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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姚凤霞,广西民族大学,法律硕士。
摘要:本文探讨了奥巴马政府出台的有关信息主权立法的战略和法律规范性文件,并分析了奥巴马政府成就信息霸权的理论与策略,并结合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现状得出在信息主权立法保护方面带给我国的启示,为促进信息主权的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为完善与发展信息主权保护的法学理论奠定根基。
关键词:奥巴马政府;大数据时代;信息主权保护;启示大数据时代来临,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数据挖掘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迅速崛起,使得海量的数据(模糊性信息)汇集。世界各国的信息主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各国(特别是欧美国家)的数据资源竞争意识也越来越强。“数据民主”思想的宣扬,使得民众开始意识到自己对数据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使得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网络空间被“西方民主模式”植入。美国称霸的西方政府掀起这股“数据民主”风潮的目的昭然若揭。①在此形势下的奥巴马政府信息主权保护立法现状更是值得我们探讨和借鉴。
一、奥巴马政府的信息霸权理论与策略
奥巴马2008年上台,奥巴马政府对信息主权安全问题特别重视,刚上台没多久就出台了《网络空间政策平审》,开始关注顶层的网络空间建设体系问题,从顶层进行数据信息维护和建设的指导。2011年美国先颁布了《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和《国防部网络空间行动战略》,对网络空间的数据信息安全和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保护问题提出最佳的方案和措施;此后,在12月份又通过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研发出《可信网络空间:联邦网空安全研发战略规划》。该规划的出台进明确了信息技术的发展方向,在理论上对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给予了支撑,使美国在国际的信息安全竞技中立于不败之地。②2012年4月份,美国众议院接连通过了《网络情报共享与保护法令》和《联邦信息安全修正法令》、《2012年网络安全加强法》、《促进美国网络信息技术研究与开发法案》四部对于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性文件,足以看出奥巴马政府对大数据时代信息的压力和重视。总统奥巴马在2013年2月12日正式签署了网络安全行政令,从对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视程度可以看美国政府对信息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欲望,也看出美国对本国信息安全的重视,企图通过与信息基础设施的“IOE”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构建更能维护信息主权安全的实践框架。
2014年2月份召开的RSA美国信息安全大会,从主题演讲嘉宾的发言中,不难看出美国信息主权安全发展动向。美国EMC公司执行副总裁兼EMC信息安全事业部RSA执行主席亚瑟·科维洛在发表开幕主题演讲过程中呼吁国际间要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的合作,防止网络监控、网络战争等的发生;奥巴马情报和通信技术顾问小组成员、Good Harbor董事长兼CEO Richard Clarke在演讲中谈及NSA监视大众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称是为了铲除贩毒集团、防止各类恐怖主义威胁情报的扩散和搜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要民众对NSA重新建立起信任;美国思科安全业务集团高级副总裁Christopher Young发言中透露致力于集成Sourcefire来探求新的更优的信息安全保护方法。③通过这些主题演讲不难看出美国的动机,美国政府不会放弃对民众信息进行监控的企图,依旧通过跟言论跟各国就信息安全问题使用太极战术,更不会放松对本国信息主权安全的保护,并且积极发展信息技术,使美国一直保持在信息强国的前列。
从美国对国家信息主权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出,首先,在立法上以信息威胁为盾牌,对于属于信息主权的领域和范畴进行不断地调整,并且进行细化和扩充,保护的方面越来越全面;其次,通过战略性文件对信息主权安全保护力量的机构以及职能不断地进行完善,使整个信息安全系统的结构框架更加紧密坚固;第三,美国对于信息合作和共享问题尤其注重,强调信息共享概念和国际合作,也在强调与本国相关企业的合作的问题,保护本国信息安全利益的同时,也有一丝不会放弃对网民信息进行监控的意味;第四,美国企图通过在信息安全领域谋求国际合作建立更好的信息安全保护机制,美化其国际形象,却难掩其成为信息霸国的企图。
二、在信息主权法律保障制度构建方面带给我国的启示
奥巴马政府为了保护信息主权安全所进行的法律制度构建,结合我国当下的信息主权立法现状,带给我国以下几点启示:
(一)制定信息主权安全保护的基本法以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的类似于构建信息主权安全框架的决议或者是战略性的指导文件,而是以渗透的方式零星的存在于一些法律之中,因此需要制定对于构建信息主权框架具有指导性的原则性的基本文件。虽然我国也于1994年颁布了《计算机系统安全法》,200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但是立法层次还是不够高,也需要制定规定具体对信息主权问题进行规制和保护的单行法律法规。
