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立高等学校具有双重主体地位,其经营活动的法理正当性,表现在符合《高等教育法》对其社会服务功能的定位和《民法总则》赋予的民事主体地位;其经济必要性,表现在经营活动作为服务社会基础条件和提升办学实力经济支撑不可或缺。应从公立高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公共资源与私人资源、教师履职行为与自主行为三个角度界分公益办学行为与经营活动。同时,公立高等学校作为私法主体,其经营活动的制度规范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