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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人从最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争议问题入手,结合自己的综合分析,对个人所得税法近几年的修定变化情况提出建议,希望我国个税法能起到真正的调节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免征额;收入人群
进入2011年,我们在很多新闻媒体上都得知了《个人所得税法》又要有新的变化,很多人加入了这场变化讨论之中,有正面肯定的不少,但也有炮轰弊端的声音,回问自己,从事个税教学几年,对这个法律条规也有所了解,是赞成正面的修改还是否定个税的功绩,自己也一时无法回答,在这里仅作一些变化情况的探讨,以供众多分析人士所用。
一、《个人所得税法》在过去的经济发展形势中确实发挥了增加财政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在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得以全面制定并全国推行之际,确实有很多专家学者欢呼雀跃,认为这样一种与普通百姓息息相关的大众法律必将发挥重大作用,对我国税制体制有较为重要的完善作用。90年代改革开放不久中国经济正处于蓬勃发展的年代,个人收入不是很高,物价水平也很低,大多数人都在国有大型企业工作,工资收入成为了主要的收入来源。我们看到的工资、薪金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和最初的800元免征额很符合当时的收入水平,而对于其他收入构成比如说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稿酬、股息红利等其他10项收入内容的税率和征税内容却简单无比,这从当时制定的环境来看,也算是够全面了。时间过去了10年,个人所得税从1994年全国收入100多亿元到2005年的2000多亿元,增长可谓迅猛。但是这里面工资薪金的个税部分占到了50%以上,这与这10年间人民生活收入水品的提高,在企业收入大幅度提高是紧密联系的。
2006年首次修改免征额800元到1600元,再到后来的2000元,进而到今年的3000年,我们看到的是随着收入的提高,国家对中低收入人群的保护,让个税发挥对高收入人群收入的调节作用,体现社会的公平,对与这一点笔者深信不疑,相信国家始终是在积极地改善人民生活条件,体现社会主义国家优越所在。
二、个税变化面临着无可回避的问题——高收入人群仍然是个税的受益者
个人免征额的提高主要体现在工资薪金的变化上,多年的个税征纳工作者都知道,工资薪金个税收入成为我国个税收入最稳定、最主要的来源。多年的改革开放使得很多人、很多家庭走上了独立经营致富的道路,他们的年收入早就远远超过了国家公布的平均工资水品。对于这部分富有家庭的征税一直是比较困难的事情,这个方法至今还没有较好的方案的提出,虽然有年收入12万元自行申报纳税的规定,但是去履行这个义务的纳税人却寥寥无几,这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无法起到约束力。另一方面,对劳务报酬收入也是存在很多难以征税的地方,比如用物质、隐形权利、股票期权等形式代替货币收入,代扣代缴个税便无法实施,这部分收入往往是部分富有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虽然工资收入不高,但这部分巨额来源足以让他们迈入中产阶级的行列之中,所以针对这样的个人收入,我们的个税法也是不是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货币形式转移到其他形式的量化上呢?
三、个税对工资薪金的调节范围不应仅仅着眼于免征额上
近年来每隔几年都有呼声要提高个税免征额上,从800到1600、2000、3000,甚至还有人提出直接提高到5000元,工资薪金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也面临着调整,七级也好五级也好,这些都是着眼于货币收入上,对于很多国有企业和垄断企业货币工资之外的福利待遇而言确实无一涉及。我们都深知,个人收入的货币收入部分其实在很多垄断企业中占很少部分,因为有工资核定制定约束,而且很多企业就将免征额设定为每月工资,而对于过节福利费、各项补助补贴却大大超出工资总额,这部分收入却游离于个税征缴范围之外。另外,随着现在通货膨胀的加剧,工资薪金的购买力在无形中打了折扣,很多单位就将工资收入的一部分转变为实物形式,当然这是不符合相关工资发放的规定,但暗地里操作的企业还不少,这种情况也是需要考虑进入工资薪金个税调节的范围之内的。
四、个税法的进一步完善需要尽快制定一个较长远的思路,并坚定不移的执行下去
我国的税法体系可以说是较为特殊,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两部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其他的如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都是以暂行条例的存在形式。这说明除了个税法外,其他的税种法律还在不断地调整完善中,还不足以上升为一个法律的形式,可是笔者却认为,个人所得税法无论从近期的变动还是不完善的地方都表明个税法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有些勉强,当然稳定个税法律法规的初衷无可厚非,要想完成这样一个法律理念,就应该在近期制定出一个较长期的思路,其覆盖面和完善度都要要有较高的水平,而不是当前总是修修改改和调整。另外对于不依法申报纳税的个人、家庭和企事业单位也需要有较严格的监管措施,建立起信用体系,综合提高国民纳税素质。
其实对于设计较完善的个税核定思路,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个税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国际接轨,国民收入在很多方面都跳出了传统经济的依靠,而市场化较高的国民收入与我国的实际构成情况应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有了可以借鉴的蓝本,再加以研究我国的具体情况,并提出前瞻性思路,一定会改变当前仅仅是修修补补的格局。
