银监局应该加大监管力度,严打不合法、不合规的网贷平台,开展金融安全专题活动。
  (五)强化法律援助体系,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
  许多大学生身陷校园贷的囹圄,却因缺乏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意识与勇气。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而受到放贷人散布个人隐私,损害名誉遭受威胁。应向不法校园贷亮出宝剑。
  1.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与那些隐瞒父母进行贷款的未成年人,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责任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追认”,贷款合同根据《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视为无效。对于无效的贷款合同借款人只要返还本金即可。
  2.“高利”部分不用偿还。校园贷中约定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3.不法条件无效。校园贷平台在对大学生贷款人的认定上,以“裸条”为贷款条件。根据《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针对以“裸条”贷款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视其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4.暴力催收违法。“校园贷”中放贷人若以“裸照”相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要求偿债,甚至借机索要远超“校园贷”本息之财物的,可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甚或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若放贷人以公开裸照等方式逼迫借款人向其进行“肉偿”的,则可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公开裸照等方式相威胁是强奸罪中典型的胁迫行为,致使借款人陷入不敢反抗之境地而不得不与放款人发生性关系,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5.身份被冒用不担责。一旦发现自己意外“被借贷”,大学生应及时和辅导员联系并报警,对于身份信息被冒用,可以向借贷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借贷合同无效。
  6.大学生加强自身建设。大学生应该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金融知识,在加强自身精神修养,不要专注于物质追求。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价值观。提高自身防范意识。现阶段的大学生渴望独立而又缺乏社会经验,签订借贷合同时没有和家长老师等取得联系而容易被人设套。对于自己的身份信息等不重视,由于校贷平台的审核不严而出现身份被冒用的情况。诸多校园贷事件的背后,校园代理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最重要的是大学生应该保护好个人信息。
  五、结语
  社会问题纷繁复杂,以校园贷为例,我们希望能够对当今的大学生们有所帮助。文中提到了校园贷的背景,问卷调查情况,各地治理校园贷乱象的主要措施,校园贷的法律风险以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希望能对大学生们了解校园贷、增加社会认知度有所裨益。时代在不断向前发展,但风险也时刻存在。大学生应该提高警惕,冷静思考,以知识武装自身,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价值观、人生观。
  注释:
  法制日报社.校园贷:全面叫停还不够,专家建议完善立法.法制日报.2017年7月25.
  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规范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http://www.gifa.com.cn/uncategorized/8009.html.2017年4月14日.
  中行、建行重启校园贷 为校园金融“开正门”.中国网.http://finance.chinanews.com/cj/2017/05-22/8230838.shtml.2017年5月22日.
  参考文献:
  [1]李振林.整治“校园贷”乱象亟需法律“亮剑”.文汇报.2016年12月30日.
  [2]孙结才.“校园贷”风险法律规划探究.怀化学院报.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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