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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是这一制度的逻辑起点和关键环节,基层人大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事业的重中之重,是基层广大群众参与到国家事务中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基础。研究这一制度的现状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现状;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10-0055-02
一、我国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现状
(一)选举方式不断完善。我国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制度自建立以来不断修改完善,主要表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1.实行直接选举。从全国的角度来看,我国实行的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在基层,即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直接选举,由广大选民直接投票选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间接选举,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选出。在基层实行直接选举,不仅能够方便基层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到国家事务的管理中来,还能够更好更直接地反应民意,实现选民的意志,加强选民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之间的联系,便于选出更优秀、更高素质的代表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建国之初由于基层地区文盲数量较多所以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没有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基层地区文盲和半文盲的数量已经大大减少,1979年《选举法》中就规定了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实行不记名的投票方式。这种投票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行为发生,并且能够充分体现选民自身的意志。
(二)选票计算制度日益规范。选票计算制度也叫当选制度,即选民投票之后,如何计算选票来确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是否当选的制度。为了提高选举的效率,1986《选举法》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的票数原则规定为“两个过半数”,即在选民通过直接选举的方法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本选区选民参加选举人数过半数,选举才有效。候选人获得票数超过参加选举的选民半数,才能当选。在以后的进程中,选举法不断得到修改完善,选票计算制度日益规范化,这样的措施不仅保证了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公正性,也从另一个方面刺激了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
二、我国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候选人介绍制度过于简单。现行的介绍机制程序缺乏竞争性并且过于简单,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首先是对候选人背景情况的介绍仅局限于候选人的学历、工作经历、政治背景、工作成绩等方面,并不能全面考察候选人。其次,候选人介绍渠道过于单一。我国现有选举法规定的两种候选人的介绍方式都有些过于简单,候选人介绍的主动权均掌握在选举委员会和候选人推荐者的手中,即便是候选人也完全处于被动的状态,选民和候选人几乎处于一种相互隔绝的状态,这样民主选举往往会流于形式,有表无实。
(二)选举组织机构未坚持中立原则。主要表现在:第一,选举委员会具有双重身份,选举委员会在组织进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活动中,不仅要负责选区的划分、分配各选区代表名额以及确认候选人资格的职责,还要接受广大选民对选举活动的监督和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和申诉,并且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做出回应和处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裁决的结果公信力自然就不足。第二,就是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和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双重身份的问题。在选举实践中,乡镇一级选举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被提名候选人和当选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几率相当的大。这种做法极有可能导致选举资源的浪费和不平等,不利于民主选举的开展。
(三)选举的监督体制不健全。在我国,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制度的监督机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不完善。我国迄今为止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来规定选举中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而且现有的选举法中对选举监督的规定也是过于笼统,仅仅停留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对于选举过程中选区的划分、各选区代表名额的分配以及确定候选人的资格等等问题并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不利于选举的透明民主。
2.监督主体不清。在我国现今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监督主体不清、权力分配不清是一个普遍的现象,选举的监督者往往就是选举的组织者和主持者,这就造成了选举监督这一权力在事实上被架空和虚化。
三、完善我国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建议
(一)增加候选人介绍方式和渠道。通过立法允许代表候选人以适当的方式介绍和宣传自己。国家可以支持代表候选人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到选民家中走访寻求支持,或者在公共场合发表演说等等,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这些方式哪些是被允许的,哪些是不被允许的,选举法中应该对这一问题进行细化以此来规范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宣传的方式。另外,代表候选人如果不能全部与选民见面,可以通过大众传媒比如报纸、电台、微博、社交网站等方式与本选区选民进行交流。总之,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让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充分保障选民的知情权。
(二)成立相对独立的选举组织机构。关于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选举组织机构,可以借鉴香港选举管理委员会的经验,这是一个成立于1997年的公正、中立的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就是为了保障无论何时何地,公共选举都可以公开、公平、真实的开展。这个组织是依据选举委员会管理条例而成立的,这一条例对选举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而选举委员会仅仅是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保障、维护选举的有序进行,在选举中并不支持某一方。我国在现有的体制和社会制度下,可以参照香港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来改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具体来说,就是由中国共产党党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按照一定的比例组成,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能同时担任代表候选人,如果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则应该依照回避的原则辞去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这样才能与其他代表候选人公平竞争。
(三)强化对选举的内外监督。一方面,要加强选举过程中的内部监督。要增加对选举组织机构的监督力度,选举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着重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选举工作人员两类人的监督,防止领导干部假借组织选举的名义破坏选举公平,侵害选民的利益和代表的自由选择权。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监督的力度。由候选人组织进行选举观察即在选举过程中由被提名的候选人选派出数个其信任的人来代其观察监督整个选举的过程。在开始观察之前,观察员应该熟悉选举过程,了解具体破坏选举行为的具体内容,在选举中及时将自己所见所闻报告给候选人,然后由候选人以书面的形式向选举组织机构即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并要求对破坏选举的行为予以更改或追究责任。选举观察员有权对选举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但在此过程中应该保持中立。选举结束后,观察员应该将自己在选举中的所见所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
总之,我国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发展完善事关整个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所以,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要改革,不仅要积极借鉴吸取世界各国的经验教训,更重要的是要立足于本国的具体国情,并且积极实践用于探索,最终一定可以将我国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建设成一个严密合理的民主制度。
参考文献:
[1]浦兴祖.中华入民共和国政治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赵新树.选举的困境[M].上海: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3]李凡.中国选举制度改革[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4]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白杨(1990-)男,汉族,山东济宁人,现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关键词: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现状;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10-0055-02
一、我国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现状
(一)选举方式不断完善。我国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制度自建立以来不断修改完善,主要表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1.实行直接选举。从全国的角度来看,我国实行的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在基层,即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直接选举,由广大选民直接投票选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间接选举,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选出。在基层实行直接选举,不仅能够方便基层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到国家事务的管理中来,还能够更好更直接地反应民意,实现选民的意志,加强选民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之间的联系,便于选出更优秀、更高素质的代表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建国之初由于基层地区文盲数量较多所以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没有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基层地区文盲和半文盲的数量已经大大减少,1979年《选举法》中就规定了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实行不记名的投票方式。这种投票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行为发生,并且能够充分体现选民自身的意志。
(二)选票计算制度日益规范。选票计算制度也叫当选制度,即选民投票之后,如何计算选票来确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是否当选的制度。为了提高选举的效率,1986《选举法》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的票数原则规定为“两个过半数”,即在选民通过直接选举的方法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本选区选民参加选举人数过半数,选举才有效。候选人获得票数超过参加选举的选民半数,才能当选。在以后的进程中,选举法不断得到修改完善,选票计算制度日益规范化,这样的措施不仅保证了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公正性,也从另一个方面刺激了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
二、我国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候选人介绍制度过于简单。现行的介绍机制程序缺乏竞争性并且过于简单,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首先是对候选人背景情况的介绍仅局限于候选人的学历、工作经历、政治背景、工作成绩等方面,并不能全面考察候选人。其次,候选人介绍渠道过于单一。我国现有选举法规定的两种候选人的介绍方式都有些过于简单,候选人介绍的主动权均掌握在选举委员会和候选人推荐者的手中,即便是候选人也完全处于被动的状态,选民和候选人几乎处于一种相互隔绝的状态,这样民主选举往往会流于形式,有表无实。
(二)选举组织机构未坚持中立原则。主要表现在:第一,选举委员会具有双重身份,选举委员会在组织进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活动中,不仅要负责选区的划分、分配各选区代表名额以及确认候选人资格的职责,还要接受广大选民对选举活动的监督和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和申诉,并且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做出回应和处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裁决的结果公信力自然就不足。第二,就是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和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双重身份的问题。在选举实践中,乡镇一级选举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被提名候选人和当选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几率相当的大。这种做法极有可能导致选举资源的浪费和不平等,不利于民主选举的开展。
(三)选举的监督体制不健全。在我国,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制度的监督机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不完善。我国迄今为止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来规定选举中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而且现有的选举法中对选举监督的规定也是过于笼统,仅仅停留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对于选举过程中选区的划分、各选区代表名额的分配以及确定候选人的资格等等问题并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不利于选举的透明民主。
2.监督主体不清。在我国现今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监督主体不清、权力分配不清是一个普遍的现象,选举的监督者往往就是选举的组织者和主持者,这就造成了选举监督这一权力在事实上被架空和虚化。
三、完善我国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建议
(一)增加候选人介绍方式和渠道。通过立法允许代表候选人以适当的方式介绍和宣传自己。国家可以支持代表候选人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到选民家中走访寻求支持,或者在公共场合发表演说等等,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这些方式哪些是被允许的,哪些是不被允许的,选举法中应该对这一问题进行细化以此来规范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宣传的方式。另外,代表候选人如果不能全部与选民见面,可以通过大众传媒比如报纸、电台、微博、社交网站等方式与本选区选民进行交流。总之,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让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充分保障选民的知情权。
(二)成立相对独立的选举组织机构。关于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选举组织机构,可以借鉴香港选举管理委员会的经验,这是一个成立于1997年的公正、中立的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就是为了保障无论何时何地,公共选举都可以公开、公平、真实的开展。这个组织是依据选举委员会管理条例而成立的,这一条例对选举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而选举委员会仅仅是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保障、维护选举的有序进行,在选举中并不支持某一方。我国在现有的体制和社会制度下,可以参照香港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来改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具体来说,就是由中国共产党党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按照一定的比例组成,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能同时担任代表候选人,如果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则应该依照回避的原则辞去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这样才能与其他代表候选人公平竞争。
(三)强化对选举的内外监督。一方面,要加强选举过程中的内部监督。要增加对选举组织机构的监督力度,选举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着重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选举工作人员两类人的监督,防止领导干部假借组织选举的名义破坏选举公平,侵害选民的利益和代表的自由选择权。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监督的力度。由候选人组织进行选举观察即在选举过程中由被提名的候选人选派出数个其信任的人来代其观察监督整个选举的过程。在开始观察之前,观察员应该熟悉选举过程,了解具体破坏选举行为的具体内容,在选举中及时将自己所见所闻报告给候选人,然后由候选人以书面的形式向选举组织机构即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并要求对破坏选举的行为予以更改或追究责任。选举观察员有权对选举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但在此过程中应该保持中立。选举结束后,观察员应该将自己在选举中的所见所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
总之,我国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发展完善事关整个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所以,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要改革,不仅要积极借鉴吸取世界各国的经验教训,更重要的是要立足于本国的具体国情,并且积极实践用于探索,最终一定可以将我国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建设成一个严密合理的民主制度。
参考文献:
[1]浦兴祖.中华入民共和国政治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赵新树.选举的困境[M].上海: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3]李凡.中国选举制度改革[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4]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白杨(1990-)男,汉族,山东济宁人,现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