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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已成为现代人交流的重要手段。利用手机短信开个玩笑,在现实生活中早已司空见惯。因手机短信,具有严格的对象指向性,异性间如果发条黄色短信,开个玩笑,是否构成对机主的性骚扰?黄色手机短信在没有被广泛传播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责任?这是当今数字通信时代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江苏省南京市发生的一起异性之间因发送黄色玩笑短信引发的侵权索赔案件对此作出了回答——
异性朋友开玩笑
深夜发送“荤”短信
莫勇、童海滨、丰玉香同是80后年轻人,三人不仅是同事,而且是十分要好的朋友,性格都开朗活泼,爱开玩笑,彼此相处十分的融洽。
2010年5月17日晚,莫勇、童海滨两人相约一起到酒吧喝酒。边饮边侃,不知不觉到了深夜11点半,两人已是醉意朦胧,童海滨突然问道:“你说丰玉香现在干什么?”
“这么晚了,还能干什么?肯定是和老公亲热呗。”莫勇推了童海滨一下,嘿嘿坏笑道:“你不会又想打她什么坏主意了吧?!”
“我们给丰玉香发条‘荤’的短信,和她开个玩笑,看她有什么反映。”童海滨见莫勇点头默认,便拿过莫勇的手机,给丰玉香发去一条短信。
此时,丰玉香正躺在床上看电视,她的丈夫王海波则在玩电脑游戏,丰玉香的手机正好放在电脑桌上。听到手机短信提示声,王海波下意识拿起手机,打开了短信。随后,便阴沉着脸,一言不发,将手机递给了丰玉香。
见丈夫表情急转而下,面带不悦之色,丰玉香疑惑地接过手机一看,发现莫勇给自己发了一条内容极其淫秽下流的黄色信息,内容为:“我想你,现在没有人,方便,我很长时间没有做爱了,你快来。”
见莫勇开如此过火的玩笑,丰玉香连忙向丈夫解释道:“这只是朋友间发的一条玩笑短信,你可不要多想!”
就在丰玉香努力向丈夫王海波解释中,莫勇又给丰玉香打来电话,笑问道:“收到短信了吧,有何打算啊?”
“你太过分了,开这样过火的玩笑!”说完,丰玉香便气愤地挂断了电话,随口嘟哝了一句“神经病”。不料王海波一下子爆发了,他冲着妻子吼道:“你才是神经病呢,整天打扮得花枝招展的,早出晚归,谁知道你在外面搞什么名堂?”
见丈夫误解自己,丰玉香异常愤怒:“仅仅一条玩笑短信,何必要借题发挥?!”王海波冷言相讥:“这么晚了发暧昧短信还嫌不够,还要打电话演戏,你做什么了你自己明白,别把别人都当傻子!”就这样,两人争吵不休,直到天亮各自上班。
此后一连几天,王海波再没有回家,打电话也不接,到单位去找也不理不睬。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打击,丰玉香不知该如何是好,内心备受煎熬。
丰玉香心想,为了缓和矛盾,先分开一段时间也好,让双方都冷静一下,待误解化解后,重拾夫妻温情。可是,没过几天,王海波约见丰玉香,说道:“我不想再过这种人鬼不如的日子,咱们还是离婚吧……”听到王海波的话,丰玉香如五雷轰顶,她说:“我不会和你离婚的,我会给你一个合理的解释。”
第二天早上,丰玉香找到了莫勇,要求莫勇当面向王海波解释清楚,并向自己赔礼道歉。不料,莫勇以短信是童海滨所发而非自己所发为由拒绝了丰玉香的要求。丰玉香又找到了童海滨,可童海滨却认为丰玉香夫妻大惊小怪,也拒绝了她的要求。
夫妻感情陷危机
女子较量性骚扰
对丈夫的猜疑和不信任,丰玉香感到非常的痛心,可是,她十分爱自己的丈夫,而且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家庭的危机,就缘于一条过火的黄色玩笑短信,她不想仅仅因为朋友的一条玩笑短信使丈夫永远误解自己,不想夫妻感情因此受到伤害,更不想丈夫最终会因此离开自己,在权衡利弊后,她决定将莫勇、童海滨告上法庭,通过法律途径,给丈夫一个合理的解释。
于是,丰玉香来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黄色短信构成性骚扰,侵害其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莫勇、童海滨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莫勇、童海滨向自己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丰玉香诉称:2010年5月17日晚,本人手机突然收到莫勇手机号发来的一条内容为:“我想你,现在没有人,方便,我很长时间没有做爱了,你快来。”的短信,本人丈夫因此怀疑本人不忠,坚持要和本人离婚并于翌日凌晨离家出走。莫勇、童海滨给本人发的黄色短信,对本人构成了性骚扰,侵害了本人的名誉权,给本人的家庭造成了损害,本人为此精神抑郁,血压升高,入院医治,故将莫勇、童海滨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莫勇、童海滨为本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要求莫勇、童海滨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人民币。
