侗族传统自治方式的传承及其政治生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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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代侗族村寨的自治方式是对侗族传统自治方式的传承。它对侗族村寨的治理发挥着利益表达、秩序维护、规范与制约等功能。然而,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和有效运行必有其特殊的政治生态,当代侗族自治方式也同样如此,乡村政治制度容纳空间为它的产生提供了制度空间;民族政治文化与侗族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为其有效的运行奠定了基础。
  关 键 词: 侗族;自治方式;传承;政治生态
  纵观已有侗族的研究,多侧重于从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等角度探讨侗族文化或从法学视角研究侗族的习惯法,专门从政治学角度探讨侗族的政治生活,则相对沉寂。尤其是从政治学角度对侗族传统自治方式的研究更为鲜见。历史上,侗族没有建立过自己独立的民族政权。侗族人民是依靠传统自治方式①实现了对侗族社会的有效控制,推进了侗族社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后,侗族传统自治方式及其所建立起来的社会控制体系,由于国家政权体系的延伸和建立而消失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偏远的侗族村寨在享受改革带来的成果的同时也面临了一些新的问题。如赌博、偷盗等恶习的出现,使侗族村寨和谐气氛遭到了破坏。于是,在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内,传承了侗族传统自治方式精髓的新的自治组织出现了,并与国家基层政权有效整合,在维护侗族村寨社会秩序、调节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关注传统侗族自治方式的传承及其载体,分析其得以传承的政治生态极具研究意义。
  一、侗族传统自治方式的传承及其存续形式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国家基层政权的建立,侗族传统自治方式已退出了历史舞台。侗族传统自治方式所具有的功能也被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所取代。因此,我们这里所讲的传承是指对一种文化的传承,是对侗族传统自治方式的精髓的传承,在传承传统自治方式的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创新和发展。
  (一)组织结构的传承及其存续形式
  新中国成立以前,除了历代中央所设立的各种地方权力机关外,侗族村寨依靠“兜”、“村寨”、“款”等内生型的基层自治组织实现自我管理与社会控制。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传承侗族传承自治方式的组织结构基础上其存续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寨老会
  寨老会是侗族传统自治方式中村寨组织的变体。寨老会的成员由各房族推选德高望重的老人组成,其成员最终经乡(镇)政府同意后确定。寨老会的成员最初实行终身制,后来根据需要发展为每隔三至五年进行一次换选。如贵州省黎平县永从乡九龙村的寨老会成立于1982年,从九个生产组各推选一名寨老组成九人寨老会,设主任、副主任、副主任兼出纳会计。寨老会的职能主要包括处理纠纷,尤其以家庭纠纷为主;选定重大节庆的日子并主持欢度节庆的各种工作;维护村寨之间及其所在地区的社会秩序等。寨老会职能的运行是以与村民委员会的配合为前提的。寨老会的工作不计报酬,也没有任何特权,其成员平时都各自参加正常的生产劳动,只是有特定事务需要解决的时候才聚集起来共同商定处理。
  2.村民小组管理委员会
  村民小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组管委”)首创于贵州省凯里市龙场镇石龙寨,是侗族传统自治方式中款首制的变体,其作用范围比起款首制来说要小得多。组管委其成员由各村民小组或是各自然村寨通过直接选举产生。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委员5至6名。组管委下设农业生产、卫生管理、计划生育服务、旅游发展、科技文化等小组。组管委的主要工作有: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商议重大事务,贯彻落实各项任务、政策;定期举行小组工作汇报会;组织应对突发事件处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定期公布村民关心的各项事务情况,搞好组务公开;组织村民制定发展规划等。
  在一定程度上来看,组管委较之寨老会,带有一定行政性质。或者可以说组管委是村民自治委员会的下一级自治组织。从形式上看,组管委有固定的办事地点。有的将办公地点设在村委会;有的设在组管委的某一成员家中;有的还专门集资修建独立的组管委办公楼。如贵州省榕江县乐里镇三联村的组管委,组织村民筹款修建组管委的办公楼一栋。从内容上看,组管委商议决定的重大事宜,都会以正式行为的方式告知群众并向村委会或乡(镇)报告,落款为“某某村民小组管理委员会字样”。因此,组管委的行政组织性质较为明显。
  (二)传统规约的传承及其存续形式
