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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計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计划生育政策相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也是与宪法相适应的措施。其主旨在于限制公民生育权,使得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乃至国情相适应。然而,生育权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公民的生育权也同时受到宪法的尊重和保护。那么,如此明显的存在一定矛盾的宪法条文为何存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合宪性究竟何在。
【关键词】:计划生育;宪法;合宪性
一、计划生育政策发展历程
计划生育政策从1971年到2016年以来,几十年间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全面放开二孩的政策的变革。事实上从1962年以来我国就开始意识到计划生育政策实行的必要性,并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但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而没能继续下去,1971年才又正式展开。虽然我国宪法当中没有明确的提出生育权保护的概念,但从人权的角度来说也是受到宪法保护的,但同时又规定了计划生育的义务性,从各个方面限制了公民的生育权。因此计划生育政策本身是对于公民生育权的一种控制,即是与公民生育自由的一种博弈。
计划生育政策虽然原则上是倡导而非强制,但事实实行上许多强制性措施仍然对公民的生育权乃至人身健康的权利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在建国之前,人们的生育观念和行为主要受中国传统生育文化的熏陶,人们的生育决策主要地在家庭和宗族内部被讨论,人们的生育实践也主要受地方性知识和地方性医疗实践的影响。建国之后,“总体性”的国家制度渗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在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以后,国家将个人的生育问题从传统文化和地方性机构中剥离出来,纳入国家计划体系之中,不仅生育的数量被严格规定,生育的间隔也受到国家的调控。同时,医疗化也是生育环境深刻变动的背后推手,避孕节育宣传、避孕节育技术与药具的推广,国家将生育置于醫疗系统之中,借助医疗之手,国家的意志顺利侵入到了普通人的生育领域。
1979年之前的计划生育工作以避孕节育的宣传和倡导为主。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很快转到“鼓励生一胎”上来,并且开始不分城乡的要求“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我国计划生育正式执行“一胎化”政策。这就严重的限制了公民的生育权的自由,“一胎化”政策完全忽视了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体的生育期望,与农民的生育意愿发生了严重的冲突。要求发生计划外生育的必须终止妊娠,不仅如此,基层政府在实际操作中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侵犯人权的事例时有发生,导致干群关系尤其尖锐,极为严厉的由政府决定人民群众生育行为的生育政策最终形成。一些宣传标语字句冷漠、态度蛮横,甚至体现的是对人权的赤裸裸的侵犯。比如 “宁添十座坟,不添一个人”、“宁可血流成河,不准超生一个”、“一胎生,二胎扎,三胎四胎刮刮刮”、“一胎环,二胎扎,三胎四胎杀杀杀”、“打出来,堕出来,流出来,就是不能生下来”等等。
直到2007年8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始在全国各地清理禁令或罚款性、冷漠生硬的计划生育宣传标语,同时要求各地规范计生标语的书写格式、张贴印刷等管理,制定服务和倡导性质的计生标语、口号。“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男女平等家家乐、社会和谐代代兴”这些反映新时代精神的宣传标语不仅反映了国家治理技术的文明化、人性化,也表达了计划生育工作从行政强制逐渐向服务型转化的愿景。
2016年,国家全面开放了二孩政策。这意味着“一胎化”的时代逐渐过去,公民可以在二孩的范围内自由的选择生育与否。这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生育权的控制,但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存在,生育的范围仍然存在上限,也是对生育权自由、人们意愿自由的一种干扰。
二、计划生育政策的合宪性研究
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我国的一种基本国策,虽然在很多方面看似是对公民生育权的绝对限制,存在一定的违宪性,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计划生育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平稳定,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计划生育作为一种宪法义务,其本身是否合宪,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合乎宪法价值体系,是否侵犯了基本权利的核心内容。虽然计划生育政策看似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之生育权,但正是因为对公民生育权的控制,才致使公民的其他各项人权得以受到合理的保护。
计划生育政策的合宪性,我们还必须从我国特殊的历史沿革来看。我国从建国以来,生育率猛增,人口急剧膨胀,一系列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然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发展道路是光明的,过程是曲折的,当人口剧增,当时的中国刚刚建国,根本没有足够的经济物质基础对这些额外增加的人口给予基本的温饱及教育保障。我国长期主要的矛盾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如若再不对人口的发展加以一定的限制,这一矛盾也将日益扩大和加重。而每个公民的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人人自由、平等的生存和发展的问题,而生育自由仅仅是自由权中的一个小分支,并非是其不重要,而是当人们在根本无法获得平等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人权保障时,牺牲一小部分的自由权利以保障个人人权的最大化的保障和实现是客观需求,也是价值位阶原则的体现。因此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台也可以是看作是对人民的人权的根本保障的必经之路。
到2016年,过去残忍冷漠的强制绝育的措施已经不复存在,我国也全面放开了二孩政策,当矛盾逐渐转移,人们的生育自由也将逐渐受到保障。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也讲逐渐向着更加合宪性的方向靠近,最终,失去存在的意义的计划生育政策走到尽头,人们的人权都能都到最大化的保障,人们也将能获得生育权的完全自由。
参考文献:
[1]华东政法大学生育权和人权课题组.关于生育权和人权的思考[J].法学杂志,2009(8).
[2]翟翌.论计划生育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J].法商研究,2012(6).