仅仅为了一条玩笑短信,就被朋友告上了法庭,声称构成了性骚扰,并被索赔高额精神损害赔偿费,莫勇、童海滨感到十分冤屈。“这怎么叫性骚扰呢?我们平时就常常开这样的玩笑,从来也没见她说过什么呀?我们这就是开玩笑开得过火了!”莫勇、童海滨还说:再说了,平白无故地我们也不敢和她开太过分的玩笑啊,这不是平时就处得好嘛。莫勇、童海滨一再强调,他们只是和丰玉香开了个玩笑,并没有想到他们的行为叫做性骚扰。法庭上,针对丰玉香的诉讼请求,被告莫勇、童海滨辩称,短信是童海滨用莫勇的手机发的,他们只想跟丰玉香开个玩笑。同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如果丰玉香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损失,请求法院驳回丰玉香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莫勇、童海滨的代理人为莫勇、童海滨的错误行为当庭向丰玉香赔礼道歉,丰玉香放弃要求莫勇、童海滨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是非曲直谁能解
法院判决来厘清
秦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童海滨于2010年5月17日晚23时28分给丰玉香所发的信息,内容很不健康,此信息极容易导致丰玉香丈夫的误解,丰玉香和其丈夫也因此产生矛盾,莫勇、童海滨的行为扰乱了丰玉香的正常生活,给丰玉香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侵犯了丰玉香的合法权益,现丰玉香诉至法院,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丰玉香要求给付50000元的赔偿金过高,本院斟定为2000元。莫勇明知童海滨用自己的手机给丰玉香发送不健康的信息,却不进行阻止,其与童海滨构成共同侵权,应对该笔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秦淮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童海滨、莫勇给付丰玉香精神抚慰金2000元,童海滨、莫勇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童海滨、莫勇不服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中,童海滨、莫勇称:我们与丰玉香系朋友。2010年5月17日晚,我们给丰玉香发短信是开玩笑,并无侵害丰玉香的意愿,也未侵害丰玉香的权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因我们给丰玉香发送短信导致丰玉香夫妻不和,并导致丰玉香就医缺乏依据。即使这些情况属实,也与我们发短信的行为无关,故一审判决我们赔偿丰玉香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针对童海滨、莫勇的上诉,丰玉香则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此,丰玉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等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童海滨、莫勇给丰玉香发送手机短信的内容有违善良风俗。童海滨、莫勇虽主张其没有侵害丰玉香的意思,但其发送短信的内容客观上会给丰玉香造成不良影响,童海滨、莫勇明知会发生此种情形仍然实施行为,应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童海滨、莫勇上诉主张其发送手机短信不属于侵权行为缺乏依据。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节酌情判决童海滨、莫勇赔偿丰玉香2000元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
2012年2月8日,南京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决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史友兴法官点评:
一起朋友间因发送黄色玩笑短信引发侵权纠纷案件,随着二审法槌的落下尘埃落定了。朋友间发送了一条带“荤”玩笑短信,却被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权而被判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很多人没有想到的。现实生活中,男女之间发黄色短信开玩笑的例子并不少见,这样算性骚扰吗?黄色手机短信在没有被广泛传播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责任?
