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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水源水质突发污染事件,给当地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特别是今年4月11日发生在甘肃兰州的自来水污染事件,更是引起了中央高层及全国老百姓的关注和追问,凸显了水安全的极端重要性,也揭示出了种种弊端,同时对如何维护居民生活安全敲响了警钟。
表面看来,每一起水污染事件只是个案,随着污染物被清理,水中污染物浓度降低到国家标准以下,事情终将恢复平静。但事故的多方成因,却是整个中国环境污染现状的写照。
水既是生命之源,又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水环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根本的重要性。然而,水资源的短缺和污染目前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更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水污染,责任在谁?谁来治理?有人说,谁污染谁治理。事实上,在大多数水污染事件中,污染源均来自周边企业,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仅仅承担治理和被罚款的责任,往往过不了多久,又再次非法排污,一而再,再而三,反反复复,治标不治本。
今年2月,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对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方案》中还明确了相关追责内容: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漏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该《方案》被称为最严格的管水手段。清理水环境,保障水安全,是老百姓心底最真实的期盼。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今年再解决6000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经过今明两年努力,要让所有农村居民都能喝上干净的水。这一消息振奋人心,让那些整日为饮水安全问题而奔波的人们看到了希望。有人说,安全饮水工程是最大的民心工程,做在地下,暖在心里,必须要上升到法治的高度,才能惩治水污染。
说起法治,有法学专家指出,我国现行水污染犯罪刑事立法已不能满足保护水资源的需要,应借鉴国外惩治水污染犯罪的立法,单独设立水环境污染罪。据悉,在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境遇下,真正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却寥寥无几,折射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存在立法缺陷,水环境污染案件也如此。
因此有人说,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对供水企业的监管不力。怎样才能监管有力?仅仅是监管的问题吗?很多时候,对于水污染及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方式基本上都是行政处罚加民事赔偿,而极少采用刑法手段,这种方式是否会助长以赔偿代刑罚之现象蔓延?那么,发生此类事件的责任在谁?如何才能解决日益严重的水污染问题?
我们来看看北京市著名律师宋积虎的观点。
水是一种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然而,水资源的短缺和污染目前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我国是全球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淡水资源总量为28000亿m3,占全球水资源的6%,人均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与此同时,我国对水资源的法律保护也显得异常“薄弱”,198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对其进行了修订,自当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水资源的监管、防治措施、水体的保护、污染水的处置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纵观该法,大都以“罚款”作为对水体污染的处罚措施,并没有意识到水体污染可以上升到“犯罪”的高度。
1997年的《刑法》新设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由于水是资源之一,因此,对水体的犯罪往往套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该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变更为污染环境罪,将危害结果界定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即可,并不要求“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由双重结果犯改为单一结果犯,降低了入罪门槛,但没有改变本罪的结果犯属性。
由此可以看出,由于立法的原因,在现实中用该罪名来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简直“难于上青天”,刑事法律在水环境犯罪的猖獗态势面前苍白无力。现实中大量严重水污染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制裁,有关部门仅仅采用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的方式了事。据有关部门统计,自2004年至今10年来,共发生影响较大的水污染事件47起,这当中有6起事件涉案人员涉及刑事犯罪。
