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的政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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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占有性个人主义”:
  市场社会的政治和文化
  C·B·麦克弗森一生出版的著作不多,但都掷地有声,其中尤以《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闻名于当代政治哲学界。该书初版于1962年,2011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再版。在全球经济依然被金融危机的阴影笼罩的当下,再版这本书可以说意味深长。从某种意义上说,自最近一轮金融危机以来,人们对于自撒切尔夫人和里根以来的新自由主义政策和理论的当代历史从不同角度加以反思,使得麦克弗森的这本角度独特的政治哲学著作显示出更甚于其初版时的现实意义。不同于传统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分析,麦克弗森在书中提出“占有性市场社会”的概念作为分析工具,试图揭示为什么从霍布斯以来,现代自由主义政治理论随着市场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渐丧失其理论前提的有效性(validity)———对此,作者通过对霍布斯、英国平等派、哈灵顿、洛克的政治学说的考察,给出了简洁的答案:根本原因是,现代自由主义者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了市场社会的诸多前提,而没有意识到这些前提本身是成问题的。作者的具体阐释入手点,则是将这些理论家们的著作中出现的前后矛盾之处,理解为能够揭示其中未曾明言的思想前提的文本关键点。譬如,作者在讨论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时指出,洛克笔下的“理性”概念的内涵并不始终一致,恰恰反映了市场社会下人与人之间的形式平等和实质不平等;而正是由于默认资产者和劳动者拥有不同的权利,才使洛克做出判断认为他们拥有不同的理性(能力)。对于这样一种解释方式,很容易想见的批评可以是:既然这些政治理论家们本身没有提出“占有性个人主义”的说法,麦克弗森其实是把自己的理论强加给研究对象。麦克弗森自己当然意识到会遭到如此质疑,因而在导论中专辟一节来说明自己的解释方式的合理性。根据他的说法,当某种命题或陈述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时,它就很可以被认为是某个默认的前提:首先,它是某个时期某个社会普遍持有的观念,因而可以认为,处于当时特定情境下的作者会将它作为不言自明的事情接受;其次,这种命题或陈述可以弥补理论中不然就无法解释的前后矛盾或论证缝隙;最后,“作者虽然没有在我们认为必须提到该前提的文本中提到它,却在其他上下文中提到它”(P5)[1]。事实上,我们在整本书中看到,第二个条件是作者论证的出发点,而第一个条件往往被用来论证“占有性个人主义”这一隐含前提的主要证据。至于第三个条件,则更多时候是为互文性阅读做辩护:即作者可以在理论家不同时期的不同文本之间交叉引用,而在某个文本中意义含混的术语也能期待通过借用其他文本中的说法得到解释。
  不过,无论人们是否接受麦克弗森的结论,值得注意的是:首先,他并没有简单地在道德评判的意义上说市场社会是坏的;其次,他在书中没有试图分析“占有性市场社会”的起源或发展。正如作者所说,“占有性市场社会”更多地是一种对现代欧洲(后封建时代的欧洲)社会进行分析的“理想型”,因此它不考虑“诸如马克思笔下的原始积累,韦伯笔下的资本结算,或桑巴特笔下的企业家精神”等各种相关因素。(P48)通过采用类似于马克思主义者对资本主义社会所做的分析,同时却避免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传统马克思主义进路处理霍布斯和洛克等人的政治学说,麦克弗森的问题意识是“借用马克思来对自由民主理论做出修正,希望能够让该理论变得更民主的同时,挽救自由主义传统中有价值的部分,以免在自由主义被等同于资本主义市场关系的年头,有价值的部分被埋没掉。”