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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解释就是对作为文本表现形式的文字的理解和说明,而对文字的解释都是始于文义。显而易见,文义解释是当今所有解释方法之基础,尤其在刑法适用中显得异常重要。本文着重探究文义解释法至今仍为最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的缘由以及如何更好地运用文义解释法的问题。
【关键词】 文义解释 刑法适用 滞后性
一、在刑法适用中为何要进行文义解释
(一)文义解释与刑法“文本”联系紧密。
“每一个法规范都需要解释,即使表达清楚的条文也需要解释” 。因此,每个案件适用法律的过程都可以视为解释法律的过程。所谓文义解释,就是对照法律文本进行文本字面上的解释。法律文本的设置,不仅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也是为了让司法者方便查阅并且做出准确的判决。而做出准确的裁判应建立在司法者明确法律文本所表达之意的基础之上。司法者一旦查阅法律文本,就要明白其含义,这就必须要对其进行解释。解释就是对作为文本表现形式的文字的理解和说明,而对文字的解释都是始于文义。因此,文义解释便成为法律文本和法律适用的桥梁,其地位是不可小觑的。
(二)文义解释是刑法解释中一种最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的根据主要在于语词的含义、语词间的标点、语法等进行字面上的解释,其特点是既不扩大该语词的范围,也不对其表示的意思进行人为的限制。之所以说文义解释是一种最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是因为司法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时首先必须了解该案所涉及法律规范的内涵。在理解、分析和说明其含义的基础上,才得以去对案件进行定性。若司法人员认为案件还不能较好地定性,那么他们就需要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进一步的解释。无论是扩大解释也好,限制解释也罢,这都需要建立在文义解释的基础之上才得以进行。
(三)文义解释有利于保证刑事法律的确定性与安全性
历史上,文义解释是在形式主义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下,依照严格规则注意的要求所被允许采用的唯一解释方法。或许,形式主义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在实际判案中存在着显失公平的问题,这在我们今天看来是不能被提倡的。然而,文义解释不仅在当时能成为被允许采用的唯一的解释方法,而且至今仍是一种最基本的解释方法,这让我们不得否认其具有合理之处。
1.有利于保证法律的确定性
立法者必须使其所制定出来的法律条文能够充分、明确地体现其立法思路和目的,从而使司法者可通过对相关于此进行合乎逻辑的文义解释后准确无误地掌握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再将法律条文实际运用到具体案件之中。这便是文义解释有利于保证法律确定性之所在。
2.有利于保证法律的安全性
王泽鉴先生指出:“解释法律应尊重文字,始能维持法律之尊严及其适用之安定性。”在文義解释的要求和限制下,司法者必须忠实地执行立法机关所定立的法律,这就使司法人员不得依照自己的主观理解和看法去任意定义某一法律术语,减少了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的可能性,从而增加了法律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同时,严格遵照文义进行解释,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法律至上的体现。
二、如何将文义解释与刑法适用有效结合
(一)遵守文义解释的若干具体规则
1.语法规则
凡是需要运用法律条文的司法人员,都必须具备一定要求的语言、文字的知识和理解、运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在进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对法律条文所做出的文义解释是否合理便可以作为衡量其语法知识是否过硬的标准之一。
2.通常含义规则
一名合格的司法人员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需要遵守通常含义规则,为人们所广泛接受,而不能针对某个语词做出自己特定的解释。否则,法条的存在便形同虚设,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毫无边际,很可能造成判案的极大随意性,演变成司法上的恣意,进而导致社会道德败坏、公平正义缺失。
3.次要含义(或其他含义)选择规则
在确定法律文本中某个词语的含义时,首先要问的问题就是:这个词语在该法律所设定的语境中最自然或最通常含义是什么?只有在如此解释的结果会导致立法机关的意图得不到反映时,才可以去寻找“次自然”或“次通常”的含义或者其他适当的含义。
(二)要尽量克服文义解释的局限性
虽然如之前所说司法人员要完全依照法律条文所规定进行司法工作,去保障法律的确定性及安全性。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语言面向生活的开放性及其发展性,并且法律本身就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归根结底,文义解释的局限是由语言的局限造成的,主要原因在于“语义不清”,而“语义不清”主要表现为语言的“歧义”、“模糊”、“评价性”、“笼统”和“情况变化”。[1]
所以当刑法适用文义解释有缺陷时,当文义解释的结果与明显的立法意图相违背时,以及当文义解释的结果与社会上重要的价值相背离时,司法人员就不能继续坚持文义解释的适用,而是应该考虑排除文义解释的适用。
(三)文义解释应当与时代相契合
在不同时期,会出现不同的社会状况。虽然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滞后性这一局限性,但立法者、司法者也必须尽可能地推动立法、司法实践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因此,作为司法人员,既要认识到刑法文义解释这一方法之不可替代性和经典性,掌握和灵活使用文义解释方法,又要注意到其无法避免的局限之所在,不断寻求克服局限性的方法。
【注释】
