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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学者斯塔尔在《毛泽东的政治哲学》一书中,把“矛盾”概念看作贯穿毛泽东一生思想中不变的决定性因素。他考察了毛泽东唯物辩证法思想对中西方辩证法传统尤其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继承和超越,并力图通过对对立统一规律的政治学解读来理解毛泽东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
【关键词】斯塔尔 毛泽东 辩证法 继续革命
美国著名“中国问题”专家斯塔尔(John Bryan Starr)在《毛泽东的政治哲学》(又译《继续革命:毛泽东的政治理论》)一书中通过对毛泽东原著的详细考察,把中国传统辩证法和西方传统辩证法,特别是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矛盾概念的比较研究,对毛泽东的矛盾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将冲突或矛盾以及由此引起的变化看作贯彻毛泽东一生思想的不变因素,着重于对毛泽东及其思想的整体逻辑的把握,以此为主线寻找在青年、成年及晚年毛泽东思想之间存在的内在连续性,以此来解释毛泽东一生中若干重大事件的成因。
“对抗性矛盾”是“继续革命”的理论来源
斯塔尔首先肯定了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继承,但更突出强调的是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的“独创性”发展,他的研究出发点为:“虽然毛泽东把自己看成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但仍倾向于强调他自己和马克思的理论结论不相连续的地方。……毛泽东是一个有创造性的大胆的马克思主义者。”① 把毛泽东的矛盾概念同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作比较,毛泽东的矛盾概念有两个优点:一是揭示了矛盾本身的实践作用。二是其运用范围比较广泛,就像康德的“理性”、黑格尔的“意识”一样,成为自己哲学的基本术语,能够从中引申出诸如阶级斗争、继续革命、文化革命等一系列术语。
在斯塔尔看来,“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哲学基础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可以转化的思想。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指出,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存在着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而且它们还可以互相转化,因此必须用不同的方法来处理不同性质的矛盾,只有这样,那些并不包含不可调和的冲突的非对抗性矛盾就不会导致公开的对抗或暴力斗争,这些矛盾必须“和平”地加以解决,最有效的方法是“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另一方面具有不可调和的冲突的对抗性矛盾会导致公开对抗,最终发展为革命,这种矛盾必须通过暴力手段,通过公开斗争或革命来解决。这样一来,革命作为解决对抗性矛盾的一种暴力手段,不仅现在而且将来也是必要的。斯塔尔认为毛泽东的这种信念似乎是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亲身经验中得来的,这种经验无可置疑地表明,非对抗性矛盾能够发展为且有的已经发展为对抗性矛盾。
斯塔尔的论述引起了欧美毛泽东研究领域专家学者的关注。施拉姆充分肯定了斯塔尔在毛泽东的辩证法理论研究中所取得的成果,认为“人们完全可以怀疑,毛在最后几年所提出的这样一种观点(这里指的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是否真的构成了他最大的理论贡献;而人们一定会更加怀疑,类似于这样的思想是否能够在毛1960年以前的文章中找到。然而,还是有一些领域可以在其中找到贯穿毛一生的连续的实质性要素。其中之一,无疑就是他对辩证法的理解”②。但是斯塔尔并没有得出较为客观的研究结论,他甚至认为“继续革命既是毛泽东自己理论活动的顶点,又是毛泽东理论遗产的精髓”;“‘文化大革命’把新的合法性赋予直接的群众运动以解决社会中久已存在的冲突”。造成斯塔尔失误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在客观上,这本书酝酿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深受中国当时观点的影响,因此,带有“文化大革命”的强烈印记;第二,在方法上,简单地用毛泽东的著述来再现“继续革命”理论,造成历史与毛泽东的思想之间的隔阂,抹煞毛泽东的思想在不同历史背景下所具有的作用。
对“矛盾”概念的对象性考证
“矛盾”概念在毛泽东的辩证法理论中至关重要,它是毛泽东的辩证法理论的核心和基础。因此,理解了毛泽东的矛盾概念,也就找到了理解整个毛泽东政治思想体系的钥匙。
