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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月1日施行。该司法解释对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并购等各种改制形式中需要解决的民事纠纷问题进行了说明。杜绝债务人逃债、保护企业职工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是贯穿这个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规定》共8个问题36条,集中解决了企业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以及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并对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和企业兼并中引发的有关合同效力确认、合同履行、债务的承担等作出专门规定。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对维护企业改革成果产生积极影响。此规定适用于民事纠纷案件,那些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而产生的纠纷可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改制后谁来偿还债务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民事案件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一些地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债务人借机逃债的现象比较突出。债务人将原企业的优质资产转移到新组建的公司中,而将债务留在没有多少偿债能力的原企业,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情况,《规定》第七条规定,如果企业以其优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由改制后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就从法律责任上杜绝了债务人的逃债。
央行全面推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2003年央行将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确保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周小川说,预计2003年,广义货币供应量(M2)和狭义货币供应量(M1)分别增长16%左右,现金(M0)净投放控制在1500亿元以内,全部金融机构贷款增加1.8万亿元左右。
就继续执行稳健货币政策的问题,周小川提出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发挥利率、汇率的杠杆作用,稳步推进利率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坚持现行汇率制度,在维护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前提条件下,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大力发展货币市场,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继续深化货币市场的融资和投资功能。继续支持票据市场发展。适时出台同业借款的管理规定,拓宽商业银行融资渠道。继续发挥信贷政策的导向作用,加强信贷监督,优化信贷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引导商业银行及时发放国债项目配套贷款;运用信贷政策,促进商业银行优化贷款结构;全面推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扩大就业。继续增加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办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进一步办好国家助学贷款。继续落实西部大开发的各项金融措施。督促商业银行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防范长期信贷风险。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办法。
4种行为被认定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将虚假陈述行为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等4种行为。
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界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如被告能证明投资人存在以下事由的,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司法解释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规定》共8个问题36条,集中解决了企业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以及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并对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和企业兼并中引发的有关合同效力确认、合同履行、债务的承担等作出专门规定。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对维护企业改革成果产生积极影响。此规定适用于民事纠纷案件,那些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而产生的纠纷可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改制后谁来偿还债务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民事案件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一些地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债务人借机逃债的现象比较突出。债务人将原企业的优质资产转移到新组建的公司中,而将债务留在没有多少偿债能力的原企业,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情况,《规定》第七条规定,如果企业以其优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由改制后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就从法律责任上杜绝了债务人的逃债。
央行全面推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2003年央行将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确保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周小川说,预计2003年,广义货币供应量(M2)和狭义货币供应量(M1)分别增长16%左右,现金(M0)净投放控制在1500亿元以内,全部金融机构贷款增加1.8万亿元左右。
就继续执行稳健货币政策的问题,周小川提出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发挥利率、汇率的杠杆作用,稳步推进利率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坚持现行汇率制度,在维护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前提条件下,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大力发展货币市场,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继续深化货币市场的融资和投资功能。继续支持票据市场发展。适时出台同业借款的管理规定,拓宽商业银行融资渠道。继续发挥信贷政策的导向作用,加强信贷监督,优化信贷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引导商业银行及时发放国债项目配套贷款;运用信贷政策,促进商业银行优化贷款结构;全面推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扩大就业。继续增加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办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进一步办好国家助学贷款。继续落实西部大开发的各项金融措施。督促商业银行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防范长期信贷风险。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办法。
4种行为被认定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将虚假陈述行为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等4种行为。
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界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如被告能证明投资人存在以下事由的,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司法解释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