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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金融领域产生的危机简称金融危机。金融危機的导火索可能会是任何国家、任意机构、市场与产品等。我国经济法的价值在于与全国经济的相对稳定性,金融资产的流动性非常强。本文主要对经济法价值的正义观,经济法价值的效率观念,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观进行阐述,系统性金融危机指的是导致整个经济体系的动荡与危机。
关键词:金融;经济;价值研究
1前言
金融危机的特征是人民关于经济未来有可能更加悲观的预判,如果整个地域内的货币价值出现了较大幅度的贬值,经济规模和总量会出现大幅度的缩减,经济量增长受到打击后,总会伴随着企业工厂大部分倒闭的现象,失业率将会提高,有时候更会伴随着国家政治层面的动荡或社会动荡。
2经济法价值的含义
经济法的含义是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它的价值在于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社会公正和实质正义。经济法将直接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的效益,为追求的目的和恪守不变的原则,这是经济法独有的唯一特性,以人的全面实现和人性的全面实现的发展做为最终价值目标。基本原则:经济法的使命就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运行过程之中,克服大部分市场配置社会的资源不足,协调各种经济之间比例关系,使其现状社会的经济实现更好的发展与良性运作。经济法如若要完成这一项使命,就必须要找准自身的价值取向与定位,所以为起点提出能够展现经济法价值观的基本原则,近而为经济法体系的构筑模型奠定夯实的基础。
经济法价值在于满足人们的需要,为解决实际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而产生,经济法的出现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基础,实现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的公平正义。
3经济法价值的效率观念
我国经济法把公正与效率作为其根本的价值取向,可是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期过程中,经济法主要的功能就是宏观克服外部性市场失灵现象及调控,以及受到社会资源的有稀缺性、限性的制约,经济法的价值体现必须是以兼顾公平、效率为主。
对效率与公平优先谁的问题,奥肯和罗尔斯、弗里德曼代表了几种不同的观念。罗尔斯主张的是公平优先。两个正义原则中,第一项原则是,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定要优于第二项原则,即是差异的原则。弗里德曼则主张效率优先。主张按产品来分配,以利用资源的有效性,反对国家利用手段来达到目的性的均等。他指出:生活本就是不公等的,社会能把平等—即结果性的均等—凌驾于自由之上,结果就会是即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奥肯则主张效率和公平。罗尔斯曾有一个清晰利落的答案:把优先权交给平等。弗里德曼有一个更加干脆的回答:“优先权交给效率。我给的回答极少是干脆的,况且,在这种意识的形态争论之中,正是我近期常遇到的麻烦。在这里,就像我在其他的地方一样,我妥协了。”奥肯曾经提出过一个的有名的“漏桶规则”,通过“漏桶”原则来进行这一收入调节所产生的制度,达到既要不能太多地损失效率,又要适当的平均。
4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观
经济法作为独立法的律部门不仅应当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并且还应当有自己的独立作用范围。经济法自己的作用首先在于弥补民法公平的观念之不足。公平原则就是民法的最高标准,既能体现民法的特征、任务与性质,也能反映民法根本的追求目的,是执法的准绳与行为人的守法基本指南、民事立法的宗旨。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公平原则就是活的民法灵魂。不仅仅如此,公平原则还是与一切具体的民法原则有所不同的,它既具有对所有市民社会普遍适用的效力,而且还贯穿于全部民法的执法、立法与守法过程的始终。在公平原则和其他民法原则的关系上,公平原则不仅是其他原则的高位原则,也会对其他民法的基本原则起到根本的指导作用,同时公平原则还可具体化到自由原则、自愿原则和平等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进而以这些原则作为其实现方式。
经济法是有它自己的公平性的,它所强调的是形式公平、个体公平与条件公平。这样的形式存在着它自身的独立性、合理性以及必要性,对于人性的解放、人民社会的进步、人格的尊重、普遍的社会观念的确认等许多方面都有着其他部门所难以比拟的重要性。然而,经济法自身为调整均衡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为自身的法律标准,从而经济法能成为私法所代表的民法。经济法的本质体现在它在社会的生活中的范围,只能够作为个人财产的维护法,经济法规定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市场主体本身追求市场最大利益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就是说民法只会在市场的合理角度来进行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只要是主体按照民法的规章制度流程来进行,从而获得自身应得的利益,其结果就会受到保护和认可,由此所有可能产生的结果例如社会不平等或者人类生存危机等等的问题,民法都是爱莫能助的。所最终追求的目标就是社会的平等性,对此列宁曾说过:“社会主义者说平等,一向是指社会的平等,指社会地位的平等,决不是指个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平等。”这样一来,民法的平等的价值理念和倡导的公平指的就是经济个体间的平等与公平,仅成为形式上的公平平等,并不能达到整体的利益上的平等与公平。它只能作为其个人的维权与本位法的根本维护法。
5结语
经济法与民法建立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基础上才能去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话,那只能会是削足适履的结果,是民法异化的结果。传统的民法既然不能担当起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重任的话,那么这一项任务只能作为社会法的经济法来承担这一结果。与之民法相比较,经济法更加强调的是实质公平、社会公平与结果公平,希望的是社会稳定的发展,追求的是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所在。社会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间的简单相加,而是能够让全体社会人员受益的整体利益。
参考文献:
[1]胡元聪,唐灿.论包容性增长理念下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金融法保障[J].经济法论坛,2013(1):357-367.
[2]魏敬淼.论税法本科教学中的主体性教学观[J].中国大学教学,2012(11):49-51.
