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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纳税义务人,义务人的种类不同,所履行纳税义务的范畴也就不同,分别是完全纳税义务和部分纳税义务。而根据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征税机关和自然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可得出个人所得税就是调节整理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的征收、缴纳、管理过程中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称谓。
關键词:个人所得税;概述;问题浅析
纳税筹划则是应运而生的一类项目,主要是通过利用合理合法的纳税手段来减少税负,从而增加纳税人收益的一种手段。即是其通过研究纳税活动、涉税业务并制定出相应一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执行方案,从而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出现的原因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出现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论述分析:
1.主观原因方面,从纳税主体出发即从纳税人本身角度出发来看,纳税筹划行为产生的本身来源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具体表现在通过纳税行为的产生,使得纳税人个人收入减少,税收成本增加,因此纳税人产生了减轻税负,增加自身利益,从而达到提高生活水平质量的想法,而此时不正当的偷税、漏税等行为也同时产生,所以合乎法理、正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运而生,成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最优选择。
2.客观原因方面,从国家政策、法律规定以及个人所得税税种自身特点等角度出发来看:(1)税收政策导向性,一国在提供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诱惑引导人们追求政府的税收优惠、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从而也完成了一国政府财政税收、调节市场经济的意图。(2)税法规定的多样性、差异性引发了税收方面一系列的税收差别待遇,纳税人可通过研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知识,利用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可调整性、其定义的可变通性、税率上存在的差别性以及起征点和各种减免税而产生存在的诱惑性等等,从而达到自身税负减少、利益增加的目的。(3)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以及其各种减免税的规定特点,使得众多纳税人蠢蠢欲动,希望通过控制自身应纳税所得额在起征点以下或者努力争取符合各种减免税条件,从而满足自身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4)税收的国际化使得税收差别待遇的产生。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纳税筹划的主体对象错位。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飞跃,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起来。而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却并没有因此而让这些相对富裕的自然人成为我国的纳税主力军,反而依旧是普通民众担当主要纳税人的角色。及个人所得税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个人所得税占据其个人征收总额中的很大一部分;而相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 其个人所得税所占其征收总额的比例只是很小的一部分。这样问题的出现主要根究于我国监管部门的制度纰漏以及管理疏忽,缺乏对民众宣传相关纳税知识的同时本身部门内的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素质也稍显欠缺,因此引发民众与相关部门之间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互相理解不足的矛盾产生。而且相关隐形收入部分,管理部门的监控管理执行能力依旧需要加强;对于个人所得税征收公平问题依旧需要重视。
2.政府对于纳税筹划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我国当下对于个人所得税纳税征管的标杆依旧只是个人收入。以个人收入为标杆征收个人所得税,使得政府管理得到了规范统一,但是也因此疏忽了很多其他方面的因素因此造成纳税漏洞的出现。例如,没有充分区别考虑居民个人家庭情况而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部分低收入家庭税负过重。而且没有考虑低收入家庭对于社会保险、医疗以及教育等等方面的实际支出和就业、失业、下岗等具体情况;也没有考虑高收入人群利用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盲点进行“合理节税”等行为的情况,造成税收不公平和差别待遇。针对高收入人群通过财产转移、隐瞒部分收入和以收入代替财产等偷税行为,以及还有高收入阶层通过股份、股息、红利的再分配和利用公款消费等“合理避税”行为,我国政府部门均未制定出相应完善的监管制度及措施。以及并未明文规定我国民营企业家必须在各自企业中给自身开支工资,因此其也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3.民众对纳税筹划存在曲解和侥幸心理。由于我国对于纳税筹划相关知识宣传尚未达到普及周全的地步,因此尚有许多民众依旧认为纳税筹划等同于偷税、漏税、逃税等等一系列的违反我国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上也有许多企业以及个人通过非法的途径进行避税行为,其所认为的“纳税筹划”行为,在为其个人和企业带来减轻税负和增加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使其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泥足深陷,最终得到的不是节税的价值而是迎来税务机关的处罚。因此,这种不是正确的纳税筹划的“筹划”行为是应该时刻制止的。
