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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金融衍生产品自诞生之初就具有“双刃剑”的功能,一方面它刺激了经济的繁荣和扩张,另一方面也加剧了金融的动荡。本文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及现状进行了分析,探讨了目前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可行性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风险;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3)17-0195-02
一、金融衍生产品概述
金融衍生产品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合约,它是以货币、债券、股票等基本金融产品为基础而创新出来的金融产品,它以基本金融资产为买卖对象,其价值由一种或多种金融资产或指数决定。具体而言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四大类。根据交易方法的不同,可将金融衍生产品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
金融衍生产品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产物,自诞生之初就具有规避风险、价格发现投机等功能,对经济和金融体系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经济的繁荣和扩张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在另一方面,它也因过度创新和投机,加剧了金融动荡,推动了当下金融危机的蔓延。因此,我们在享受金融衍生产品所带来的益处的同时,也必须正视其风险。
二、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模式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模式现状
1、政府监管为主,集中性监管模式
(1)政府监管
2004年2月银监会颁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目前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监管模式,即我国的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财政部、审计署等政府监管部门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多个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一起负责对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
(2)行业自律监管
我国的行业协会有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和交易商协会等。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于2006年9月,是我国目前唯一一家完全经营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场所,2007年4月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其交易监管职责。
2、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中国金融业的法律监管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一金融监管模式。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都拥有部分的监管权力,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各自的金融领域实施监管。2004年各部门为提高相互之间的协调程度联合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并依此备忘录成立了一个相应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多年来,在监管部门不懈的努力下,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的系统风险和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带来了混业经营和市场的国际化运作,金融衍生交易已不仅仅局限于单一金融领域,而以分业为基础的金融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如果监管部门缺乏明确的分工和有效的协调,势必造成监管重复、监管真空现象的出现。而相类似的衍生品业务受到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由于监管标准的不同结果也势必出现差异,监管不公的现象也在所难免的会出现。
金融衍生产品的交叉需要监管部门能够进行有效的协调并作出快速的反应,而多元化的监管主体使得相互之间的协调能力大幅度降低,从而导致了监管效率低下,反应不及时的问题,这样就可能无法对风险做出及时的处理,导致金融市场的风险产生。而跨部门的监管也势必造成监管成本的上升,以上种种都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有效监管。
2、行业自律的问题
我国行业自律监管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亟待解决。从总体上说,交易所方面虽已建立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但还没有一个专门用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场所;行业协会方面虽然已经建立了各个行业协会,但是总体上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因而其行业自律监管的功能也未得到完全的发挥,具体来看:一是自律管理流于形式,协会职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就内部而言,协会对自身的自律作用重视不足,外部来看也缺乏威信和影响力;二是行政色彩强烈,人员素质有待加强。我国行业协会受政府影响较大,自身独立地位不足,这一点也决定了其不能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而其内部的管理人员也多是从监管机构派出,对行业经营情况了解不足,无法胜任内部管理和行业风险管理的工作。三是分业管理的自律组织无法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严格以行业类别建立的自律组织已不适应金融衍生业务发展的需要,对跨行业的业务活动的自我管理也会显得力不从心。
3、监管方式的问题
金融衍生产品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其发展创新的日新月异,这就需要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而目前我国的监管手段还十分单一,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督,只重视前期审批环节,忽视监管环节的控制和对风险的相应管理。重视防范风险忽视金融效率,这显然不利于金融效率的提高和金融活動的创新。
4、信息披露长期不完善
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一直存在着不甚完善的弊病,此外,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一般以表外业务进行处理,这就使得诸多金融衍生产品的真实的相关业务无法在会计报表中得到公允的披露,也造成了表外业务的风险存在极大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会计信息制度的不透明化进一步加深这种风险,也使得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部门无法实施有效的对策来对其进行合法的监管。
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监管模式选择
1、建立政府监管为主,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模式应当从现行的集中型监管模式向中间型监管模式转变,逐步建立一个以政府监管为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为辅,同时伴有中介组织、社会舆论协助监管的立体监管模式。透过这一模式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法律监管。具体而言这个监管模式应当是:政府监管机构实行宏观管理;金融衍生产品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实行自我管理。这三个部分构成一个金字塔型的体系结构,下一级层次遵守上一级机构的管理,逐级向上直至到达顶端政府监管层次。同时整个系统与其他国家进行国际间的合作。 2、建立一首多层渐进式监管模式