在《论冲突》一文中,斯塔尔从四个方面入手对毛泽东的冲突、矛盾和变化思想进行了考察,对矛盾这一毛泽东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在起源、性质和内涵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冲突是客观的,即把冲突理解为社会和自然界同样存在的一种既定的、自然的状态;冲突是普遍的;冲突是有益的,他认为毛泽东把冲突看成是这个世界的有益特性,因为它所引起的变化是积极的、进步的;冲突是永恒的,他深信,冲突是社会和自然界一种永恒的状态。通过对毛泽东的矛盾概念的解析,斯塔尔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毛泽东的辩证法思想深受中国传统辩证法思想的影响,西方理性传统中的辩证法思想以马克思主义作为中介对毛泽东辩证法也有重大影响。第二,构成毛泽东辩证法思想本质特征的是对立统一规律。在对立面双方的关系中冲突或斗争性是主要的,统一或可转化性是次要的。第三,矛盾或冲突对事物的发展是起积极促进作用的,这种作用突出表现在社会领域和人的认识领域,在自然领域则不那么明显。
关于毛泽东的辩证法理论与中国传统辩证法之间的理论继承关系,在学术界基本已经达成共识,斯塔尔对此也深信不疑。斯塔尔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对相互对立的矛盾双方之间关系的理论上,毛泽东与中国传统辩证法思想之间的差异。在古代先秦道家思想中,在矛盾共同体中占统治地位的对立因素之间的互补性和可转化性,但是在此问题上毛泽东却反对强调互相对立的矛盾双方具有同一性(互补性)的思想,也反对从这种同一性观念中导出的结论,究其原因,斯塔尔认为是毛泽东“从对马克思的研究中找到了取代那些观点的思想,即构成自然和社会固有对立面的本质特征的是冲突,而不是互补,由这种对立所引起的变化必定是前进性的,而不是循环式的”③。
斯塔尔特别重视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等经典作家著作的比较研究工作,斯塔尔认为毛泽东是从列宁对恩格斯的著作的论述中学到自然辩证法的,他主张可以将恩格斯的三条辩证法规律归结为一个,即对立统一规律。在辩证地解决统一中的对立和对立中的统一的问题时应注意到冲突和斗争性是连续的,而统一和平衡性则是暂时的,冲突和矛盾既是客观的、自然存在的,同时对于事物的发展是起积极作用的。 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视角的认识
我们应该肯定毛泽东的辩证法理论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所论述的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斯塔尔的观点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虽然毛泽东的辩证法理论不是独辟蹊径,却也有它的特色,或像有些外国学者所说的“独创性”:
首先,中国革命的实践是毛泽东辩证法思想扎根的土壤。唯物辩证法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得到广泛应用和重大发展是由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逻辑决定的。而斯塔尔为了保持他在理论叙述上的清晰性和完整性而硬生生地割裂了唯物辩证法与中国革命实践的联系,他认为“对毛的政治思想作历史的陈述可能更接近于他本人关于理论与实践的必然联系的观念……但是,这样的陈述形式的不利之处在于:在认识论的忠实性上之所得并不能补偿在陈述的清晰性上之所失”。斯塔尔没有从中国革命的实践中去理解毛泽东辩证法理论形成的现实根据,甚至认为毛泽东是“天生的辩证论者”,④此观点缺乏说服力。
其次,毛泽东对唯物辩证法的贡献和发展,是围绕对立统一规律的说明和发挥展开的。由于中国革命的需要,毛泽东对对立统一规律特别重视。认为矛盾规律是在其它规律与范畴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规律,其它规律与范畴都是从不同的侧面说明矛盾规律。毛泽东把自己最主要的辩证法专著以“矛盾”命名,可见“矛盾”概念在毛泽东哲学辩证法中的地位。
再次,在列宁之后,对唯物辩证法做出杰出贡献的是毛泽东。毛泽东的唯物辩证法理论即:矛盾学说主要是对列宁提出的创见“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这一论断的说明与发挥。把马克思、恩格斯与列宁对立起来是不妥的。
最后,毛泽东的唯物辩证法既适用于社会领域,也适用于自然界的科学理论。斯塔尔承认矛盾概念是毛泽东整个哲学的核心或基础概念,它必然具有一般的性质,无论是自然界、人类社会,还是认识或思维领域。事实上,斯塔尔也论证过这个观点,如果认为它不适合自然界,就否定了矛盾概念运用的普遍性。这种看法实质上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毛泽东把矛盾概念运用在自然界领域中比社会领域中更少一些,这是因为毛泽东本人是一个革命家,他的一生都是在为阶级的和民族的解放而奋斗,因而他将这个概念用于社会领域,具体来说用于分析政治、军事更为普遍,这是不言而喻的。矛盾本来是客观的、普遍的,它存在于自然、社会和思想的一切领域。更不能把产生相互冲突的见解归因于矛盾概念本身,关键是如何正确地分析和解决矛盾。
【作者为南京邮电大学自动化学院副研究员、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美]约翰·斯塔尔:“论毛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思想家的自我形象”,《现代中国》,1977年第4期,第441页。
