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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正处于深刻变革当中,特殊利益集团、中等收入阶层和低收入阶层逐渐出现,中国转型所涉及的大规模制度变化,属于人类所能想象到的最复杂的社会过程之列。市场经济法制若要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就必须正视各个阶层在社会转型中的地位、作用和能力,因为正是这些不同的阶层以集团利益为导向,在与其他阶层的博弈当中,形成了推动市场经济法制不断朝着某个方向变迁的力量。
关键词:集体行动;公共选择;社会转型;阶层
中图分类号:F019.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8-0164-03
改革开放30年来,生产力的大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人民生活的改善,推动着中国社会的深刻变革和全面进步。改革伊始,不少人都认为,只要建立市场经济就能保证经济的昌盛和人民的幸福。但是实践表明,市场经济是有好坏之分的。目前,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占了多数,但是建立起规范的市场经济的国家并不多。许多国家仍然在早期市场经济权力资本支配的陷阱(或者是叫做坏的市场经济)中挣扎。因此,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改革的两种前途严峻地摆在我们的面前,一条是政治文明下法治的市场经济道路,一条是权贵私有化的道路。这是希望的春天,也是失望的冬天;我们正在走向天堂,也可能走向另一个方向。中国转型所涉及的大规模制度变化,属于人类所能想象到的最复杂的社会过程之列[1],因此,要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如果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解决这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我们的经济社会就会寸步难行。
许多学者已经指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主要由市场进行配置,在追求效率同时,也应兼顾效率。但是,为什么经济法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经济法又应通过什么样的路径来迎合这些要求、解决这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呢?
一、起点:既得利益者与社会的对抗——以土地拆迁相关制度为例
关于土地的管理,我们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现在已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对土地的使用管理予以规划,并有《城市管理与拆迁条例》等配套法规对违反土地管理和土地规划的对象予以拆除和拆迁。以《城市规划法》为例,这部法是从1989年开始施行的。从理论上讲,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房屋拆迁。根据法律第一条,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实现城市规划的强制力,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于违反城市规划的非法建筑物,规划主管部门对违规建筑予以拆除。实然情况是,在城市规划法的施行中,以拆除非法建筑为由所导致的暴力拆迁冲突频频发生,拆迁制度已成为众矢之的。
2010年,在全国关注的成都金牛区自焚抗拆案中,唐福珍以生命的代价换得了全国上下的关注,换得了社会舆论对地方政府的声讨批评,换得了300万拆迁补偿费;她的自焚不仅烧毁了数名官员的职位,也将土地拆迁相关制度送上了行将寿终正寝的风口浪尖。唐福珍案件虽非地产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直接对峙,但却是中国社会分化后阶层、群体以及其他主体之间利益关系或价值观念冲突的极端表现和真实反映。它折射出当代中国社会中普遍意义的社会冲突与矛盾,尤其是官僚、权贵等既得利益阶层与普通百姓阶层的冲突。公众在鞭挞政府时,是出于对政府长期以来傲慢自大的官僚作风的不满,并将自己置于与唐福珍同阵营的弱者行列,其唇寒齿亡的心态尽显其中。毋庸置疑,正是这种冲突和抨击推动着拆迁制度的重大变革。
在中国,既得利益阶层与社会的对抗并非经年存在,而是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形成并加剧的。在改革前,我国以经济体制的高度集中、意识形态的巨大向心和利益趋向的一体化,构成了社会平衡和稳定的三大基本支柱,社会平衡的核心机制是政府的直接控制。这种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使公民社会的意识形态与国家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国家与社会的对抗几乎微不可闻。但改革32年来,以政府直接控制为轴心的单一的旧有社会平衡正在解体,利益群体开始崛起。造成阶层严重分化的原因是多种的,一是公有制“单位”逐步减少,国有或公有经济的比重相对降低。这种变化在经济学的意义无疑是积极的,但由此所带来的另一方面的结果则是,国家用于社会控制的经济资源大大减少,国家与社会进行交换并促使其服从国家意志的经济条件有所减弱。二是文化多元化,尤其是进入网络社会后,信息交流的成本降低,这促成了文化多元化趋势的形成。主流意识形态对社会生活过程的影响也明显弱化。这些都促成了中国公民社会力量的不断成长,促成了不同利益群体的崛起。
