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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十分完善的时期,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涵盖了民事、刑事、经济等各方面的规定,同时也包含了交通管理方面的内容。从现存的唐代文献看,唐代关于交通管理方面的立法还是十分完备的,如唐太宗贞观年间制定的“右侧通行”的陆路交通规则,唐律中规定的“上泝避下泝”的海上交通规则,以及对交通肇事罪适用保辜制度的审判程序等,都反映中国古代的交通立法已达到了很高的程度,其中的某些规定,对于现阶段我国的交通立法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唐贞观年间“右侧通行”交通规则的创制
唐代是我国交通立法十分发达的时期,早在唐太宗贞观年间,即由著名政治家马周制定了“右侧通行”的规定,这也是目前为止我们见到的最早的交通规则。据《新唐书》卷98《马周传》载:“先是,京师晨暮传呼以警众,后置鼓代之,俗曰‘鼕鼕鼓’;……城门入由左,出由右;飞驿以达警急;纳居人地租;宿卫大小番直;截驿马尾;城门、卫舍、守捉士,月散配诸县,各取一,以防其过,皆周建白。”从上述这条材料分析,马周在贞观年间制定了多项城市交通管理的制度,《新唐书·马周传》中记述的“入由左,出由右”,其实就是“右侧通行”的规则。在唐人刘餗的笔记小说《隋唐嘉话》卷中,也有同样的记述:“中书令马周,始以布衣上书,太宗览之,未及终卷,三命召之。所陈世事,莫不施行。旧诸街晨昏传叫,以警行者,代之以鼓,城门入由左,出由右,皆周法也”。上述两条史料证明,在唐朝贞观年间,我国即已施行了“右侧通行”制度是确凿无疑的。至于该项制度是否在全国推行,还有待于进一步证明。
维护封建尊卑等级秩序的交通守则
唐代是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这种严格的等级制度也体现在交通法规之中。据唐《仪制令》中规定:“诸行路巷街,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即使不同品级的官员在路上相遇,唐代令、式中也有规定,“准《仪制令》:三品已上遇亲王于路,不合下马”。“诸官人在路相遇者,四品已下遇正一品,東宫官四品已下遇三师,诸司郎中遇丞相,皆下马”。在唐代的宗教法典《道僧格》“行路相隐”条也规定了“凡道士、女道士、僧、尼于道路遇五品以上官者,隐”。
关于交通工具管理的规定
中国古代由于科学技术还不很发达,主要的交通工具仍是车、马、渡船和步行等。在唐代的《车舆令》中,对皇帝大臣以及普通民众出行的交通工具作了规定。《新唐书》卷二四《车服志》对于天子之车、皇后之车、皇太子之车以及文武百官之车作了详细记述:“凡天子之车:曰玉路者,祭祀、纳后所乘也,青质,玉饰末;金路者,乡、射、祀还、饮至所乘也,赤质,金饰末;象路者,行道所乘也,黄质,象饰末;革路者,临兵,巡守所乘也,白质,鞔以革;木路者,蒐田所乘也,黑质,漆之。”王公车路,平时藏于太仆,受制、行册命、巡陵、昏葬则给之。余皆以骑代车。普通的胥吏、商贾之妻老者准乘苇軬车,“商贾、庶人、僧、道士不乘马”。
唐代法律尤其注重对国有交通工具驿马的保护,据《唐律疏议》卷十“增乘驿马”条规定:“诸增乘驿马者,一疋徒一年,一疋加一等。主司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勿论。”同书“乘驿马枉道”条规定:“诸乘驿马辄枉道者,一里杖一百,五里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越至他所者,各加一等。经驿不换马者,杖八十。”对于使用国有交通工具运送私人物品的行为,唐律作了严格的规定,“乘驿马齎私物”
条云:“诸乘驿马齎私物,谓非随身衣、仗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驿驴减二等。”
为了保护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人身安全,唐律对于国有马匹的日常管理和训练作了详尽的规定:“诸官马乘用不调习者,一疋笞二十,五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长孙无忌在疏议中对此作了解释:“依《太仆式》:‘在牧马,二岁即令调习。每一尉配调习马人十人,分为五番上下,每年三月一日上,四月三十日下。’又令云‘殿中省尚乘,每配习驭调马,东宫配翼驭调马,其检行牧马之官,听乘官马,即令调习。’故‘官马乘用不调习者,一疋笞二十,五疋加一等’,即是四十一疋,罪止杖一百”。
为了防止江南地区的民众反抗封建政(蟹)府,唐代法律还禁止私人拥有和营造战船等战略交通工具,“诸私家不得有战舰等舡”,“诸私家不得有蒙冲等舡”。
严禁在城内和闹市区高速行驶车马
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民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唐代沿用了《晋律》中“禁马众中”的法律规定,[禁止车、马在城内及人口稠密的闹市区内高速行驶,否则属违法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律疏议》卷二六“无故于城内街巷走车马”条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杀伤畜产,偿所减价。余条称减斗杀伤一等者,有杀伤畜产,并准此。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很明显,唐律从维护民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限制车马在街巷等闹市区内高速行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唐贞观年间“右侧通行”交通规则的创制