本案中,童海滨、莫勇给丰玉香所发的短信,虽然出于玩笑,但是,从丰玉香的主观状态来看,短信内容已引起了丰玉香的心理抵触和反感,同时也是违背丰玉香主观意愿的;从童海滨、莫勇主观状态来看,短信含有性的内容,显然是出于一种带有性意识的故意;而从表现形式来看,短信内容为文字,属于书面语言,为使用语言方式进行。因此,无论从双方的主观状态,还是从表现形式,本案童海滨、莫勇给丰玉香所发的短信,属于性骚扰。童海滨、莫勇给丰玉香发送黄色短信,不仅骚扰了丰玉香,而且他们两人也承担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案的判决,肯定了语言方式是进行性骚扰的行为方式之一。在以往确定构成性骚扰侵权责任的,都是以行为的方式对异性进行性骚扰,即侵权行为人对异性受害人以身体触摸的方式进行骚扰,很少有以单纯的语言方式实施的性骚扰行为。但事实上,对于性骚扰,不仅仅是身体接触的行为方式才能构成,以语言方式对异性进行骚扰,也是常见的性骚扰侵权行为的方式。
对于童海滨、莫勇给丰玉香所发的短信,只有丰玉香及其丈夫所知,那么,童海滨、莫勇是否侵犯了丰玉香的名誉权呢?承办此案的法院指出,公民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应当看对一个人的社会评价是否因该行为而导致减低。就本案而言,原告丰玉香与同事莫勇或童海滨并不存在短信所指向的暧昧关系,因短信内容导致丰玉香的丈夫对其评价降低,丰玉香个人的荣誉已经受到了侵害,就此名誉权被侵害的事实,并无争议。因童海滨、莫勇客观实施发送黄色短信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且正是因为童海滨、莫勇的行为导致了丰玉香名誉权受损、家庭关系紧张、健康状况恶化的事实,童海滨、莫勇侵权行为与丰玉香名誉权受侵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童海滨、莫勇短信性骚扰的行为,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
本案判决的意义,在于告诫人们:黄色短信属于言语性骚扰,侵害了他人的性自主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如因此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则符合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侵权主体不仅限于短信实际发送人,还应包括明知该侵权行为发生的手机所有者;侵害名誉权行为只要为第三人知悉,对特定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影响是明显的,对此采取事实推定的方法即可,无需举证证明;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细节、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加以确定。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编:夏轩)
异性朋友开玩笑
深夜发送“荤”短信
莫勇、童海滨、丰玉香同是80后年轻人,三人不仅是同事,而且是十分要好的朋友,性格都开朗活泼,爱开玩笑,彼此相处十分的融洽。
2010年5月17日晚,莫勇、童海滨两人相约一起到酒吧喝酒。边饮边侃,不知不觉到了深夜11点半,两人已是醉意朦胧,童海滨突然问道:“你说丰玉香现在干什么?”
“这么晚了,还能干什么?肯定是和老公亲热呗。”莫勇推了童海滨一下,嘿嘿坏笑道:“你不会又想打她什么坏主意了吧?!”
“我们给丰玉香发条‘荤’的短信,和她开个玩笑,看她有什么反映。”童海滨见莫勇点头默认,便拿过莫勇的手机,给丰玉香发去一条短信。
此时,丰玉香正躺在床上看电视,她的丈夫王海波则在玩电脑游戏,丰玉香的手机正好放在电脑桌上。听到手机短信提示声,王海波下意识拿起手机,打开了短信。随后,便阴沉着脸,一言不发,将手机递给了丰玉香。
见丈夫表情急转而下,面带不悦之色,丰玉香疑惑地接过手机一看,发现莫勇给自己发了一条内容极其淫秽下流的黄色信息,内容为:“我想你,现在没有人,方便,我很长时间没有做爱了,你快来。”
见莫勇开如此过火的玩笑,丰玉香连忙向丈夫解释道:“这只是朋友间发的一条玩笑短信,你可不要多想!”
就在丰玉香努力向丈夫王海波解释中,莫勇又给丰玉香打来电话,笑问道:“收到短信了吧,有何打算啊?”
