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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使得公司董事在管理公司的时候免除一些后顾之忧,让公司董事可以最大的发挥其经营管理公司的才能,董事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保障公司董事的保险制度应运而生。本文首先介绍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接着重点分析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民商法存在的冲突与可以协调的地方。最后在董事责任免除制度与董事责任保险两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民商法;民事责任
一、引言
董事责任保险的含义是公司董事或者高级职员因为政策错误或者其他行为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财产损失而对公司和公司股东承担民事赔偿的一种保险。董事责任保险起源与英国伦敦地区,后在美国的纽约、华盛顿等地区大力推广。实行董事责任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
当董事发生领导错误时,导致公司出现财务坏账的风险,实行董事责任险可以减少股东实行民事赔偿制度时给董事造成的巨大压力,从而为社会提供一批优秀的董事及其公司高级骨干做出基础保障。但是由于我国实行董事责任保险时间还不长,我国对董事责任险还处于一个陌生的状态。由于民商法与董事责任保险有着密切的联系,如何在保证股东的最大权益的同时,也切身的保障股东的利益,在实行民商法的同时,也有效的执行董事责任险,是目前迫切我国企业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董事责任保险与民商法的冲突与协调
1、董事责任保险与民商法抵制违法犯罪功能的冲突
经营公司是一种充满未知充满风险的活动。在商业竞争中,市场瞬息万变,如果由于国家的某一项政策的改变或者董事的任何一项错误绝对都将可能导致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巨大的风险,导致公司出现面临巨大的损失。如果此时董事严格执行其在公司的各项义务,履行其职责。则公司董事在面临此类事故的时候需要承担责任的风险将会降低。但是在面临人事诉讼的时候,也不可能取得完全的胜利,最后还是得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董事在决断的时候都有一定的不确定,都有可能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因此都会被追究其在决断的时候引起的损失,因此董事在管理公司的时候,大都谨小慎微,保持保守,不敢太冒进。然而市场风云变幻,这都将导致公司错失良机,失去机会。而如果通过董事责任保险法对董事在领导公司,经营公司时出现错误导致出现的一些损失进行弥补,将可以减小董事的顾虑,使得董事更加大胆的执行其的政策方针,敏捷把握市场的气息,在商场有游刃有余,这对公司将来的发展都是极其有利的。除此之外由于董事个人的财产都是有限的,面对公司提出的巨额赔偿往往是心有余力而不足,而通过董事责任保险法,则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公司的损失,减小董事赔偿的压力。
在我国民法中设置赔偿责任制度主要是为了减少有些公司董事的不法行为,遏制公司董事的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另外一方面也可以对董事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补救,减少这方面的损失。
2、董事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的协调
在认清董事责任保险和民事责任制度之前,我们应该认识到董事责任险和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作用,在应用这两个保险制度的时候,应该将这两种制度很好的有机的结合起来,才可以既能有效的发挥董事责任保险保障董事权益功能的同时,又能有效的规范董事的权益,不破坏民事责任中的有关条例。为了达到这种有效的协调,最为重要的是有效的规范好董事的行为,目前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第一,如果公司董事是故意违反法律,导致公司的财产受到损失的行为,则国家应该通过严格的民事责任制度对董事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第二,如果是无意或者失误导致的公司损失的违法行为,则考虑到董事为无意识的犯错误,则这些损失可以由董事责任保险进行部分承担。第三、对于那些由于董事过失但是不属于违法的行为,则这些行为导致的公司财产损失则是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重点赔偿范围。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董事责任保险是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补充部分。当然为了确保民事赔偿的有效执行,不被董事责任保险过分削弱,除了通过修改国家保险发以及公司的相关法律,限制董事责任保险对公司董事的部分权益外,还应该对公司董事的行为做出重要的限制。
三、禁止利益相反交易与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负担问题
我国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明确规定,经公司的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才可以为公司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但是对于该份保险到底是由公司出还是有董事个人承担,则众说纷纭,各执一词。有些人人为董事责任保险法的受益人为公司的董事,没有任何理由然公司来承担此部费用,但有些人认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如果所有的费用都由公司董事来承担,那么设立这份保险则对公司董事没有任何保障作用,在权衡两者利弊的情况下,一部分人为大部门费用由公司承担,少部分费用由董事承担,以保障董事的权益。
四、董事责任免除制度与董事责任保险两者之间的关系
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认为,公司为公司的董事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并承担这部分的费用,则董事责任保险的受益人又为公司董事,从本质上来说这个与废除了公司对与董事如果损害了公司的权益则要求其赔偿的行为结果是相违背的。在我国的民商法中规定,当公司的董事做出了损害公司财产的时候,如果其责任要求被免除则应该通过全股东大会上所有股东的统一,即使其行为是为了保障公司在某一时间段的利益,其责任的免除也需要经过70%以上的股东通过,才可以免除董事的赔偿责任。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董事责任免除制度与董事责任保险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冲突。
五、总结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第一份董事会责任保险合同也在我国开始被使用,现在越来越多的董事在管理公司的时候就会要求公司为其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但是对于那些已经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的董事而言,应当清楚的认识到董事责任保险并不是一副万能的药,董事保险只能在某些情况下免除其责任,董事为了减少其损失,应该在平时管理过程中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国家的法律。
【参考文献】
[1]]蔡元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的冲突与协调[J].法学,2003(04):79-83.
[2]王立东.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中国的法律困境及其解决[D].吉林大学,2010.
[3]魏振兴.公司董事民事责任研究[D].武汉大学,2004.