4.纳税筹划自身存在的固有风险。由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社会关系活动,因此是否能使纳税筹划达到减轻税负的效果,除了纳税方的纳税筹划策略还关系到征税机关的执行能力和彼此之间的沟通理解。纳税筹划本身存在了一定的风险。而实际上纳税人和税务代理服务机构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都会过分注重纳税筹划所带来的节税效果而忽略纳税筹划本身存在的固有风险。其带来的曲解就是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一定能够达到减轻税负、增加收益的效果。
關键词:个人所得税;概述;问题浅析
纳税筹划则是应运而生的一类项目,主要是通过利用合理合法的纳税手段来减少税负,从而增加纳税人收益的一种手段。即是其通过研究纳税活动、涉税业务并制定出相应一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执行方案,从而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出现的原因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出现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论述分析:
1.主观原因方面,从纳税主体出发即从纳税人本身角度出发来看,纳税筹划行为产生的本身来源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具体表现在通过纳税行为的产生,使得纳税人个人收入减少,税收成本增加,因此纳税人产生了减轻税负,增加自身利益,从而达到提高生活水平质量的想法,而此时不正当的偷税、漏税等行为也同时产生,所以合乎法理、正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运而生,成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最优选择。
2.客观原因方面,从国家政策、法律规定以及个人所得税税种自身特点等角度出发来看:(1)税收政策导向性,一国在提供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诱惑引导人们追求政府的税收优惠、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从而也完成了一国政府财政税收、调节市场经济的意图。(2)税法规定的多样性、差异性引发了税收方面一系列的税收差别待遇,纳税人可通过研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知识,利用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可调整性、其定义的可变通性、税率上存在的差别性以及起征点和各种减免税而产生存在的诱惑性等等,从而达到自身税负减少、利益增加的目的。(3)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以及其各种减免税的规定特点,使得众多纳税人蠢蠢欲动,希望通过控制自身应纳税所得额在起征点以下或者努力争取符合各种减免税条件,从而满足自身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4)税收的国际化使得税收差别待遇的产生。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纳税筹划的主体对象错位。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飞跃,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起来。而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却并没有因此而让这些相对富裕的自然人成为我国的纳税主力军,反而依旧是普通民众担当主要纳税人的角色。及个人所得税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个人所得税占据其个人征收总额中的很大一部分;而相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 其个人所得税所占其征收总额的比例只是很小的一部分。这样问题的出现主要根究于我国监管部门的制度纰漏以及管理疏忽,缺乏对民众宣传相关纳税知识的同时本身部门内的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素质也稍显欠缺,因此引发民众与相关部门之间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互相理解不足的矛盾产生。而且相关隐形收入部分,管理部门的监控管理执行能力依旧需要加强;对于个人所得税征收公平问题依旧需要重视。
2.政府对于纳税筹划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我国当下对于个人所得税纳税征管的标杆依旧只是个人收入。以个人收入为标杆征收个人所得税,使得政府管理得到了规范统一,但是也因此疏忽了很多其他方面的因素因此造成纳税漏洞的出现。例如,没有充分区别考虑居民个人家庭情况而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部分低收入家庭税负过重。而且没有考虑低收入家庭对于社会保险、医疗以及教育等等方面的实际支出和就业、失业、下岗等具体情况;也没有考虑高收入人群利用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盲点进行“合理节税”等行为的情况,造成税收不公平和差别待遇。针对高收入人群通过财产转移、隐瞒部分收入和以收入代替财产等偷税行为,以及还有高收入阶层通过股份、股息、红利的再分配和利用公款消费等“合理避税”行为,我国政府部门均未制定出相应完善的监管制度及措施。以及并未明文规定我国民营企业家必须在各自企业中给自身开支工资,因此其也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3.民众对纳税筹划存在曲解和侥幸心理。由于我国对于纳税筹划相关知识宣传尚未达到普及周全的地步,因此尚有许多民众依旧认为纳税筹划等同于偷税、漏税、逃税等等一系列的违反我国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上也有许多企业以及个人通过非法的途径进行避税行为,其所认为的“纳税筹划”行为,在为其个人和企业带来减轻税负和增加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使其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泥足深陷,最终得到的不是节税的价值而是迎来税务机关的处罚。因此,这种不是正确的纳税筹划的“筹划”行为是应该时刻制止的。
4.纳税筹划自身存在的固有风险。由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社会关系活动,因此是否能使纳税筹划达到减轻税负的效果,除了纳税方的纳税筹划策略还关系到征税机关的执行能力和彼此之间的沟通理解。纳税筹划本身存在了一定的风险。而实际上纳税人和税务代理服务机构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都会过分注重纳税筹划所带来的节税效果而忽略纳税筹划本身存在的固有风险。其带来的曲解就是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一定能够达到减轻税负、增加收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