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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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司法行政制度是一项为国家法治建设以及司法活动提供服务与保障的法律制度,具有中国国情的司法行政制度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社区矫正作为司法行政改革制度中的一项改革举措,其发展历程印证着我国司法行政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通过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学习,更好地完善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改革。
  关键词 司法行政制度 社区矫正 司法行政改革
  作者简介:林莉珊,广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146-02
  一、我国的司法行政制度
  司法行政制度作为一项为法治建设以及国家司法活动提供服务与保障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司法制度与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司法行政制度对能否顺利进行司法活动具有基础性的辅助以及保障作用,同时也是实现司法目标的关键因素。我国的司法行政制度不仅具备司法行政制度的普遍性特点,还具有我国国情的特色,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具有极为主要的地位和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关键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司法行政制度经历了建立、撤销、恢复重建和发展的曲折历程。”我国的司法行政制度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是为了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而设立的司法行政机关。这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主要是围绕着法院的审判工作展开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各级人民法院的思想建设以及组织建设等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合理分工促使这一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审判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然而,由于我国政治形势地不断变化,司法部于1959年被撤销了。司法行政工作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长达20年的时间,司法行政工作与审判工作也由原本的分立变成合二为一,司法行政工作挫折停滞。直到1978年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司法行政制度才还原重建。重新建立之后,其职能范围还原到新中国建国头十年的状况。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起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行政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担任法律、法规、规章的编纂工作、律师工作、公证工作以及法治宣传工作等。
  在我国现时阶段,司法行政制度已经成长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工作不单可以从多个方面对顺利进行司法活动起到保障作用,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其不仅能够保证顺利进行司法活动,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的特色司法行政制度在不断的机构改革中逐步发展。司法行政职能配置的逐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职能配置的不断强化,都有利于完善我国司法行政制度。
  二、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
  合理地配置司法行政权是司法行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如何合理地配置司法行政权的问题上,因为每个国家对司法传统以及具体情况的差异,对“司法”有不同的认识,对“司法行政权”的范围也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各个国家对司法行政权具体职能的配置也不同。司法行政权是指对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权。我国的司法行政职能主要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具有鲜明的法律属性和专业特点。
  随着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的不断调整,目前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的司法行政权主要有:(1)国家刑罚执行权。刑罚的执行是国家对因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罪犯进行的带有惩罚性和改造的目的的执法活动,包括承担死刑的执行、囚禁性刑罚的监狱执法以及负责执行非监禁性刑罚的社区矫正。(2)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3)承担法律服务职能,包括律师管理、公证工作、法律援助制度、司法鉴定与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等法律服务工作。律师通过参与诉讼活动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既可以通过协助司法机关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促进正确审理案件来维护司法公正,又可以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还可以通过为民商事活动的进行给予法律服务,确保民商事活动能够有序地进行,既保障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增进了经济建设和发展。律师还可以通过参与国家和地方的法制建设,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4)承担选拔法律职业人才职能,组织实施司法考试。我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在2001年才建立起来,司法考试制度的统一提升了从事法律职业的门坎,加强了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5)指导普法工作,宣传法治教育。1986年的全民普法活动成功地让数以亿计的社会大众普及了法律知识,加强了我国社会大众整体的法制观念,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通过多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形成了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公民自觉守法的局面。(6)组织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化解民间纠纷。人民调解是一种将民间矛盾纠纷在诉讼之外化解的法律制度。调解作为现代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持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手段。(7)开展司法协助与外事工作。司法协助是指各国通过签订双边条约或者加入国家公约来确定在各国平等互惠的基础上,相互协助各国司法活动的制度。为了顺利地开展司法协助活动,国与国之间都需要确定一个中央机关来负责对内协调和对外联络。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与日俱增,民商事纠纷日益增多,跨国性刑事犯罪案件的不断增长,司法协助的任务将日渐繁重。
