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婚姻是人生的重要大事,是家庭形成的开端。对于个人而言,从出生到成人,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家庭之中与父母一起度过。对于社会而言,家庭是构成社会的细胞。我国古代讲“齐家、治国、平天下”,家庭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大的意义,而父母对子女婚姻的态度又对家庭和睦、社会的和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长期以来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一直占全国人口总数的绝大多数,加之,我国传统文化在农村保留较多,因而笔者以永平县龙门乡石家村为个案,探讨农村父母对子女婚姻的态度,并力图反映社会转型期农村婚姻文化的变迁。
【关键词】农村;婚姻;态度
婚姻是人一生中的大事,是人一生中幸福感的主要保障;父母是子女最亲的人也是抚养子女长大的功臣,是一个家庭的主心骨。在婚姻大事上,父母更是要表现自己对孩子的关爱,就是费尽心思地为子女选择结婚对象,完全代劳本应该是子女自己决定的事情。每个人的婚姻意识本来是自己通过学习文化知识获得的,强调爱情是婚姻的基石。可是到了谈恋爱的年龄,父母以过来人的强势地位冻结了子女自主婚姻的权利,更罢免了婚姻自由的希望。父母打着疼爱孩子的旗号名正言顺地干涉子女的婚姻。对于子女的婚姻,父母究竟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在这个过程中,现在和过去又有什么样的不同?在农村又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呢?对此,笔者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对位于云南省永平县龙门乡的一个现代新型农村石家村进行了一项社会调查,并运用社会学理论对农村父母对子女婚姻的态度进行初步探讨。
一、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
(一)伦理道德的基础
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婚姻具有非常神圣的意义,男女婚姻乃承天地阴阳之性配合而成。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是为五伦。《易·系辞》中提到:“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精媾万物化生”。后人进一步发挥以婚姻为契合“天地之道”的“人伦之本”,伦常礼仪、社会组织都基于婚姻。《易·序卦》说:“有天地,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所措”。西周生在五伦之中特重“夫妇”,提出“贤德妻房”“第一要紧”,隐含婚姻为伦常之本的传统观念,具有严格的伦理学意义,也使婚姻成为了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基础。
(二)“天作之合”
中国自古就认为婚姻皆为天定,所以称人之婚姻美满为“天作之合”;又有俗语所谓“五百年前结成因”,在冥冥之中有月下老人以赤绳系足。这种思想的出发点是为了家庭相安无事。但中国传统世俗婚姻观主要是在儒家思想影响下,以人为本,具世俗性的婚姻观。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熔炉中,它早已染上了浓厚的封建色彩。 “天作之合”的婚姻观也是出于中国传统世俗婚姻观归本于天的思想。
(三)“八字相命”
世俗传统婚姻还重“八字相命”,举荐“才貌双全”。忌讳“三、六、九冲”、“龙虎斗”等。又有说法“只可男大七,不可女大一”。这种观念给婚姻蒙上了一层神圣而神秘的色彩。所以,人们缔结婚姻大事时,非常重视双方的五行八字的配合,力求五行相生,八字和谐,建立宜室宜家的美满婚姻。其实这种观念是出于中国传统的封建迷信观念,和其他所有迷信的事物和现象一样,八字命相的配合是由于古代科学技术不够发达,许多现象难于解释,于是,便将这一切难于解释的事物和现象归结为神仙所为。人们为求平安,便烧香、顶礼膜拜、算八字,无非是寻求安稳的一种心理罢了。
(四)“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礼教束缚着人们。从秦汉起,婚姻便由父母决定,《后汉书·戴良传》:“良五女并贤,每有求者,辄便许嫁”。父亲有支配女儿婚事的权利。如果男女婚姻不通过父母,或不从父母命,那么父母是十分生气的。婚姻的目的,实质在于宗族的延续,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它具有维护本家族的功利意义,生育子女,也是为了增加家庭的劳动力。“男女授受不亲”的观点,亦使得在中国的传统婚姻中媒人的诞生。媒人积极参与了从议婚、订婚到完婚的全过程。所以人们在谈起旧时的婚姻时总是这样概括地讲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处在变迁中的婚姻观