最后说明的是希望通过以上各点分析,以抛砖引玉之意试图提供当前对个税变动讨论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免征额;收入人群
进入2011年,我们在很多新闻媒体上都得知了《个人所得税法》又要有新的变化,很多人加入了这场变化讨论之中,有正面肯定的不少,但也有炮轰弊端的声音,回问自己,从事个税教学几年,对这个法律条规也有所了解,是赞成正面的修改还是否定个税的功绩,自己也一时无法回答,在这里仅作一些变化情况的探讨,以供众多分析人士所用。
一、《个人所得税法》在过去的经济发展形势中确实发挥了增加财政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在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得以全面制定并全国推行之际,确实有很多专家学者欢呼雀跃,认为这样一种与普通百姓息息相关的大众法律必将发挥重大作用,对我国税制体制有较为重要的完善作用。90年代改革开放不久中国经济正处于蓬勃发展的年代,个人收入不是很高,物价水平也很低,大多数人都在国有大型企业工作,工资收入成为了主要的收入来源。我们看到的工资、薪金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和最初的800元免征额很符合当时的收入水平,而对于其他收入构成比如说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稿酬、股息红利等其他10项收入内容的税率和征税内容却简单无比,这从当时制定的环境来看,也算是够全面了。时间过去了10年,个人所得税从1994年全国收入100多亿元到2005年的2000多亿元,增长可谓迅猛。但是这里面工资薪金的个税部分占到了50%以上,这与这10年间人民生活收入水品的提高,在企业收入大幅度提高是紧密联系的。
2006年首次修改免征额800元到1600元,再到后来的2000元,进而到今年的3000年,我们看到的是随着收入的提高,国家对中低收入人群的保护,让个税发挥对高收入人群收入的调节作用,体现社会的公平,对与这一点笔者深信不疑,相信国家始终是在积极地改善人民生活条件,体现社会主义国家优越所在。
二、个税变化面临着无可回避的问题——高收入人群仍然是个税的受益者
个人免征额的提高主要体现在工资薪金的变化上,多年的个税征纳工作者都知道,工资薪金个税收入成为我国个税收入最稳定、最主要的来源。多年的改革开放使得很多人、很多家庭走上了独立经营致富的道路,他们的年收入早就远远超过了国家公布的平均工资水品。对于这部分富有家庭的征税一直是比较困难的事情,这个方法至今还没有较好的方案的提出,虽然有年收入12万元自行申报纳税的规定,但是去履行这个义务的纳税人却寥寥无几,这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无法起到约束力。另一方面,对劳务报酬收入也是存在很多难以征税的地方,比如用物质、隐形权利、股票期权等形式代替货币收入,代扣代缴个税便无法实施,这部分收入往往是部分富有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虽然工资收入不高,但这部分巨额来源足以让他们迈入中产阶级的行列之中,所以针对这样的个人收入,我们的个税法也是不是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货币形式转移到其他形式的量化上呢?
三、个税对工资薪金的调节范围不应仅仅着眼于免征额上
近年来每隔几年都有呼声要提高个税免征额上,从800到1600、2000、3000,甚至还有人提出直接提高到5000元,工资薪金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也面临着调整,七级也好五级也好,这些都是着眼于货币收入上,对于很多国有企业和垄断企业货币工资之外的福利待遇而言确实无一涉及。我们都深知,个人收入的货币收入部分其实在很多垄断企业中占很少部分,因为有工资核定制定约束,而且很多企业就将免征额设定为每月工资,而对于过节福利费、各项补助补贴却大大超出工资总额,这部分收入却游离于个税征缴范围之外。另外,随着现在通货膨胀的加剧,工资薪金的购买力在无形中打了折扣,很多单位就将工资收入的一部分转变为实物形式,当然这是不符合相关工资发放的规定,但暗地里操作的企业还不少,这种情况也是需要考虑进入工资薪金个税调节的范围之内的。
四、个税法的进一步完善需要尽快制定一个较长远的思路,并坚定不移的执行下去
我国的税法体系可以说是较为特殊,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两部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其他的如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都是以暂行条例的存在形式。这说明除了个税法外,其他的税种法律还在不断地调整完善中,还不足以上升为一个法律的形式,可是笔者却认为,个人所得税法无论从近期的变动还是不完善的地方都表明个税法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有些勉强,当然稳定个税法律法规的初衷无可厚非,要想完成这样一个法律理念,就应该在近期制定出一个较长期的思路,其覆盖面和完善度都要要有较高的水平,而不是当前总是修修改改和调整。另外对于不依法申报纳税的个人、家庭和企事业单位也需要有较严格的监管措施,建立起信用体系,综合提高国民纳税素质。
其实对于设计较完善的个税核定思路,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个税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国际接轨,国民收入在很多方面都跳出了传统经济的依靠,而市场化较高的国民收入与我国的实际构成情况应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有了可以借鉴的蓝本,再加以研究我国的具体情况,并提出前瞻性思路,一定会改变当前仅仅是修修补补的格局。
最后说明的是希望通过以上各点分析,以抛砖引玉之意试图提供当前对个税变动讨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