利益群体的崛起和阶层的严重分化是改革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变化值得重视的一个现象,社会结构的变化带来了社会矛盾的变化。吴敬琏认为,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主要有三个:一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产生了阶层的矛盾。二是腐败活动的蔓延和巨大的寻租利益,培育起了一个人多势众的既得利益集团。三是各社会阶层收入差距的扩大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2]。马克思认为,国家与社会是两种不同的人类组织形态,国家与社会的对立是其关系的基本属性。首先,国家是对人的自由本性的“异化”;其次,国家将人们被动地服从社会自然分工的消极作用制度化和法制化;第三,从国家权力执行者的角度来说,官僚机构的种种弊病也反映了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第四,国家权力的扩张与社会福利的增长也是对立的[3]。马克思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的分析表明,与社会存在着对立是国家的一般属性。正是基于这种认识,马克思和恩格斯生前一直在努力探索消除国家与社会对立的条件和根本途径,并把实现这一目标寄希望于未来的无产阶级国家。
在我国,统治阶层与社会虽非处于对抗状态中,但社会变革分化过程中产生了不同社会各阶层及不同利益群体,使转型期的中国的主要社会矛盾表现为既得利益阶层和其他社会阶层间的矛盾,其间的矛盾和冲突错综复杂。在转型时期利益结构大调整的过程中,某些拥有支配资源权力的人往往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4]。这些就带来了有权阶层与弱势阶层间的利益冲突,具体表现为官僚权贵等既得利益阶层与公民社会的对抗与冲突。
或许权贵阶层的兴起在市场经济初建之时对市场经济有正面效应,但随着不同利益群体矛盾冲突的加深和扩大,终将影响市场经济体制最终的建立,从而导致我国走上权贵私有化的道路。而这样的道路只会对经济社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的威胁。因此,阶层的分化和主要社会矛盾的转变要求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应有所改变或改善,努力实现帕累托最优效益。但是,对于市场经济法不断变革的分析表明,法的变革很难做到帕累托最优的变革,因为在这一过程中很难做到不使任何利益方不蒙受一定损失的情况下使另一些人受益,这就意味着,在法律变革的过程中,我们会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阻力,更进一步说,这需要深入研究变革时期的利益冲突,通过对国家—社会对抗体制下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经济现象的分析来解释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无论身处法治社会的哪一阶段,法与社会都密不可分,这也印证了霍尔姆斯那句著名论断“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5]。
法学家们在谈论一个经济法律制度的变革道路的时候,往往从西方法条主义或卢梭、孟德斯鸠等法治启蒙思想家的思维方式,考察什么是最优的,什么是应该的,其暗含的前提是社会全体存在共同的利益,因而可以构造出一个市场经济法的普适价值标准,并可以根据这个标准,对制度变革找出一个成本最小的道路。若是经济法或制度没有采取这一道路,便说法律或制度犯了错误。
而从公共选择的观点看待市场经济中的法制变革,结论则完全不同。公共选择的观点认为,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无论哪个阶段,都可能存在着难以调解的利益冲突,并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僵持。每个人每个团体每个部门每个地区,都会有各自特殊的修改方案,相互冲突争执不下,无法达成社会统一的抉择。但它所突出表明的正在公共选择一般特性—什么是“最优”,什么是“最劣”,对于不同的人来说是不同的,公共选择之所以是难题,就是因为要在公众相互冲突的不同选择中作出一种社会决策。
因此,制度并非中性的,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的集团利益斗争尤其明显。市场经济是种种利益的角斗的场所,市场经济法制是关乎产权界定、资源配置和交易的法制,市场经济中的各色主体无不期望着通过寻租活动排斥竞争,从国家决策那里得到特别恩惠或特别照顾,以将消费者剩余转变生产者剩余。
在市场经济中充满了多元化的主体、多元化利益群体和多元化偏好追求的条件下,我们不应该首先去构造推论现实中并不存在的普适的市场经济法制标准,也不应以此为标准来作出应该走什么样道路的判断,我们要做的,首先是实证性地说明,在一定条件下,什么是必然发生的,什么是在特定的利益格局中必然地被市场和社会所“选择出来的”。
二、普通情境中,人多集团未必有力量
根据前文思路,我们可以推出,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法制的走向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由于利益集团之间权力、影响力的不同,某些集团在公共选择中的决定作用更大,道路的选择就会符合它的愿望。如在中石化、中石油等石化行业垄断集团与社会公众间,就汽油的定价机制多次发生口水战,但中石化、中石油这些垄断企业以难以比拟的影响力轻松获胜。
按照经典的民主定义,制度的选择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投票制决定制度选择。因此,只要在个人之间存在潜在人,分散的个人便可组织起来,以期共同分享参与集体行动的果实。然而事情远非如此简单。如若严格依投票制,我们很难解释汽油定价机制的形成。汽油定价机制有两大利益阶层,一是垄断集团,二是汽油等石化产品需求方。即便把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石化垄断集团全部相加,该垄断行业中的既得利益者人数也势必远远小于石化产品需求方人数。但为什么垄断行业却能在利益争夺战中获得定价主动权呢?
