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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轮奸能否得到正确认定不但关系到犯罪的准确打击,也关系到人权的基本保障。轮奸并非强奸罪的共同正犯类型,不但共犯行为可以成立轮奸,也存在客观上无共同奸淫行为的轮奸类型;引入亲手犯理论来解释轮奸认定问题并不合适,对轮奸认定疑难问题的解决应回归到对轮奸基本概念的把握和刑法基础理论的运用;不能一律否定轮奸犯罪中存在未完成形态,承认轮奸存在未完成形态不但符合刑事法理,也更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