“你太过分了,开这样过火的玩笑!”说完,丰玉香便气愤地挂断了电话,随口嘟哝了一句“神经病”。不料王海波一下子爆发了,他冲着妻子吼道:“你才是神经病呢,整天打扮得花枝招展的,早出晚归,谁知道你在外面搞什么名堂?”
见丈夫误解自己,丰玉香异常愤怒:“仅仅一条玩笑短信,何必要借题发挥?!”王海波冷言相讥:“这么晚了发暧昧短信还嫌不够,还要打电话演戏,你做什么了你自己明白,别把别人都当傻子!”就这样,两人争吵不休,直到天亮各自上班。
此后一连几天,王海波再没有回家,打电话也不接,到单位去找也不理不睬。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打击,丰玉香不知该如何是好,内心备受煎熬。
丰玉香心想,为了缓和矛盾,先分开一段时间也好,让双方都冷静一下,待误解化解后,重拾夫妻温情。可是,没过几天,王海波约见丰玉香,说道:“我不想再过这种人鬼不如的日子,咱们还是离婚吧……”听到王海波的话,丰玉香如五雷轰顶,她说:“我不会和你离婚的,我会给你一个合理的解释。”
第二天早上,丰玉香找到了莫勇,要求莫勇当面向王海波解释清楚,并向自己赔礼道歉。不料,莫勇以短信是童海滨所发而非自己所发为由拒绝了丰玉香的要求。丰玉香又找到了童海滨,可童海滨却认为丰玉香夫妻大惊小怪,也拒绝了她的要求。
夫妻感情陷危机
女子较量性骚扰
对丈夫的猜疑和不信任,丰玉香感到非常的痛心,可是,她十分爱自己的丈夫,而且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家庭的危机,就缘于一条过火的黄色玩笑短信,她不想仅仅因为朋友的一条玩笑短信使丈夫永远误解自己,不想夫妻感情因此受到伤害,更不想丈夫最终会因此离开自己,在权衡利弊后,她决定将莫勇、童海滨告上法庭,通过法律途径,给丈夫一个合理的解释。
于是,丰玉香来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黄色短信构成性骚扰,侵害其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莫勇、童海滨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莫勇、童海滨向自己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丰玉香诉称:2010年5月17日晚,本人手机突然收到莫勇手机号发来的一条内容为:“我想你,现在没有人,方便,我很长时间没有做爱了,你快来。”的短信,本人丈夫因此怀疑本人不忠,坚持要和本人离婚并于翌日凌晨离家出走。莫勇、童海滨给本人发的黄色短信,对本人构成了性骚扰,侵害了本人的名誉权,给本人的家庭造成了损害,本人为此精神抑郁,血压升高,入院医治,故将莫勇、童海滨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莫勇、童海滨为本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要求莫勇、童海滨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人民币。
仅仅为了一条玩笑短信,就被朋友告上了法庭,声称构成了性骚扰,并被索赔高额精神损害赔偿费,莫勇、童海滨感到十分冤屈。“这怎么叫性骚扰呢?我们平时就常常开这样的玩笑,从来也没见她说过什么呀?我们这就是开玩笑开得过火了!”莫勇、童海滨还说:再说了,平白无故地我们也不敢和她开太过分的玩笑啊,这不是平时就处得好嘛。莫勇、童海滨一再强调,他们只是和丰玉香开了个玩笑,并没有想到他们的行为叫做性骚扰。法庭上,针对丰玉香的诉讼请求,被告莫勇、童海滨辩称,短信是童海滨用莫勇的手机发的,他们只想跟丰玉香开个玩笑。同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如果丰玉香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损失,请求法院驳回丰玉香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莫勇、童海滨的代理人为莫勇、童海滨的错误行为当庭向丰玉香赔礼道歉,丰玉香放弃要求莫勇、童海滨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是非曲直谁能解
法院判决来厘清
秦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童海滨于2010年5月17日晚23时28分给丰玉香所发的信息,内容很不健康,此信息极容易导致丰玉香丈夫的误解,丰玉香和其丈夫也因此产生矛盾,莫勇、童海滨的行为扰乱了丰玉香的正常生活,给丰玉香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侵犯了丰玉香的合法权益,现丰玉香诉至法院,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丰玉香要求给付50000元的赔偿金过高,本院斟定为2000元。莫勇明知童海滨用自己的手机给丰玉香发送不健康的信息,却不进行阻止,其与童海滨构成共同侵权,应对该笔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秦淮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童海滨、莫勇给付丰玉香精神抚慰金2000元,童海滨、莫勇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童海滨、莫勇不服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中,童海滨、莫勇称:我们与丰玉香系朋友。