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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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影视作品的独特之处在于其是众多劳动者汇集起来的独创性劳动,是一种综合性的艺术表现形式。一直以来,影视作品著作权在法律保护方面的问题都较为复杂,且我国的影视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规范缺失、立法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在新时期,配合国家鼓励市场改革创新等积极政策,影视作品行业已经逐步成为最具传播力与影响力的大众文化产业,如何有效保护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2020年是我国《著作权法》颁布30周年,我们也迎来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引入视听作品概念,扩大了保护范围,无疑体现了时代的进步性和体系的开放性。
  关键词:影视作品;法律保护;著作权;《著作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2-0-02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互联网浪潮的来袭,我国影视文化产业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由于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无法得到完善的法律保护,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引起了诸多不必要的麻烦,致使我国影视产业无法健康和谐地发展。笔者认为我国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亟须修订,使其趋于合理与完善,以便司法实践得到更加准确和科学的指导。
  1 我国影视作品的概念及其保护意义
  1.1 我国影视作品的概念
  影视作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解释为,电影作品以及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1]。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影视作品的定义在现今的新媒体时代背景下显得过于狭隘,根本无法匹配当前形势下内容多样化的影视作品以及先进的科学传播技术,尤其是没有将非专业摄制工具涵盖在内,如智能手机和电脑等。影视作品融合了摄影艺术与声音,将听觉和视觉的艺术相结合。我国现今的法律中并没有影视作品这一概念,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影视作品的概念移植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1.2 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义
  在市场共振与政策法规的协同作用下,影视作品产业将见证最辉煌的新时期,但仍然要合理完善地保护各方面相关的经济利益,否则可能影响到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极大可能使影视文化行业在管理上出现秩序的错乱。美国电影协会主席克里斯托佛·多德说:“影视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影视行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对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保护关系到全世界影视产业的命脉。”[2]由此可知,我国当前亟须解决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尤其是在现阶段影视文化相关产业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全球各国都愈发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完善与影视作品有关的法律制度,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同样应该得到加强。
  2 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含义及其内容
  2.1 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含义
  影视作品著作权是影视创作者对创作出的电影或电视剧所享有的最基本的一项权利。通常来说,影视作品著作权主要包含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这两种权利。一是著作人身权,指的是与人身直接相关的且不牵涉经济方面的基本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这4项权利。二是著作财产权,其主要涵盖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发行权等在内的13项与经济有关的权利[3]。
  2.2 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内容
  2.2.1 我国影视作品的著作人身权
  主要强调的是影视作品创作者的精神权利。影视作品著作人身权指的是作者通过创作出将个人某方面的思想感情表现出来,以及根据其个人特性所确定的作品,从而获得名誉、人格等人身利益方面的权利。著作人身权是与人身直接相关且不牵涉经济方面的基本权利[4]。
  2.2.2 我国影视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影视作品著作财产权指的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3项与经济相关的权利,可简单概括为使用权、许可权、获得报酬权以及转让权4个方面的权利,与人身权相对应。使用作品权与获得报酬权是著作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财产权能够保障权利人经济相关的利益,且著作财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3 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现状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展,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也在变化发展,笔者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3.1 侵权客体
  我国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不仅包含编剧剧本、影像摄制素材、后期配乐和演员的表演,还有影视作品本身。现今多样化的侵权方式包括盗用、抄袭以及剽窃原著等,其中最突出的便是对影视作品中的某些概念与元素,进行超出合理范畴的“借用”。从侵权客体中能够看出,随着时代的进步,传播方式与存储手段越来越丰富,现今侵权关涉的方面较多,且需保护的种类广泛,形式多样。这无疑提升了对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认定的难度,须有更加专业的评估与审核体系保障对这些侵权行为的取证。
  3.2 侵权主体
  现今我国影视文化产业规范缺失,署名权混乱便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影视作品在整体的创作过程中,无论是剧本创作还是投资融资,以及摄制和发行,又或是版权交易到整体品牌体系的构建及相关衍生产品的开发,影视作品的制片人、导演、编剧和演员等都是整个影视作品中付出劳动的参与者。影视作品不能全部归功于制片人和导演,它凝结了所有参与人员的辛勤劳动与智慧成果,所以影视作品的参与者都有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权人的可能性,但也可能成为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实际侵权人。
  3.3 影视作品的载体
  侵权行为人主体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便是现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违法传播影视作品载体的范围相应扩大,从而严重侵害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影视作品侵权行为已不再是传统的剧本抄袭行为,目前已从之前相对容易察觉和取证的物理侵权逐渐发展到方式更为隐蔽的互联网侵权,如网盘存储与流媒体等方式。这些新的侵权方式与手段不易被察觉,有的即使被发现,但取证极为困难,目前的情况就是维权的成效在逐渐下降,而维权的成本却在不断提高。所以,加强对影视作品载体的严格审查,有助于权利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也打击了那些通过各种手段方式侵权的不法分子,使我国《著作权法》能够发挥其应有的價值。   4 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对策及建议