[1] 王凯石:《刑法适用解释》,中国检查出版社2008年版,第204页。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七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 王凯石.《刑法适用解释》[M],中国检查出版社2008年版。
【关键词】 文义解释 刑法适用 滞后性
一、在刑法适用中为何要进行文义解释
(一)文义解释与刑法“文本”联系紧密。
“每一个法规范都需要解释,即使表达清楚的条文也需要解释” 。因此,每个案件适用法律的过程都可以视为解释法律的过程。所谓文义解释,就是对照法律文本进行文本字面上的解释。法律文本的设置,不仅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也是为了让司法者方便查阅并且做出准确的判决。而做出准确的裁判应建立在司法者明确法律文本所表达之意的基础之上。司法者一旦查阅法律文本,就要明白其含义,这就必须要对其进行解释。解释就是对作为文本表现形式的文字的理解和说明,而对文字的解释都是始于文义。因此,文义解释便成为法律文本和法律适用的桥梁,其地位是不可小觑的。
(二)文义解释是刑法解释中一种最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的根据主要在于语词的含义、语词间的标点、语法等进行字面上的解释,其特点是既不扩大该语词的范围,也不对其表示的意思进行人为的限制。之所以说文义解释是一种最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是因为司法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时首先必须了解该案所涉及法律规范的内涵。在理解、分析和说明其含义的基础上,才得以去对案件进行定性。若司法人员认为案件还不能较好地定性,那么他们就需要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进一步的解释。无论是扩大解释也好,限制解释也罢,这都需要建立在文义解释的基础之上才得以进行。
(三)文义解释有利于保证刑事法律的确定性与安全性
历史上,文义解释是在形式主义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下,依照严格规则注意的要求所被允许采用的唯一解释方法。或许,形式主义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在实际判案中存在着显失公平的问题,这在我们今天看来是不能被提倡的。然而,文义解释不仅在当时能成为被允许采用的唯一的解释方法,而且至今仍是一种最基本的解释方法,这让我们不得否认其具有合理之处。
1.有利于保证法律的确定性
立法者必须使其所制定出来的法律条文能够充分、明确地体现其立法思路和目的,从而使司法者可通过对相关于此进行合乎逻辑的文义解释后准确无误地掌握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再将法律条文实际运用到具体案件之中。这便是文义解释有利于保证法律确定性之所在。
2.有利于保证法律的安全性
王泽鉴先生指出:“解释法律应尊重文字,始能维持法律之尊严及其适用之安定性。”在文義解释的要求和限制下,司法者必须忠实地执行立法机关所定立的法律,这就使司法人员不得依照自己的主观理解和看法去任意定义某一法律术语,减少了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的可能性,从而增加了法律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同时,严格遵照文义进行解释,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法律至上的体现。
二、如何将文义解释与刑法适用有效结合
(一)遵守文义解释的若干具体规则
1.语法规则
凡是需要运用法律条文的司法人员,都必须具备一定要求的语言、文字的知识和理解、运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在进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对法律条文所做出的文义解释是否合理便可以作为衡量其语法知识是否过硬的标准之一。
2.通常含义规则
一名合格的司法人员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需要遵守通常含义规则,为人们所广泛接受,而不能针对某个语词做出自己特定的解释。否则,法条的存在便形同虚设,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毫无边际,很可能造成判案的极大随意性,演变成司法上的恣意,进而导致社会道德败坏、公平正义缺失。
3.次要含义(或其他含义)选择规则
在确定法律文本中某个词语的含义时,首先要问的问题就是:这个词语在该法律所设定的语境中最自然或最通常含义是什么?只有在如此解释的结果会导致立法机关的意图得不到反映时,才可以去寻找“次自然”或“次通常”的含义或者其他适当的含义。
(二)要尽量克服文义解释的局限性
虽然如之前所说司法人员要完全依照法律条文所规定进行司法工作,去保障法律的确定性及安全性。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语言面向生活的开放性及其发展性,并且法律本身就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归根结底,文义解释的局限是由语言的局限造成的,主要原因在于“语义不清”,而“语义不清”主要表现为语言的“歧义”、“模糊”、“评价性”、“笼统”和“情况变化”。[1]
所以当刑法适用文义解释有缺陷时,当文义解释的结果与明显的立法意图相违背时,以及当文义解释的结果与社会上重要的价值相背离时,司法人员就不能继续坚持文义解释的适用,而是应该考虑排除文义解释的适用。
(三)文义解释应当与时代相契合
在不同时期,会出现不同的社会状况。虽然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滞后性这一局限性,但立法者、司法者也必须尽可能地推动立法、司法实践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因此,作为司法人员,既要认识到刑法文义解释这一方法之不可替代性和经典性,掌握和灵活使用文义解释方法,又要注意到其无法避免的局限之所在,不断寻求克服局限性的方法。
【注释】
[1] 王凯石:《刑法适用解释》,中国检查出版社2008年版,第204页。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七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 王凯石.《刑法适用解释》[M],中国检查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