(二)对信息安全进行多元化监管,并通过政府监管来加强企业的自律性
大数据时代信息海量,规模巨大,监管的难度和力度都很大,我国信息安全的监管一直都是依靠政府的力量,但是这无疑会加重政府的负担。政府可以将部分监管权转移到企业,并对企业进行总的指导和管理,使政企在一定程度上分离,并通过立法和监管的方式加强企业的自律性。学习欧盟通过政府进行监管,企业和社会共同协同监管的模式,并通过明确的立法来规定由欧盟和各成员国进行指导,发挥领头作用,通过法律机制来鼓励和监督相关主体的自律性。
(三)保障信息主权与公民信息权利之间的平衡
国家对信息主权安全进行保护,必须对民众的信息进行监管,这就需要将国家的信息主权与个人信息权利(隐私权、信息救济权)之间的平衡。美国的“NSA”计划的披露,在美国引起了轩然大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民感到气愤和恼怒,呼吁政府要保留人民的隐私权,停止过分的监控行为。美国政府对其公民信息的监控超越了人民可忍耐的限度,在2014年信息安全大会主题演讲中,倡导美国人民对政府重拾信任。这是前车之鉴,也足以看出维持两者之间平衡的重要性。
(四)加大相关研究领域的投入
美国和欧盟,从他们颁布相关法律文件的密度和速度就可以看出他们对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视,“9.11”事件之后,美国投入了600万美元来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在2005年的《网络与信息开发研究计划》中仅预算投资就达到20亿;在《计算机安全与发展法》中明确制定了“五年投资计划”,明确规定国会在未来五年应从联邦资金中拨款九亿零三百万,用于计算机安全的研究与发展,此后更是斥巨资进行信息安全系统的建设和信息技术的研发。④我国也要适当的加大对信息安全建设的投资,甚至可以校方美国通过立法的方式来保证信息安全研究领域的财政投资。
(五)注重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
美国作为信息强国,虽然也在呼吁加强国际合作,却一直是靠本国的国内法对信息主权安全进行保护和规制,但网络时代特别是进入大数据时代以来,信息全球化导致只靠一国的力量来对信息主权进行保护就变得非常薄弱,一国信息主权的实现,需要各国的协作和配合,因此我国需要加快在国际合作方面的脚步。(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曹磊:《网络空间的数据权研究》,《国际观察》2013年第1期。
[2]钱惠新:《美国网络空间安全研发战略规划的作用与影响》,《信息与电脑》2013年第9期。
[3]于鹏,解志勇:《美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综述及其对我国信息安全立法的借鉴意义》,《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摘要:本文探讨了奥巴马政府出台的有关信息主权立法的战略和法律规范性文件,并分析了奥巴马政府成就信息霸权的理论与策略,并结合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现状得出在信息主权立法保护方面带给我国的启示,为促进信息主权的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为完善与发展信息主权保护的法学理论奠定根基。
关键词:奥巴马政府;大数据时代;信息主权保护;启示大数据时代来临,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数据挖掘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迅速崛起,使得海量的数据(模糊性信息)汇集。世界各国的信息主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各国(特别是欧美国家)的数据资源竞争意识也越来越强。“数据民主”思想的宣扬,使得民众开始意识到自己对数据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使得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网络空间被“西方民主模式”植入。美国称霸的西方政府掀起这股“数据民主”风潮的目的昭然若揭。①在此形势下的奥巴马政府信息主权保护立法现状更是值得我们探讨和借鉴。
一、奥巴马政府的信息霸权理论与策略
奥巴马2008年上台,奥巴马政府对信息主权安全问题特别重视,刚上台没多久就出台了《网络空间政策平审》,开始关注顶层的网络空间建设体系问题,从顶层进行数据信息维护和建设的指导。2011年美国先颁布了《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和《国防部网络空间行动战略》,对网络空间的数据信息安全和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保护问题提出最佳的方案和措施;此后,在12月份又通过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研发出《可信网络空间:联邦网空安全研发战略规划》。该规划的出台进明确了信息技术的发展方向,在理论上对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给予了支撑,使美国在国际的信息安全竞技中立于不败之地。②2012年4月份,美国众议院接连通过了《网络情报共享与保护法令》和《联邦信息安全修正法令》、《2012年网络安全加强法》、《促进美国网络信息技术研究与开发法案》四部对于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性文件,足以看出奥巴马政府对大数据时代信息的压力和重视。总统奥巴马在2013年2月12日正式签署了网络安全行政令,从对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视程度可以看美国政府对信息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欲望,也看出美国对本国信息安全的重视,企图通过与信息基础设施的“IOE”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构建更能维护信息主权安全的实践框架。