基于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
第一,单独设立水体污染罪。水是资源中最重要的一种,建议把水从污染环境罪中独立出来,使其自成一体,更好的对水环境进行保护。
第二,修改目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将该条修改为“水体污染罪”,并将“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或“危险犯”。一般而言,水污染危害后果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如果只制裁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而对潜藏的特别危险的污染行为听之任之,就有悖于环境法“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不可能有效保护环境。所以,规定为危险犯或行为犯更为恰当,也就是说,只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水体中排放了有害物质,就认为构成了犯罪,至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对犯罪行为人可以加重处罚。从而更有利于水体环境的有效保护。
【背景资料】
原油泄漏污染兰州自来水 4月10日17时至11日凌晨2时,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检测发现,其出厂水苯含量高达118微克/升至200微克/升,远超出国家限值的10微克/升,兰州市环保、水务等部门介入调查。随后,兰州市政府宣布24小时内兰州市自来水不宜饮用。
在11日兰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兰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占亭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市民道歉。
兰州市环保局局长闫子江说,兰州石化一条管道发生泄漏,污染了自流沟的4号线,导致了苯超标。从挖掘出的泥土中发现了泄漏的原油,尚未挖到泄漏的管线,不过泄漏点已确认,施工人员仍在挖掘作业。
据了解,自流沟是兰州威立雅公司第一水厂与第二水厂之间的一条输水沟,沟下有兰州石化的管道。公司董事长姚昕说,自流沟建成投用至今已运行近60年,上世纪80年代自流沟下面的化工管道就发生过一次漏油事件,可并未就此弃用,而是修补后又使用到现在。
该事件发生后,兰州当地5位居民将威立雅公司告上法庭。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不予立案,因公民个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另外,兰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从15日下午3点解除苯指标超标事件应急处置,转入正常状态,并首次承认供水企业监管不力。
4月14日下午,兰州市民吴天英也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兰州威立雅公司提供其近一年来水质检测的真实数据,并进行民事赔偿和公开道歉。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已经收下起诉材料,但暂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福建渔村河水被污染死鱼成片
“养了3年多的鱼,说没就没了。”福建长乐新东阳村老人协会会长黄天平在河里捞起一条死鱼,痛心地说。2011年初,该村老人协会出资购买了3.8万尾鱼苗放入河道让其自然生长,但从今年4月1日起,河里浮起大片死鱼,让村民痛心不已。
鱼为何会突然死亡?村民认为,罪魁祸首是上游的华阳染整厂排放的污水。村民黄贞说,以前新东阳村是个风景秀美的小渔村,河水清澈透明可以游泳,但自从村里开了一家名叫华阳染整厂的化工厂后,河水就变得污浊发臭了。据黄贞介绍,随着污染逐步加重,村民忍无可忍,就向有关部门联名控告。2010年10月25日,华阳染整厂与新东阳自然村达成一份协议,厂方一次性支付15万元给村里作为补偿,并承诺今后要达标排放污水,不得再度造成污染。当时,新东阳村就利用这笔钱重新清理了河道淤泥,并投放了大量的草鱼、鲢鱼苗到河里放养。
“现在,这些鱼每条都有三四斤重了,正是到了收成期,没想到却被污水毒死了。”黄贞惋惜地说,这次死鱼至少上千斤,损失十几万元。据了解,华阳染整厂的排污口位于河道的上游,村民反映其污水池的水有一股浓烈的化学味道。
村民说,白天很少看到染整厂排放污水,都是在晚上排放,甚至不排除厂里还有其它暗道偷排。“我们已将河水和泥土取样送检,等待有关部门的调查”,黄天平说,出现死鱼后,村民曾找华阳染整厂交涉,但该厂拒不承认排放污水。
华阳染整厂成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未,近30年来,因污染问题与当地村民曾多次发生纠纷,村民曾强烈要求政府将其搬迁,但一直反映未果。华阳染整厂厂长陈发金表示,厂里一直很重视污水治理,每年投入大量资金治污,厂里的生产污水都是达标排放。“如果是我们排污导致河道污染发生死鱼事件,我们不会逃避责任,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陈发金说。
目前,长乐市环保局已介入调查此事。
山西河流污染排污渠弥漫刺鼻气味
2013年1月6日,在潞城市与平顺县交界的黄牛蹄乡辛安村,发生了苯胺泄漏事故,污水汇入浊漳河。当天傍晚,在发生泄漏事故的排污渠内,经过大量石灰粉掩埋后,渠道内污水结冰形成白色冰块,局部地段仍能隐约看到残留的铁锈红色污染物。在排污渠所在的河道内,当地政府组织人员修建了几道焦炭坝拦截污染物,并在坝基上竖起“严禁人畜饮用河内废水”字样的警示牌。在排污渠和浊漳河的交汇处,数十只装满活性炭的麻袋密密麻麻地拥挤在渠道内,以期减少对下游用水的影响。据当地群众反映,排污渠附近弥漫着刺鼻的气味。
