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研究

来源 :商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ao1989010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公民的环境主体地位的凸显,但如今我国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在法律层面存在着法律笼统的规定赋予行政执法人员过大的裁量权,法定的信息公开难以做到有效的信息传达,法律对参与主体的要求过严的情况,制约着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在立法层面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应对。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评;立法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除开发单位及审查环境映像评价的机关外,其他相关机关、团体、地方政府、学者专家、当地居民等,通过法定或非法定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作、审查与监督等阶段。”[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突飞猛进的发展,环境污染却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脚步仍会向前迈进,如何有效的让农村环境保护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国家的“十二五”期间须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政府转型已成为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也就意味着“群众利益无小事”将从口号落到实处。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可以视为是政府转型的一部分,让公众参与与其切身利益、后代利益相关的项目的审评,是公众主体地位的凸显。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共参与制度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式,保障公共参与制度的正常有效地实施,目前的法律规范上还存在不足。
  一、公众参与法律法规体系现状
  早在1979 年的《环境保护法( 试行)》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在第6 条,第7 条对建设工程和城市建设及改造项目的环评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几乎没有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1996 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次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内容。该法第13 条第4 款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其后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 条第3 款,《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0 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 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5 条作了类似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对公众参与环评制度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具体如何实施,公众参与的范围、方式、程序等,都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2002 年通过的《环评法》是中国第一部有关环评制度的专门立法。其中对公众参与环评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06年2 月5 日,国家环保总局又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建设项目环评中环境信息的公开、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如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程序等作出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增强了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评的可操作性。
  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在我国实施的困境
  (一)法律规定赋予行政执法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到目前为止,对公众参与制度的专门规范只有2006年2月14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暂行办法》,这样的公众参与在我国实施起来是存在困难的。比如第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样的规定过于宽泛,却又是关乎公众参与主体之选择的关键条文。虽然第二款有限定“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但是“必须包括”并未给出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数占所有参与人数的比例,所以,在选择公众参与主体的范畴和人数比例方面都大有文章可做。同样,第六条第二款“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这同样也是一条看似强制实则泛泛的规定,有公众参与篇章才可以受理,但是,是怎样形式的公众参与,是否是有效的公众参与,反映的是否为真实的意见,这些都可以“再议”了。毕竟行政性的事物繁多冗杂,避重就轻的情况时有发生,若是没有细致的刚性规定很难确保法律条文的有效实施。
  (二) 信息公开难以做到有效的信息传达
  “信息公开,不仅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前提条件,更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前提。”[2]虽然《暂行办法》中第二章第一节“公开环境信息”对公告的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若是对条文做进一步的分析,再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后我们不难发现,公众所接触到的信息中其实是存在大量的专业词汇和用语的。部分公众的知识构成要看懂这样的报告书都是难题,就更不用说提出有效的建议了。部分欠发达地区的信息传递具有特殊性,网络普及程度低,并且居民相对分散,信息公开按照《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方式来进行的话很难做到信息公开的有效性,于是在一个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政府所掌握的信息与公众所掌握的、理解的信息存在差异。虽然部分公众对环境权益没有持明确主张的态度,但是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前先做到信息的有效公开却是相关部门应尽的义务。但到目前为止法律仍沒有将这一项任务明确,也无法律支撑公众主动获取相关信息,导致公众获取环境信息量小,无法实现有效的参与。
  (三) 法律对主体的参与要求过严致公众参与率低
  《暂行办法》在第二章第二节“征求公众意见”中的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都提到公众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意见的方式是“书面方式”,途径有“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假设一个拟议行为通过正当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进入受影响公众的视野,他们对于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愿望也会因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而不强烈,亦可能因为不清楚如何参与程序,如何与决策者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而选择沉默。再者资源的控制权并不是掌握在公众的手中,这更助涨了这种事不关己的、应付的态度的滋生。于是在这些原因的共同作用下,公众不重视环境权益,并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已经习惯了依赖相关部门。   三、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思考
  (一)明确环境权在《宪法》中的体现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以保障人权为其终极价值,而环境权则是人权的细化,这样将有利于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觉醒,能调动其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积极性。只有这种主体意识被唤醒,才会产生相应的危机意识,才能有广泛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这样一种明确将有利于今后法律向允许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决策阶段的方向发展。我国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并不是在决策阶段,所以哪怕再好再完善的制度建设起来,也仍然是存在一定局限性的。