倘或中国社会上亿汽油消费者联合起来,尽管存在明显的、潜在的共同利益,却由于各种阻碍合作的因素存在,从而无法实现。这就是在公共选择理论中被称之为“集体行动难题”的现象[6]。奥尔森教授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的研究中表明,在公共选择过程中,在许多情况下,多数其实未必能够战胜少数。因为对集体产品最终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是集体中的个人,尽管从集体角度看集体产品是值得的,但从个人角度看未必值得;因为实现集体行动的方式是通过沟通谈判联合起来,但是沟通和谈判是需要耗费资源的,而且由于人与人之间对集体产品的评价总有差异,他们之间达成一致就有困难。而在人数较少的利益集团内部,其达成一致的资源耗费较少,达成一致的概率也相对较高。由此,奥尔森总结认为,“从集体产品中获得利益的个人或企业的数量越多,为集体利益而行动的个人或企业从这一行动中获得的收益越少。因此,在缺少选择性激励的情况下,当集团的规模增大时,从事集体运行的动力越小,从而大的集团比小的集团更缺少为共同利益而行动的能力。”
相对于生产者、企业主和富人,消费者、工人和穷人是多数。相对于既得利益者,弱势阶层者是多数。相对于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社会是多数。然而,多数未必有力量。
三、特殊情境下,人多也可有力量
在弱势阶层这一个人数众多的利益群体内达成协议、组成联盟是需要时间的。集体人数越多,进行集体行动的动力越小,形成协议的概率越低。在人多集团内,实现联合不可能通过正常途径,必须等待某些特殊的情境出现。
或是具有卓越才能的和品质的领袖人物。如邓小平在社会各届群体对姓资姓社争论不休时,抛出白猫黑猫论及时定纷止争,促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又或是特殊事件发生。如三聚腈胺奶粉事件、苏丹红食品等有毒有害食品事件的频频发生,迫使社会各届重新审视食品安全的制度缺失,公民间形成了强大、一致的舆论压力,终结了行政执法各部门对食品安全责任的推搡和漠视,最终形成了《食品安全法》。
再或是新的联合形式和组织形式的出现。这就不得不谈到空前普及的网络传媒,其强大的渗透力、辐射力已渗入公民社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并发挥越来越重大的影响。网络改变了传统经济社会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网络一方面将信息传递给散布于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的社会阶层,引发社会阶层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又为公众参与讨论提供平台,这种深入广泛的讨论包括有博客、有论坛、有民意测验等不一而终,形式多样的讨论使不同利益偏好的公民有沟通和谈判的渠道,大幅降低了社会阶层这个大集团形成一致决策的成本,也相应提高了人多集团形成的决策的概率。而这种公开透明形成决策的方式在无形中提升了对人少集团的压力、影响力,市场经济资源配置和交换方式的处置或多或少地受制于公众意志和社会评价。网络的普及与运用,使人多集团的沟通与谈判获得了多种渠道和广泛的空间。
毫无疑问,相较于改革之初,随着各类公共危机事件不断出现,和网络平台社会的逐步成型等特殊情境的积累,中国公民社会现在具备了以较低成本形成决策的基本条件。当分散的个人发现组成利益集团并用集体行动来铲除市场进入障碍或降低市场进入成本更有利可图时,他们是不会放弃这种机会的。此刻,我们便不难想象,在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在公民阶层会产生新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虽说只关注自身利益,但其活动——如积极参与有助于市场化改革的法律制定,或发动舆论来促进市场进入成本的降低等——却在不知不觉中带来了一种“溢出效益”,即在使自己方便地进入市场的同时,也为其他潜在的竞争者创造了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由此,市场的进入壁垒开始松动了,阻碍市场导向式经济改革的官僚利益集团开始了松动,机会公平的步伐也开始迈出了。
温家宝在2009年年初在中央参事室成立60周年的座谈会上讲话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两大任务,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二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也是文章开篇所提的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在特殊情境出现的情况下,公民利益集团较易对新制度的形成施加影响,令其承载公民社会的偏好,体现更多的机会公平。这虽然会引致权贵者的愤怒和敌视,但却符合我国的社会结构,且此类制度的维护成本较低,无须加强监控和管制,多数人就可依此新制度而自觉行事。同时,由于新制度减小了阶层利益之间的差距,人们利益的边界或正当利益的边界趋于一致,对这种制度的保证和维护也就是对生产性努力的保证和维护[7]。因此,新制度是可以兼顾效率与公平的。