根据目前金融衍生产品的情况,混业经营和联合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的必然发展趋势,因此,选择建立一首多层的监管模式是未来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模式的最终目标与选择。具体而言就是,“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上建立一个行使统一监管权力的机构-国家金融管理局,行使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力,负责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统一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并入国家金融管理局,而中国人民银行将专职于有关货币的发行和管理、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但是,这一模式的建立需要在短时间内对现有的监管组织进行大幅度的变革,同时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若在短时期实现很可能存在很大的风险带来负面效应,因此,实现这一目标模式应当采取渐进的方式,建议在目前分业体制的前提下建立一个在三会之上,重在强化调整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同步运作和协调合作的核心监管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总体监管权力,逐步强化其权利能力,逐步强化其权威能力,并逐渐将各个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权力收归这一统一核心机构,逐步形成一首多层的监管模式。
(二)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交易所的自我管理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地位已经在证券法上得到确认,在实际运作上应加强其积极作用的发挥。建议应当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各个环节制定具体规范,并制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指引等自律性规则,这样就可以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另外,还应加强交易所内部管理,切实提高人员素质。
(三)改进和加强具体的监管措施和手段
1、严格控制市场准入
当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是对会员资格的限制,但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高风险,需要建立更加严格而完整的市场准入制度:着重培养理性交易者,以减少交易的盲目性;交易主体应当具有更加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内部风险防范体系;同时对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查体系,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国在金融衍生产品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应当建立一个完善、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交易的各个环节和各个主体的信息进行准确而充分的披露。同时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机制的市场参与者根据其责任的大小设立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措施。具体而言,应当包括:“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风险管理的总体战略、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计量风险的范围、种类、防范风险的政策及具体实施措施,并对必须予以披露的财务信息的定义、范围、计量方法和评定等做出明确说明,同时要对表内、表外业务进行共同披露。”
3、建立金融衍生交易结算制度
对于场内市场,应当建立统一的登记结算机构,即由该机构担任交易双方的共同对手方。对于场外市场,首先应当建立一个中央对手交易结算机制;其次应当实行多边净额结算制度;最后通过履约担保制度能够有效預防和控制风险。
参考文献
[1] 陆岷峰,陈志宁:金融衍生产品功能与定位的再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4).
[2] 孙放:金融衍生品的本质特征及其监管制度[J],财经科学,2009(4).
[3] 罗熹:金融衍生产品发展及其有效管理[J],国际金融研究,2006(12).
[4] 熊玉莲:论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一般性及在我国的特殊表现和控制[J],江西社会科学,2005(5).
作者简介
卢婉迪(1986—),女,满族,山东济南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风险;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3)17-0195-02
一、金融衍生产品概述
金融衍生产品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合约,它是以货币、债券、股票等基本金融产品为基础而创新出来的金融产品,它以基本金融资产为买卖对象,其价值由一种或多种金融资产或指数决定。具体而言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四大类。根据交易方法的不同,可将金融衍生产品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
金融衍生产品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产物,自诞生之初就具有规避风险、价格发现投机等功能,对经济和金融体系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经济的繁荣和扩张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在另一方面,它也因过度创新和投机,加剧了金融动荡,推动了当下金融危机的蔓延。因此,我们在享受金融衍生产品所带来的益处的同时,也必须正视其风险。
二、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模式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模式现状
1、政府监管为主,集中性监管模式
(1)政府监管
2004年2月银监会颁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目前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监管模式,即我国的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财政部、审计署等政府监管部门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多个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一起负责对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
(2)行业自律监管
我国的行业协会有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和交易商协会等。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于2006年9月,是我国目前唯一一家完全经营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场所,2007年4月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其交易监管职责。
2、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中国金融业的法律监管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一金融监管模式。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都拥有部分的监管权力,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各自的金融领域实施监管。2004年各部门为提高相互之间的协调程度联合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并依此备忘录成立了一个相应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多年来,在监管部门不懈的努力下,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的系统风险和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带来了混业经营和市场的国际化运作,金融衍生交易已不仅仅局限于单一金融领域,而以分业为基础的金融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如果监管部门缺乏明确的分工和有效的协调,势必造成监管重复、监管真空现象的出现。而相类似的衍生品业务受到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由于监管标准的不同结果也势必出现差异,监管不公的现象也在所难免的会出现。