2014年2月份召开的RSA美国信息安全大会,从主题演讲嘉宾的发言中,不难看出美国信息主权安全发展动向。美国EMC公司执行副总裁兼EMC信息安全事业部RSA执行主席亚瑟·科维洛在发表开幕主题演讲过程中呼吁国际间要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的合作,防止网络监控、网络战争等的发生;奥巴马情报和通信技术顾问小组成员、Good Harbor董事长兼CEO Richard Clarke在演讲中谈及NSA监视大众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称是为了铲除贩毒集团、防止各类恐怖主义威胁情报的扩散和搜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要民众对NSA重新建立起信任;美国思科安全业务集团高级副总裁Christopher Young发言中透露致力于集成Sourcefire来探求新的更优的信息安全保护方法。③通过这些主题演讲不难看出美国的动机,美国政府不会放弃对民众信息进行监控的企图,依旧通过跟言论跟各国就信息安全问题使用太极战术,更不会放松对本国信息主权安全的保护,并且积极发展信息技术,使美国一直保持在信息强国的前列。
从美国对国家信息主权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出,首先,在立法上以信息威胁为盾牌,对于属于信息主权的领域和范畴进行不断地调整,并且进行细化和扩充,保护的方面越来越全面;其次,通过战略性文件对信息主权安全保护力量的机构以及职能不断地进行完善,使整个信息安全系统的结构框架更加紧密坚固;第三,美国对于信息合作和共享问题尤其注重,强调信息共享概念和国际合作,也在强调与本国相关企业的合作的问题,保护本国信息安全利益的同时,也有一丝不会放弃对网民信息进行监控的意味;第四,美国企图通过在信息安全领域谋求国际合作建立更好的信息安全保护机制,美化其国际形象,却难掩其成为信息霸国的企图。
二、在信息主权法律保障制度构建方面带给我国的启示
奥巴马政府为了保护信息主权安全所进行的法律制度构建,结合我国当下的信息主权立法现状,带给我国以下几点启示:
(一)制定信息主权安全保护的基本法以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的类似于构建信息主权安全框架的决议或者是战略性的指导文件,而是以渗透的方式零星的存在于一些法律之中,因此需要制定对于构建信息主权框架具有指导性的原则性的基本文件。虽然我国也于1994年颁布了《计算机系统安全法》,200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但是立法层次还是不够高,也需要制定规定具体对信息主权问题进行规制和保护的单行法律法规。
(二)对信息安全进行多元化监管,并通过政府监管来加强企业的自律性
大数据时代信息海量,规模巨大,监管的难度和力度都很大,我国信息安全的监管一直都是依靠政府的力量,但是这无疑会加重政府的负担。政府可以将部分监管权转移到企业,并对企业进行总的指导和管理,使政企在一定程度上分离,并通过立法和监管的方式加强企业的自律性。学习欧盟通过政府进行监管,企业和社会共同协同监管的模式,并通过明确的立法来规定由欧盟和各成员国进行指导,发挥领头作用,通过法律机制来鼓励和监督相关主体的自律性。
(三)保障信息主权与公民信息权利之间的平衡
国家对信息主权安全进行保护,必须对民众的信息进行监管,这就需要将国家的信息主权与个人信息权利(隐私权、信息救济权)之间的平衡。美国的“NSA”计划的披露,在美国引起了轩然大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民感到气愤和恼怒,呼吁政府要保留人民的隐私权,停止过分的监控行为。美国政府对其公民信息的监控超越了人民可忍耐的限度,在2014年信息安全大会主题演讲中,倡导美国人民对政府重拾信任。这是前车之鉴,也足以看出维持两者之间平衡的重要性。
(四)加大相关研究领域的投入
美国和欧盟,从他们颁布相关法律文件的密度和速度就可以看出他们对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视,“9.11”事件之后,美国投入了600万美元来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在2005年的《网络与信息开发研究计划》中仅预算投资就达到20亿;在《计算机安全与发展法》中明确制定了“五年投资计划”,明确规定国会在未来五年应从联邦资金中拨款九亿零三百万,用于计算机安全的研究与发展,此后更是斥巨资进行信息安全系统的建设和信息技术的研发。④我国也要适当的加大对信息安全建设的投资,甚至可以校方美国通过立法的方式来保证信息安全研究领域的财政投资。
(五)注重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
美国作为信息强国,虽然也在呼吁加强国际合作,却一直是靠本国的国内法对信息主权安全进行保护和规制,但网络时代特别是进入大数据时代以来,信息全球化导致只靠一国的力量来对信息主权进行保护就变得非常薄弱,一国信息主权的实现,需要各国的协作和配合,因此我国需要加快在国际合作方面的脚步。(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曹磊:《网络空间的数据权研究》,《国际观察》2013年第1期。
[2]钱惠新:《美国网络空间安全研发战略规划的作用与影响》,《信息与电脑》2013年第9期。
[3]于鹏,解志勇:《美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综述及其对我国信息安全立法的借鉴意义》,《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