  村规民约是侗族社会传统规约的变体。当代侗族村寨中的村规民约与传统规约有着许多相似之处。侗族传统自治方式中,房族有家族规约;“村寨”有寨规;“款”有款约。都是为了维护村寨的和谐稳定,通过民主协商的形式制定出来。具有强制性、自治性、地方性、民间性和民主性的特点。[1]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一般由群众大会共同讨论拟定条款,再经寨老会、组管委、村委会等组织就其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商定,在征得当地群众同意的基础上最终确定。其内容涵盖生产生活、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内容,通过写在纸上或木板上,刻在石碑上,或是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宣读讲解等多种形式,务必使每一位村民都能知晓规约的内容。与传统规约一样,村规民约也有奖有惩、有禁有责,为侗族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黎平巖洞镇,随着各种政策的开放,非法盗伐责任林和集体林的现象较为严重,当地公安部门多次调查处理,也未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最后,当地政府发挥寨老会的作用,召开群众大会,制定并认真执行乡规民约,使盗伐林木之风得到了有效地遏制。当地在开展经验交流时说:“顺水挖沟,因势利导;制定规约,利用寨老;小案不让出村,大案及时报告;各保一方平安,敞开大门睡觉。”[2]
  二、当代侗族自治方式的功能
  功能是对事务属性的一种表征和描述,是由事务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功用及能力。贝塔朗菲认为,对系统的描述有内部描述和外部描述两种主要方式,内部描述本质上是“结构”的,是以他们的相互依赖来描写系统的行为。外部描述是“功能”的,是以系统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来描写系统的行为[3]。当代侗族自治方式的功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1.利益表达功能
  利益表达是政治学的基本概念,是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这样定义利益表达:“当某个集团或个人提出一项政治要求时,政治过程就开始了。这种提出要求的过程称为利益表达。”[4]侗族村寨中有个人、家庭、家族、村寨等利益主体。据调查,这些利益主体在表达利益需求时,通常都会首选向寨老会或组管委反映。一是由于这些组织成员都比较熟悉,方便说话;二是他们居住得比较近,便于沟通和表达。在一般情况下,通过寨老会、组管委等组织反映的问题、表达的利益需求都能得到较为满意的答复。有了这些组织形式,侗族民间的利益表达得以畅通。
  2.秩序维护功能
  建立和维护特定的秩序是侗族自治方式产生的根本目的。从侗族村寨公共生活的视域来看。当代侗族自治方式在协调利益关系,化解利益矛盾,进而维护侗族地区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少数民族自治方式的寨老会、组管委,他们所构建起来的权力及其权威是一种体制外的、非正式的权力和权威。不仅在家庭秩序、家族秩序的维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也起着直接或者间接的作用。以贵州省榕江县乐里镇三联村为例,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返乡,一些不良的社会习俗也随之带了回来。赌博成风,偷盗、打架等案件时有发生。由于村委会事务繁多又离得比较远,多次反映均没有得到解决。三联村村民小组的组管委成立后,使上述问题迅速得以解决。
  3.规范与制约功能
  人的行为是在各种情况下所展开的各种活动。政治行为是人类社会行为的一种,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后果性。它是指一定的政治主体在一定的政治环境作用下,在特定的利益基础上,为了特定的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而展开的各种活动[5]。
  侗族村寨的自治方式与村民通过协商所订立起来的村民规约,构成侗族传统社会生产、生活和各种社会关系的总体规范系统,以此作为约束、规范社会个体行为的准则。一方面,依靠村民规约在侗族村寨的“权威”和影响力,借助于村寨社会的公共舆论、侗民的习惯心理谴责来对侗族村寨实施有力的控制;另一方面,借助于侗族传统自治方式的传承,在侗族村寨形成了一种制约性较强的伦理道德文化,依靠侗族村民的习惯心理谴责和评价完成其规范与制约功能。
  三、侗族传统自治方式传承的政治生态
  “政治生态”是将政治现象放置在特定的关系网中进行分析的一种研究方法。从特定的生态环境中去考察政治现象的产生及其运行规律。当代侗族自治方式对传统侗族自治方式的传承也有其独特的政治生态。
  1.乡村政治存在一定的制度容纳空间
  著名学者哈耶克曾说过,一个“自生自发的秩序”是人的行动,而非设计的结果。当代侗族自治方式也正如此。它是侗族村寨自发形成的一种规则体系,是社会发展的自然产物。因此,侗族自治方式的存在必然有其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也包含了乡村政治所能提供的制度容纳空间。
  侗族人民习惯依山傍水而居。在自然条件的限制下,侗族村寨通常小而分散。2006年前后,侗族地区也先后开始实行“撤小村并大村”,合并后,小的行政村由五六个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组成,多的行政村则由数十个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组成。村寨与村寨之间距离长短不一,有的较为偏远的自然村寨到行政村所在地有几十公里。按照现有的国家行政建制,行政组织止于乡镇。根据各种调查显示,受到现行乡村关系格局的影响,村民自治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也承担了各种繁重的行政事务,加之村委会人手较少,在处理各种繁杂的村级事务之余,根本无暇顾及自然寨或村民小组的事宜。近年来,国家对西部地区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各级扶持项目也不断增加,但部分项目分到小组后,仅靠组长一人往往无力组织实施。因此,许多原本很好的项目要么效果不佳,要么名存实亡,村寨错失经济发展的良好时机,寨容寨貌也难以改观。组管委、寨老会等自治组织恰好填补了村组之间的管理真空,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实现了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
  2.民族政治文化的潜在需求