[3]邵玉婷.论生育权的宪法保护[A].华东政法大学,2007.
作者简介:何欣(1993—),女,汉族,重庆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计划生育;宪法;合宪性
一、计划生育政策发展历程
计划生育政策从1971年到2016年以来,几十年间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全面放开二孩的政策的变革。事实上从1962年以来我国就开始意识到计划生育政策实行的必要性,并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但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而没能继续下去,1971年才又正式展开。虽然我国宪法当中没有明确的提出生育权保护的概念,但从人权的角度来说也是受到宪法保护的,但同时又规定了计划生育的义务性,从各个方面限制了公民的生育权。因此计划生育政策本身是对于公民生育权的一种控制,即是与公民生育自由的一种博弈。
计划生育政策虽然原则上是倡导而非强制,但事实实行上许多强制性措施仍然对公民的生育权乃至人身健康的权利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在建国之前,人们的生育观念和行为主要受中国传统生育文化的熏陶,人们的生育决策主要地在家庭和宗族内部被讨论,人们的生育实践也主要受地方性知识和地方性医疗实践的影响。建国之后,“总体性”的国家制度渗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在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以后,国家将个人的生育问题从传统文化和地方性机构中剥离出来,纳入国家计划体系之中,不仅生育的数量被严格规定,生育的间隔也受到国家的调控。同时,医疗化也是生育环境深刻变动的背后推手,避孕节育宣传、避孕节育技术与药具的推广,国家将生育置于醫疗系统之中,借助医疗之手,国家的意志顺利侵入到了普通人的生育领域。
1979年之前的计划生育工作以避孕节育的宣传和倡导为主。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很快转到“鼓励生一胎”上来,并且开始不分城乡的要求“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我国计划生育正式执行“一胎化”政策。这就严重的限制了公民的生育权的自由,“一胎化”政策完全忽视了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体的生育期望,与农民的生育意愿发生了严重的冲突。要求发生计划外生育的必须终止妊娠,不仅如此,基层政府在实际操作中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侵犯人权的事例时有发生,导致干群关系尤其尖锐,极为严厉的由政府决定人民群众生育行为的生育政策最终形成。一些宣传标语字句冷漠、态度蛮横,甚至体现的是对人权的赤裸裸的侵犯。比如 “宁添十座坟,不添一个人”、“宁可血流成河,不准超生一个”、“一胎生,二胎扎,三胎四胎刮刮刮”、“一胎环,二胎扎,三胎四胎杀杀杀”、“打出来,堕出来,流出来,就是不能生下来”等等。
直到2007年8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始在全国各地清理禁令或罚款性、冷漠生硬的计划生育宣传标语,同时要求各地规范计生标语的书写格式、张贴印刷等管理,制定服务和倡导性质的计生标语、口号。“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男女平等家家乐、社会和谐代代兴”这些反映新时代精神的宣传标语不仅反映了国家治理技术的文明化、人性化,也表达了计划生育工作从行政强制逐渐向服务型转化的愿景。
2016年,国家全面开放了二孩政策。这意味着“一胎化”的时代逐渐过去,公民可以在二孩的范围内自由的选择生育与否。这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生育权的控制,但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存在,生育的范围仍然存在上限,也是对生育权自由、人们意愿自由的一种干扰。
二、计划生育政策的合宪性研究
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我国的一种基本国策,虽然在很多方面看似是对公民生育权的绝对限制,存在一定的违宪性,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计划生育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平稳定,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计划生育作为一种宪法义务,其本身是否合宪,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合乎宪法价值体系,是否侵犯了基本权利的核心内容。虽然计划生育政策看似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之生育权,但正是因为对公民生育权的控制,才致使公民的其他各项人权得以受到合理的保护。
计划生育政策的合宪性,我们还必须从我国特殊的历史沿革来看。我国从建国以来,生育率猛增,人口急剧膨胀,一系列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然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发展道路是光明的,过程是曲折的,当人口剧增,当时的中国刚刚建国,根本没有足够的经济物质基础对这些额外增加的人口给予基本的温饱及教育保障。我国长期主要的矛盾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如若再不对人口的发展加以一定的限制,这一矛盾也将日益扩大和加重。而每个公民的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人人自由、平等的生存和发展的问题,而生育自由仅仅是自由权中的一个小分支,并非是其不重要,而是当人们在根本无法获得平等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人权保障时,牺牲一小部分的自由权利以保障个人人权的最大化的保障和实现是客观需求,也是价值位阶原则的体现。因此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台也可以是看作是对人民的人权的根本保障的必经之路。
到2016年,过去残忍冷漠的强制绝育的措施已经不复存在,我国也全面放开了二孩政策,当矛盾逐渐转移,人们的生育自由也将逐渐受到保障。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也讲逐渐向着更加合宪性的方向靠近,最终,失去存在的意义的计划生育政策走到尽头,人们的人权都能都到最大化的保障,人们也将能获得生育权的完全自由。
参考文献:
[1]华东政法大学生育权和人权课题组.关于生育权和人权的思考[J].法学杂志,2009(8).
[2]翟翌.论计划生育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J].法商研究,2012(6).
[3]邵玉婷.论生育权的宪法保护[A].华东政法大学,2007.
作者简介:何欣(1993—),女,汉族,重庆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