四、结论
本文从既得利益阶层与社会的对抗冲突出发,以公共选择和利益冲突为方法论,对在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些现象进行了解释,并希望能实现的市场经济改革战略问题来说,为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时机提供启发。
1.无论市场经济选择什么样的制度或变革道路,都不可能单单取决于国家统治集团的偏好,而是中国当代经济社会种种利益集团公共选择的结果,取决于各种利益集团的相对势力及合力。
2.近年来日益增多的公共事件和日趋成熟的网络平台,已经成为古今中外经济发展史中不可复制的特殊情境,这有利于公民社会形成一致决策,并将符合公民社会利益的公共决策辐射于我国市场经济法制之中,降低市场门槛,减少权力寻租,从而逐步形成更多保障机会公平的市场经济法制。
参考文献:
[1] Gerard Roland.转型与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6.
[2] 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经济改革[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380-390.
[3] 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经济改革[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380-390.
[4] 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经济改革[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395.
[5] [美]霍姆斯.普通法[M].冉昊,姚中秋,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
[6] [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7] 盛洪.生产性努力的增长——论近、现代经济发展的一个原因[J].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责任编辑 王 佳]
关键词:集体行动;公共选择;社会转型;阶层
中图分类号:F019.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8-0164-03
改革开放30年来,生产力的大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人民生活的改善,推动着中国社会的深刻变革和全面进步。改革伊始,不少人都认为,只要建立市场经济就能保证经济的昌盛和人民的幸福。但是实践表明,市场经济是有好坏之分的。目前,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占了多数,但是建立起规范的市场经济的国家并不多。许多国家仍然在早期市场经济权力资本支配的陷阱(或者是叫做坏的市场经济)中挣扎。因此,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改革的两种前途严峻地摆在我们的面前,一条是政治文明下法治的市场经济道路,一条是权贵私有化的道路。这是希望的春天,也是失望的冬天;我们正在走向天堂,也可能走向另一个方向。中国转型所涉及的大规模制度变化,属于人类所能想象到的最复杂的社会过程之列[1],因此,要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如果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解决这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我们的经济社会就会寸步难行。
许多学者已经指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主要由市场进行配置,在追求效率同时,也应兼顾效率。但是,为什么经济法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经济法又应通过什么样的路径来迎合这些要求、解决这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呢?
