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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李某(男)与钟某(女)自由恋爱期间,一同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经他人提醒,两人才想到应当办理结婚登记,否则如果怀孕生育小孩,会被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罚款。但双方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共同的假期回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于是钟某便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其父母同李某于2003年6月领取了结婚证,委托书也交给婚姻登记机关。后由于第三者插足,双方关系日益恶化,钟某请求离婚,但李某拒绝。有人认为,钟某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是一种委托关系,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结婚证应当合法有效。也有人认为该结婚证无效,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请问:究竟是否有效?
读者 秦 芹
秦芹读者:
尽管出具委托书、领取结婚证,都是李某与钟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结婚证无效,因为委托他人代领结婚证的行为是违法的。
一方面,《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也明确指出:“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它们是关于结婚程序的规定,即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所必经的惟一程序。它们的共同点在于,均已明确并强制,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必须”或“应当”即表明,无论任何情况,都不可以用任何方式委托、代替。李某与钟某虽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钟某也是基于完全自愿而出具委托书,但毕竟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属违法办证,只能作为同居关系对待。另一方面,结婚是一种必须由本人实施的、不能代理的法律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能代理的法律行为有三种: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法律行为;内容违法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本结婚正是一种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法律行为,此类行为还包括订立收养合同、订立遗嘱、接受、放弃继承或遗赠等。
342400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袁梅
电话:13707071715
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孙卫星筹资50多万元,由该公司出面购买了一辆豪华大巴,并上户在该公司的名下。以该公司的名义,按公司的规定从事客运。公司在孙卫星驾驶的客车上悬挂有一张《司机上岗监督卡》,卡上刻印着孙卫星的姓名,贴有他的照片,注明孙卫星的服务单位为客运公司,并有一排黑体字提醒乘客:如发现司机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及开车时接听手机,可向客运公司安检部门举报,电话:8828×××。后来,孙卫星在营运途中因车祸不幸死亡。客运公司以孙卫星为个体车主、非公司员工、未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对他的死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点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1、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客运公司发放的“司机上岗监督卡”,即相当于孙卫星的“服务证”,有效证明了孙卫星为该公司的驾驶员。该公司以孙卫星系个体车主为由,否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进而关上他索赔工伤保险待遇之门,是错误的。
418300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袁仕友
电话:13874521877
李某(男)与钟某(女)自由恋爱期间,一同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经他人提醒,两人才想到应当办理结婚登记,否则如果怀孕生育小孩,会被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罚款。但双方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共同的假期回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于是钟某便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其父母同李某于2003年6月领取了结婚证,委托书也交给婚姻登记机关。后由于第三者插足,双方关系日益恶化,钟某请求离婚,但李某拒绝。有人认为,钟某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是一种委托关系,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结婚证应当合法有效。也有人认为该结婚证无效,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请问:究竟是否有效?
读者 秦 芹
秦芹读者:
尽管出具委托书、领取结婚证,都是李某与钟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结婚证无效,因为委托他人代领结婚证的行为是违法的。
一方面,《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也明确指出:“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它们是关于结婚程序的规定,即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所必经的惟一程序。它们的共同点在于,均已明确并强制,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必须”或“应当”即表明,无论任何情况,都不可以用任何方式委托、代替。李某与钟某虽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钟某也是基于完全自愿而出具委托书,但毕竟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属违法办证,只能作为同居关系对待。另一方面,结婚是一种必须由本人实施的、不能代理的法律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能代理的法律行为有三种: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法律行为;内容违法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本结婚正是一种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法律行为,此类行为还包括订立收养合同、订立遗嘱、接受、放弃继承或遗赠等。
342400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袁梅
电话:13707071715
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孙卫星筹资50多万元,由该公司出面购买了一辆豪华大巴,并上户在该公司的名下。以该公司的名义,按公司的规定从事客运。公司在孙卫星驾驶的客车上悬挂有一张《司机上岗监督卡》,卡上刻印着孙卫星的姓名,贴有他的照片,注明孙卫星的服务单位为客运公司,并有一排黑体字提醒乘客:如发现司机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及开车时接听手机,可向客运公司安检部门举报,电话:8828×××。后来,孙卫星在营运途中因车祸不幸死亡。客运公司以孙卫星为个体车主、非公司员工、未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对他的死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点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1、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客运公司发放的“司机上岗监督卡”,即相当于孙卫星的“服务证”,有效证明了孙卫星为该公司的驾驶员。该公司以孙卫星系个体车主为由,否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进而关上他索赔工伤保险待遇之门,是错误的。
418300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袁仕友
电话:13874521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