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效用主义对德性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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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代德性伦理学家认为效用主义将行为对错作为伦理学的核心议题,无法恰当界定德性在道德判断中的地位。为了使结果的效用最大化,效用主义可能将德性工具化,以致于无法使行为者的人格特质与行为价值保持一致性。以穆勒的效用主义为例,虽然穆勒尝试提高德性在其理论中的地位,仍无法满足当代德性伦理学者们的要求。
  【关键词】德性伦理学 效用主义 德性
  “在现代伦理学领域,占主导地位的一直是某种形式的效用主义”①。但在当代,效用主义的主导地位不断受到其他学说的挑战,其中以安斯库姆和麦金泰尔为代表的德性伦理学尤甚。既然是肇始于对效用主义的挑战,当代德性伦理学家在建构其理论的时候,自然容易将效用主义作为其批判的“靶子”。身为效用主义的中坚人物,穆勒难免会成为被批评的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穆勒的理论不重视德性。
  穆勒在其代表作《效用主义》(Utilitarianism)一书中,就有许多为德性于效用主义中寻求定位的段落。就连麦金泰尔也认为,虽然穆勒的理论仍未能给予德性足够合理的空间,但相较于边沁的理论,已有很大改善。文章将由麦金泰尔对效用主义的评论入手,探讨效用主义为何会被德性伦理学质疑,再分析穆勒如何于其理论中为德性寻求定位,以及其观点为何无法满足当代德性伦理学的要求。
  德性伦理学对效用主义的质疑
  德性伦理学是当代伦理学的重要理论形态之一,其重视行为者德性的培养,强调德性或行为者人格特质在道德判断中的优先性。德性伦理学的主张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第一,至少有些关于德性的判断,其有效性独立于关于行为对错的判断;第二,对的行为之所以是对的,其原因在于该行为是以善的性格特点为前提。上述两点一方面蕴含着德性即是一种本然价值,它并非从属于某些规则或原则;另一方面,德性伦理学并非不重视道德责任问题,而是认为具有一定道德人格特质的个人,自然会做出符合道德责任的行为。
  德性伦理学的代表人物麦金泰尔认为,在效用主义中,效用原则占有核心地位,德性只是一种从属于效用原则的气质或倾向,因此,德性并不具有本然价值,而只具有可以化约为效用原则的工具价值。以正义德性为例,只不过是行为者在其人格上保持对正义规则的遵守态度。
  麥金泰尔指出,效用主义不区别行为的内在善与外在善,而只是将行为所有可能的结果笼统地放在社会效用这一概念中进行衡量,这使德性的培养常常成为实现效用最大化的阻碍。为了实现结果的最优,德性必须让位于效用,这使行为者很难成为真正有德性的人。虽然此观点没有完全否定德性的价值,例如,虽然行为者的慷慨德性常常可以为社会效用带来正面影响,但由于慷慨的价值必须化约为其对社会效用之最大化的贡献来证成,所以对于慷慨德性之实践,就只能偶尔为之。②就麦金泰尔的这一批评来看,效用主义的问题在于:由于所有的行为结果都必须以效用原则为依归,因此德性在效用主义中只能是一种工具价值,而非德性论者所认为的是一种本然价值或目的本身。
  由于效用主义最关心的是行为是否能符合效用原则,亦即达到最佳的事物状态,至于行为者本身的人格气质,理论上未必是道德考量的重点。这将产生效用主义无法在其理论中妥善界定德性地位的另一可能困境。
  假设两个孩子同时溺水,其中一个是你的孩子,一个是朋友家的孩子,你只能救一人脱险,你应该救哪个?根据效用主义理论,你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评估救哪个孩子才是符合效用原则的选择,假设朋友家的孩子天资聪慧,勤奋好学,救他产生的社会效用将大于救自己孩子所产生的社会效用,那么,你就应该救他。这显然是一个荒谬的道德判断,严重破坏行为者的人格完整性,因为对每个人而言,其生命计划中有某些独特要素是无法被追求效用最大化这一目标所取代的,否则每个人都只能是实现效用最大化的工具,而不具有人格上的独立性与完整性。
  在此例中,作为父亲,完全可以依从其社会角色人格中对自己孩子的爱,决定其行为抉择,而不用考量社会效用。当然,效用主义者可能会辩称,虽然效用主义主张权衡效用结果以定行为对错,但在衡量行为的结果时,可以赋予重视亲情、爱情、友谊、正义等人格特质较高的价值,因此,由于父子关系的特殊意义,行为人理应在衡量行为结果时赋予较高的权值,所以该个案最后选择营救自己孩子并不一定会违反效用原则。