一、起点:既得利益者与社会的对抗——以土地拆迁相关制度为例
关于土地的管理,我们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现在已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对土地的使用管理予以规划,并有《城市管理与拆迁条例》等配套法规对违反土地管理和土地规划的对象予以拆除和拆迁。以《城市规划法》为例,这部法是从1989年开始施行的。从理论上讲,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房屋拆迁。根据法律第一条,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实现城市规划的强制力,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于违反城市规划的非法建筑物,规划主管部门对违规建筑予以拆除。实然情况是,在城市规划法的施行中,以拆除非法建筑为由所导致的暴力拆迁冲突频频发生,拆迁制度已成为众矢之的。
2010年,在全国关注的成都金牛区自焚抗拆案中,唐福珍以生命的代价换得了全国上下的关注,换得了社会舆论对地方政府的声讨批评,换得了300万拆迁补偿费;她的自焚不仅烧毁了数名官员的职位,也将土地拆迁相关制度送上了行将寿终正寝的风口浪尖。唐福珍案件虽非地产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直接对峙,但却是中国社会分化后阶层、群体以及其他主体之间利益关系或价值观念冲突的极端表现和真实反映。它折射出当代中国社会中普遍意义的社会冲突与矛盾,尤其是官僚、权贵等既得利益阶层与普通百姓阶层的冲突。公众在鞭挞政府时,是出于对政府长期以来傲慢自大的官僚作风的不满,并将自己置于与唐福珍同阵营的弱者行列,其唇寒齿亡的心态尽显其中。毋庸置疑,正是这种冲突和抨击推动着拆迁制度的重大变革。
在中国,既得利益阶层与社会的对抗并非经年存在,而是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形成并加剧的。在改革前,我国以经济体制的高度集中、意识形态的巨大向心和利益趋向的一体化,构成了社会平衡和稳定的三大基本支柱,社会平衡的核心机制是政府的直接控制。这种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使公民社会的意识形态与国家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国家与社会的对抗几乎微不可闻。但改革32年来,以政府直接控制为轴心的单一的旧有社会平衡正在解体,利益群体开始崛起。造成阶层严重分化的原因是多种的,一是公有制“单位”逐步减少,国有或公有经济的比重相对降低。这种变化在经济学的意义无疑是积极的,但由此所带来的另一方面的结果则是,国家用于社会控制的经济资源大大减少,国家与社会进行交换并促使其服从国家意志的经济条件有所减弱。二是文化多元化,尤其是进入网络社会后,信息交流的成本降低,这促成了文化多元化趋势的形成。主流意识形态对社会生活过程的影响也明显弱化。这些都促成了中国公民社会力量的不断成长,促成了不同利益群体的崛起。
利益群体的崛起和阶层的严重分化是改革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变化值得重视的一个现象,社会结构的变化带来了社会矛盾的变化。吴敬琏认为,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主要有三个:一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产生了阶层的矛盾。二是腐败活动的蔓延和巨大的寻租利益,培育起了一个人多势众的既得利益集团。三是各社会阶层收入差距的扩大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2]。马克思认为,国家与社会是两种不同的人类组织形态,国家与社会的对立是其关系的基本属性。首先,国家是对人的自由本性的“异化”;其次,国家将人们被动地服从社会自然分工的消极作用制度化和法制化;第三,从国家权力执行者的角度来说,官僚机构的种种弊病也反映了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第四,国家权力的扩张与社会福利的增长也是对立的[3]。马克思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的分析表明,与社会存在着对立是国家的一般属性。正是基于这种认识,马克思和恩格斯生前一直在努力探索消除国家与社会对立的条件和根本途径,并把实现这一目标寄希望于未来的无产阶级国家。
