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吕振辉
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特别法律顾问
各国对于外资都有其各自的监管方式,一旦进入国家安全审查程序,一般没有确定性,企业必须要为整个过程中一定程度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做好准箭。
中国近日公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有欧美媒体称,“中方建立海外资本并购审查制度,可能预示着中国对待海外资本进入中国的态度将发生变化,外资在中国的并购行为今后可能会常常受到这个新机构的审查,并会以威胁国家安全的理由遭到拒绝”。实际上这一法规的出台并不值得大惊小怪,因为去年已有报道称中国将会出台一项高级别的国家安全机制。
另外,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也并非新鲜事,美国、澳大利亚等国都有类似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并且是其对国外直接投资审批的程序之一。美国早在1975年石油危机后就建立了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俄罗斯在90年代国企大拍卖后,由普京签发总统令,公布了禁止私有化的1063家国有企业(股份公司)名单,包括油气、铁路、电力、军工类大企业。印度自称其外资政策“最透明开放”,对多数外资进入不需审批,但依然限制外资进入媒体、房地产、通讯服务等领域。实际上各国对于外资都有其各自的监管方式,在某些领域的审查会很严格,比如金融机构、电气设施、通信领域,以及其他的必要服务提供商等。不幸的是,一旦进入国家安全审查程序,一般没有确定性,企业必须要为整个过程中一定程度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做好准备。
实际上中国先前已经存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国家安全审查,比如2006年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和2008年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都有涉及。但是,尽管如此,在此次审查制度出现之前,_直没有国家安全审查备案的正式程序。该审查制度的重要影响在于外资在中国的特定领域进行并购时必须要经过一套正式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这样就会影响到交易的时间表。由于备案程序和细节的实施准则都还未公布,因此,在这期间进行的交易可能会处于一种困境:当事企业不知道应该怎样就国家安全争项进行备案,备案表是怎样的,应该上报哪些情况,以及向谁备案等都是问题。
2004年至2008年的5年间,外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金额还不到70亿美元,外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数量占中国吸引外资企业的数量不到3%,平均每个并购项目的外商投资140万美元。这表明,外资企业在华并购的潜力和空间很大。我认为中国政府在十二五规划期间会大力发展消费经济,外资企业在这一领域将大有机遇可寻。另外一个趋势是,中国企业并购外资企业,并将收购后的平台带到中国,这对外资企业而言也是一个机遇。譬如复星集团战略性投资购买地中海俱乐部(世界上最著名的旅游度假机构之一)的少数股权,并将在中国开始运营地中海俱乐部的业务。
不过,外资进入中国仍然会碰到各种问题,首先,在中国进行交易必须要注意中国的各种监管事宜,取得相关的批准。不仅仅要通过此次出台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通过这一门槛后还须经过外资投资批准和反垄断审批。另外,交易所涉及的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也可能必须要获取国内批准。我认为关键是要提前做好准备,要随时得到正确的指点和建议,不要等到最后关头才去问询该如何行动。还有一点就是,要向中方企业和当地政府清楚地说明该投资将会带来怎样的益处。
除了以上所述,许多进行并购交易的外资企业往往对在中国进行交易会遇到怎样的困难不加分析,就把在其他国家进行交易的方式方法全盘端过来,比如说一个银行家可能会从纽约飞过来,然后就一项并购交易作出一个详细的投资条件清单,上列着空想的价格调整机制、盈利模式以及补偿条款等,实际情况是由于中国的外汇管制和其他限制,这些可能在中国都无法适用。我认为这些企业应当寻求熟悉中国规则的专业金融和法律顾问的帮助,从而可以制定适宜在不同环境下进行交易的正确方案。
(文/阎漫漫)
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特别法律顾问
各国对于外资都有其各自的监管方式,一旦进入国家安全审查程序,一般没有确定性,企业必须要为整个过程中一定程度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做好准箭。
中国近日公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有欧美媒体称,“中方建立海外资本并购审查制度,可能预示着中国对待海外资本进入中国的态度将发生变化,外资在中国的并购行为今后可能会常常受到这个新机构的审查,并会以威胁国家安全的理由遭到拒绝”。实际上这一法规的出台并不值得大惊小怪,因为去年已有报道称中国将会出台一项高级别的国家安全机制。
另外,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也并非新鲜事,美国、澳大利亚等国都有类似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并且是其对国外直接投资审批的程序之一。美国早在1975年石油危机后就建立了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俄罗斯在90年代国企大拍卖后,由普京签发总统令,公布了禁止私有化的1063家国有企业(股份公司)名单,包括油气、铁路、电力、军工类大企业。印度自称其外资政策“最透明开放”,对多数外资进入不需审批,但依然限制外资进入媒体、房地产、通讯服务等领域。实际上各国对于外资都有其各自的监管方式,在某些领域的审查会很严格,比如金融机构、电气设施、通信领域,以及其他的必要服务提供商等。不幸的是,一旦进入国家安全审查程序,一般没有确定性,企业必须要为整个过程中一定程度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做好准备。
实际上中国先前已经存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国家安全审查,比如2006年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和2008年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都有涉及。但是,尽管如此,在此次审查制度出现之前,_直没有国家安全审查备案的正式程序。该审查制度的重要影响在于外资在中国的特定领域进行并购时必须要经过一套正式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这样就会影响到交易的时间表。由于备案程序和细节的实施准则都还未公布,因此,在这期间进行的交易可能会处于一种困境:当事企业不知道应该怎样就国家安全争项进行备案,备案表是怎样的,应该上报哪些情况,以及向谁备案等都是问题。
2004年至2008年的5年间,外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金额还不到70亿美元,外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数量占中国吸引外资企业的数量不到3%,平均每个并购项目的外商投资140万美元。这表明,外资企业在华并购的潜力和空间很大。我认为中国政府在十二五规划期间会大力发展消费经济,外资企业在这一领域将大有机遇可寻。另外一个趋势是,中国企业并购外资企业,并将收购后的平台带到中国,这对外资企业而言也是一个机遇。譬如复星集团战略性投资购买地中海俱乐部(世界上最著名的旅游度假机构之一)的少数股权,并将在中国开始运营地中海俱乐部的业务。
不过,外资进入中国仍然会碰到各种问题,首先,在中国进行交易必须要注意中国的各种监管事宜,取得相关的批准。不仅仅要通过此次出台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通过这一门槛后还须经过外资投资批准和反垄断审批。另外,交易所涉及的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也可能必须要获取国内批准。我认为关键是要提前做好准备,要随时得到正确的指点和建议,不要等到最后关头才去问询该如何行动。还有一点就是,要向中方企业和当地政府清楚地说明该投资将会带来怎样的益处。
除了以上所述,许多进行并购交易的外资企业往往对在中国进行交易会遇到怎样的困难不加分析,就把在其他国家进行交易的方式方法全盘端过来,比如说一个银行家可能会从纽约飞过来,然后就一项并购交易作出一个详细的投资条件清单,上列着空想的价格调整机制、盈利模式以及补偿条款等,实际情况是由于中国的外汇管制和其他限制,这些可能在中国都无法适用。我认为这些企业应当寻求熟悉中国规则的专业金融和法律顾问的帮助,从而可以制定适宜在不同环境下进行交易的正确方案。
(文/阎漫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