  但斯托克尔指出,诸如此类的回应仍有其荒谬之处,因为“在面对类似个案时,最终仍将效用原则作为思维与行动之理由,那么,无论你如何与他人发生关连,那都绝对不是爱情、亲情……你自以为所爱之人,你的思维与行动与其说是为了他或者她,不如说是将之视为产生快乐的来源。此类行为者在其人格特质上,缺少对被爱者的深层承诺,使其行为在本质上与对诗歌、美食的喜爱没有区别”③。
  总之,效用主义将过多责任加在行为者身上,在私人关系中,另一方总是容易对行为者有所期待,行为者应该被容许在思维与行动上单纯地回应这一特殊关系,而并非为了一个试图最终化约的结果(效用最大化)而行动。就像在上述例子中,行为者可以单纯因为“他是我的孩子,我应该展现身为人父的品格特质并实践”,而并非为了行为结果之效用最大化。斯托克尔称此状态为一种“道德精神分裂”。他认为,美好生命的特征之一,在于个人动机与证成之间的和谐性。行为之动机若非由行为者所认定有价值之事物所引起,或者行为之动机并未被行为者认定为有价值之事物,这是一种精神缺陷。
  在上述案例中,行为者从事行为的动机是源自于在道德证成上,认为该选择有助于效用的最大化,所以才选择该行为,而非单纯因为亲情此一德性具有独特价值而为之。此时由于行为之实际动机并非行为者所珍视之物引起的,而是由某种结果状态所推动,因此,该行为者在道德判断上使动机与证成处于一种精神分类状态。即行为者是基于理性思辨而非情感因素来决定应营救自己的孩子,于是其情感自我与促成行动的理性自我之间产生疏离状态,以致难以于其人格中培养亲情等德性。不仅是亲情,效用主义在处理各种行为者人格或气质时,这种精神分裂状态几乎无所不在,导致德性之培养产生困难。   穆勒论德性
  基于上述分析,效用主义或由于将德性过度工具化,或由于道德精神分裂倾向致使德性或美德的培養成为空谈,而饱受德性伦理学家的诘难。穆勒作为效用主义的中坚人物,其理论难以独善其身。不过,因穆勒在《效用主义》一书中对德性与幸福关系进行了若干说明,似乎又无法完全将德性伦理学对效用主义的诘难加诸其身。甚至麦金泰尔也以较为友善的态度指出,穆勒区别了快乐的品质,而这一区别类似于“内在善”与“外在善”的区别,具有不将德育工具化的可能性。此外,穆勒的效用主义理论对于行为者德性的培养也具有一定的肯定态度。④接下来,笔者将分析穆勒如何于其理论中为德性寻求定位,以及可能如何回应前述对效用主义的批评。
  针对效用主义忽视行为者人格特质的批评,穆勒认为,除了德性或行为者本身的人格,行为本身的对错也是值得进行道德评估的对象,批评者侧重于前者,而效用主义侧重于后者。但两种研究的取径之间并不存在孰优孰劣或相互排斥的问题,因为,“正确的行为并不必然表示有德的品格,需要谴责的行为也常常来自值得赞扬的品质”⑤。由此可知,穆勒的道德理论并没有否定德性在道德评价中的地位,而只是强调对行为人的评价与对行为本身的评价同样必要,之所以会面临德行论者的批评,只因其未能投入足够多的心思于德性之阐述罢了。
  在《效用主义》中,穆勒也确实作出若干阐述德性在效用主义理论中地位的尝试。其书中第二章指出,一些效用主义批评者认为一些有德之士并没有以趋利避害为其行为目的,而其人格也获得了赞美。面对此一批评,穆勒认为这一现象恰好可以说明人类对于德性的重视,并不必然与对幸福的追求相矛盾,譬如英雄或烈士自愿牺牲一己之利益以谋求他人之幸福,“是高尚的;但无论如何,这种自我牺牲必定是为了某种目的。自我牺牲本身并非目的;如果有人告诉我们,自我牺牲的目的不是幸福,而是比幸福更好的美德,那么我就要问,如果英雄或烈士不相信自我牺牲会让别人免于类似的牺牲,他还会做出这样的自我牺牲吗?”⑥
  由此可知,在穆勒的理论中,之所以出现牺牲一己利益的美德行为,并非行为者放弃幸福,而是他们将目标放在更为远大的人类整体之幸福上。因此,人们对于德性之培养,并不与对幸福之追求呈现矛盾关系。这一诠释可谓优缺参半,就其优点而言,由于德性之价值系由其对人类整体幸福之贡献来界定,因此与其理论中最大幸福原则所揭示之人类行为目的相互一致。然而穆勒对两者关系之诠释,同时也意涵着德性是达成人类幸福的工具之观点。此种将德性工具化之观点,难免又容易落入前述道德精神分裂之困境,导致德性或人格品质成了道德判断中可有可无的次要考量。
  或许是为了解决此一困境,穆勒在第四章对效用与德性关系的说明中,试图将德性去工具化。穆勒指出,“不仅认为美德应当被欲求,而且认为应当为了美德本身、无私地去欲求美德”⑦,即人们之所以欲求德性,不仅在于其有助于社会效用之达成,而是因为德性本身就有价值。
  这一论述,可谓对德性与效用的关系提出了更深入但也可能更令人混淆的观点。由于将德性视为自身即具价值的事物,因此它也是一种本然价值。但是就穆勒而言,在界定幸福为道德终极原则之后,其余值得欲求之物应视为从属于这一原则之工具价值而非本然价值,否则在逻辑上就会产生矛盾。对此,穆勒解释道:“这种观点丝毫也没有背离‘幸福原则’。幸福的成分十分繁多,每一种成分都是本身值得欲求的,而不仅仅是因为它能增加幸福的总量所以值得欲求。……他们被人欲求并且值得欲求,乃在于它们自身。它们不仅是手段,也是目的的一部分。……幸福不是一个抽象的观念,而是一个具体的整体,所以这些东西便是幸福的组成部分”⑧。