在我国,统治阶层与社会虽非处于对抗状态中,但社会变革分化过程中产生了不同社会各阶层及不同利益群体,使转型期的中国的主要社会矛盾表现为既得利益阶层和其他社会阶层间的矛盾,其间的矛盾和冲突错综复杂。在转型时期利益结构大调整的过程中,某些拥有支配资源权力的人往往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4]。这些就带来了有权阶层与弱势阶层间的利益冲突,具体表现为官僚权贵等既得利益阶层与公民社会的对抗与冲突。
或许权贵阶层的兴起在市场经济初建之时对市场经济有正面效应,但随着不同利益群体矛盾冲突的加深和扩大,终将影响市场经济体制最终的建立,从而导致我国走上权贵私有化的道路。而这样的道路只会对经济社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的威胁。因此,阶层的分化和主要社会矛盾的转变要求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应有所改变或改善,努力实现帕累托最优效益。但是,对于市场经济法不断变革的分析表明,法的变革很难做到帕累托最优的变革,因为在这一过程中很难做到不使任何利益方不蒙受一定损失的情况下使另一些人受益,这就意味着,在法律变革的过程中,我们会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阻力,更进一步说,这需要深入研究变革时期的利益冲突,通过对国家—社会对抗体制下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经济现象的分析来解释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无论身处法治社会的哪一阶段,法与社会都密不可分,这也印证了霍尔姆斯那句著名论断“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5]。
法学家们在谈论一个经济法律制度的变革道路的时候,往往从西方法条主义或卢梭、孟德斯鸠等法治启蒙思想家的思维方式,考察什么是最优的,什么是应该的,其暗含的前提是社会全体存在共同的利益,因而可以构造出一个市场经济法的普适价值标准,并可以根据这个标准,对制度变革找出一个成本最小的道路。若是经济法或制度没有采取这一道路,便说法律或制度犯了错误。
而从公共选择的观点看待市场经济中的法制变革,结论则完全不同。公共选择的观点认为,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无论哪个阶段,都可能存在着难以调解的利益冲突,并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僵持。每个人每个团体每个部门每个地区,都会有各自特殊的修改方案,相互冲突争执不下,无法达成社会统一的抉择。但它所突出表明的正在公共选择一般特性—什么是“最优”,什么是“最劣”,对于不同的人来说是不同的,公共选择之所以是难题,就是因为要在公众相互冲突的不同选择中作出一种社会决策。
因此,制度并非中性的,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的集团利益斗争尤其明显。市场经济是种种利益的角斗的场所,市场经济法制是关乎产权界定、资源配置和交易的法制,市场经济中的各色主体无不期望着通过寻租活动排斥竞争,从国家决策那里得到特别恩惠或特别照顾,以将消费者剩余转变生产者剩余。
在市场经济中充满了多元化的主体、多元化利益群体和多元化偏好追求的条件下,我们不应该首先去构造推论现实中并不存在的普适的市场经济法制标准,也不应以此为标准来作出应该走什么样道路的判断,我们要做的,首先是实证性地说明,在一定条件下,什么是必然发生的,什么是在特定的利益格局中必然地被市场和社会所“选择出来的”。
二、普通情境中,人多集团未必有力量
根据前文思路,我们可以推出,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法制的走向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由于利益集团之间权力、影响力的不同,某些集团在公共选择中的决定作用更大,道路的选择就会符合它的愿望。如在中石化、中石油等石化行业垄断集团与社会公众间,就汽油的定价机制多次发生口水战,但中石化、中石油这些垄断企业以难以比拟的影响力轻松获胜。
按照经典的民主定义,制度的选择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投票制决定制度选择。因此,只要在个人之间存在潜在人,分散的个人便可组织起来,以期共同分享参与集体行动的果实。然而事情远非如此简单。如若严格依投票制,我们很难解释汽油定价机制的形成。汽油定价机制有两大利益阶层,一是垄断集团,二是汽油等石化产品需求方。即便把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石化垄断集团全部相加,该垄断行业中的既得利益者人数也势必远远小于石化产品需求方人数。但为什么垄断行业却能在利益争夺战中获得定价主动权呢?