[2]从这种问题意识出发,麦克弗森展示了一种独特的“内在批判”式分析方法,即依靠理论文本本身的内在互文对照,指出“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思想前提如何被这些不同的理论家所分享。如克宁汉姆所说,麦克弗森关注的是“经济市场的政治和文化”(viii),而他的目的就在于揭示这些关于政治和文化的理论,尽管表面上看来指向各不相同,有些观念甚至相悖,但它们都是由“占有性个人主义”的共同前提支撑起来的。
  对于“占有性个人主义”的特征,麦克弗森简洁地列出了几点:第一,人之为人的规定性是自由,即不依从他人的意志;第二,不依从于他人意志的自由是这样一种自由:除了本人出于个人利益算计,自愿与其他个体发生关系之外,个体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这也就是说,按天性人既不是政治动物,也不是社会动物;第三,个体根本上是自己身体和能力的所有者,对此他与身处其中的社会毫无干系;第四,虽然个体不能转让自己的全部财产(包括身体在内的财产),他可以转让劳动能力;第五,人类社会是由一系列市场关系组成的;第六,由于不依从他人意志的自由是人之为人的本质,因此每个个体的自由就只能被最低限度的义务和法规所限制———也即,只限于不妨碍他人的相同自由;第七,政治社会是人们造就来保卫个人财产的工具。换言之,在“占有性个人主义”的大前提下形成的“占有性市场社会”,其核心特征便是“市场关系”渗透并塑造了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可能的社会关系,劳动力交换市场既是人的自由的条件,也是其结果,因为仅仅在人是自己能力和身体的所有者的情况下,他才有权转让(出卖)自身的劳动力。需要指出的是,麦克弗森在此提出的命题不是:现代市场社会下所有政治观念———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等———都可以还原为“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根本前提;他提出的命题是:“占有性个人主义”的前提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抛开它我们就无法理解其他看上去显得绝对(unconditional)和普遍性的观念(及其非自洽性)。
  不过,麦克弗森这部政治哲学名著的出彩之处,更多在于他对霍布斯和洛克等理论家的新颖而细致的阐释,而不是干枯而抽象地分析“占有性个人主义”概念本身。在麦克弗森之前,很少有人将霍布斯直接地和“市场社会”的观念联系起来,而即便是在当下中国对于霍布斯的阅读和接受正随着各路政治理论解释的引入而兴盛,人们也往往倾向于强调霍布斯对现代国家的政教分离的贡献和其国家理论中隐含的民主诉求(以及围绕这一点展开的争论),而很少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霍布斯在何种意义上分享了17世纪英国社会的“占有性市场”的思想前提。因此在本文余下的篇幅里,我希望简要介绍麦克弗森对于霍布斯和洛克的分析,展示他的基本思考理路,并提出我自己的看法。   二、“权力交换市场”:
  霍布斯与占有性市场社会
  麦克弗森对于霍布斯的分析从一个霍布斯研究中的难题入手:尽管霍布斯宣称自己的自然哲学和政治理论是连贯的,人们却很难从他的机械唯物论前提中推导出其政治理论的前提———人们普遍为了权力而斗争,或存在一个“自然状态”。麦克弗森指出,“自然状态”其实是通过对社会状态进行抽象而得到的,归根结底,“自然状态”下的人乃是没有法律约束的“社会人”:“自然状态的逻辑抽象包含两个步骤,首先将人的自然习性与他们的社会背景脱离开,然后再把这些习性的逻辑结论导向战争状态中去。”(P26)在霍布斯看来,尽管自然状态下发生的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但按照人的自然习性,有些人追求比别人更多的权力,而有些人满足于已有的权力。然而,由于自然状态下人人自危,所以为了确保能够保存已有的权力,那些不追求更多权力之人也会投入对权力的争夺中———就此而言,自然状态下的“人人平等”首先就是每个人在“不安全”上的平等。