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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被一些学者称为"帝王条款",随着愈来愈多的国家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事诉讼上到基本原则,该原则出现从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转移的趋势,该趋势引起国内外许多学者的争论。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历史语境;真实义务;自由裁量权;诉讼模式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1]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观念被引入法律领域,是"道德规范法律的进程"。正如杨仁寿先生所言,诚实信用原则虽以社会伦理观念为基础,唯其并非道德,而是道德法律技术化。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确立的历史语境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实体法的"帝王条款",是否从私法领域转入公法领域,在国内外民事诉讼法界早已引起了争议。在德国,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个学派。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当事人适用法律所容许的一切手段并不与一般法律原则相抵触,当事人故意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这是他的自由,也不得不予以排斥,只不过可以驳回而已。要求当事人应诚实信用只是道德上的义务而已。然而肯定说学者却认为,如被誉为诉讼法学之父的德国法学家赫尔维希,他认为,法院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欲达成诉讼目的而命其从诉讼法的精神看应承认当事人有真实义务,且在私法上交易有一种规则:凡当事人因自己利益故意招致某种事实之发生或不发生,此后,不得借口该已发生或不发生。当事人在为自己诉讼上的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恶意手段造成诉讼状态是否容许,但私法上的交易行为既承认上述原则,则上述原则似更宜适用诉讼程序上。诚实信用原则确立有其特定的历史语境,它是以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已经建立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一番自我调整,持肯定说是着眼于职权因素或对当事人的保护,所以它被普遍学者所接受,并在国外的民事诉讼法中得以认可和发展。
三、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的冷思考
1、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诉讼机制的彻底颠覆
民事诉讼产生的根源来自于民事纠纷。并不是所有纠纷必然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只有在双方无法和解、调解的情况下,才会形成诉讼。诉讼是国家公权力的介入,针对相互间存在严重抵触情形的当事人之间,强制解决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而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相互信赖的前提之下,基于该信赖关系,双方才会达成民事法律关系并受诚实信用原则的拘束。在诉讼机制中,要求当事人双方诚实、善良陈述一切有利于和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显然与民事诉讼机制存在的基础有矛盾。
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缺乏可行性
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却没有明确规定该原则的具体运行,制约如何进行,谁来监督等相关问题,一切都是空谈。很明确,任何一项制度的确立都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尤其是关于失权制度的确立。民事失权制度主要由答辩失权制度,管辖异议失权制度,证据失权制度等具体的制度组成。[2]我国的法制建设尚不健全,律师范围狭窄、援助制度不完善,若贸然制定失权制度,并不明智,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然而没有失权制度作为诚实信用的后盾,诚实信用原则若仅靠道德力量的约束,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也无法在民事诉讼中贯彻实施,无法满足立法的初衷。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诉确立的肯定
1、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诉讼行为是需要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的,例如虚假陈述、恶意诉讼等,该不良诉讼行为的存在,使我国原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加匮乏,增大了诉讼成本,不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需要实行诚实信用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是立法一贯性的要求
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应当具备相应的内在精神,它们之间具有一脉相承性。马克思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有个著名的论断,"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全部的表现。"对当事人民事行为的诚信要求必然延伸到民事诉讼领域。从立法的一贯性上要求,在民法领域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在民事诉讼領域必然也需要诚实信用原则来保障。[3]
五、笔者意见
笔者更加赞同后者的观点,对于我国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民事诉讼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持肯定态度。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花样在审判实践中有多种表现,所以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时候,应当恪守诚信。目前,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诉法都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这已经成为一种潮流,意味着道德规范升为法律规范。就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现状上看,1922年颁布了《民事诉讼条例》,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体例,规定了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条文也包含着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如第70、71条关于证据真实的规定,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故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其必然性。笔者认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性:
1、规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我国民事诉讼依旧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院占据着主导地位。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主动性和自由性。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授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职能。因此滥用起诉权、上诉权、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权等,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侵害了诉讼相对人的利益。因此需要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规制和约束。
2、对法官自由裁量的约束
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授予了法官于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又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杨开湘先生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论纲》中提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立足于案件事实,这是法庭进行自由裁量的基础;第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法律授权,不得逾越权力的界限;第三,自由裁量权乃是特定情势下对正义和合理的事务行使衡平权。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法官依据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时,以诚实善意的心态行使自由裁量权,滥用自由裁量权即违法,当事人据以作为上诉的理由。人民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是否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没有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有学者认为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应负赔偿责任。
六、结论
综观全文,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有其优越性也有其不足和弊端。但是我国已经具备了民事诉讼上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条件,又有西方的先例予以借鉴,故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诉上的确立,也必将对我国民事诉讼理论、诉讼实践的发展提供新的制度资源。
参考文献:
[1]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G]//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63.
[2]聂明根.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研究[G]//诉讼法丛论:第4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30.
