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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消防立法的不断完善,新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对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领域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模式,本文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现状入手,分析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建立新的法制体系下的消防产品监督核实提出参考性意见。
【关键词】 消防法;消防工程;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Simple analysis in new fire service law the supervisor pattern of the product of fire control
Huang Xue-min
(Xi-an city fire brigade Xi-an Shangxi 710012)
【Abstract】As fire control is legislative and continuously perfect , new fire service law ( the enforcement of May 1,2009 ) offset to guard against the production of product , use field to implement supervisor management work , have put forward new requirement and pattern, the reason and problem that this paper starts with from the product supervisor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of fire control and analyses the product supervisor management working existence of fire control are verified for establishing the product supervisor of fire control under the new system of legal system to put forward reference opinion.
【Key words】Fire service law;The project of fire control; The product of fire control; Supervisor manage
1. 前言
消防产品作为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的公共安全类产品,其质量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也是扑灭初期火灾,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有力保障,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火灾的扑救及人员的安全,新修订的《消防法》根据十年来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实践,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从市场准入制度和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进行明确的要求,从实践情况和执法需要出发,增加规定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这一违法作为的处罚规定,建立了各部门执法合作机制,新修订的内容对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现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就新旧消防法对消防产品监督所形成的差异,对建立适应新消防法监督的模式进行粗浅的探讨。
2. 新、旧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模式的差异对比
原《消防法》第十九条中只对消防产品的质量和生产、使用销售流通基本要求进行限定,仅强调了保证消防产品质量义务,对于市场准入及准入产品的消防产品信息并未做明确的要求,由此便造成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出现不够完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等问题。根据公安部消防局资料显示,消防产品进入市场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比例高达30%以上,在火灾隐患中,建筑消防设施类隐患占33%,而因产品质量导致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投入使用的比例高达38%,且明显呈上升趋势。
在旧消防监督模式下,消防产品管理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是原有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消防监督管理在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中出现管理盲点。原《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但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消防机构对产品质量法不具备执法资格,案件移交造成部门与部门之间衔接出现空档,造成案件办理周期长,取证困难,使违法者有机可趁。二是企业自律意识淡薄,消防产品检验报告与产品实际质量的矛盾。消防产品检验合格没有国家认证委员会出具的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及国家四个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消防产品的证书资料只能是进入市场的前提,并不是产品质量有效保证,以形式检验报告为例,这一报告有效期是四年,如果四年中该类产品未被抽验,那这四年中的产品质量仅由这一报告负责,即该产品在四年中作为合格产品在市场流通,对于有些厂家,很有可能在检验合格的批量生产中擅自更改工艺流程,偷工减料,减少成本获得更多的利润,在我们的日常检查中就多次发现有合格的检验报告,但在实际使用中却为不合格产品,即使有国家抽检,但由于人力物力的种种原因的制约,被抽检的只能是少数企业,对大多数企业来说,四年的产品质量仅凭第一年的检测报告来保证准确的说这一报告仅能保证当时送检的第一批产品质量是合格的;三是销售领域假冒伪劣产品仍占有一定份额,消防产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由于其利益回报较为可观,因此近年来市场出现了一定熟练地生产消防产品的无资质的小作坊和生产加工企业,这些产品由于成本低,价格低,被部分经营者所看中,在销售中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获取相应的市场份额,以获得经济利益。四是见证取样送检中,抽样一般在建设、施工、监理监督下进行,送检的是合格产品,但在实际工程运用中却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新修订的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消防产品的基本要求、市场准入制度、信息公布等三个方面的内容。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一是规定消防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有保证消防产品的质量的义务,即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二是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实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强制性、合法性;三是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向社会提供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消防产品信息,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予以公布。
新修订的《消防法》第二十五条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主体进行规定,即监督主体包括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三个部门新修订的《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主体进行规定,即监督主体包括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质量实施分段管理,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消防产品的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管,各部门之间按照各自职责运用有效手段,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 新形势下消防产品监督模式探析
3.1 加强部门联动。工商、质检、消防等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之间应形成定期有效的协调管理機制,定期召开消防产品联合执法联席会议,沟通信息。各成员单位对日常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投诉等带有区域性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应启动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协作查处违法案件。根据消防产品的质量状况,开展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检查 ,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相关部门移交的消防产品违法案件,并在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召开消防产品联席会议,总结评析联合检查的工作经验,互通检查结果,加大管理力度 。
3.2 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质监、工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予以查处;对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由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其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对已获认证、型式认可的企业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由工商、质监、消防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对其资格视情予以吊销,坚决取缔。对构成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相关部门应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3.3 加强产品监督抽样送检工作。实际工作中,见证取样由使用方、供货方抽样并送检,往往送检的是合格产品,但在工程中偷梁换柱,使用不合格产品。因此,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监督送检, 严格抽样、严格封存、严格送检, 确保产品的合格率。
3.4 开展以直接关系人身财产安全的消防产品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如火灾报警产品、固定灭火系统产品、灭火器、防火门、防火涂料、消防应急灯具、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袋、消防水枪等产品,重点检查消防产品生产单位、消防产品相对集中的营销区域及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在建建设工程。
3.5 广泛宣传。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借助主流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消防产品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作用,发动社会各界包括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开展监督,形成整治消防产品的良好氛围,利用鲜明的火灾案例及销毁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活动,警示社会,教育群众,打击犯罪。
3.6 在基本建设管理中,将其他行业成熟的监理机制引入到消防产品的监管体系中,在工程的建设全过程中对消防产品各阶段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管。
3.7 建立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
[文章编号]1619-2737(2010)06-22-198
【关键词】 消防法;消防工程;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Simple analysis in new fire service law the supervisor pattern of the product of fire control
Huang Xue-min
(Xi-an city fire brigade Xi-an Shangxi 710012)
【Abstract】As fire control is legislative and continuously perfect , new fire service law ( the enforcement of May 1,2009 ) offset to guard against the production of product , use field to implement supervisor management work , have put forward new requirement and pattern, the reason and problem that this paper starts with from the product supervisor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of fire control and analyses the product supervisor management working existence of fire control are verified for establishing the product supervisor of fire control under the new system of legal system to put forward reference opinion.