  4.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规范与完善的法律法规。换言之,文化产业的积极发展离不开各国对本国文化政策法律法规的不断调整,在影视产业市场化加深的今天,应该保护本国合法权益人的根本利益,适应整个市场的需求。影视产业是文化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自然就会成为重点调整保护的对象,因此,需要众多法律法规积极调整与规范,特别是要规范影视作品创作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以及制约传播过程中的各种纠纷。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影视产业的积极健康和谐发展,切实有效地打击侵权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必须根据现实复杂难题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现行的法律法规适时作出一定的调整。为此,我国亟须完善与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此应对未来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相关问题,这是促进我国影视文化产业健康长久发展的应有之义。
  4.2 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惩罚措施
  在我國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法律问题中,由于惩罚措施的力度一直偏弱,所以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的相关侵权问题不断涌现出来。《著作权法》《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规定了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计算办法与合理的支出范畴等。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经济相关的赔偿标准制定于十年前,而我国如今影视产业创造的经济效益是令人瞩目的,如再按十年前的赔偿上限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惩罚,便无法达到对侵权人的预期惩戒效果。
  4.3 积极引领全民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增强国民的知识经济保护意识,提升全民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让侵权行为人摆脱拿来主义思想,让侵权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惩处,是现阶段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影视作品著作权所有者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也同样重要,而影视作品著作权所有者在维权之时之所以消极被动不够积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渠道窄,维权成本高,既耗时又耗力。所以要在调查取证阶段提供技术方面的相关支持,除此以外,还应当将维权者获赔的标准进行一定程度的提高。现阶段迫切需要建立起一条畅通无阻的维权之路,为了使影视作品著作权所有者的维权意识与意愿有所增强,建立起一条畅行无碍的维权之路显得十分迫切与必要。
  5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若干思考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人们对知识经济的重视程度随着国家实力的进步越来越高,著作权是知识产权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我国著作权保护面临新的问题与挑战,亟须修订《著作权法》来解决。我国《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时至今日已有30年,在30年间分别经过2001和2010年两次修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对知识产权相关工作高度重视,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如今面临的诸多新情况,党和国家对知识产权方面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层面的要求,并且明确要求加快对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的进度。此次《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于2011年正式启动,面向社会各界多次征求意见,历时9年,其目的就是适应我国现实情况,力求做到对社会关切有所回应。
  本次《著作权法》的修订,将建立起关于惩罚补偿的相关制度。著作权人维权成本与所获得赔偿数额不成正比,一直都是作品著作权领域存在的现实难题。以往著作权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单一且惩处力度明显不足,这无形之中助长了侵权行为人的嚣张气焰,给著作权维权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新的修正案已经针对这一点作出诸多调整,总结来说有以下两点内容。第一,明确加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第二,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对严重的侵权行为情节,修正案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可以适用赔偿数额在一倍以上和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并且还将赔偿数额的上限从50万提升为500万元。
  此次《著作权法》的修订,扩大调整了对象的范围。《著作权法》的关键任务之一便是更好地调整著作权人个人的权利保护与文化进步、社会整体繁荣的关系。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许多新的作品形式被催生出来,《著作权法》为了更加契合实践的需求,适时调整对象范围。现行的《著作权法》中有部分法律规定无法包含新兴事物,并且难以适应当前形势下的一些问题,为此,在修正案草案中引入“视听作品”来替代“电影作品以及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5]。对此相关专家表示,本次《著作权法》关于影视作品的修改,所涉及的范围广泛,“视听作品”概念的出现扩大了对影视作品的定义,是显著明显的进步。
  6 结语
  现今影视作品的创作,不仅满足了公众的文化需求,而且也逐渐形成一种巨大的文化产业。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影视作品的侵权更为容易,这亦是一种必然趋势。知识经济的发展,总是会出现新的问题与挑战,并且会愈发依赖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各国的法律也越来越重视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与其他传统文学艺术作品相比,影视作品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艺术表现形式,自身显现出许多不同的特点,这为法律的制定以及适用带来诸多困难。长久以来,我国理论界对影视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的关注度不够,导致目前对著作权法律保护方面的理论性研究基础过于薄弱,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法与司法的水平。所以,加强对影视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探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也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 李娴娴.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2.
  [2] 陈雪欢,侯飞,孙夏,等.互联网视野下影视作品版权保护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6(32):293-296.
  [3] 吴汉东.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与建设创新型国家[J].安徽科技,2008(06):18-21.
  [4] 丁磊.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D].山东大学,2008.
  [5] 孙梦爽.著作权法修改:文化强国建设重要一步[J].中国人大,2020(10):12-13.
  作者简介:李浩宇(1994—),男,河南开封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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