倘或中国社会上亿汽油消费者联合起来,尽管存在明显的、潜在的共同利益,却由于各种阻碍合作的因素存在,从而无法实现。这就是在公共选择理论中被称之为“集体行动难题”的现象[6]。奥尔森教授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的研究中表明,在公共选择过程中,在许多情况下,多数其实未必能够战胜少数。因为对集体产品最终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是集体中的个人,尽管从集体角度看集体产品是值得的,但从个人角度看未必值得;因为实现集体行动的方式是通过沟通谈判联合起来,但是沟通和谈判是需要耗费资源的,而且由于人与人之间对集体产品的评价总有差异,他们之间达成一致就有困难。而在人数较少的利益集团内部,其达成一致的资源耗费较少,达成一致的概率也相对较高。由此,奥尔森总结认为,“从集体产品中获得利益的个人或企业的数量越多,为集体利益而行动的个人或企业从这一行动中获得的收益越少。因此,在缺少选择性激励的情况下,当集团的规模增大时,从事集体运行的动力越小,从而大的集团比小的集团更缺少为共同利益而行动的能力。”
相对于生产者、企业主和富人,消费者、工人和穷人是多数。相对于既得利益者,弱势阶层者是多数。相对于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社会是多数。然而,多数未必有力量。
三、特殊情境下,人多也可有力量
在弱势阶层这一个人数众多的利益群体内达成协议、组成联盟是需要时间的。集体人数越多,进行集体行动的动力越小,形成协议的概率越低。在人多集团内,实现联合不可能通过正常途径,必须等待某些特殊的情境出现。
或是具有卓越才能的和品质的领袖人物。如邓小平在社会各届群体对姓资姓社争论不休时,抛出白猫黑猫论及时定纷止争,促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又或是特殊事件发生。如三聚腈胺奶粉事件、苏丹红食品等有毒有害食品事件的频频发生,迫使社会各届重新审视食品安全的制度缺失,公民间形成了强大、一致的舆论压力,终结了行政执法各部门对食品安全责任的推搡和漠视,最终形成了《食品安全法》。
再或是新的联合形式和组织形式的出现。这就不得不谈到空前普及的网络传媒,其强大的渗透力、辐射力已渗入公民社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并发挥越来越重大的影响。网络改变了传统经济社会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网络一方面将信息传递给散布于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的社会阶层,引发社会阶层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又为公众参与讨论提供平台,这种深入广泛的讨论包括有博客、有论坛、有民意测验等不一而终,形式多样的讨论使不同利益偏好的公民有沟通和谈判的渠道,大幅降低了社会阶层这个大集团形成一致决策的成本,也相应提高了人多集团形成的决策的概率。而这种公开透明形成决策的方式在无形中提升了对人少集团的压力、影响力,市场经济资源配置和交换方式的处置或多或少地受制于公众意志和社会评价。网络的普及与运用,使人多集团的沟通与谈判获得了多种渠道和广泛的空间。
毫无疑问,相较于改革之初,随着各类公共危机事件不断出现,和网络平台社会的逐步成型等特殊情境的积累,中国公民社会现在具备了以较低成本形成决策的基本条件。当分散的个人发现组成利益集团并用集体行动来铲除市场进入障碍或降低市场进入成本更有利可图时,他们是不会放弃这种机会的。此刻,我们便不难想象,在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在公民阶层会产生新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虽说只关注自身利益,但其活动——如积极参与有助于市场化改革的法律制定,或发动舆论来促进市场进入成本的降低等——却在不知不觉中带来了一种“溢出效益”,即在使自己方便地进入市场的同时,也为其他潜在的竞争者创造了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由此,市场的进入壁垒开始松动了,阻碍市场导向式经济改革的官僚利益集团开始了松动,机会公平的步伐也开始迈出了。
温家宝在2009年年初在中央参事室成立60周年的座谈会上讲话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两大任务,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二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也是文章开篇所提的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在特殊情境出现的情况下,公民利益集团较易对新制度的形成施加影响,令其承载公民社会的偏好,体现更多的机会公平。这虽然会引致权贵者的愤怒和敌视,但却符合我国的社会结构,且此类制度的维护成本较低,无须加强监控和管制,多数人就可依此新制度而自觉行事。同时,由于新制度减小了阶层利益之间的差距,人们利益的边界或正当利益的边界趋于一致,对这种制度的保证和维护也就是对生产性努力的保证和维护[7]。因此,新制度是可以兼顾效率与公平的。
四、结论
本文从既得利益阶层与社会的对抗冲突出发,以公共选择和利益冲突为方法论,对在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些现象进行了解释,并希望能实现的市场经济改革战略问题来说,为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时机提供启发。
1.无论市场经济选择什么样的制度或变革道路,都不可能单单取决于国家统治集团的偏好,而是中国当代经济社会种种利益集团公共选择的结果,取决于各种利益集团的相对势力及合力。
2.近年来日益增多的公共事件和日趋成熟的网络平台,已经成为古今中外经济发展史中不可复制的特殊情境,这有利于公民社会形成一致决策,并将符合公民社会利益的公共决策辐射于我国市场经济法制之中,降低市场门槛,减少权力寻租,从而逐步形成更多保障机会公平的市场经济法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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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盛洪.生产性努力的增长——论近、现代经济发展的一个原因[J].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责任编辑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