[3]王圣.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J].商,2012(15):149-150.
作者简介:
平洋(1980.06—),女,辽宁北票人,研究方向:法律。
关键词:金融;经济;价值研究
1前言
金融危机的特征是人民关于经济未来有可能更加悲观的预判,如果整个地域内的货币价值出现了较大幅度的贬值,经济规模和总量会出现大幅度的缩减,经济量增长受到打击后,总会伴随着企业工厂大部分倒闭的现象,失业率将会提高,有时候更会伴随着国家政治层面的动荡或社会动荡。
2经济法价值的含义
经济法的含义是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它的价值在于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社会公正和实质正义。经济法将直接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的效益,为追求的目的和恪守不变的原则,这是经济法独有的唯一特性,以人的全面实现和人性的全面实现的发展做为最终价值目标。基本原则:经济法的使命就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运行过程之中,克服大部分市场配置社会的资源不足,协调各种经济之间比例关系,使其现状社会的经济实现更好的发展与良性运作。经济法如若要完成这一项使命,就必须要找准自身的价值取向与定位,所以为起点提出能够展现经济法价值观的基本原则,近而为经济法体系的构筑模型奠定夯实的基础。
经济法价值在于满足人们的需要,为解决实际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而产生,经济法的出现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基础,实现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的公平正义。
3经济法价值的效率观念
我国经济法把公正与效率作为其根本的价值取向,可是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期过程中,经济法主要的功能就是宏观克服外部性市场失灵现象及调控,以及受到社会资源的有稀缺性、限性的制约,经济法的价值体现必须是以兼顾公平、效率为主。
对效率与公平优先谁的问题,奥肯和罗尔斯、弗里德曼代表了几种不同的观念。罗尔斯主张的是公平优先。两个正义原则中,第一项原则是,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定要优于第二项原则,即是差异的原则。弗里德曼则主张效率优先。主张按产品来分配,以利用资源的有效性,反对国家利用手段来达到目的性的均等。他指出:生活本就是不公等的,社会能把平等—即结果性的均等—凌驾于自由之上,结果就会是即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奥肯则主张效率和公平。罗尔斯曾有一个清晰利落的答案:把优先权交给平等。弗里德曼有一个更加干脆的回答:“优先权交给效率。我给的回答极少是干脆的,况且,在这种意识的形态争论之中,正是我近期常遇到的麻烦。在这里,就像我在其他的地方一样,我妥协了。”奥肯曾经提出过一个的有名的“漏桶规则”,通过“漏桶”原则来进行这一收入调节所产生的制度,达到既要不能太多地损失效率,又要适当的平均。
4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观
经济法作为独立法的律部门不仅应当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并且还应当有自己的独立作用范围。经济法自己的作用首先在于弥补民法公平的观念之不足。公平原则就是民法的最高标准,既能体现民法的特征、任务与性质,也能反映民法根本的追求目的,是执法的准绳与行为人的守法基本指南、民事立法的宗旨。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公平原则就是活的民法灵魂。不仅仅如此,公平原则还是与一切具体的民法原则有所不同的,它既具有对所有市民社会普遍适用的效力,而且还贯穿于全部民法的执法、立法与守法过程的始终。在公平原则和其他民法原则的关系上,公平原则不仅是其他原则的高位原则,也会对其他民法的基本原则起到根本的指导作用,同时公平原则还可具体化到自由原则、自愿原则和平等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进而以这些原则作为其实现方式。
经济法是有它自己的公平性的,它所强调的是形式公平、个体公平与条件公平。这样的形式存在着它自身的独立性、合理性以及必要性,对于人性的解放、人民社会的进步、人格的尊重、普遍的社会观念的确认等许多方面都有着其他部门所难以比拟的重要性。然而,经济法自身为调整均衡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为自身的法律标准,从而经济法能成为私法所代表的民法。经济法的本质体现在它在社会的生活中的范围,只能够作为个人财产的维护法,经济法规定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市场主体本身追求市场最大利益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就是说民法只会在市场的合理角度来进行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只要是主体按照民法的规章制度流程来进行,从而获得自身应得的利益,其结果就会受到保护和认可,由此所有可能产生的结果例如社会不平等或者人类生存危机等等的问题,民法都是爱莫能助的。所最终追求的目标就是社会的平等性,对此列宁曾说过:“社会主义者说平等,一向是指社会的平等,指社会地位的平等,决不是指个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平等。”这样一来,民法的平等的价值理念和倡导的公平指的就是经济个体间的平等与公平,仅成为形式上的公平平等,并不能达到整体的利益上的平等与公平。它只能作为其个人的维权与本位法的根本维护法。
5结语
经济法与民法建立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基础上才能去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话,那只能会是削足适履的结果,是民法异化的结果。传统的民法既然不能担当起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重任的话,那么这一项任务只能作为社会法的经济法来承担这一结果。与之民法相比较,经济法更加强调的是实质公平、社会公平与结果公平,希望的是社会稳定的发展,追求的是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所在。社会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间的简单相加,而是能够让全体社会人员受益的整体利益。
参考文献:
[1]胡元聪,唐灿.论包容性增长理念下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金融法保障[J].经济法论坛,2013(1):357-367.
[2]魏敬淼.论税法本科教学中的主体性教学观[J].中国大学教学,2012(11):49-51.
[3]王圣.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J].商,2012(15):149-150.
作者简介:
平洋(1980.06—),女,辽宁北票人,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