但即便如此,为什么说由此而来的你死我活的斗争会形成一种市场社会?麦克弗森说,这是因为霍布斯扭转了权力的定义:“人的权力不是一个绝对的东西,而是一个比较的、相对的量。”人的权力不是由个体自己说了算,而是要依赖于他人的评判,同时他自己也无时无刻不在评判他人的权力。因此,权力便是“个体自身能力优越于其他人的部分,加上他能从这过剩的部分所获得的(权力)。”(P35)在这个意义上,每个人占有他所欲求的事物的能力,就与所有其他人的能力相冲突,在自然状态下的整个社会便是互相争夺权力的过程———而权力总是权力的剩余。麦克弗森用“掠夺权力(acquiredpower)”和“原初的权力(originalpower)”两种概念,将霍布斯笔下的“权力”观区别于此前的观念:“原初的权力”指的是对于自然的劳动改造,而霍布斯的“掠夺权力”则成了一种要求他人为自己服务(劳动)的能力。由此,权力交换便形成了一个市场,人的权力变成了商品,而权力的转移也就成了稀松平常之事。“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在这个意义上成了一个有关市场交换的隐喻,因为现在代替你死我活的肉体消灭场景的,是一个把人的各种能力变成资本和商品进行流通的“占有性市场”,所有人在市场中作为商品的拥有者而相互竞争。就像马克思笔下的“交换价值”那样,在这个市场社会的交换法则下,每个人都在衡量他人的价值,每个人自身的价值也由别人所决定。因此,麦克弗森认为,霍布斯“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的平等除了人人自危之外,还包含着“每个人都从属于市场关系”这一层平等。
  对于霍布斯笔下的社会,麦克弗森提出了三种可能的样本,并最终认为只有“占有性市场社会”符合霍布斯的政治理论。第一个样本是“等级社会”(customaryorstatussociety),在其中,国家分配土地给个人或集体,没有资本市场和土地转让;劳动力与土地或特定用途密不可分,因此没有劳动力和土地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社会阶层相对稳固,不会引起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根本缺陷是在这种模式中,个体的自然权力(也就是劳动)无法自由转移。”(P50)第二种社会是“简单市场社会”,即商品和服务在市场流通,但劳动力本身不可转让,因此没有形成劳动力市场。在这样的社会中各人满足于自身拥有的权力,因此也不会追求更多权力以确保自身的权力,也就不符合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如此便只剩下第三种“占有性市场社会”,不但拥有劳动力市场和土地市场,人们的财产也在其中变成商品;与此同时,“占有性市场社会”之所以是一个“社会”,原因是在其中“市场关系”塑造或渗透了一切社会关系,以至于我们可以恰当地称之为“市场社会”而不仅仅是“市场经济”。市场社会的核心前提是:第一,每个人都是自我运动的个体;第二,每个人的运动必定与其他人相冲突,每个人都无法确保自身的安全。
  进一步,麦克弗森从市场社会的前提出发,指出霍布斯通过将道德义务追溯到“事实”层面,在政治学领域完成了类似于伽利略对现代物理学所做的贡献:自柏拉图以来的道德哲学都将人的能力和欲望与更高的宇宙目的或上帝意志联系起来,由此,人的能力和欲望都来自更高的超验秩序的规定;相反,霍布斯颠倒了这种假设:“不同于仅仅在外在力量中发现权利和义务的做法,霍布斯假定权利和义务都产生自每个人类机体维持自身的需要。”(P77)因此,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并不指向更高的超验目标或德性完美,而仅仅指向自我保全:自然权利首先和最重要地是自我保全的权利。只有在市场社会的体系中,人们之间交换和竞争的市场关系才会被确立为一种自我维持、自我推动的正当关系———这种关系对于社会来说完全是“内在的(immanent)”而非超验的或外在的;相比之下,在不平等的等级社会中,一定要有一个超验的道德权威和一套外在强加的道德法则来约束那些认为自己被剥削和压抑的人们,确保他们不会反抗。
  三、利维坦的困境:主权者的阶级分化