所谓婚姻观,从内涵定义为,人们对婚姻生活的基本看法,它是人们对待婚姻和家庭的内在标准和主观看法,其不但直接影响个体对配偶的选择,还会影响个体对未来婚姻、家庭的责任和义务的承担。它包括生育观、家庭模式观等因素,婚姻观也包括婚姻倾向、婚姻自主观、婚姻价值观、婚姻忠诚观、性爱抉择观等六个因素。而婚姻观念的变迁,在社会学意义上来看,即指婚姻观念这一社会现象随着社会发展其结构或内涵发生变化的动态过程及其结果的范畴。
近代婚姻观念最大有别于传统的是:婚姻从两个家族的事转变成了两个人的事。从晚清一直到民初的修法运动,可说是中国法律由家族主义转向个人主义,由家族制转向契约制的过程。民国十七年《民法亲属篇草案》正式宣布婚姻由男女双方自由做主,完全废弃传统父母代定婚约之习。当然,西学东渐和二十世纪初的新文化运动,对此转变都有重大影响。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制定了《婚姻法》并规定了“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夫妻间相互尊重”等几项基本原则。
在传统的中国家庭里,未婚男女的择偶是家庭的事,父母的态度和意见始终影响甚至决定着儿女的择偶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于政府提倡婚姻自由,并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执行,中国家庭里父母做主为子女择偶的状况已有根本性的转变。石家村也不例外,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子女的婚姻由父母决定,父母的态度是主导。无论子女之间是否同意,只要双方父母喜欢便可以为子女筹办婚事,无需得到子女的同意,即婚姻由父母一手包办。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传统婚姻观受到巨大冲击,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态度也随之改变,总体说来,在石家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父母包办婚姻已很少见,父母与子女之间多了一些互动,对于子女的婚姻父母也给予一定的自由子女的婚姻多半由父母与子女双方共同协调;二是,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很多有封建影响的婚姻观念逐渐改变,但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
本次调查从265户家庭中抽取50户50对父母作为调查样本,经调查员仔细分析,在石家村父母对子女的婚姻大致持三种态度:第一,10%的父母认为子女的婚姻应完全顺从自己的安排;第二,86%的父母认为应给予子女相对自由的恋爱和选择结婚对象的权利,但子女也应仔细参考父母的意见,最终得经过父母的同意;第三,4%的父母认为子女的将来应由子女自己去创造,主张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用图表示为:
调查结果显示,石家村父母对子女婚姻的态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传统控制型(包办);二是半民主抉择型(相对自由);三是绝对民主型(绝对自由)。下面就来具体分析一下农村父母对子女婚姻持这三种态度的原因、子女结婚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及子女的反应。
(一)传统控制型
经调查发现,目前农村对子女婚姻持此态度的父母已经越来越少,但是仍然存在。这一类父母持此态度的原因有三点,一是,有一部分父母从小就生长在传统观念保留较多的家庭里,他们的父母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就将决定了他们的婚姻,并且经过这么多年他们的婚姻也没有出现多大的问题,所以他们相信“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他们的观念里婚姻就是应该而且必须由自己的父母做主。二是,有些父母是由于自己曾经自由恋爱,但最终因父母不同意而不得不同另一个人结婚,如今自己已为人父为人母,从理解当初父母的心情,虽然他们曾经反抗过,但如今他们也认为子女的婚姻理应由父母做主。三是,还有些父母认为:我自己的子女是我的,我爱他们,我希望他们的将来能够很好,能够生活得幸福。作为他们的父母,一定会为他们做最好的安排,一定能让他们幸福。
面对父母的这些态度,他们的子女又会做何反应呢?据了解,他们的子女一般会有如下几种反应:第一,非常反感,很不理解父母,整天与父母争吵;第二,不喜欢父母的安排,但很理解父母的苦心,最后还是顺着父母的意思做了;第三,父母安排的恰巧是自己喜欢的,很开心的接受了父母的安排,当然,这种情况是少之又少的。
