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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因入手,对政府介入市场的方式和部分现实问题进行了思考,期望能够探索到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方法,以促进政府和矿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市场失灵;政府干预
作为全省重要的经济支柱,长期以来,山西省的煤炭产业在积极保障国家能源供给、全力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积累了不少矛盾和问题。进入2009年8月份以来,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的消息不断见诸媒体,不同的媒体从不同的角度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由此引发了学术界的讨论与思考,比如,有的学者从法学的角度讨论,有的学者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讨论等等。本文拟结合学术界的研究,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理论角度对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问题进行探析。
一、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因分析
从西方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看来,市场失灵被认为是政府干预的基本理由。市场经济中所产生的无效率、不公平以及宏观经济失衡要求政府介入社会经济过程。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体系都是“混合型”的,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相结合,以实现国家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为了解决市场失灵,政府作为生产的直接参与者:一方面,政府可以直接创办企业或参股经营,生产某些市场供给不足的产品,如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经营容易产生垄断的产品等。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煤炭作为矿产资源实质上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即具有非排他性,但具有竞争性;另一方面,政府还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财政补贴的方式刺激私有企业生产那些市场供给不足的产品,达到与政府直接提供相同的目的。
山西煤炭产业中,这种市场失灵表现在:1.非法开采;2.由于企业规模不够大、资金不足、安全措施不合格等原因,生产安全形势严峻,矿难频频发生;3.煤炭回采率低。据科学预算,全省平均采区回采率应该达到78%,但是全省只有六家大国有煤矿达到了这个标准。事实上,现在山西小煤矿的回采率仅为10%至15%;4.据了解,每年有1.5亿吨左右是逃脱了监管的“黑煤”,每年流失税费百亿元以上,这给地方和中央财政造成了巨大的损失;5.在煤炭深加工和资源转型方面,以国企为代表的大型煤矿有着无法替代的优势;6.煤炭产业发展滞后。
资源整合无外乎“有形之手——政府”和“无形之手——市场”两种,我们看到,山西选择了由政府出面,依靠行政力量淘汰粗放式的生产方式,强力推进煤炭资源的整合步伐。那么,山西此次资源整合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呢?
我们从历史中寻求其根源: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及煤企重组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整顿小煤矿的私采乱挖,其政策是单井生产9万吨以下的关闭,煤矿从1万多个减少到6000多个。第二阶段是中小规模整顿及企业兼并重组。比如,介休市的汾西矿务局、西山矿务局及霍州矿务局等兼并整合为现在的山西焦煤集团。阳煤、潞安等五大煤业集团,大多是在山西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中组建的。第三阶段的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是现在开展的。这次整合,单井产量要从原来的30万吨提高到90万吨,煤企年产规模要从百万吨左右提高到300万吨。
山西前两个阶段的整合重组取得了如此丰硕的成果,从前两个阶段的整合效果以及第三阶段目前的进展来看,政府这样的做法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也是势在必行的。煤炭资源整合的过程,实际就是局部利益、眼前利益与全局利益、长远利益的博弈,既是一场办矿体制的大变革,又是一场标本兼治的大战役。这有助于减少矿难、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资源、有利于减少腐败等。
二、山西省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政策方面
1.整合标准统一,缺乏例外规定
标准一致的方法虽然便于操作,但是没有考虑到各地煤炭资源的赋存状态与开采条件,没有区别对待非法开采、非法盗取与合法民营企业,存在整合方式“一刀切”的现象,不利于整体上实施资源整合。
2.关闭煤矿退出机制不健全,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山西省对煤炭行业进行大型整改,县级分配所获得的采矿权价款,主要用于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关闭的合法矿井的补偿和煤矿企业的所涉及的乡村的地质生态环境治理。但并未就分配的比例,补偿标准做出详细规定,以至于补偿价款相差甚远,使大批的民间投资者倾家荡产,客观上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3.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介入,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
有的地方政府过分依赖行政手段,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整合任务,出现了强行“拉郎配”现象,人为地将几个虽然毗邻,但技术上根本整合不到一起的小煤矿整合到一起,致使被整合煤矿消极对待,这种指定主体、指定区域、指定方式、规定时间的兼并重组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