  在麦克弗森那里,霍布斯从自然状态下“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中推导出一个利益中立的主权者,这个环节显示了霍布斯政治理论的缺陷或困境。在展现其缺陷之前,我们尚有必要提到麦克弗森所涉及的另一个霍布斯研究中的难题,他借此进一步证明“占有性市场社会”的前提确实是霍布斯理论中的隐含前提:如果人时刻由欲望推动,那么即便他们出于暴死的恐惧而选择将权利让渡给一位主权者(尽管我们已经看到,对于暴死的恐惧在麦克弗森的“市场竞争”的隐喻式读法中实际上已经不再显得那么迫切),他们怎么会支持他停止他们的不断运动?或许在当今坚持将“契约论”传统追溯到霍布斯这里的研究者看来,这个问题并不重要,因为由社会契约进入“社会状态”才是结束自然状态的根本;然而,如果考虑到仅仅确立一个社会契约并不足以保证人们履行义务———相反,是“让渡”权利和主权者由此发挥的“代表”职能,才是建立“利维坦”过程中举足轻重的环节[3],那么人们为什么愿意忍受让渡权利之后的“社会状态”,就仍然是一个重要问题。一般认为,这是出于人们在“社会状态”中能够和平相处、从而达到各自“自我保存”的根本目的。麦克弗森给出的答案并没有与此相差很远,但是,一如既往地,他做了一个重要的补充:这种情况只有在“占有性市场社会”中才有可能,因为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不断竞争和相互侵犯的运动才能在主权者确保一套市场规则的前提下继续进行,而整个场景便类似于自由主义者们设想的作为“守夜人”的国家和自发市场之间的关系。“占有性个人主义”背后的市场体系决不是放任自由主义式的;恰恰相反,它时时刻刻需要国家的干预、尤其是一套能够规范管理市场的法制。(P57)   然而,霍布斯政治理论的缺陷据说在于,他对于这样一种市场竞争的认识太过理想化了:他未能看到,市场社会作为一个不平等的阶级分化的社会,最终会导致有产者阶级凝聚成一个强力的群体,从而不是把所有人的利益让渡给某一利益中立的主权者,而是成功维持自身权利并掌控整个“市场社会”。(P94)我将麦克弗森向霍布斯提出的责难理解为一种“政治困境”,因为它指向的恰恰是在“利维坦”这个巨兽形成过程中的关键时刻———主权者的诞生和主权国家的建立。简言之,根据麦克弗森,霍布斯没有考虑到,市场中的阶级分化和阶级整合的趋向有可能在政治上产生出一个马克思意义上的“资产阶级社会”。这个结论在霍布斯研究者看来似乎有些离奇:未能考虑到阶级分化,这能算是霍布斯政治理论的“内在困境”吗?但如果接受了麦克弗森的预设———“占有性市场社会”是霍布斯未明言的前提———那么上述结论也并没有看上去那么奇怪。而若要否定麦克弗森的预设,就必须在文本细读上与他展开细致的周旋。
  不过,除了对具体文本的解读方面可以提出争议,麦克弗森对霍布斯的责难还显示了他自己的含混之处。尽管他给出了种种文本依据表明“占有性市场社会”的确是霍布斯“自然状态”所采纳的模型,他又在这一根本关节点上模棱两可。这表现在:一方面,麦克弗森承认:“我们当然不能推论说霍布斯清楚地想到了这样的市场模型。”(P61)换句话说,作为17世纪英国正在出现的社会形式,“市场社会”更多的是霍布斯和同时代人所分享的共同认识背景甚或思考资源。另一方面,麦克弗森在总结霍布斯理论的激进之处时说:“霍布斯所面对的是那些尚未完全作为‘市场人’来思考和行动的人们……他要求这些人将自己的思考提到与‘市场人’的真正需求和能力相符的地位。”(P105)如果霍布斯只是“无意识地”共享了“市场社会”的前提,从而将“社会人”的特征其普遍化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性”本身,他又如何能够“要求”与他同时代的那些同样是无意识地认同兴盛的市场社会的人,将自己的思考与“市场人”的需求和能力相符?与此相对,如果霍布斯真的自觉采纳“占有性市场社会”作为其思想前提,他又为什么会将只有在“市场社会”中才能发现的人的特性扩展至从古至今的一切社会?由于“占有性市场社会”发挥的功能是“理想型”分析模型,这造成的论证困难是,当麦克弗森发现霍布斯的政治理论甚至比哈灵顿和洛克等人的理论更符合由“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抽象而来的“占有性市场社会”的种种规定性时,麦克弗森只能认为是同时代人无法接受霍布斯超前的思想———虽然后者的超前是“无意识”为之的。强调作者的“无意识”,这一做法在麦克弗森讨论洛克的章节中出现得更加频繁。