金融衍生产品的交叉需要监管部门能够进行有效的协调并作出快速的反应,而多元化的监管主体使得相互之间的协调能力大幅度降低,从而导致了监管效率低下,反应不及时的问题,这样就可能无法对风险做出及时的处理,导致金融市场的风险产生。而跨部门的监管也势必造成监管成本的上升,以上种种都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有效监管。
2、行业自律的问题
我国行业自律监管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亟待解决。从总体上说,交易所方面虽已建立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但还没有一个专门用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场所;行业协会方面虽然已经建立了各个行业协会,但是总体上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因而其行业自律监管的功能也未得到完全的发挥,具体来看:一是自律管理流于形式,协会职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就内部而言,协会对自身的自律作用重视不足,外部来看也缺乏威信和影响力;二是行政色彩强烈,人员素质有待加强。我国行业协会受政府影响较大,自身独立地位不足,这一点也决定了其不能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而其内部的管理人员也多是从监管机构派出,对行业经营情况了解不足,无法胜任内部管理和行业风险管理的工作。三是分业管理的自律组织无法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严格以行业类别建立的自律组织已不适应金融衍生业务发展的需要,对跨行业的业务活动的自我管理也会显得力不从心。
3、监管方式的问题
金融衍生产品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其发展创新的日新月异,这就需要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而目前我国的监管手段还十分单一,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督,只重视前期审批环节,忽视监管环节的控制和对风险的相应管理。重视防范风险忽视金融效率,这显然不利于金融效率的提高和金融活動的创新。
4、信息披露长期不完善
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一直存在着不甚完善的弊病,此外,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一般以表外业务进行处理,这就使得诸多金融衍生产品的真实的相关业务无法在会计报表中得到公允的披露,也造成了表外业务的风险存在极大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会计信息制度的不透明化进一步加深这种风险,也使得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部门无法实施有效的对策来对其进行合法的监管。
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监管模式选择
1、建立政府监管为主,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模式应当从现行的集中型监管模式向中间型监管模式转变,逐步建立一个以政府监管为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为辅,同时伴有中介组织、社会舆论协助监管的立体监管模式。透过这一模式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法律监管。具体而言这个监管模式应当是:政府监管机构实行宏观管理;金融衍生产品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实行自我管理。这三个部分构成一个金字塔型的体系结构,下一级层次遵守上一级机构的管理,逐级向上直至到达顶端政府监管层次。同时整个系统与其他国家进行国际间的合作。 2、建立一首多层渐进式监管模式
根据目前金融衍生产品的情况,混业经营和联合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的必然发展趋势,因此,选择建立一首多层的监管模式是未来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模式的最终目标与选择。具体而言就是,“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上建立一个行使统一监管权力的机构-国家金融管理局,行使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力,负责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统一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并入国家金融管理局,而中国人民银行将专职于有关货币的发行和管理、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但是,这一模式的建立需要在短时间内对现有的监管组织进行大幅度的变革,同时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若在短时期实现很可能存在很大的风险带来负面效应,因此,实现这一目标模式应当采取渐进的方式,建议在目前分业体制的前提下建立一个在三会之上,重在强化调整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同步运作和协调合作的核心监管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总体监管权力,逐步强化其权利能力,逐步强化其权威能力,并逐渐将各个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权力收归这一统一核心机构,逐步形成一首多层的监管模式。
(二)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交易所的自我管理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地位已经在证券法上得到确认,在实际运作上应加强其积极作用的发挥。建议应当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各个环节制定具体规范,并制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指引等自律性规则,这样就可以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另外,还应加强交易所内部管理,切实提高人员素质。
(三)改进和加强具体的监管措施和手段
1、严格控制市场准入
当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是对会员资格的限制,但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高风险,需要建立更加严格而完整的市场准入制度:着重培养理性交易者,以减少交易的盲目性;交易主体应当具有更加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内部风险防范体系;同时对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查体系,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国在金融衍生产品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应当建立一个完善、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交易的各个环节和各个主体的信息进行准确而充分的披露。同时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机制的市场参与者根据其责任的大小设立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措施。具体而言,应当包括:“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风险管理的总体战略、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计量风险的范围、种类、防范风险的政策及具体实施措施,并对必须予以披露的财务信息的定义、范围、计量方法和评定等做出明确说明,同时要对表内、表外业务进行共同披露。”
3、建立金融衍生交易结算制度
对于场内市场,应当建立统一的登记结算机构,即由该机构担任交易双方的共同对手方。对于场外市场,首先应当建立一个中央对手交易结算机制;其次应当实行多边净额结算制度;最后通过履约担保制度能够有效預防和控制风险。
参考文献
[1] 陆岷峰,陈志宁:金融衍生产品功能与定位的再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4).
[2] 孙放:金融衍生品的本质特征及其监管制度[J],财经科学,2009(4).
[3] 罗熹:金融衍生产品发展及其有效管理[J],国际金融研究,2006(12).
[4] 熊玉莲:论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一般性及在我国的特殊表现和控制[J],江西社会科学,2005(5).
作者简介
卢婉迪(1986—),女,满族,山东济南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