(二)法律法规方面
1.煤炭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企业重组只能依据《公司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等与企业并购相关的政策法规来运作。现有煤炭法律体系未能充分规范指导煤炭资源整合的经济行为,单纯依靠政府政策干预丧失制度层面的保障
2.煤炭资源产权不清晰,矿业权存在内部争论
我国《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矿业权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义务责任等。国家所有权概念本身,潜藏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利用矿产资源本地利益和外地利益、全局利益与区域利益的内在矛盾。
3.煤炭矿业权的流转机制缺乏
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指出矿业权一级市场出让的具体方式,政府有无权利出让矿业权,以导致事实上主要采取申请授予、委托出让的方式,市场属性较大的招标、拍卖等方式却很少运用。
(三)市场运营方面
1.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兼并重组有困难
现有的财税体制是企业所得税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缴纳,各自政府都将所属企业作为自身的主要经济来源。这种所得税制度,加重了企业资产重组中地方与中央、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这会使地方政府在资产重组中的丧失一个重要税源,从而使自身利益受损,因而他们会极力反对,阻碍跨地区的企业重组。而资产重组恰恰是一种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行为,只有打破地区、行业以及所有制界限,才能真正体现重组的客观要求。
2.矿业权改革的中介市场不成熟
按照市场机制,矿业权是需要中介市场采用招标拍卖竞价的方式,来推动矿业权的改革。但是,从山西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除了矿业权的评估业务外,其他中介业务,如经纪、交易服务、交易信息、有形市场还没有开展起来,矿业权的市场中介要素明显“缺位”。
3.价格补偿上不符合资本的遂利性特征,造成公平失效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煤矿市场曾是政府主导的,而仅仅四年时间,煤矿还没有开始运营,政府同样又用行政命令将煤矿收回,这给不少的民间资本和外地资本(尤其是浙商)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这不符合资本的遂利性特征,也不符合市场的公平原则。
三、政府与市场视角下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策略选择
(一)区别对待,保护省内外合法民营企业
中小煤矿是以不同的形式存在的,那就要采取不同的方式区别对待。1.要分清楚哪些是非法盗取或非法开采的煤矿,要对他们依法打击取缔;2.要分清哪些民营单位是合法开采的,通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引导他们自愿公平重组,并且对其他的重组行为给予资本投资主体以法律的救济渠道,而不是一纸命令;3.要分清哪些是受损者的“合理”损失,哪些是政策可以弥补的损失,因为矿业投资本来是高风险投资,而且这些投资本来就具有投机性质,投资者理应承担这种风险损失。
(二)出台配套政策,确保资源整合与企业兼并重组落实到位
煤炭资源整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应本着“统筹兼顾、合理负担、循序渐进”的原则,科学出台相关政策。在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之前,地方政府不再出台新的增加煤炭企业成本费用的政策和措施,提高政策的稳定性。新的政策出台,要与煤炭企业改革、发展和减轻企业的负担同步进行,注重听取行业意见和企业诉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做好科学论证与分析,提高政策的科学性。政策执行的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研究和论证,做好部门之间的衔接与协调,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三)引入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
在严格的市场准入前提下,对煤炭资源应采取招标和拍卖的方式出让,逐步建立煤炭采矿权的二级市场。在煤炭企业的资本市场上可以采用股权合作、项目融资、私募融资、资产重组、IPO、二级市场融资、过桥融资、杠杆融资、可转债、普通转债、优先股等多种形式。
(四)建立一套明确的法律法规,从理论到实践进行探讨
推动煤炭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的建设,重点抓好修订《煤炭法》以及配套法规,制定煤炭开发准入管理办法、规范专业人员配置,提高煤炭行业准入门槛。矿产资源整合是新时期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领域出现的一件新生事物,从实践到理论都有一系列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主要包括:(1)认识到矿产资源整合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现实与长远意义;(2)概括出具有普遍性的矿产资源整合的基本原则,并据此设计出具有全国矿产资源整合的预期前景,以及分步实施的可行性目标,为制定全国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奠定基础;(3)对各地实施的政策进行方案论证,并提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政策建议供政府参考。
(五)切实加强整改后煤矿的安全工作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矿难的实质是企业管理的负外部性行为没有被有效限制,企业以较低的风险,将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安全生产投入转嫁给了劳动者和其他利益主体,实现了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其外部性表现在低于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雇佣员工,克扣、拖欠工资,不执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得员工在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条件下工作。因此,政府要加强煤炭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资源整合后的矿井的安全监管工作,尤其是国有重点煤业集团,要加大对煤矿安全的投入,保证职工的安全。