  四、无限占有的权利
  麦克弗森对洛克的解释的出发点同样是后者理论中的不一致:人整体上是理性的,但大多数人是非理性的;自然状态是和平安宁的状态,但与此同时它又是一个不亚于霍布斯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状态?我们该如何理解洛克对于自然法所做的种种不自恰的解释?麦克弗森认为答案是:洛克没有意识到,自己一方面将17世纪英国市民社会的“市场人”的种种特性引入所谓“自然状态”中的人的天性,另一方面又坚持着从胡克(Hooker)那里继承来的种种传统观念。
  为了论证上述观点,麦克弗森的入手点是洛克政治理论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财产”。广义地说,财产包括生命、自由、土地(estate);狭义地说,财产指的是地产和动产。虽然如此,但无论从广义还是狭义来界定,麦克弗森认为洛克“都将地产归入生命和自由一道,作为人的自然权利的对象,也是他们建立政府所需要保护的对象”。(P198)地产或者说私人对于土地的所有权是自然权利的对象,意味着人们可以出于自然权利、并且在自然法的限制下,征用土地并占为己有;而且,由此获得的所有权将会得到政府的保护。明确了这一点之后,麦克弗森考察了洛克所述的三种出于自然法的对于个人占有的限制。人尽管有为了自我保存而占用自然物品的自然权利,但要受到限制:第一,要为其他人留出足够多和好的资源(“充分性限制”);第二,占有自然物品要以不使之腐坏为限(“腐坏的限制”);第三,由于使得土地获得价值的是人的劳动,“自然和土地只提供本身几乎没有价值的材料”(《政府论》下篇 43节[4]),因而人的占有要以自身劳动所能获得的产品为限(“假设的劳动限制”)。虽然这三种限制说的首先都是人对自然物品的占有,但在洛克的论述中它们也同样适用于对土地的征用和占有。麦克弗森在此提出了对于洛克政治理论的第一个重要批评:洛克的非历史性论述不自觉地将现代社会出现的私有产权制度的模型引入了原始社会,而未能考虑是否可能在所谓“前社会”时期人们更多采取集体劳动的形式:“他认为个人土地所有制理所当然是唯一的土地耕作方式。他对原始社会中集体所有制和集体劳动的漠视,使他可以认为‘必须靠劳动和物质材料才能维持的人类生活状况必然带来私有财产。’”(P202)更进一步,洛克把有限的个人所有权变成了无限占有的权利。其中的关键是“货币”的引入:货币的诞生使得三种对于占有的限制都被克服或变得不再有效了。“货币的出现”以及“人们默许同意赋予土地以一种价值”,不仅使得土地变成了可以转让的东西,而且这一变动使得自然权利的法则———“每人能利用多少就可以占有多少”———不再有效。
  五、自然状态下的市场社会与贸易关系
  但在探讨这一变化引出的后果之前,需要考察的是如何克服这三种限制。首先是克服“腐坏的限制”:这一点很好理解,因为货币作为价值的符号,其物质表现往往是金子或银子———换句话说,往往是本身不会腐坏的东西。蹊跷的反倒是,为什么人们会想要求获得比自己的自我保全所需量更多的财产?在这一点上,麦克弗森引入了“外部证据”:洛克是一名重商主义者,而重商主义政策的目的就是“将土地和货币用作资本;货币用于贸易债券或工资,土地用于生产贸易货物”。(P205)在重商主义的视野中,积累货币意味着促进贸易,货币的特定目的就是发挥资本的作用,而土地则是资本的形式。资本积累和贸易活动,以及由此引申出的市场关系,都不是市民社会的衍生物,而是独立存在于自然状态中的活动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此一来,麦克弗森断言,洛克在自然状态中建立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市场关系。请注意:麦克弗森没有说,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已经拥有像17世纪英国所拥有的复杂而周密的整套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而是说“市场人”的规定性根本上决定了自然状态中人与人的关系、人之为人的自然特性。