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防止刑事冤假错案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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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刑事司法权是一柄利刃,它保护人民,惩罚犯罪。它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人权。一起错案,会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危害社会;会使无辜的人身陷牢狱,人生残破。刑事错案是对人权的极大侵害。近几年,“佘祥林”等数起有影响的刑事错案接连出现,给法权威和法治建设带来负面影响。我们应树立程序正义理念,遵司法客观规律,做好错案的预防工作,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本文试图通过对防止刑事冤假错案的对策的分析研究,希望对防止冤假错案起到一定積极的作用。
  关键词:刑事冤假错案;对策
  刑事冤假错案在任何环节一经发现,只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才能让百姓对国家的法治树立起信心。同时,相比较刑事冤假错案的纠正,我们更要做“事前诸葛亮”,让潜在可能发生的刑事冤假错案无法形成,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
  司法工作人员要提高对冤案错案的认识,不能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想法。同时,要对错案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司法机关作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守不住,就会纵容和放大社会不公,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要充分认识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由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技术发展水平的相对性、程序制度的疏漏性以及其他许多可知或不可知的因素,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同时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二、转变和更新刑事司法理念
  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将司法工作人员以及普通公众的有罪推定观念完全扭转,短时间内恐怕也难以成功。观念的形成需要旷日持久的影响而逐渐形成。必须大力推进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和更新,摒弃少数法官那种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旧思想和落后理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认为,纠正刑事冤家错案是司法自信的表现。笔者认为这正是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理念的进步,所以必须持之以恒的坚持转变和更新刑事司法理念。
  三、贯彻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和最终目的是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保护无辜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对近年来典型冤假错案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持有罪推定原则的司法人员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与无罪推定理念影响下的司法人员有明显区别:第一,重口供、轻物证;第二,通常借助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第三,重视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因此司法人员要切实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由于案件的复杂、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人认识能力有限等因素,我们想要完全准确无误的认定每一个刑事案件既不现实也不可能,而当一个案件证据不足、案情存疑的时候,究竟是“放”还是“判”就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刑事诉讼上实行无罪推定的原则,任何人都不被推定为罪人,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应假定为无罪,或者说,未受到有罪判决的,在法律上即是清白的。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石,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的核心。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为避免错案发生,对犯罪嫌疑人造成生命自由的剥夺和无可弥补的精神损害,必须将无罪推定贯穿刑事司法全过程。
  四、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法律的行使者,不仅应当有较高的道德素质,而且其道德素质还应高于一般的公务员。秉公执法、大公无私、做事严谨、认真负责,这些都是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提高了,就会自觉的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正确的认识犯罪,得到良性循环,进而减少错案发生的可能性。
  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学习,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对相关司法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是很有必要的。经常聘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讲座授课,熟练办案技巧,开阔视野,更新司法理念,正确对待苦与乐,志存高远,心怀人民,注重职业精神、良知、品质、操守、行为的教育和熏陶,从而适应新形势下司法工作发展的需要。
  其次,应扩大从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中启用检察官、法官的比例,在司法队伍的人员录用中,不但要逢进必考,而且要高标准严要求,从更高层面来考虑培养选拔司法队伍人才的问题。美国等发达国家对高级以上法院法官的选拔是极为严格的,有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即本国排名靠前的名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及获得了国家司法从业资格的法律人员。这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
  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反映出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司法存在着的诸多问题。今天我们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刑事司法牵系着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如何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树立司法权威,对司法人员的办案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使得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都更显凸出。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同时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我们只有从思想上真正深刻认识到这些问题,才能坚守住司法公平正义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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