(六)妥善处理人员安排问题,重视企业文化在兼并重组中的作用
被兼并企业存在着员工数量较多,且文化知识和技能水平较低的现象。因此,一方面,在实现机械化开采后,对富余人员如何安置,兼并企业应早做筹划,否则可能会激化矛盾。另一方面,兼并企业应该将企业文化建设放在重要的位置,通过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使之自觉地加入到新的大家庭中,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有坚实的基础。
(七)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生态补偿和以煤补农机制
建立对煤炭资源生产地的补偿机制,在国家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中增加生态补偿项目,建立有利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煤炭资源丰富、经济落后地区给予经济补偿,重点支持退出煤炭生产经营领域的村、乡集体或矿主,开创煤炭加工产业以及其他有潜力的新型产业,避免矛盾激化。大力开展“一矿帮一村”活动,发展农村经济。要利用山西煤炭资源优势,建立“以煤补农”政策机制,鼓励煤炭企业支持和参与所在地的新农村建设。可以着重研究从煤炭有偿使用的收入中以及综合补偿专项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专用于新农村建设。
煤炭资源整合其核心是合理开发资源、体现资源价值,与此同时解决安全等系列问题,避免盲目的对现有煤矿范围进行调整,将毗邻的煤矿资源整合,统一部署开采,进行采煤方法改革,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在管理上实现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应综合运用“市场、政府、法律”手段开展科学且行之有效的工作,形成长效法律制约、市场监管和政府监督的机制为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黄恒学.公共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2]韩丽华、潘明星.政府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曹海霞、王宏英.山西煤炭行业资源整合的实践与对策[J].中国煤炭,2008,34 (5).
[4]陶凤鸣.实施煤炭资源整合促进小煤矿规范有序健康发展[J].煤炭企业管理,2006,7.
[5]孟凡君.山西资源整合:博弈中达到共赢[N].中国矿业报,2010-3-13,第B02版.
[6]郗伟明.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法律问题探析[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2(5).
[7]刘晔.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状况分析[J].中国矿业,2009,18(10).
关键词: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市场失灵;政府干预
作为全省重要的经济支柱,长期以来,山西省的煤炭产业在积极保障国家能源供给、全力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积累了不少矛盾和问题。进入2009年8月份以来,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的消息不断见诸媒体,不同的媒体从不同的角度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由此引发了学术界的讨论与思考,比如,有的学者从法学的角度讨论,有的学者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讨论等等。本文拟结合学术界的研究,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理论角度对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问题进行探析。
一、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因分析
从西方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看来,市场失灵被认为是政府干预的基本理由。市场经济中所产生的无效率、不公平以及宏观经济失衡要求政府介入社会经济过程。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体系都是“混合型”的,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相结合,以实现国家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为了解决市场失灵,政府作为生产的直接参与者:一方面,政府可以直接创办企业或参股经营,生产某些市场供给不足的产品,如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经营容易产生垄断的产品等。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煤炭作为矿产资源实质上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即具有非排他性,但具有竞争性;另一方面,政府还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财政补贴的方式刺激私有企业生产那些市场供给不足的产品,达到与政府直接提供相同的目的。
山西煤炭产业中,这种市场失灵表现在:1.非法开采;2.由于企业规模不够大、资金不足、安全措施不合格等原因,生产安全形势严峻,矿难频频发生;3.煤炭回采率低。据科学预算,全省平均采区回采率应该达到78%,但是全省只有六家大国有煤矿达到了这个标准。事实上,现在山西小煤矿的回采率仅为10%至15%;4.据了解,每年有1.5亿吨左右是逃脱了监管的“黑煤”,每年流失税费百亿元以上,这给地方和中央财政造成了巨大的损失;5.在煤炭深加工和资源转型方面,以国企为代表的大型煤矿有着无法替代的优势;6.煤炭产业发展滞后。
资源整合无外乎“有形之手——政府”和“无形之手——市场”两种,我们看到,山西选择了由政府出面,依靠行政力量淘汰粗放式的生产方式,强力推进煤炭资源的整合步伐。那么,山西此次资源整合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呢?