“自然状态”就此被分成三个阶段:货币诞生前的阶段,此时是纯粹的自然状态,也即一般理解的人们出于自我保全的需要而劳作的时期;货币诞生后的阶段,此时市场关系建立,人们对土地的征用和占有从纯粹满足自我保全的需要转入资本积累,因此也产生了资产者和出卖劳动力阶级;社会状态,即用法律形式固定和保障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所有的权利。   在分析了货币的引入对于自然状态造成的巨大影响后,麦克弗森接着考察了另外两种限制如何被克服:就“充分性限制”来说,洛克用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最根本的自然权利(“自我保全”)来证明,征用和占有比自身所需更多的土地,而不留给他人充分多、充分好的土地也可以是正当的,虽然有些人没能占有土地,但只要他们的生活并不因此受到影响、甚至还提高了,不平等的土地占有就没有什么不对。“就算其他人没有得到足够多和足够好的土地,他们也得到了足够多和足够好(事实上是更好)的生活。”(P212)各人劳动能力不平等,在土地上创造的价值也就不平等,这是“能力”问题;只要承认每个人都有“自我保全”的根本权利,并允许征用和占有土地的机会向所有人开放,而不是强取豪夺,由此造成的不平等最终通过物质利益的分配而使最弱势的群体(在这里就是占有土地最少的人)得益,占有和征用的权利便是正当的。[5]
  至于“假设的劳动限制”的克服,麦克弗森认为洛克含有一个未明言的观点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人的权利不仅依赖于自身的劳动,而且也可以通过购买他人的劳动力而确立。这是因为,劳动力越是被肯定为每个人自己的财产,它就越是可转让,而在资产阶级社会理解中的“财产权”不仅是享用或使用的权利,更是“处置、交换、转让的权利”。(P214)麦克弗森作为文本证据而引用的段落来自《政府论》28节,在其中洛克说道:“我的马所吃的草、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以及我在同他人共同享有开采权的地方挖掘的矿石,都成为我的财产,无须任何人的让与或同意。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他们的财产权。”因为“我仆人所割的草皮”同样属于“我”的财产,麦克弗森认为这暗示了仆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给主人同样构成主人财产权的来源。对此,彼得·拉斯莱特(PeterLaslett)不能同意。他在为自己编辑的《政府论》撰写的著名导言中指出:“洛克在《下篇》第85节谈到工资关系时,他用的字眼是‘差役’(service)而不是‘劳动’(labor);虽然他在《下篇》第28节似乎特别清楚地说明了主人拥有仆人的劳动,但那显然不是一种工资关系。”[6]麦克弗森对此的回答是:仆人的劳动在洛克的引文最后一句中被认为就是“我的劳动”,因此就没有必要区分“差役”和“劳动”的细微差别。这里,麦克弗森再次借用了历史情境的“外证”加强自己的观点:17世纪思想中,劳动力市场就像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那样具有“规范性和正当(justice)”,这三者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来说都不可或缺。(P217)至此,通过在自然状态中引入资本积累、市场关系、雇佣劳动,洛克完成了对于资本主义市场社会的政治和道德证成,“占有性个人主义”成了个人所有制的道德基础。既然劳动力可以买卖,那么最后一个限制也被克服了;或者不如说,通过雇佣劳动,人们依然可以似是而非地在遵守这个限制的约束的同时不断积累财产。另外,由于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时,作为整体人们的权利并没有增加或减少,因而一方面,市民社会和政府的确立保障了自然状态下的这些权利;另一方面,在现实社会中被允许和批准的劳动力买卖关系必定是(第二阶段)自然状态中存在的合法权利。仿佛现实社会中的经济不平等就这样被证明为合理了。
  六、“权利差异”、“理性差异”
  与麦克弗森的前提