表面看来,每一起水污染事件只是个案,随着污染物被清理,水中污染物浓度降低到国家标准以下,事情终将恢复平静。但事故的多方成因,却是整个中国环境污染现状的写照。
水既是生命之源,又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水环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根本的重要性。然而,水资源的短缺和污染目前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更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水污染,责任在谁?谁来治理?有人说,谁污染谁治理。事实上,在大多数水污染事件中,污染源均来自周边企业,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仅仅承担治理和被罚款的责任,往往过不了多久,又再次非法排污,一而再,再而三,反反复复,治标不治本。
今年2月,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对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方案》中还明确了相关追责内容: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漏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该《方案》被称为最严格的管水手段。清理水环境,保障水安全,是老百姓心底最真实的期盼。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今年再解决6000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经过今明两年努力,要让所有农村居民都能喝上干净的水。这一消息振奋人心,让那些整日为饮水安全问题而奔波的人们看到了希望。有人说,安全饮水工程是最大的民心工程,做在地下,暖在心里,必须要上升到法治的高度,才能惩治水污染。
说起法治,有法学专家指出,我国现行水污染犯罪刑事立法已不能满足保护水资源的需要,应借鉴国外惩治水污染犯罪的立法,单独设立水环境污染罪。据悉,在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境遇下,真正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却寥寥无几,折射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存在立法缺陷,水环境污染案件也如此。
因此有人说,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对供水企业的监管不力。怎样才能监管有力?仅仅是监管的问题吗?很多时候,对于水污染及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方式基本上都是行政处罚加民事赔偿,而极少采用刑法手段,这种方式是否会助长以赔偿代刑罚之现象蔓延?那么,发生此类事件的责任在谁?如何才能解决日益严重的水污染问题?
我们来看看北京市著名律师宋积虎的观点。
水是一种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然而,水资源的短缺和污染目前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我国是全球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淡水资源总量为28000亿m3,占全球水资源的6%,人均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与此同时,我国对水资源的法律保护也显得异常“薄弱”,198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对其进行了修订,自当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水资源的监管、防治措施、水体的保护、污染水的处置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纵观该法,大都以“罚款”作为对水体污染的处罚措施,并没有意识到水体污染可以上升到“犯罪”的高度。
1997年的《刑法》新设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由于水是资源之一,因此,对水体的犯罪往往套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该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变更为污染环境罪,将危害结果界定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即可,并不要求“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由双重结果犯改为单一结果犯,降低了入罪门槛,但没有改变本罪的结果犯属性。
由此可以看出,由于立法的原因,在现实中用该罪名来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简直“难于上青天”,刑事法律在水环境犯罪的猖獗态势面前苍白无力。现实中大量严重水污染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制裁,有关部门仅仅采用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的方式了事。据有关部门统计,自2004年至今10年来,共发生影响较大的水污染事件47起,这当中有6起事件涉案人员涉及刑事犯罪。