(二)半民主抉择型
这一类父母,认为子女的婚姻父母应该给予子女一定的自由选择的权利,但最终的决策权仍然属于父母。在石家村,持此态度的父母可以说相当多。子女可以自己选择自己的交往对象,待两人相处到一定的阶段,子女必须把对方带回家,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父母会根据自己的观察了解给子女一个答复,如果他们不喜欢便会极力反对。这类父母清楚地知道时代已经不同了,子女的结婚对象应该是他们自己选择的自己喜欢的。但他们又觉得子女都还太年轻,说话做事不太成熟,也不太懂人情世故,不会看人,作为父母的应该帮子女把好关,以免子女将来因当年不成熟的选择导致生活不幸福而后悔。
这一类父母总体说来比传统控制型的父母开明,也更通情达理。但他们得到的也不尽是子女的感激和赞美。因为事事都不可能尽如他们所愿,他们持着这样的态度就意味着他们有可能遇上子女喜欢的正好符合自己要求的,但也有可能遇到的是不符合自己的要求尤其是生肖属相与自己子女相冲的。对这一类父母所持的态度,子女又会有什么样的反应呢?当然,子女喜欢并且也符合父母要求的,必然会皆大欢喜,合家幸福。然而,那些子女喜欢但不符合父母要求的,父母与子女之间必然免不了一场激烈的家庭矛盾,对此,父母很伤心,子女自然也不痛快。
(三)绝对民主型
绝对民主型的父母认为,子女的幸福由子女自己决定。就目前情况而言,在石家村乃至大部分农村,持这种态度的父母是少之又少的,笔者的调查结果显示,石家村仅有两对父母持此态度。绝对民主型的父母持此态度主要有一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相信自己子女的眼光,相信子女有处理好自己人生大事的能力,只要子女喜欢的自己也会喜欢——爱屋及乌;二是这类父母自己就主张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三是父母自己曾经亲身体验过因父母对子女的婚姻管得太多而引发的悲剧,不愿看到这样的悲剧发生在自己的子女身上,于是觉得子女的婚姻理应由他们自己做主。
对于持此态度的父母,他们考虑的是子女能否真正的得到他们自己想要的幸福。在他们的眼里,子女开不开心很重要,他们这个家和不和谐很重要。
四、小结
雷蒙德·弗思说:“舞台上或银幕上的三角是二男一女(近来也有二女一男)间爱的冲突;可是从人类学者看来,社会结构中真正的三角是由共同情操所结合的儿女和他们的父母”。婚姻的意义就在建立这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正确处理好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这个三角才不会散,这个家庭才会和睦。
对于子女的婚姻,父母依照传统的安排并不能合理地解决从夫妇里分割出来的两性感情的发展。正如费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所说的,一个理想的夫妇关系是要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是能胜任社会所交给他们抚育孩子的事物,一方面是两人能享受友谊爱好的感情生活。在经济水准较低的社会中,抚育事务可以是相当繁重,又加上社会结构的需要完整,我们常见到抹煞夫妻间感情生活的现象。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再加上外来文化的入侵,传统文化的弊病被更清楚地反映出来,人们尤其是现代青年对传统的社会安排也产生了极大地反感。
对于子女的婚姻,父母有父母的立场,子女有子女自己的考虑。在社会学中有一个概念叫“社会角色”,它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它是人们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望。而父母、子女、夫妻等这些日常生活中的角色有属于开放性角色,即指那些没有严格、明确规定的社会角色。这类角色的承担者可以根据自己对角色的理解和社会对角色的期望而从事活动。
每一个人对父母、子女这两种角色的理解都不同,所以在对待子女婚姻的态度上各父母间的态度不相同,子女的反应也不相同。有人说,父母与子女之间有代沟。事实上,不论是为子女的婚姻问题还是其他的问题,父母与子女之间其实就是缺少两个字“沟通”。只要做到这两个字,不论代沟也好,分歧也罢,都会迎刃而解的。古人说:“齐家、治国、平天下”。只有把家庭关系处理好了,家庭和睦,才能更好的去生活,子女的婚姻才能幸福,父母才能更好的安享晚年,社会也将会变得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费孝通.生育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2]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风笑天.现代社会调查方法(第三版)[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