  由于自然状态在货币引入后的巨大变化和三种限制被克服,资产者和劳动阶级的分化就导致了相应的“权利差异”和“理性差异”。“权利差异”的意思是说,在洛克那里,劳动阶级虽然是整个社会的一部分,但他们却不具有充分完整的公民身份,而只有资产者才是完整的公民。麦克弗森观察到,洛克笔下的劳动者阶级经常被描述为政府管制的对象,而他们的政治觉悟只会引起暴动和社会动乱。为许多研究者津津乐道的人民“革命权利”,并不属于劳动阶级。再一次地,麦克弗森把洛克的这种意见归之于时代氛围———当时英国社会对雇用劳动者普遍采取轻蔑态度,认为他们既没有资格享有政治权利,而且道德败坏,他们是“在而不属于”市民社会的人。至于“理性差异”,则指在自然状态的两个阶段,“理性”的含义不尽相同:在第一阶段,理性指的是辛勤劳作,劳动和占用是二而一的事情;在第二阶段,理性变成了不断的积累和占有,劳动与占有的关系被割裂开来。(P234)因而,没有土地之人也就没有机会获得“理性”,于是成了非理性之人。资产者和劳动者阶级之间的经济不平等被进一步扩展为理智上的不平等;尽管洛克频繁使用“人”“理性”“权利”等普遍化的语词,麦克弗森认为,他没有意识到自己其实在用普遍性话语来论证阶级社会的正当性。
  洛克是否意识到了这些问题和矛盾?要给出答案,就必须回到麦克弗森的解释方法这一根本出发点上。有别于“外部批评”,我在此想从另一个方面对于麦克弗森的解读提出疑问:按照麦克弗森的说法,在洛克构想的自然状态中,货币的引入和由此引起的市场关系和雇佣劳动彻底改变了自然状态的性质和其中人与人的关系乃至人的特性。与此同时,他也认为,“权利差异”和“理性差异”是与之相伴的结果。但从他对“理性差异”的分析所产生的结论之一(劳动者阶级“没有机会”成为理性的人)来看,他的论述中有一个跳跃环节:按照麦克弗森的说法,劳动者阶级需要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是因为他们没有土地可供占有,但麦克弗森却没有证明,“土地被(资产者)占有殆尽”和将货币引入自然状态是同一个时刻———很可能,在逻辑上(如果不是在历史上的话)这两者发生于不同时刻。按照麦克弗森的论述,劳动者“没有机会”成为理性的人,是因为他们已经“没有机会”征用和占有土地,但如果可以假定货币的引入和土地被占有殆尽更可能是两个不同的时刻,还能不能说“占有性市场社会”必然会在自然状态中形成?在自己能够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人出卖自身劳动力既不是必须的,也不是可欲的。对此,麦克弗森似乎只能借助于他再三强调的洛克“无意识地”“认为理所当然”的外部历史情境:重商主义的资本积累诉求和17世纪英国社会对待劳动者的轻蔑态度,使得“引入货币———形成市场关系———阶级分化———政治权利分化”的逻辑显得不可避免。这里的吊诡在于,一方面麦克弗森屡次强调洛克的理论是非历史的(将市场关系和土地的私人所有制引入原始社会),另一方面他又必须借助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发展来推动洛克的自然状态不断演化为一个“占有性市场社会”的样式———甚至可以说,麦克弗森在某种程度上预设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历史的“规范性”。或许有人会辩护说:根据麦克弗森,一旦引入了货币,货币和土地都成为资本,资本积累于是就代替“自我保全”成了人的需要。但即便如此(或正因为如此),从中引申出“劳动力交换”仍然是一个逻辑跳跃:更合乎逻辑的推断是,人们可能会为了攫取土地而侵占他人的地产,由此演变成“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然而,这一可能性显然是洛克谴责的对象,而不是他提倡的结果;而且,在回应拉斯莱特的批评———他说,麦克弗森的理解完全忽视了洛克对于贪婪的抨击和谴责———时,麦克弗森特别提到:“不是勤勉的占有者,而是侵犯他的占有的人,才是贪婪的。而且只有在简单少数财产变成无限积累之后,理性勤勉的占有才需要保护。”(237)我认为,麦克弗森这里的逻辑跳跃背后其实是由两个相互矛盾的前提造成的:一方面,麦克弗森认为货币的引入意味着“资本积累”变成了人的核心欲望;另一方面,麦克弗森对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论证又建立在一般理解的“自我保全”的前提上。