基于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
第一,单独设立水体污染罪。水是资源中最重要的一种,建议把水从污染环境罪中独立出来,使其自成一体,更好的对水环境进行保护。
第二,修改目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将该条修改为“水体污染罪”,并将“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或“危险犯”。一般而言,水污染危害后果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如果只制裁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而对潜藏的特别危险的污染行为听之任之,就有悖于环境法“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不可能有效保护环境。所以,规定为危险犯或行为犯更为恰当,也就是说,只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水体中排放了有害物质,就认为构成了犯罪,至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对犯罪行为人可以加重处罚。从而更有利于水体环境的有效保护。
【背景资料】
原油泄漏污染兰州自来水 4月10日17时至11日凌晨2时,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检测发现,其出厂水苯含量高达118微克/升至200微克/升,远超出国家限值的10微克/升,兰州市环保、水务等部门介入调查。随后,兰州市政府宣布24小时内兰州市自来水不宜饮用。
在11日兰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兰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占亭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市民道歉。
兰州市环保局局长闫子江说,兰州石化一条管道发生泄漏,污染了自流沟的4号线,导致了苯超标。从挖掘出的泥土中发现了泄漏的原油,尚未挖到泄漏的管线,不过泄漏点已确认,施工人员仍在挖掘作业。
据了解,自流沟是兰州威立雅公司第一水厂与第二水厂之间的一条输水沟,沟下有兰州石化的管道。公司董事长姚昕说,自流沟建成投用至今已运行近60年,上世纪80年代自流沟下面的化工管道就发生过一次漏油事件,可并未就此弃用,而是修补后又使用到现在。
该事件发生后,兰州当地5位居民将威立雅公司告上法庭。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不予立案,因公民个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另外,兰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从15日下午3点解除苯指标超标事件应急处置,转入正常状态,并首次承认供水企业监管不力。
4月14日下午,兰州市民吴天英也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兰州威立雅公司提供其近一年来水质检测的真实数据,并进行民事赔偿和公开道歉。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已经收下起诉材料,但暂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福建渔村河水被污染死鱼成片
“养了3年多的鱼,说没就没了。”福建长乐新东阳村老人协会会长黄天平在河里捞起一条死鱼,痛心地说。2011年初,该村老人协会出资购买了3.8万尾鱼苗放入河道让其自然生长,但从今年4月1日起,河里浮起大片死鱼,让村民痛心不已。
鱼为何会突然死亡?村民认为,罪魁祸首是上游的华阳染整厂排放的污水。村民黄贞说,以前新东阳村是个风景秀美的小渔村,河水清澈透明可以游泳,但自从村里开了一家名叫华阳染整厂的化工厂后,河水就变得污浊发臭了。据黄贞介绍,随着污染逐步加重,村民忍无可忍,就向有关部门联名控告。2010年10月25日,华阳染整厂与新东阳自然村达成一份协议,厂方一次性支付15万元给村里作为补偿,并承诺今后要达标排放污水,不得再度造成污染。当时,新东阳村就利用这笔钱重新清理了河道淤泥,并投放了大量的草鱼、鲢鱼苗到河里放养。
“现在,这些鱼每条都有三四斤重了,正是到了收成期,没想到却被污水毒死了。”黄贞惋惜地说,这次死鱼至少上千斤,损失十几万元。据了解,华阳染整厂的排污口位于河道的上游,村民反映其污水池的水有一股浓烈的化学味道。
村民说,白天很少看到染整厂排放污水,都是在晚上排放,甚至不排除厂里还有其它暗道偷排。“我们已将河水和泥土取样送检,等待有关部门的调查”,黄天平说,出现死鱼后,村民曾找华阳染整厂交涉,但该厂拒不承认排放污水。
华阳染整厂成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未,近30年来,因污染问题与当地村民曾多次发生纠纷,村民曾强烈要求政府将其搬迁,但一直反映未果。华阳染整厂厂长陈发金表示,厂里一直很重视污水治理,每年投入大量资金治污,厂里的生产污水都是达标排放。“如果是我们排污导致河道污染发生死鱼事件,我们不会逃避责任,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陈发金说。
目前,长乐市环保局已介入调查此事。
山西河流污染排污渠弥漫刺鼻气味
2013年1月6日,在潞城市与平顺县交界的黄牛蹄乡辛安村,发生了苯胺泄漏事故,污水汇入浊漳河。当天傍晚,在发生泄漏事故的排污渠内,经过大量石灰粉掩埋后,渠道内污水结冰形成白色冰块,局部地段仍能隐约看到残留的铁锈红色污染物。在排污渠所在的河道内,当地政府组织人员修建了几道焦炭坝拦截污染物,并在坝基上竖起“严禁人畜饮用河内废水”字样的警示牌。在排污渠和浊漳河的交汇处,数十只装满活性炭的麻袋密密麻麻地拥挤在渠道内,以期减少对下游用水的影响。据当地群众反映,排污渠附近弥漫着刺鼻的气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