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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公司的普通职员,今年40岁,3年前妻子因病去世。半年前,经他人介绍,我认识了一位离异的女子。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我们产生了感情,近期准备结婚,并打算作个短期旅游,可我们双方在向各自的单位申请婚假时遇到了相同的麻烦,双方的单位都说我们已经休过了婚假,再婚就不能再享受婚假待遇了,还说若真的请假,就按事假扣除相应的工资。请问.单位的答复是否有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