②萧延中:《外国学者评毛泽东》(第四卷),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7年6月,第17页。
③④[美]约翰·斯塔尔:《毛泽东的政治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5页,第9页。
责编/刘国菊(实习)
【关键词】斯塔尔 毛泽东 辩证法 继续革命
美国著名“中国问题”专家斯塔尔(John Bryan Starr)在《毛泽东的政治哲学》(又译《继续革命:毛泽东的政治理论》)一书中通过对毛泽东原著的详细考察,把中国传统辩证法和西方传统辩证法,特别是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矛盾概念的比较研究,对毛泽东的矛盾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将冲突或矛盾以及由此引起的变化看作贯彻毛泽东一生思想的不变因素,着重于对毛泽东及其思想的整体逻辑的把握,以此为主线寻找在青年、成年及晚年毛泽东思想之间存在的内在连续性,以此来解释毛泽东一生中若干重大事件的成因。
“对抗性矛盾”是“继续革命”的理论来源
斯塔尔首先肯定了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继承,但更突出强调的是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的“独创性”发展,他的研究出发点为:“虽然毛泽东把自己看成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但仍倾向于强调他自己和马克思的理论结论不相连续的地方。……毛泽东是一个有创造性的大胆的马克思主义者。”① 把毛泽东的矛盾概念同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作比较,毛泽东的矛盾概念有两个优点:一是揭示了矛盾本身的实践作用。二是其运用范围比较广泛,就像康德的“理性”、黑格尔的“意识”一样,成为自己哲学的基本术语,能够从中引申出诸如阶级斗争、继续革命、文化革命等一系列术语。
在斯塔尔看来,“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哲学基础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可以转化的思想。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指出,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存在着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而且它们还可以互相转化,因此必须用不同的方法来处理不同性质的矛盾,只有这样,那些并不包含不可调和的冲突的非对抗性矛盾就不会导致公开的对抗或暴力斗争,这些矛盾必须“和平”地加以解决,最有效的方法是“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另一方面具有不可调和的冲突的对抗性矛盾会导致公开对抗,最终发展为革命,这种矛盾必须通过暴力手段,通过公开斗争或革命来解决。这样一来,革命作为解决对抗性矛盾的一种暴力手段,不仅现在而且将来也是必要的。斯塔尔认为毛泽东的这种信念似乎是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亲身经验中得来的,这种经验无可置疑地表明,非对抗性矛盾能够发展为且有的已经发展为对抗性矛盾。
斯塔尔的论述引起了欧美毛泽东研究领域专家学者的关注。施拉姆充分肯定了斯塔尔在毛泽东的辩证法理论研究中所取得的成果,认为“人们完全可以怀疑,毛在最后几年所提出的这样一种观点(这里指的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是否真的构成了他最大的理论贡献;而人们一定会更加怀疑,类似于这样的思想是否能够在毛1960年以前的文章中找到。然而,还是有一些领域可以在其中找到贯穿毛一生的连续的实质性要素。其中之一,无疑就是他对辩证法的理解”②。但是斯塔尔并没有得出较为客观的研究结论,他甚至认为“继续革命既是毛泽东自己理论活动的顶点,又是毛泽东理论遗产的精髓”;“‘文化大革命’把新的合法性赋予直接的群众运动以解决社会中久已存在的冲突”。造成斯塔尔失误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在客观上,这本书酝酿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深受中国当时观点的影响,因此,带有“文化大革命”的强烈印记;第二,在方法上,简单地用毛泽东的著述来再现“继续革命”理论,造成历史与毛泽东的思想之间的隔阂,抹煞毛泽东的思想在不同历史背景下所具有的作用。
对“矛盾”概念的对象性考证
“矛盾”概念在毛泽东的辩证法理论中至关重要,它是毛泽东的辩证法理论的核心和基础。因此,理解了毛泽东的矛盾概念,也就找到了理解整个毛泽东政治思想体系的钥匙。
在《论冲突》一文中,斯塔尔从四个方面入手对毛泽东的冲突、矛盾和变化思想进行了考察,对矛盾这一毛泽东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在起源、性质和内涵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冲突是客观的,即把冲突理解为社会和自然界同样存在的一种既定的、自然的状态;冲突是普遍的;冲突是有益的,他认为毛泽东把冲突看成是这个世界的有益特性,因为它所引起的变化是积极的、进步的;冲突是永恒的,他深信,冲突是社会和自然界一种永恒的状态。通过对毛泽东的矛盾概念的解析,斯塔尔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毛泽东的辩证法思想深受中国传统辩证法思想的影响,西方理性传统中的辩证法思想以马克思主义作为中介对毛泽东辩证法也有重大影响。第二,构成毛泽东辩证法思想本质特征的是对立统一规律。在对立面双方的关系中冲突或斗争性是主要的,统一或可转化性是次要的。第三,矛盾或冲突对事物的发展是起积极促进作用的,这种作用突出表现在社会领域和人的认识领域,在自然领域则不那么明显。