[3]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2003,(10).
作者简介:李欣(1991.8-),女,福建福清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历史语境;真实义务;自由裁量权;诉讼模式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1]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观念被引入法律领域,是"道德规范法律的进程"。正如杨仁寿先生所言,诚实信用原则虽以社会伦理观念为基础,唯其并非道德,而是道德法律技术化。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确立的历史语境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实体法的"帝王条款",是否从私法领域转入公法领域,在国内外民事诉讼法界早已引起了争议。在德国,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个学派。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当事人适用法律所容许的一切手段并不与一般法律原则相抵触,当事人故意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这是他的自由,也不得不予以排斥,只不过可以驳回而已。要求当事人应诚实信用只是道德上的义务而已。然而肯定说学者却认为,如被誉为诉讼法学之父的德国法学家赫尔维希,他认为,法院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欲达成诉讼目的而命其从诉讼法的精神看应承认当事人有真实义务,且在私法上交易有一种规则:凡当事人因自己利益故意招致某种事实之发生或不发生,此后,不得借口该已发生或不发生。当事人在为自己诉讼上的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恶意手段造成诉讼状态是否容许,但私法上的交易行为既承认上述原则,则上述原则似更宜适用诉讼程序上。诚实信用原则确立有其特定的历史语境,它是以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已经建立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一番自我调整,持肯定说是着眼于职权因素或对当事人的保护,所以它被普遍学者所接受,并在国外的民事诉讼法中得以认可和发展。
三、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的冷思考
1、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诉讼机制的彻底颠覆
民事诉讼产生的根源来自于民事纠纷。并不是所有纠纷必然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只有在双方无法和解、调解的情况下,才会形成诉讼。诉讼是国家公权力的介入,针对相互间存在严重抵触情形的当事人之间,强制解决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而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相互信赖的前提之下,基于该信赖关系,双方才会达成民事法律关系并受诚实信用原则的拘束。在诉讼机制中,要求当事人双方诚实、善良陈述一切有利于和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显然与民事诉讼机制存在的基础有矛盾。
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缺乏可行性
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却没有明确规定该原则的具体运行,制约如何进行,谁来监督等相关问题,一切都是空谈。很明确,任何一项制度的确立都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尤其是关于失权制度的确立。民事失权制度主要由答辩失权制度,管辖异议失权制度,证据失权制度等具体的制度组成。[2]我国的法制建设尚不健全,律师范围狭窄、援助制度不完善,若贸然制定失权制度,并不明智,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然而没有失权制度作为诚实信用的后盾,诚实信用原则若仅靠道德力量的约束,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也无法在民事诉讼中贯彻实施,无法满足立法的初衷。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诉确立的肯定
1、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诉讼行为是需要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的,例如虚假陈述、恶意诉讼等,该不良诉讼行为的存在,使我国原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加匮乏,增大了诉讼成本,不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需要实行诚实信用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是立法一贯性的要求
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应当具备相应的内在精神,它们之间具有一脉相承性。马克思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有个著名的论断,"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全部的表现。"对当事人民事行为的诚信要求必然延伸到民事诉讼领域。从立法的一贯性上要求,在民法领域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在民事诉讼領域必然也需要诚实信用原则来保障。[3]
五、笔者意见
笔者更加赞同后者的观点,对于我国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民事诉讼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持肯定态度。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花样在审判实践中有多种表现,所以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时候,应当恪守诚信。目前,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诉法都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这已经成为一种潮流,意味着道德规范升为法律规范。就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现状上看,1922年颁布了《民事诉讼条例》,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体例,规定了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条文也包含着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如第70、71条关于证据真实的规定,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故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其必然性。笔者认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性:
1、规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我国民事诉讼依旧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院占据着主导地位。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主动性和自由性。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授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职能。因此滥用起诉权、上诉权、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权等,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侵害了诉讼相对人的利益。因此需要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规制和约束。
2、对法官自由裁量的约束
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授予了法官于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又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杨开湘先生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论纲》中提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立足于案件事实,这是法庭进行自由裁量的基础;第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法律授权,不得逾越权力的界限;第三,自由裁量权乃是特定情势下对正义和合理的事务行使衡平权。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法官依据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时,以诚实善意的心态行使自由裁量权,滥用自由裁量权即违法,当事人据以作为上诉的理由。人民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是否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没有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有学者认为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应负赔偿责任。
六、结论
综观全文,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有其优越性也有其不足和弊端。但是我国已经具备了民事诉讼上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条件,又有西方的先例予以借鉴,故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诉上的确立,也必将对我国民事诉讼理论、诉讼实践的发展提供新的制度资源。
参考文献:
[1]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G]//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63.
[2]聂明根.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研究[G]//诉讼法丛论:第4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30.
[3]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2003,(10).
作者简介:李欣(1991.8-),女,福建福清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