我们从历史中寻求其根源: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及煤企重组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整顿小煤矿的私采乱挖,其政策是单井生产9万吨以下的关闭,煤矿从1万多个减少到6000多个。第二阶段是中小规模整顿及企业兼并重组。比如,介休市的汾西矿务局、西山矿务局及霍州矿务局等兼并整合为现在的山西焦煤集团。阳煤、潞安等五大煤业集团,大多是在山西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中组建的。第三阶段的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是现在开展的。这次整合,单井产量要从原来的30万吨提高到90万吨,煤企年产规模要从百万吨左右提高到300万吨。
山西前两个阶段的整合重组取得了如此丰硕的成果,从前两个阶段的整合效果以及第三阶段目前的进展来看,政府这样的做法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也是势在必行的。煤炭资源整合的过程,实际就是局部利益、眼前利益与全局利益、长远利益的博弈,既是一场办矿体制的大变革,又是一场标本兼治的大战役。这有助于减少矿难、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资源、有利于减少腐败等。
二、山西省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政策方面
1.整合标准统一,缺乏例外规定
标准一致的方法虽然便于操作,但是没有考虑到各地煤炭资源的赋存状态与开采条件,没有区别对待非法开采、非法盗取与合法民营企业,存在整合方式“一刀切”的现象,不利于整体上实施资源整合。
2.关闭煤矿退出机制不健全,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山西省对煤炭行业进行大型整改,县级分配所获得的采矿权价款,主要用于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关闭的合法矿井的补偿和煤矿企业的所涉及的乡村的地质生态环境治理。但并未就分配的比例,补偿标准做出详细规定,以至于补偿价款相差甚远,使大批的民间投资者倾家荡产,客观上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3.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介入,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
有的地方政府过分依赖行政手段,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整合任务,出现了强行“拉郎配”现象,人为地将几个虽然毗邻,但技术上根本整合不到一起的小煤矿整合到一起,致使被整合煤矿消极对待,这种指定主体、指定区域、指定方式、规定时间的兼并重组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
(二)法律法规方面
1.煤炭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企业重组只能依据《公司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等与企业并购相关的政策法规来运作。现有煤炭法律体系未能充分规范指导煤炭资源整合的经济行为,单纯依靠政府政策干预丧失制度层面的保障
2.煤炭资源产权不清晰,矿业权存在内部争论
我国《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矿业权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义务责任等。国家所有权概念本身,潜藏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利用矿产资源本地利益和外地利益、全局利益与区域利益的内在矛盾。
3.煤炭矿业权的流转机制缺乏
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指出矿业权一级市场出让的具体方式,政府有无权利出让矿业权,以导致事实上主要采取申请授予、委托出让的方式,市场属性较大的招标、拍卖等方式却很少运用。
(三)市场运营方面
1.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兼并重组有困难
现有的财税体制是企业所得税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缴纳,各自政府都将所属企业作为自身的主要经济来源。这种所得税制度,加重了企业资产重组中地方与中央、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这会使地方政府在资产重组中的丧失一个重要税源,从而使自身利益受损,因而他们会极力反对,阻碍跨地区的企业重组。而资产重组恰恰是一种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行为,只有打破地区、行业以及所有制界限,才能真正体现重组的客观要求。
2.矿业权改革的中介市场不成熟
按照市场机制,矿业权是需要中介市场采用招标拍卖竞价的方式,来推动矿业权的改革。但是,从山西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除了矿业权的评估业务外,其他中介业务,如经纪、交易服务、交易信息、有形市场还没有开展起来,矿业权的市场中介要素明显“缺位”。
3.价格补偿上不符合资本的遂利性特征,造成公平失效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煤矿市场曾是政府主导的,而仅仅四年时间,煤矿还没有开始运营,政府同样又用行政命令将煤矿收回,这给不少的民间资本和外地资本(尤其是浙商)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这不符合资本的遂利性特征,也不符合市场的公平原则。
三、政府与市场视角下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策略选择
(一)区别对待,保护省内外合法民营企业
中小煤矿是以不同的形式存在的,那就要采取不同的方式区别对待。1.要分清楚哪些是非法盗取或非法开采的煤矿,要对他们依法打击取缔;2.要分清哪些民营单位是合法开采的,通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引导他们自愿公平重组,并且对其他的重组行为给予资本投资主体以法律的救济渠道,而不是一纸命令;3.要分清哪些是受损者的“合理”损失,哪些是政策可以弥补的损失,因为矿业投资本来是高风险投资,而且这些投资本来就具有投机性质,投资者理应承担这种风险损失。
(二)出台配套政策,确保资源整合与企业兼并重组落实到位