【Key words】Fire service law;The project of fire control; The product of fire control; Supervisor manage
1. 前言
消防产品作为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的公共安全类产品,其质量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也是扑灭初期火灾,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有力保障,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火灾的扑救及人员的安全,新修订的《消防法》根据十年来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实践,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从市场准入制度和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进行明确的要求,从实践情况和执法需要出发,增加规定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这一违法作为的处罚规定,建立了各部门执法合作机制,新修订的内容对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现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就新旧消防法对消防产品监督所形成的差异,对建立适应新消防法监督的模式进行粗浅的探讨。
2. 新、旧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模式的差异对比
原《消防法》第十九条中只对消防产品的质量和生产、使用销售流通基本要求进行限定,仅强调了保证消防产品质量义务,对于市场准入及准入产品的消防产品信息并未做明确的要求,由此便造成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出现不够完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等问题。根据公安部消防局资料显示,消防产品进入市场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比例高达30%以上,在火灾隐患中,建筑消防设施类隐患占33%,而因产品质量导致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投入使用的比例高达38%,且明显呈上升趋势。
在旧消防监督模式下,消防产品管理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是原有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消防监督管理在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中出现管理盲点。原《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但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消防机构对产品质量法不具备执法资格,案件移交造成部门与部门之间衔接出现空档,造成案件办理周期长,取证困难,使违法者有机可趁。二是企业自律意识淡薄,消防产品检验报告与产品实际质量的矛盾。消防产品检验合格没有国家认证委员会出具的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及国家四个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消防产品的证书资料只能是进入市场的前提,并不是产品质量有效保证,以形式检验报告为例,这一报告有效期是四年,如果四年中该类产品未被抽验,那这四年中的产品质量仅由这一报告负责,即该产品在四年中作为合格产品在市场流通,对于有些厂家,很有可能在检验合格的批量生产中擅自更改工艺流程,偷工减料,减少成本获得更多的利润,在我们的日常检查中就多次发现有合格的检验报告,但在实际使用中却为不合格产品,即使有国家抽检,但由于人力物力的种种原因的制约,被抽检的只能是少数企业,对大多数企业来说,四年的产品质量仅凭第一年的检测报告来保证准确的说这一报告仅能保证当时送检的第一批产品质量是合格的;三是销售领域假冒伪劣产品仍占有一定份额,消防产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由于其利益回报较为可观,因此近年来市场出现了一定熟练地生产消防产品的无资质的小作坊和生产加工企业,这些产品由于成本低,价格低,被部分经营者所看中,在销售中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获取相应的市场份额,以获得经济利益。四是见证取样送检中,抽样一般在建设、施工、监理监督下进行,送检的是合格产品,但在实际工程运用中却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新修订的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消防产品的基本要求、市场准入制度、信息公布等三个方面的内容。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一是规定消防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有保证消防产品的质量的义务,即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二是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实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强制性、合法性;三是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向社会提供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消防产品信息,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予以公布。
新修订的《消防法》第二十五条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主体进行规定,即监督主体包括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三个部门新修订的《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主体进行规定,即监督主体包括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质量实施分段管理,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消防产品的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管,各部门之间按照各自职责运用有效手段,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 新形势下消防产品监督模式探析
3.1 加强部门联动。工商、质检、消防等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之间应形成定期有效的协调管理機制,定期召开消防产品联合执法联席会议,沟通信息。各成员单位对日常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投诉等带有区域性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应启动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协作查处违法案件。根据消防产品的质量状况,开展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检查 ,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相关部门移交的消防产品违法案件,并在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召开消防产品联席会议,总结评析联合检查的工作经验,互通检查结果,加大管理力度 。
3.2 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质监、工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予以查处;对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在建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由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其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对已获认证、型式认可的企业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由工商、质监、消防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对其资格视情予以吊销,坚决取缔。对构成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相关部门应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3.3 加强产品监督抽样送检工作。实际工作中,见证取样由使用方、供货方抽样并送检,往往送检的是合格产品,但在工程中偷梁换柱,使用不合格产品。因此,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监督送检, 严格抽样、严格封存、严格送检, 确保产品的合格率。
3.4 开展以直接关系人身财产安全的消防产品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如火灾报警产品、固定灭火系统产品、灭火器、防火门、防火涂料、消防应急灯具、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袋、消防水枪等产品,重点检查消防产品生产单位、消防产品相对集中的营销区域及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在建建设工程。
3.5 广泛宣传。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借助主流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消防产品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作用,发动社会各界包括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开展监督,形成整治消防产品的良好氛围,利用鲜明的火灾案例及销毁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活动,警示社会,教育群众,打击犯罪。
3.6 在基本建设管理中,将其他行业成熟的监理机制引入到消防产品的监管体系中,在工程的建设全过程中对消防产品各阶段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管。
3.7 建立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
[文章编号]1619-2737(2010)06-22-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