[4]杨善华.家庭社会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5]梁青岭.现代婚姻社会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
陈芳(1986— ),女,云南省大理人,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宗教社会学。
【关键词】农村;婚姻;态度
婚姻是人一生中的大事,是人一生中幸福感的主要保障;父母是子女最亲的人也是抚养子女长大的功臣,是一个家庭的主心骨。在婚姻大事上,父母更是要表现自己对孩子的关爱,就是费尽心思地为子女选择结婚对象,完全代劳本应该是子女自己决定的事情。每个人的婚姻意识本来是自己通过学习文化知识获得的,强调爱情是婚姻的基石。可是到了谈恋爱的年龄,父母以过来人的强势地位冻结了子女自主婚姻的权利,更罢免了婚姻自由的希望。父母打着疼爱孩子的旗号名正言顺地干涉子女的婚姻。对于子女的婚姻,父母究竟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在这个过程中,现在和过去又有什么样的不同?在农村又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呢?对此,笔者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对位于云南省永平县龙门乡的一个现代新型农村石家村进行了一项社会调查,并运用社会学理论对农村父母对子女婚姻的态度进行初步探讨。
一、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
(一)伦理道德的基础
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婚姻具有非常神圣的意义,男女婚姻乃承天地阴阳之性配合而成。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是为五伦。《易·系辞》中提到:“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精媾万物化生”。后人进一步发挥以婚姻为契合“天地之道”的“人伦之本”,伦常礼仪、社会组织都基于婚姻。《易·序卦》说:“有天地,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所措”。西周生在五伦之中特重“夫妇”,提出“贤德妻房”“第一要紧”,隐含婚姻为伦常之本的传统观念,具有严格的伦理学意义,也使婚姻成为了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基础。
(二)“天作之合”
中国自古就认为婚姻皆为天定,所以称人之婚姻美满为“天作之合”;又有俗语所谓“五百年前结成因”,在冥冥之中有月下老人以赤绳系足。这种思想的出发点是为了家庭相安无事。但中国传统世俗婚姻观主要是在儒家思想影响下,以人为本,具世俗性的婚姻观。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熔炉中,它早已染上了浓厚的封建色彩。 “天作之合”的婚姻观也是出于中国传统世俗婚姻观归本于天的思想。
(三)“八字相命”
世俗传统婚姻还重“八字相命”,举荐“才貌双全”。忌讳“三、六、九冲”、“龙虎斗”等。又有说法“只可男大七,不可女大一”。这种观念给婚姻蒙上了一层神圣而神秘的色彩。所以,人们缔结婚姻大事时,非常重视双方的五行八字的配合,力求五行相生,八字和谐,建立宜室宜家的美满婚姻。其实这种观念是出于中国传统的封建迷信观念,和其他所有迷信的事物和现象一样,八字命相的配合是由于古代科学技术不够发达,许多现象难于解释,于是,便将这一切难于解释的事物和现象归结为神仙所为。人们为求平安,便烧香、顶礼膜拜、算八字,无非是寻求安稳的一种心理罢了。
(四)“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礼教束缚着人们。从秦汉起,婚姻便由父母决定,《后汉书·戴良传》:“良五女并贤,每有求者,辄便许嫁”。父亲有支配女儿婚事的权利。如果男女婚姻不通过父母,或不从父母命,那么父母是十分生气的。婚姻的目的,实质在于宗族的延续,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它具有维护本家族的功利意义,生育子女,也是为了增加家庭的劳动力。“男女授受不亲”的观点,亦使得在中国的传统婚姻中媒人的诞生。媒人积极参与了从议婚、订婚到完婚的全过程。所以人们在谈起旧时的婚姻时总是这样概括地讲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处在变迁中的婚姻观
所谓婚姻观,从内涵定义为,人们对婚姻生活的基本看法,它是人们对待婚姻和家庭的内在标准和主观看法,其不但直接影响个体对配偶的选择,还会影响个体对未来婚姻、家庭的责任和义务的承担。它包括生育观、家庭模式观等因素,婚姻观也包括婚姻倾向、婚姻自主观、婚姻价值观、婚姻忠诚观、性爱抉择观等六个因素。而婚姻观念的变迁,在社会学意义上来看,即指婚姻观念这一社会现象随着社会发展其结构或内涵发生变化的动态过程及其结果的范畴。