煤炭资源整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应本着“统筹兼顾、合理负担、循序渐进”的原则,科学出台相关政策。在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之前,地方政府不再出台新的增加煤炭企业成本费用的政策和措施,提高政策的稳定性。新的政策出台,要与煤炭企业改革、发展和减轻企业的负担同步进行,注重听取行业意见和企业诉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做好科学论证与分析,提高政策的科学性。政策执行的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研究和论证,做好部门之间的衔接与协调,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三)引入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
在严格的市场准入前提下,对煤炭资源应采取招标和拍卖的方式出让,逐步建立煤炭采矿权的二级市场。在煤炭企业的资本市场上可以采用股权合作、项目融资、私募融资、资产重组、IPO、二级市场融资、过桥融资、杠杆融资、可转债、普通转债、优先股等多种形式。
(四)建立一套明确的法律法规,从理论到实践进行探讨
推动煤炭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的建设,重点抓好修订《煤炭法》以及配套法规,制定煤炭开发准入管理办法、规范专业人员配置,提高煤炭行业准入门槛。矿产资源整合是新时期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领域出现的一件新生事物,从实践到理论都有一系列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主要包括:(1)认识到矿产资源整合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现实与长远意义;(2)概括出具有普遍性的矿产资源整合的基本原则,并据此设计出具有全国矿产资源整合的预期前景,以及分步实施的可行性目标,为制定全国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奠定基础;(3)对各地实施的政策进行方案论证,并提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政策建议供政府参考。
(五)切实加强整改后煤矿的安全工作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矿难的实质是企业管理的负外部性行为没有被有效限制,企业以较低的风险,将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安全生产投入转嫁给了劳动者和其他利益主体,实现了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其外部性表现在低于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雇佣员工,克扣、拖欠工资,不执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得员工在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条件下工作。因此,政府要加强煤炭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资源整合后的矿井的安全监管工作,尤其是国有重点煤业集团,要加大对煤矿安全的投入,保证职工的安全。
(六)妥善处理人员安排问题,重视企业文化在兼并重组中的作用
被兼并企业存在着员工数量较多,且文化知识和技能水平较低的现象。因此,一方面,在实现机械化开采后,对富余人员如何安置,兼并企业应早做筹划,否则可能会激化矛盾。另一方面,兼并企业应该将企业文化建设放在重要的位置,通过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使之自觉地加入到新的大家庭中,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有坚实的基础。
(七)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生态补偿和以煤补农机制
建立对煤炭资源生产地的补偿机制,在国家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中增加生态补偿项目,建立有利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煤炭资源丰富、经济落后地区给予经济补偿,重点支持退出煤炭生产经营领域的村、乡集体或矿主,开创煤炭加工产业以及其他有潜力的新型产业,避免矛盾激化。大力开展“一矿帮一村”活动,发展农村经济。要利用山西煤炭资源优势,建立“以煤补农”政策机制,鼓励煤炭企业支持和参与所在地的新农村建设。可以着重研究从煤炭有偿使用的收入中以及综合补偿专项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专用于新农村建设。
煤炭资源整合其核心是合理开发资源、体现资源价值,与此同时解决安全等系列问题,避免盲目的对现有煤矿范围进行调整,将毗邻的煤矿资源整合,统一部署开采,进行采煤方法改革,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在管理上实现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应综合运用“市场、政府、法律”手段开展科学且行之有效的工作,形成长效法律制约、市场监管和政府监督的机制为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黄恒学.公共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2]韩丽华、潘明星.政府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曹海霞、王宏英.山西煤炭行业资源整合的实践与对策[J].中国煤炭,2008,34 (5).
[4]陶凤鸣.实施煤炭资源整合促进小煤矿规范有序健康发展[J].煤炭企业管理,2006,7.
[5]孟凡君.山西资源整合:博弈中达到共赢[N].中国矿业报,2010-3-13,第B02版.
[6]郗伟明.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法律问题探析[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2(5).
[7]刘晔.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状况分析[J].中国矿业,2009,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