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检察工作机制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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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刻的社会变革之中,还处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是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而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检察权的运行原则和追求目标,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在依法、充分履行现有职能的基础上,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从而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必要性
  1、化解社会矛盾是检察机关的内在职能要求
  检察机关通过控诉犯罪、侦查监督、诉讼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治;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通过发检察建议、作出司法解释等方式,堵漏建制、促进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通过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由此推动民主法治、安定有序、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可以说,控诉犯罪、打击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这一和谐社会的对立因素,是检察机关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在职能。
  2、化解社会矛盾是党的工作大局对检察机关的要求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新时期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产生了一些新的、深层次的矛盾。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这是我们党对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矛盾问题的基本态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这正是党对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当中的要求,必须及时应应,适时转变思路,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依法化解、减少、缓解各种社会矛盾,保障各社会利益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公正。
  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
  1、通过控申部门化解社会矛盾
  控告申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对外工作的窗口,是直接面对社会矛盾的第一线,通过工作职责化解社会矛盾的任务更为突出和重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之下,控申部门一是要落实首办责任制,做好维稳工作。要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生在诉讼环节的涉检信访案件,由责任部门指定专人办理,重大疑难的涉检上访案件,由领导包案,亲自解决,做好息诉维稳工作。二是要严格依法办案,务必注重程序。对于接待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或确实上告无门的上访,要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受理,并仔细分析其来访的原因;如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也要阐明法律规定,做好解释工作。要尊重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公正执法,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访人的思想问题。
  2、通过自侦办案化解社会矛盾
  反贪、反渎部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应当围绕突出查办重点、加大工作力度这一目标,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一是要不断更新侦查工作理念、思路,认真分析形势,突出查办重点,注重办案质量的提高,不断增强查办案件的能力和社会综合效果。二是要不断提升侦查技能,提高办案水平,要通过侦查技术装备、技术手段的现代化,侦查队伍建设的现代化,逐步实现反贪、反渎工作的现代化,使我们的工作机制更科学、更合理。三是要在侦查办案中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既要依法办案,又要把握工作的时机和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以减少对立面,随时化解已经出现的矛盾和潜在的矛盾隐患,注意发现案件边缘甚至之外隐含的矛盾源,利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检察建议权等方式及时提示、化解。
  3、通过审查监督化解社会矛盾
  一是做亮立案监督工作。尤其从控申部门移送的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大多是合法权益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侦监部门要与控申部门建立科学的、制度化的信息沟通和线索移送的工作机制。对于已经移送的线索,要形成专人办理的工作制度,严格依法审查。对于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及时向控告人反馈信息,并且要全程跟踪监督案件进展情况。对于不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要协同控申部门作好控告人的工作,耐心地向控告人说法、明理,使控告人真心接受处理结果,绝不留矛盾隐患。二是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一方面要推进办案专业化,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羁押时间过长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转变“构罪皆捕”的传统思想,尝试制定“有逮捕必要”条件的具体标准,提高承办人对“有逮捕必要”条件正确理解和把握的能力,以在逮捕措施的适用上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和不和谐因素。三是尝试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轻伤害等轻微犯罪案件,由公诉部门、其他司法机关或社区综合治理机构参与、主持,在被害人自愿的前提下,给被害人、犯罪行为人一个自主解决矛盾的平台,使犯罪行为人通过主动的行为改过自新,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得到及时、充分补偿,在此基础上司法机关对加害人进行非刑罚化或者轻刑化处理,压缩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性价比”。四是探索不起诉案件回访考察机制,以审查起诉人员为主,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配合,通过不起诉方式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
  三、检察机关成功化解社会矛盾的几个必要条件
  1、转变工作理念
  在办案时,应认真分析主次社会矛盾,改变原有的在国家本位下单纯追求实质正义价值的格局,将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目标和评价标准。在具体的检察工作中,必须增加新的内涵,把打击惩罚犯罪纳入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要更加侧重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和矛盾,追求案件的社会效果。
  2、提高化解能力
  在信访接待中,时常会遇到一些申诉人言词激烈的情
  况,却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这就需要我们热情接待,力求经过我们的耐心解释后,上访人能理解法律对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的规定,转而去找有管辖权的机关寻求解决问题。而对那些上访人蛮不讲理,情绪激动,甚至还口出污言秽语的情况,我们除了进行必要的教育以外,更要坚持我们受理范围的原则,不能图一时太平盲目许愿。对我们根据法律规定程序执行完毕的案件的当事人,除了解释法律规定以外,也要明确态度,严格执行法律程序的规定,阐明立场,努力从心理上设法打消其通过胡搅蛮缠达到目的的企图。
  3、形成化解合力
  在接待来访时,要积极掌握动态,适时跟踪,如有过激行为苗头,要及时与其居住地派出所、街道、居委会联系、通报情况,加以控制,尽最大的可能将信访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检察机关中的所有部门,包括综合部门在内,都必须重视矛盾化解工作,处理好自身工作與化解社会矛盾的关系,并且加强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合力,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对于不服本院决定的涉检信访案件,各信访业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共同研究化解。对涉检来访人提出的合理、合法、合情的要求,要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解决方案,妥善处理,形成司法、政府、社会共同解决矛盾的调节机制。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社会矛盾性质的变化,给检察机关的司法工作带来重大的理念转变和机制创新的需求,而其最根本的决定因素,是当前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现实情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因此,检察机关工作机制的完善创新也必须根植于这些现实基础,要转变思路、积极探索,最终服务于疏通、调节社会冲突、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
  (作者通讯地址: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江西横峰3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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