  穆勒的说法如何未偏离幸福原则,而又能说明德性并非只是一种为了获致最大效用而可有可无的工具呢?此问题或许可从逻辑与心理两个层面加以理解。在逻辑层面上,任何德性之价值最终都需透过其对社会幸福或效用的影响来取得证成,由于德性与幸福仍存在一定比例关系,因此对于德性之重视并未偏离效用原则。
  在心理层面上,由于德性与效用这两个概念不断同时出现,透过心理上的联想作用,人们会感到德性本身就是效用,使行为者在实践中便将德性本身视为目的,而非一种工具。譬如友谊德性,行为者原先可能是为了某种爱好或共同话题而交流,此举也无非是为了增添人生之乐趣或幸福。但在实现友谊的过程中,由于每当展现人格中的友谊特质时,不断地伴随乐趣或幸福的产生,于是造成一种观念上的联想作用,认为对于友谊的追求就是对于幸福本身的追求。
  因此,或许在一开始时,行为者与他人交流的确带有单纯友谊之外的其他目的,但由于不断真心诚意地投入这一关系时,幸福亦随之而来,于是透过心理上的联想作用,逐渐将友谊视为就是幸福本身,行为者不会再刻意于意识中观察到任何友谊的实践活动中带有其他目的,而只是单纯地投入友谊关系。
  对穆勒观点的评析
  上述穆勒对于德性在效用主义中地位之界定,能否满足德性伦理学的两大论点呢?
  一方面,穆勒由联想主义解释在心理层面上行为者对于德性之追求可以不将其当成工具而是目的,甚至将其理解为幸福的一部分,据此穆勒理论似乎可以回应德性论者的第一个观点。然而,在逻辑层次上,穆勒仍未放弃德性与效用之间的工具或目的关系,“增加幸福就是美德的目的”⑨。换言之,德性之角色无论在心理层面如何由一种追求幸福的工具转变为目的本身,进而在日常生活中不以工具视之,但在此一透过心理联想作用的转变过程中,幸福或明或暗在逻辑上仍是德性是否具有价值的证成标准,即德性在逻辑上仍然是一种工具,因此不可能如德性伦理学那样,将德性之价值独立于社会效用这一价值标准。以上述友谊为例,由于心理联想的作用,德性在实践中不会被当成一种工具,因此当事人及其友人或许不会产生利用他人或被人利用的感受,但双方若将焦点深入逻辑证成层次,却又发现此一友谊最终仍是为了促进社会整体之幸福。
  此外,虽然穆勒试图在心理层面将德性视为一种目的而非工具,但由于逻辑上它仍是一种工具性价值,因此当价值冲突的情况发生时,还是会为了社会整体效用而将其牺牲。穆勒虽然改造了边沁式的快乐概念,以多元化的方式界定本然价值或目的之内容,但由于在逻辑上道德终极判断标准根本不可能多元化,因此,德性在其理论中是不可能成为一种本然价值的。由此看来,穆勒的理论难以满足德性伦理学的第一个论点。
  另一方面,由于穆勒透过心理联想的方法来解释德性与幸福的关系,根本就已预设了幸福是唯一的终极价值,所以,在维持人格价值与行为价值的一致性上,对于德性之实践难免会发生前述道德精神分裂之结果。在德性的实践过程中,就穆勒的观点而言,虽然不需要每次都意识到德性与幸福间的关联性是什么,但由于在逻辑证成上德性仍是促进效用或幸福的工具,因此或许在平常可以将德性看成是目的本身而非仅是工具,但当价值间出现冲突,为了解决冲突所进行的道德思维,实在很难让行为者维持真正的德性或塑造完整的人格。
  由上述分析可知,严格而论,德性之地位在穆勒理论中分为两个层次,在实践上虽然它可以去工具化,但在逻辑上仍保持着工具性格。而这种对于德性与幸福问题关系的安排,并没有办法满足前述德性论者的两个主要论点。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虽然穆勒试图在其理论中为德性寻求适当定位,但其尝试并未完全能够摆脱德性被任意工具化,并进一步导致行为者人格与行为价值间的不一致性的境况。因此,穆勒也未能摆脱德性论者对其的批评。
  (作者为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3.
  ②④Alasdair MacIntrye. After Virtue: A Study in Moral Philosophy. Notre Dame, Indiana: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81: 185,61~62.
  ③Michael Stocker. The Schizophrenia of Modern Ethics Theories.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76(73): 458.
  ⑤⑥⑦⑧⑨[英]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0页,第16页,第36页,第36~38页,第19页。
  责编/韩露(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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