  任何一项制度的运行和功能的发挥,除了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经济环境外,更需要有一种赋予这一制度生命力的心理基础。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范畴,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农村治理的重要途径被确立下来,充分实现了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的有效融合。侗族地区也同样如此,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和其功能的发挥也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民族政治文化。
  政治文化的概念是美国当代政治学家阿尔蒙德于1956年首次提出的,他认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根据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将民族政治文化界定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特定民族共同体及其成员对政治生活的取向,包括政治情感、态度和主观意识。侗族传统自治方式在侗族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运行方式也逐渐转化为侗族人民的一种生活方式,进而形成一种心理定势。因此,侗族人民依然对传统的自治方式有着深刻的心理认同。而这种心理认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侗族人民的现代心理基础的同时,还会进一步影响人们的政治行为,构成人们基本的政治行为方式。正如阿尔蒙德所说的那样,“人们過去的经历中形成的态度类型对未来的政治行为有着重要的强制作用。”[6]这就为侗族传统自治方式的传承提供了文化资源和心理基础。尽管自治制度建立起来了,但村民遇到问题时依然潜意识里要借助于寨老来解决。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传统的心理认同对侗族人民的现代心理构成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并不能构成阻碍。反之,在现代心理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对传统心理需求的满足反而成为侗族村寨治理的有利条件。同时还可以为现代心理的培育提供一定的时空准备,进而为基层自治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心理基础。
  3.侗族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传统的侗族村社的规模小而散。受地理条件的限制,侗族人民主要依靠刀耕火种的方式实现自给自足。在生产力相对低下、物质财富匮乏的条件下,人们只能依靠家族和村寨来实现物质和资源的获取。使得侗族村民对家族的村寨有着极强的依赖性。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侗族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相对封闭的生活空间逐渐被打破。侗族村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如:侗族村寨中也有专门从事商业买卖的村民;游戏室等现代娱乐设施也开始建立起来。这些多样性的生产生活方式需要有相应的组织来承担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职能。但是,正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国家的行政体系止于乡镇,村民自治又处于实施的起步阶段,由于制度的实际运作与制度的理论设计不可能立刻或者完全吻合,这就为新的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可生存的空間。据各种调查显示,目前侗族地区村民自治的实施存在不如人意的地方,由于村委会缺乏有力的经济基础和资源控制,使得村委会具有很强的行政性,更多是充当了政府的执行机构,未能达到利益表达与整合,村民各种诉求的基本要求难以实现。在这样的背景下,传承了传统侗族自治方式精髓的当代自治组织在一定程度弥补了村民自治的不成熟所带来的缺陷。同时,通过自治组织的示范辐射效应,使村民自治体系也开始对自身运行中的偏离行为实施自觉或不自觉的调适。从他们发挥的功能来看,正好契合了侗族村寨有效治理的需要。
  综合上述分析可见:对侗族地区的农村基层治理应该从侗族地区的实际出发,按照乡村发展的传统轨迹,结合该区域的特殊性,充分传承、整合传统治理方式中的有利因素。同时,还必须通过各种力量和方式,填补特殊时期乡村政治制度容纳力所带来的制度空间,培育与村民自治相适应的民族政治文化,进而实现侗族地区农村基层的有效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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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美]冯·贝塔朗菲.一般系统论(基础、发展和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81:243.
  [4] [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曹沛霖,郑世平公婷、陈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12.
  [5] 施雪华.政治科学原理[M]. 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1:541.
  [6] [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曹沛霖,郑世平公婷、陈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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