这两个彼此矛盾的前提并不源于麦克弗森所谓的洛克“无意识地”采用的两种社会模型———来自传统基督教社会的自然法观念下的社会模型和来自17世纪英国市场体系下的资产阶级理性人组成的社会模型———恰恰相反,它看上去更像是麦克弗森自己在解读过程中的摇摆不定:“自我保全”指的是保障自己的物质生活需要,还是资本积累?似乎麦克弗森自己也将“当代社会”的语境读入了洛克的政治理论中,但不在于他强加了“占有性个人主义”的观念,而在于他默认了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的社会现象哪怕在坏的意义上也带有某种“规范性”。似乎在麦克弗森那里,一旦货币被引入了洛克的自然状态,其中的人就变成了两类,一类追求资本积累,一类追求物质生活需求的满足。但麦克弗森用“土地被占有殆尽”这一经验性的解释,掩盖了他论述中的矛盾前提。   总起来说,麦克弗的解释进路和具体阐释确乎引出了很多值得讨论的问题:譬如,由于他的这本书并不旨在解释“占有性个人主义”的起源(认为霍布斯是其“思想根源”,是一种常见的对于此书的极大误解),或许就可以追问:考虑到霍布斯与之前的马基雅维里的相似性,是否可以在马基雅维里的思想和佛罗伦萨等意大利城市国家的市场发展之间建立起类似的分析模型?又如何思考洛克以后的政治理论家———如孟德斯鸠、卢梭、柏克等等———与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关系?面对这些文本,当今马克思主义者显然已经不能满足于“意识形态批判”,但更不应该的是,当触及早期现代和古代的政治和哲学经典文本时,出于对传统马克思主义分析范畴的警惕,突然改头换面地变成“非马克思主义者”;在这个意义上,接近马克思主义的麦克弗森的解释方式无疑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具有启发性。不唯如此,在当今中国的政治哲学研究趋势中,一方面是“言必称希腊”的“大传统”叙事和“古今之争”的问题导向,另一方面则是围绕诸如“公民为什么要服从政府”等问题展开的抽象的“正当性”讨论,政治哲学研究分化的讨论倾向使得论者面对经典文本反而越来越缺乏共同语言。在这个意义上,我当然不认为麦克弗森的这本书对于当前中国的政治哲学界的种种分歧和矛盾提供了“出路”;我只能说,麦克弗森对于这些经典文本的别具一格的解读,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不同的视野,帮助我们时刻提防任何形式的思想偏见。
  注释
  [1]C.B.Macpherson,犜犺犲犘狅犾犻狋犻犮犪犾犜犺犲狅狉狔狅犳犘狅狊狊犲狊狊犻狏犲犐狀犱犻狏犻犱狌犪犾犻狊犿:犎狅犫犫犲狊狋狅犔狅犮犽犲(OxfordUniversityPress:2011),5.以下出自该书的引文皆随文标注页码,不另作注。
  [2]引自DavidMorrice,“C.B.Macpherson’sCritiqueofLiberalDemocracyandCapitalism,”in犘狅犾犻狋犻犮犪犾犛狋狌犱犻犲狊,Vol.42,Issue4(Oxford,1994),646.
  [3]讨论此问题的相关研究有很多,例如可见AlexanderMacIntyre,犃犛犺狅狉狋犎犻狊狋狅狉狔狅犳犈狋犺犻犮狊(UniversityofNotreDame:1998);EricVoegelin,犜犺犲犖犲狑犛犮犻犲狀犮犲狅犳犘狅犾犻狋犻犮狊(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52);MichaelOakeshott,犎狅犫犫犲狊狅狀犆犻狏犻犾犃狊狊狅犮犻犪狋犻狅狀(LibertyFundInc.:2000)。
  [4]《政府论》下篇引文均根据叶启芳和瞿菊农的译文,见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5]比较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6]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35页注2。
  作者单位:纽约大学
  (责任编辑刘昕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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