2010年5月17日晚,我们给丰玉香发短信是开玩笑,并无侵害丰玉香的意愿,也未侵害丰玉香的权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因我们给丰玉香发送短信导致丰玉香夫妻不和,并导致丰玉香就医缺乏依据。即使这些情况属实,也与我们发短信的行为无关,故一审判决我们赔偿丰玉香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针对童海滨、莫勇的上诉,丰玉香则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此,丰玉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等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童海滨、莫勇给丰玉香发送手机短信的内容有违善良风俗。童海滨、莫勇虽主张其没有侵害丰玉香的意思,但其发送短信的内容客观上会给丰玉香造成不良影响,童海滨、莫勇明知会发生此种情形仍然实施行为,应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童海滨、莫勇上诉主张其发送手机短信不属于侵权行为缺乏依据。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节酌情判决童海滨、莫勇赔偿丰玉香2000元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
2012年2月8日,南京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决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史友兴法官点评:
一起朋友间因发送黄色玩笑短信引发侵权纠纷案件,随着二审法槌的落下尘埃落定了。朋友间发送了一条带“荤”玩笑短信,却被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权而被判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很多人没有想到的。现实生活中,男女之间发黄色短信开玩笑的例子并不少见,这样算性骚扰吗?黄色手机短信在没有被广泛传播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责任?
本案中,童海滨、莫勇给丰玉香所发的短信,虽然出于玩笑,但是,从丰玉香的主观状态来看,短信内容已引起了丰玉香的心理抵触和反感,同时也是违背丰玉香主观意愿的;从童海滨、莫勇主观状态来看,短信含有性的内容,显然是出于一种带有性意识的故意;而从表现形式来看,短信内容为文字,属于书面语言,为使用语言方式进行。因此,无论从双方的主观状态,还是从表现形式,本案童海滨、莫勇给丰玉香所发的短信,属于性骚扰。童海滨、莫勇给丰玉香发送黄色短信,不仅骚扰了丰玉香,而且他们两人也承担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案的判决,肯定了语言方式是进行性骚扰的行为方式之一。在以往确定构成性骚扰侵权责任的,都是以行为的方式对异性进行性骚扰,即侵权行为人对异性受害人以身体触摸的方式进行骚扰,很少有以单纯的语言方式实施的性骚扰行为。但事实上,对于性骚扰,不仅仅是身体接触的行为方式才能构成,以语言方式对异性进行骚扰,也是常见的性骚扰侵权行为的方式。
对于童海滨、莫勇给丰玉香所发的短信,只有丰玉香及其丈夫所知,那么,童海滨、莫勇是否侵犯了丰玉香的名誉权呢?承办此案的法院指出,公民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应当看对一个人的社会评价是否因该行为而导致减低。就本案而言,原告丰玉香与同事莫勇或童海滨并不存在短信所指向的暧昧关系,因短信内容导致丰玉香的丈夫对其评价降低,丰玉香个人的荣誉已经受到了侵害,就此名誉权被侵害的事实,并无争议。因童海滨、莫勇客观实施发送黄色短信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且正是因为童海滨、莫勇的行为导致了丰玉香名誉权受损、家庭关系紧张、健康状况恶化的事实,童海滨、莫勇侵权行为与丰玉香名誉权受侵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童海滨、莫勇短信性骚扰的行为,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
本案判决的意义,在于告诫人们:黄色短信属于言语性骚扰,侵害了他人的性自主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如因此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则符合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侵权主体不仅限于短信实际发送人,还应包括明知该侵权行为发生的手机所有者;侵害名誉权行为只要为第三人知悉,对特定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影响是明显的,对此采取事实推定的方法即可,无需举证证明;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细节、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加以确定。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编:夏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