[4]李炳梅.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烟台大学,2008.
[5]黄华均,刘玉屏.商法上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问题研究[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1):33-35.
【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民商法;民事责任
一、引言
董事责任保险的含义是公司董事或者高级职员因为政策错误或者其他行为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财产损失而对公司和公司股东承担民事赔偿的一种保险。董事责任保险起源与英国伦敦地区,后在美国的纽约、华盛顿等地区大力推广。实行董事责任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
当董事发生领导错误时,导致公司出现财务坏账的风险,实行董事责任险可以减少股东实行民事赔偿制度时给董事造成的巨大压力,从而为社会提供一批优秀的董事及其公司高级骨干做出基础保障。但是由于我国实行董事责任保险时间还不长,我国对董事责任险还处于一个陌生的状态。由于民商法与董事责任保险有着密切的联系,如何在保证股东的最大权益的同时,也切身的保障股东的利益,在实行民商法的同时,也有效的执行董事责任险,是目前迫切我国企业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董事责任保险与民商法的冲突与协调
1、董事责任保险与民商法抵制违法犯罪功能的冲突
经营公司是一种充满未知充满风险的活动。在商业竞争中,市场瞬息万变,如果由于国家的某一项政策的改变或者董事的任何一项错误绝对都将可能导致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巨大的风险,导致公司出现面临巨大的损失。如果此时董事严格执行其在公司的各项义务,履行其职责。则公司董事在面临此类事故的时候需要承担责任的风险将会降低。但是在面临人事诉讼的时候,也不可能取得完全的胜利,最后还是得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董事在决断的时候都有一定的不确定,都有可能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因此都会被追究其在决断的时候引起的损失,因此董事在管理公司的时候,大都谨小慎微,保持保守,不敢太冒进。然而市场风云变幻,这都将导致公司错失良机,失去机会。而如果通过董事责任保险法对董事在领导公司,经营公司时出现错误导致出现的一些损失进行弥补,将可以减小董事的顾虑,使得董事更加大胆的执行其的政策方针,敏捷把握市场的气息,在商场有游刃有余,这对公司将来的发展都是极其有利的。除此之外由于董事个人的财产都是有限的,面对公司提出的巨额赔偿往往是心有余力而不足,而通过董事责任保险法,则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公司的损失,减小董事赔偿的压力。
在我国民法中设置赔偿责任制度主要是为了减少有些公司董事的不法行为,遏制公司董事的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另外一方面也可以对董事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补救,减少这方面的损失。
2、董事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的协调
在认清董事责任保险和民事责任制度之前,我们应该认识到董事责任险和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作用,在应用这两个保险制度的时候,应该将这两种制度很好的有机的结合起来,才可以既能有效的发挥董事责任保险保障董事权益功能的同时,又能有效的规范董事的权益,不破坏民事责任中的有关条例。为了达到这种有效的协调,最为重要的是有效的规范好董事的行为,目前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第一,如果公司董事是故意违反法律,导致公司的财产受到损失的行为,则国家应该通过严格的民事责任制度对董事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第二,如果是无意或者失误导致的公司损失的违法行为,则考虑到董事为无意识的犯错误,则这些损失可以由董事责任保险进行部分承担。第三、对于那些由于董事过失但是不属于违法的行为,则这些行为导致的公司财产损失则是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重点赔偿范围。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董事责任保险是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补充部分。当然为了确保民事赔偿的有效执行,不被董事责任保险过分削弱,除了通过修改国家保险发以及公司的相关法律,限制董事责任保险对公司董事的部分权益外,还应该对公司董事的行为做出重要的限制。
三、禁止利益相反交易与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负担问题
我国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明确规定,经公司的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才可以为公司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但是对于该份保险到底是由公司出还是有董事个人承担,则众说纷纭,各执一词。有些人人为董事责任保险法的受益人为公司的董事,没有任何理由然公司来承担此部费用,但有些人认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如果所有的费用都由公司董事来承担,那么设立这份保险则对公司董事没有任何保障作用,在权衡两者利弊的情况下,一部分人为大部门费用由公司承担,少部分费用由董事承担,以保障董事的权益。
四、董事责任免除制度与董事责任保险两者之间的关系
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认为,公司为公司的董事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并承担这部分的费用,则董事责任保险的受益人又为公司董事,从本质上来说这个与废除了公司对与董事如果损害了公司的权益则要求其赔偿的行为结果是相违背的。在我国的民商法中规定,当公司的董事做出了损害公司财产的时候,如果其责任要求被免除则应该通过全股东大会上所有股东的统一,即使其行为是为了保障公司在某一时间段的利益,其责任的免除也需要经过70%以上的股东通过,才可以免除董事的赔偿责任。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董事责任免除制度与董事责任保险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冲突。
五、总结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第一份董事会责任保险合同也在我国开始被使用,现在越来越多的董事在管理公司的时候就会要求公司为其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但是对于那些已经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的董事而言,应当清楚的认识到董事责任保险并不是一副万能的药,董事保险只能在某些情况下免除其责任,董事为了减少其损失,应该在平时管理过程中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国家的法律。
【参考文献】
[1]]蔡元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的冲突与协调[J].法学,2003(04):79-83.
[2]王立东.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中国的法律困境及其解决[D].吉林大学,2010.
[3]魏振兴.公司董事民事责任研究[D].武汉大学,2004.
[4]李炳梅.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烟台大学,2008.
[5]黄华均,刘玉屏.商法上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问题研究[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1):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