  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担任多项司法行政工作,范围涉及面广,既有民刑方面的,也有行政方面的;既有对社会进行管理的,也有为公共提供服务的;既有指导性的,也有强制性的;既有内部职能,也有外部职能,各项职能间都具备相对独立性。司法机关通过认真履行各项职能,在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改革与社区矫正制度
  我国于2011年形成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等建设的各方面都呈现有法可依的局面。我国的司法行政法制建设也获得巨大的收益。司法行政领域立法工作的进展,标示我国司法行政制度在不断完善。但由于我国重新建立司法行政制度的时间相对比较短,暂时还处于探寻阶段中,我国司法行政制度中依旧存在不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的地方,需要不断改革完善。   我国近五年的司法行政改革主要是:2009年提出的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监所体制改革取得一定进展、推行法律援助的十项便民措施;2010年,司法行政机关在2009年的基础上继续推进社区矫正、监所体制等改革,并出台关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和加强律师管理的若干举措;2011年,司法行政领域的改革主要体现为地方探索,司法部并未出台任何改革举措;2012年是司法行政改革重要的一年,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拘留所条例的颁行以及律师管理的不断强化,都是这一年司法改革的主要佳绩;2013年,司法行政改革主要体落在改善法律援助工作、试点循证矫正工作以及强化对律师行业的管理等方面。
  我国的司法行政制度的改革具体体现在:(1)2003年开始试点推进监狱体制改革。改革的目标是财政保障监狱的经费、将监狱和监狱企业分开、将监狱的收支分开,规范监狱各项工作的运行。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改革监狱体制。目前,我国大致实现对监狱经费全额保障,监狱与监狱企业的分开以及监狱的收支分开也已完成,监狱各项工作的运行也得以规范。(2)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管理。2010年,中央在总结律师近年来于工作中获得的成绩与经验的前题上,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战略任务和举措。十八届三种全会《决定》更提出对律师执业的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以及改进惩戒违法违规执业的制度。律师行业由之前的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结合的管理体制逐步迈向真正的律师自治。(3)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改进。自2003年颁布《法律援助条例》,全国共办理关于法律援助的案件达513万余件,平均年增长率20%;需要提供法律咨询的案件高达3900万件,平均年增长率11.5%;经费的累计投入高达66亿元,平均年增长率24%,其中关2013年法律援助的花费就已突破15亿元;全国的法律援助人员高达1.4万。改革法律援助制度应当加倍重视改进法律援助制度,使法律援助组织能与司法行政部门相对独立存在;并鼓励和支持建立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促进民众更便利地接近正义。(4)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进。从2003年试点社区矫正到现今的社区矫正立法条件的成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目前,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工作正在有序地进行中。
  四、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 社区矫正就是对犯罪分子不进行关押,而让其回到社区,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开展一系列有意义的生活、学习、劳动等活动,以获得重新社会化的活动”。刑罚与生俱来的惩罚性,让人认为其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的最严厉后果。其属性必然始于惩罚性,也终于惩罚性。然而随着现代社会大众对刑罚的理性认识,人们发现刑罚种类和实现方法可以根据社会的需要而变化,不再是单纯地通过惩罚的方式来改善犯罪。人们认为可以通过采取社会性的措施,考虑犯罪的成因,从而解决犯罪问题。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相对的行刑方式,有利于感化犯罪人,矫正其犯罪心理,能更好地让其回归社会,改善治理犯罪的效果。“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体制和刑罚执行方式的革新,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的重要方面”。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始试点是在2003年,并于2005年开始扩大试点范围,直到2009年才全面进行社区矫正工作试行。“社区矫正已被作为我国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被纳入到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整体规划之中”。从03年到09年这段期间,我国累计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达到37.8万,解除矫正的有18.5万人。2009年10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以及司法部在总结各试点地的经验之后,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并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有效协调我国社区矫正试行工作、有利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缓解立法缺位的尴尬,推动我国执行非监禁刑罚的制度的发展,促进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的落实。2010 年,司法行政部门在2009 年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落实对社区矫正的改革。2011年,司法部虽然宣布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新的成果,但社会大众并未看到任何有关于改革的举措出台。对司法行政领域的改革还是停留在由地方进行探索。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涉及司法行政领域内容的有30多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制定社区矫正法。目前,全国高达73.1万社区服刑人员,累计接收211.3万人,服刑人员的再犯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服刑人员家庭能够正常生活,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社区矫正取得了杰出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在积极完善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确保社区矫正法制定工作地有序进行。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缘起与发展,印证着我国司法行政改革的发展。纵观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历程,无一不体现我国司法行政改革的进程。我国的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正向着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前进,提高全社会法制化水平。
  参考文献:
  [1]郝赤勇.我国司法行政制度及其改革发展.中国司法.2011(9).
  [2]陈辉.我国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上海师范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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