近代婚姻观念最大有别于传统的是:婚姻从两个家族的事转变成了两个人的事。从晚清一直到民初的修法运动,可说是中国法律由家族主义转向个人主义,由家族制转向契约制的过程。民国十七年《民法亲属篇草案》正式宣布婚姻由男女双方自由做主,完全废弃传统父母代定婚约之习。当然,西学东渐和二十世纪初的新文化运动,对此转变都有重大影响。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制定了《婚姻法》并规定了“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夫妻间相互尊重”等几项基本原则。
在传统的中国家庭里,未婚男女的择偶是家庭的事,父母的态度和意见始终影响甚至决定着儿女的择偶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于政府提倡婚姻自由,并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执行,中国家庭里父母做主为子女择偶的状况已有根本性的转变。石家村也不例外,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子女的婚姻由父母决定,父母的态度是主导。无论子女之间是否同意,只要双方父母喜欢便可以为子女筹办婚事,无需得到子女的同意,即婚姻由父母一手包办。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传统婚姻观受到巨大冲击,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态度也随之改变,总体说来,在石家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父母包办婚姻已很少见,父母与子女之间多了一些互动,对于子女的婚姻父母也给予一定的自由子女的婚姻多半由父母与子女双方共同协调;二是,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很多有封建影响的婚姻观念逐渐改变,但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
本次调查从265户家庭中抽取50户50对父母作为调查样本,经调查员仔细分析,在石家村父母对子女的婚姻大致持三种态度:第一,10%的父母认为子女的婚姻应完全顺从自己的安排;第二,86%的父母认为应给予子女相对自由的恋爱和选择结婚对象的权利,但子女也应仔细参考父母的意见,最终得经过父母的同意;第三,4%的父母认为子女的将来应由子女自己去创造,主张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用图表示为:
调查结果显示,石家村父母对子女婚姻的态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传统控制型(包办);二是半民主抉择型(相对自由);三是绝对民主型(绝对自由)。下面就来具体分析一下农村父母对子女婚姻持这三种态度的原因、子女结婚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及子女的反应。
(一)传统控制型
经调查发现,目前农村对子女婚姻持此态度的父母已经越来越少,但是仍然存在。这一类父母持此态度的原因有三点,一是,有一部分父母从小就生长在传统观念保留较多的家庭里,他们的父母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就将决定了他们的婚姻,并且经过这么多年他们的婚姻也没有出现多大的问题,所以他们相信“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他们的观念里婚姻就是应该而且必须由自己的父母做主。二是,有些父母是由于自己曾经自由恋爱,但最终因父母不同意而不得不同另一个人结婚,如今自己已为人父为人母,从理解当初父母的心情,虽然他们曾经反抗过,但如今他们也认为子女的婚姻理应由父母做主。三是,还有些父母认为:我自己的子女是我的,我爱他们,我希望他们的将来能够很好,能够生活得幸福。作为他们的父母,一定会为他们做最好的安排,一定能让他们幸福。
面对父母的这些态度,他们的子女又会做何反应呢?据了解,他们的子女一般会有如下几种反应:第一,非常反感,很不理解父母,整天与父母争吵;第二,不喜欢父母的安排,但很理解父母的苦心,最后还是顺着父母的意思做了;第三,父母安排的恰巧是自己喜欢的,很开心的接受了父母的安排,当然,这种情况是少之又少的。
(二)半民主抉择型
这一类父母,认为子女的婚姻父母应该给予子女一定的自由选择的权利,但最终的决策权仍然属于父母。在石家村,持此态度的父母可以说相当多。子女可以自己选择自己的交往对象,待两人相处到一定的阶段,子女必须把对方带回家,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父母会根据自己的观察了解给子女一个答复,如果他们不喜欢便会极力反对。这类父母清楚地知道时代已经不同了,子女的结婚对象应该是他们自己选择的自己喜欢的。但他们又觉得子女都还太年轻,说话做事不太成熟,也不太懂人情世故,不会看人,作为父母的应该帮子女把好关,以免子女将来因当年不成熟的选择导致生活不幸福而后悔。