  (二)将现有的原则性的规章制度细化
  针对我国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起步较晚,并且因为农村的信息相对闭塞,教育相对落后,环保专门机构的欠缺,环保意识、环保知识的推广还不够到位的情况,可以借鉴美国在1996年公布的《环境许可与当前面临任务的概念书》中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信息公开中的:有效地公开原则、公开的信息易于为公众所理解原则;调整我国2007年4月11日公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细化,并应当将相关部门对信息公开义务方的监督管理纳入其中,而不应当仅仅是在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过程中消极的不作为。[3]并且要考虑到欠发达地区的情况,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出适合欠发达地区现状的操作方式,比如将原本要求的意见提交方式由“书面方式”扩大到可以口头表示,将原有的意见提交途径扩充,规定可由村干部进行走访收集信息。还应将实际受影响公众所应占的比例予以明确,考虑到中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區难以采用完全一致的标准,故可以定下一个具有最低标准的波动范围等。
  (三)在法律规范中将相关部门明确
  一是要明确负责部门,要考虑到我国农村或是偏远地区大部分乡镇没有专门的环保部门,只能是其他部门代行,那么针对公众参与这样一个并不是“顺手”就能办好的事,为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必须明确相关的负责部门才能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实施。二是要明确监管部门,对负责部门的执法情况予以监督,也让公众有反馈意见的地方,从而巩固公众参与的效果。
  (四) 在法律规范中体现环境保护组织的地位
  环境保护组织在公众参与方面有着十分明显的优势,一是这样的组织具有较为丰富的环保知识并且掌握了较集中的信息,能够有效地帮助公众理解公开的信息中的专业术语,能够将较为分散的环境信息、相关法律法规集中起来帮助公众更有效的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将更多的当地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二是环境保护组织可以在社会上普及环境保护知识,让公众能够了解环境问题、重视环境问题从而增强他们的环境意识,这样有利于从根本上提升公众的环境主体意识,促使他们更主动的关注环境,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三是环保组织可以寻求多方合作,与政府、私人企业、宗教组织确立合作关系增加环保投入,我国现存的的环境问题与经济条件有颇大的关联,增加环保投入在帮助提高地区环保硬件设施的同时也缓冲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使公众能排除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时的经济干扰;四是当相关部门在履职的过程中出现了违法的情况时,环境保护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汪劲.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p172
  [2]汪劲.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p189[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汪庆杰.公众参与和中国农村弱势人群.[J].世界环境.2002(06)
其他文献
摘要:基础会计乃是会计专业的入门课与基础课,它的理论基础、技术操作性都很强,在这门课的学习中,如何更好地培养学生的能力,其本身就是一门值得研究的学问。  关键词:基础会计;教学方法;能力培养  基础会计乃是会计专业的入门课与基础课,它的理论基础、技术操作性都很强,该课程觉得效果好坏,对于学生的会计核算能力、基本知识运用能力、后续课程学习能力都会产生重要影响,目前很多学校对基础会计中能力培养方面的研
期刊
摘要:本文对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通货膨胀与实际汇率的关系作了简单的文献回顾与评述。现有文献大多认为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短期不显著,长期有待检验。最后结合观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通货膨胀;实际汇率  1、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  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简称巴萨效应,是由贝拉巴拉萨和保罗萨缪尔森的名字命名的,他们二人分别于1964年提出了这一理论。简单的讲,巴萨效
期刊
摘要:在冲突理论观点下,现代审计动因的产生是源于一种利益相关者的利害冲突,这种冲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而审计存在的根本原因就是“人与人之间存在利害冲突”。也正是由于企业财务报表提供者与企业内外部使用者之间存在着利害冲突,也就有了协调这种冲突关系的审计的产生。  关键词:现代审计动因;冲突理论  一、现代审计的基本内涵  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是一项新型的服务性产业。独立性是审计
期刊
摘要:高校青年教师肩负着培育人才、传承与创新文化的重任,而高校青年教师的生活、工作状况以及发展和利益诉求不仅关系到青年教师自身的发展,更关系到高校自身和国家的发展壮大,因此笔者将从高校青年教师的生活、工作状况以及发展和利益诉求方面进行相关的调研与数据分析,总结得出一个关于高校青年教师生活、工作状况等相关内容的研究结果。  关键词:高校青年教师;生活状况;工作状况;诉求  一、本文的研究对想与调查方
期刊
《财富》(Fortune)杂志最早于1966年开始和沃伦·巴菲特打交道。当时笔者正在写一篇关于阿尔弗雷德·温斯洛·琼斯的投资文章。那时琼斯还没什么名气,但即将由于这篇文章而名满天下。琼斯正在经营被称为“对冲基金”的业务,《财富》杂志对这一业务以及琼斯如何经营这项业务的描述揭开了对冲基金业的一个小繁荣期。这篇文章中有一句话提到了巴菲特的公司Buffett Partnership Ltd.,差不多是琼
期刊
摘要:本文从会计人才质量要求出发,分析了当前我国会计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会计教育目标定得比较笼统,会计教学内容重视实务、轻视理论,会计师资队伍人员流失、教师轻视教学现象严重,会计教育方法不当、不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会计教育招生规模发展过快、缺乏计划性等。研究提出了一系列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教育教学改革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会计教育问题;改革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會计在经济工
期刊
摘要: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构成现代证据法的两大基石。本文分别从二者各自的含义及产生渊源角度加以分析,从而对两者的关系以及在现今实践中的适用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自由心证原则;证据裁判原则;证据力;证明力  一、自由心证原则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含义  自由心证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构成现代证据法的两大基石。自由心证制度主要存于大陆法系,指法律对于证据的证明力(证据力)不做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
期刊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审计环境的日趋复杂化,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决定其审计的风险尤为突出,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越来越引起审计部门的关注,。如何正确认识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已成为审计必须关注的问题。本文从理论上对此进行简要探讨。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防范  一、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内涵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或其他审计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
期刊
作者: 老雕  出版社: 当代中国出版社  出版年: 2011-1  定价: 28.00元  拥有自己的一份事业是每个青年人的梦想,但是当真正要开始的时候,却往往有无从着手的感觉。创业,有太多“迷思”困扰大家。《MBA教不了的创富课:我在30岁之前赚到1000万的经验谈》凝结了作者在30岁之前赚到1000万元的成功之道。语言锐利、诙谐,直达商业本质。它告诉年轻人必须具备创业的激情,以及如下的经验:
期刊
近期受自然灾害、生长环境以及部分囤积药材的影响,中药材价格上涨,部分高端品种涨幅达到70%,这对中医药上市公司的业绩构成了影响。这种影响会多大呢?每个企业的表现也不太一样。市场中众多的医药分析员均就中国医药行业投资策略给出了各自的看法,但是在市场中最为权威的医药分析员是具有十多年医药股票分析经验的孙雅娜博士。  孙博士具有医学和商业管理双重学习背景,曾就读于美国范德比尔特大学医学中心和得田纳西州立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