关于毛泽东的辩证法理论与中国传统辩证法之间的理论继承关系,在学术界基本已经达成共识,斯塔尔对此也深信不疑。斯塔尔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对相互对立的矛盾双方之间关系的理论上,毛泽东与中国传统辩证法思想之间的差异。在古代先秦道家思想中,在矛盾共同体中占统治地位的对立因素之间的互补性和可转化性,但是在此问题上毛泽东却反对强调互相对立的矛盾双方具有同一性(互补性)的思想,也反对从这种同一性观念中导出的结论,究其原因,斯塔尔认为是毛泽东“从对马克思的研究中找到了取代那些观点的思想,即构成自然和社会固有对立面的本质特征的是冲突,而不是互补,由这种对立所引起的变化必定是前进性的,而不是循环式的”③。
斯塔尔特别重视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等经典作家著作的比较研究工作,斯塔尔认为毛泽东是从列宁对恩格斯的著作的论述中学到自然辩证法的,他主张可以将恩格斯的三条辩证法规律归结为一个,即对立统一规律。在辩证地解决统一中的对立和对立中的统一的问题时应注意到冲突和斗争性是连续的,而统一和平衡性则是暂时的,冲突和矛盾既是客观的、自然存在的,同时对于事物的发展是起积极作用的。 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视角的认识
我们应该肯定毛泽东的辩证法理论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所论述的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斯塔尔的观点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虽然毛泽东的辩证法理论不是独辟蹊径,却也有它的特色,或像有些外国学者所说的“独创性”:
首先,中国革命的实践是毛泽东辩证法思想扎根的土壤。唯物辩证法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得到广泛应用和重大发展是由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逻辑决定的。而斯塔尔为了保持他在理论叙述上的清晰性和完整性而硬生生地割裂了唯物辩证法与中国革命实践的联系,他认为“对毛的政治思想作历史的陈述可能更接近于他本人关于理论与实践的必然联系的观念……但是,这样的陈述形式的不利之处在于:在认识论的忠实性上之所得并不能补偿在陈述的清晰性上之所失”。斯塔尔没有从中国革命的实践中去理解毛泽东辩证法理论形成的现实根据,甚至认为毛泽东是“天生的辩证论者”,④此观点缺乏说服力。
其次,毛泽东对唯物辩证法的贡献和发展,是围绕对立统一规律的说明和发挥展开的。由于中国革命的需要,毛泽东对对立统一规律特别重视。认为矛盾规律是在其它规律与范畴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规律,其它规律与范畴都是从不同的侧面说明矛盾规律。毛泽东把自己最主要的辩证法专著以“矛盾”命名,可见“矛盾”概念在毛泽东哲学辩证法中的地位。
再次,在列宁之后,对唯物辩证法做出杰出贡献的是毛泽东。毛泽东的唯物辩证法理论即:矛盾学说主要是对列宁提出的创见“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这一论断的说明与发挥。把马克思、恩格斯与列宁对立起来是不妥的。
最后,毛泽东的唯物辩证法既适用于社会领域,也适用于自然界的科学理论。斯塔尔承认矛盾概念是毛泽东整个哲学的核心或基础概念,它必然具有一般的性质,无论是自然界、人类社会,还是认识或思维领域。事实上,斯塔尔也论证过这个观点,如果认为它不适合自然界,就否定了矛盾概念运用的普遍性。这种看法实质上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毛泽东把矛盾概念运用在自然界领域中比社会领域中更少一些,这是因为毛泽东本人是一个革命家,他的一生都是在为阶级的和民族的解放而奋斗,因而他将这个概念用于社会领域,具体来说用于分析政治、军事更为普遍,这是不言而喻的。矛盾本来是客观的、普遍的,它存在于自然、社会和思想的一切领域。更不能把产生相互冲突的见解归因于矛盾概念本身,关键是如何正确地分析和解决矛盾。
【作者为南京邮电大学自动化学院副研究员、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美]约翰·斯塔尔:“论毛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思想家的自我形象”,《现代中国》,1977年第4期,第441页。
②萧延中:《外国学者评毛泽东》(第四卷),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7年6月,第17页。
③④[美]约翰·斯塔尔:《毛泽东的政治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5页,第9页。
责编/刘国菊(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