这一类父母总体说来比传统控制型的父母开明,也更通情达理。但他们得到的也不尽是子女的感激和赞美。因为事事都不可能尽如他们所愿,他们持着这样的态度就意味着他们有可能遇上子女喜欢的正好符合自己要求的,但也有可能遇到的是不符合自己的要求尤其是生肖属相与自己子女相冲的。对这一类父母所持的态度,子女又会有什么样的反应呢?当然,子女喜欢并且也符合父母要求的,必然会皆大欢喜,合家幸福。然而,那些子女喜欢但不符合父母要求的,父母与子女之间必然免不了一场激烈的家庭矛盾,对此,父母很伤心,子女自然也不痛快。
(三)绝对民主型
绝对民主型的父母认为,子女的幸福由子女自己决定。就目前情况而言,在石家村乃至大部分农村,持这种态度的父母是少之又少的,笔者的调查结果显示,石家村仅有两对父母持此态度。绝对民主型的父母持此态度主要有一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相信自己子女的眼光,相信子女有处理好自己人生大事的能力,只要子女喜欢的自己也会喜欢——爱屋及乌;二是这类父母自己就主张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三是父母自己曾经亲身体验过因父母对子女的婚姻管得太多而引发的悲剧,不愿看到这样的悲剧发生在自己的子女身上,于是觉得子女的婚姻理应由他们自己做主。
对于持此态度的父母,他们考虑的是子女能否真正的得到他们自己想要的幸福。在他们的眼里,子女开不开心很重要,他们这个家和不和谐很重要。
四、小结
雷蒙德·弗思说:“舞台上或银幕上的三角是二男一女(近来也有二女一男)间爱的冲突;可是从人类学者看来,社会结构中真正的三角是由共同情操所结合的儿女和他们的父母”。婚姻的意义就在建立这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正确处理好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这个三角才不会散,这个家庭才会和睦。
对于子女的婚姻,父母依照传统的安排并不能合理地解决从夫妇里分割出来的两性感情的发展。正如费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所说的,一个理想的夫妇关系是要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是能胜任社会所交给他们抚育孩子的事物,一方面是两人能享受友谊爱好的感情生活。在经济水准较低的社会中,抚育事务可以是相当繁重,又加上社会结构的需要完整,我们常见到抹煞夫妻间感情生活的现象。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再加上外来文化的入侵,传统文化的弊病被更清楚地反映出来,人们尤其是现代青年对传统的社会安排也产生了极大地反感。
对于子女的婚姻,父母有父母的立场,子女有子女自己的考虑。在社会学中有一个概念叫“社会角色”,它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它是人们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望。而父母、子女、夫妻等这些日常生活中的角色有属于开放性角色,即指那些没有严格、明确规定的社会角色。这类角色的承担者可以根据自己对角色的理解和社会对角色的期望而从事活动。
每一个人对父母、子女这两种角色的理解都不同,所以在对待子女婚姻的态度上各父母间的态度不相同,子女的反应也不相同。有人说,父母与子女之间有代沟。事实上,不论是为子女的婚姻问题还是其他的问题,父母与子女之间其实就是缺少两个字“沟通”。只要做到这两个字,不论代沟也好,分歧也罢,都会迎刃而解的。古人说:“齐家、治国、平天下”。只有把家庭关系处理好了,家庭和睦,才能更好的去生活,子女的婚姻才能幸福,父母才能更好的安享晚年,社会也将会变得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费孝通.生育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2]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风笑天.现代社会调查方法(第三版)[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
[4]杨善华.家庭社会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5]梁青岭.现代婚姻社会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
陈芳(1986— ),女,云南省大理人,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宗教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