唐代是我国交通立法十分发达的时期,早在唐太宗贞观年间,即由著名政治家马周制定了“右侧通行”的规定,这也是目前为止我们见到的最早的交通规则。据《新唐书》卷98《马周传》载:“先是,京师晨暮传呼以警众,后置鼓代之,俗曰‘鼕鼕鼓’;……城门入由左,出由右;飞驿以达警急;纳居人地租;宿卫大小番直;截驿马尾;城门、卫舍、守捉士,月散配诸县,各取一,以防其过,皆周建白。”从上述这条材料分析,马周在贞观年间制定了多项城市交通管理的制度,《新唐书·马周传》中记述的“入由左,出由右”,其实就是“右侧通行”的规则。在唐人刘餗的笔记小说《隋唐嘉话》卷中,也有同样的记述:“中书令马周,始以布衣上书,太宗览之,未及终卷,三命召之。所陈世事,莫不施行。旧诸街晨昏传叫,以警行者,代之以鼓,城门入由左,出由右,皆周法也”。上述两条史料证明,在唐朝贞观年间,我国即已施行了“右侧通行”制度是确凿无疑的。至于该项制度是否在全国推行,还有待于进一步证明。
维护封建尊卑等级秩序的交通守则
唐代是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这种严格的等级制度也体现在交通法规之中。据唐《仪制令》中规定:“诸行路巷街,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即使不同品级的官员在路上相遇,唐代令、式中也有规定,“准《仪制令》:三品已上遇亲王于路,不合下马”。“诸官人在路相遇者,四品已下遇正一品,東宫官四品已下遇三师,诸司郎中遇丞相,皆下马”。在唐代的宗教法典《道僧格》“行路相隐”条也规定了“凡道士、女道士、僧、尼于道路遇五品以上官者,隐”。
关于交通工具管理的规定
中国古代由于科学技术还不很发达,主要的交通工具仍是车、马、渡船和步行等。在唐代的《车舆令》中,对皇帝大臣以及普通民众出行的交通工具作了规定。《新唐书》卷二四《车服志》对于天子之车、皇后之车、皇太子之车以及文武百官之车作了详细记述:“凡天子之车:曰玉路者,祭祀、纳后所乘也,青质,玉饰末;金路者,乡、射、祀还、饮至所乘也,赤质,金饰末;象路者,行道所乘也,黄质,象饰末;革路者,临兵,巡守所乘也,白质,鞔以革;木路者,蒐田所乘也,黑质,漆之。”王公车路,平时藏于太仆,受制、行册命、巡陵、昏葬则给之。余皆以骑代车。普通的胥吏、商贾之妻老者准乘苇軬车,“商贾、庶人、僧、道士不乘马”。
唐代法律尤其注重对国有交通工具驿马的保护,据《唐律疏议》卷十“增乘驿马”条规定:“诸增乘驿马者,一疋徒一年,一疋加一等。主司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勿论。”同书“乘驿马枉道”条规定:“诸乘驿马辄枉道者,一里杖一百,五里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越至他所者,各加一等。经驿不换马者,杖八十。”对于使用国有交通工具运送私人物品的行为,唐律作了严格的规定,“乘驿马齎私物”
条云:“诸乘驿马齎私物,谓非随身衣、仗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驿驴减二等。”
为了保护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人身安全,唐律对于国有马匹的日常管理和训练作了详尽的规定:“诸官马乘用不调习者,一疋笞二十,五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长孙无忌在疏议中对此作了解释:“依《太仆式》:‘在牧马,二岁即令调习。每一尉配调习马人十人,分为五番上下,每年三月一日上,四月三十日下。’又令云‘殿中省尚乘,每配习驭调马,东宫配翼驭调马,其检行牧马之官,听乘官马,即令调习。’故‘官马乘用不调习者,一疋笞二十,五疋加一等’,即是四十一疋,罪止杖一百”。
为了防止江南地区的民众反抗封建政(蟹)府,唐代法律还禁止私人拥有和营造战船等战略交通工具,“诸私家不得有战舰等舡”,“诸私家不得有蒙冲等舡”。
严禁在城内和闹市区高速行驶车马
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民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唐代沿用了《晋律》中“禁马众中”的法律规定,[禁止车、马在城内及人口稠密的闹市区内高速行驶,否则属违法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律疏议》卷二六“无故于城内街巷走车马”条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杀伤畜产,偿所减价。余条称减斗杀伤一等者,有杀伤畜产,并准此。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很明显,唐律从维护民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限制车马在街巷等闹市区内高速行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