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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今科技日新月异,社会迅猛发展,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家庭结构功能变迁,价值观念多元且混乱,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趋严重。我们必须引起高度的注意和警惕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这条道路也必将是漫长的。我们国家已经用30多年的实践证实了少年法庭诸多的优越性,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是恰当的也是正确的选择,它极大地遏制和预防了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同时给予未成年人以教育的作用,使其改过自新。但我国的少年法庭制度仍然有很多不足,需要我们去探索和完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少年法庭制度 完善建议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国家建立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与这些法律法规相适应的制度规定集中体现在我国的少年法庭制度,它是从侦查起诉到审判这一系列程序构成的法律制度。
一、设立少年法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少年法庭办理的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成年人法庭审理相比,我国目前的少年法庭组织,在审理上更温馨,对未成年人进行审理时,监护人在场的制度,必要的时候可以请其同学,朋友出席等规定的设立,在给未成年人罪犯温暖舒心环境的同时也给了其一种慰藉。我们国家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采取交谈式询问的方法,保障未成年人进入社会没有心理负担。少年法庭制度中的很多规则都是恰到好处的,如案底封存、社区矫正等规则,这使未成年人不会被社会标记,比起成年人法庭灵活很多,社会不会歧视未成年人,相反,他们能重新更好的表现自己,能真正拥有改过自新的态度,少年法庭真正实现对未成年罪犯从教育、引导、感化到挽救。
二、我国少年法庭制度的现状
1、缺乏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法
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颁布专门的《少年法庭法》和《少年法》,少年法庭在审理案件中遵守的程序规则只在我国的刑诉法中有规定。可见我国实体法的不足必须引起相关法律部门的高度重视。没有实体法的指导,少年法庭的设立将只是个摆设。我们必将要对理论进行研究,结合之前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共同实现少年法庭的完善。使少年法庭地位更加明确,有足够强大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做支撑。
2、审判组织非专业性
少年法庭的专业性是确保少年司法公平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4 条规定:“少年法庭的审判长应当由知识面广、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熟悉少年特点、善于做失足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并且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少年法庭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少年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少年工作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特别邀请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教师、干部或者离退休人员担任。”此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对少年法庭审判长做出了专业性的要求,但是对于其他审判员则没有详细的规定。相当于从整体上看,还没有达到全面的专业性。所以我们还需要努力完善,提高审判组织专业化。
3、方针的落实涂于形式
我们国家针对少年法庭设立制定的方针政策就是“教育、感化、挽救”,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心理生理的不成熟而导致的,也是其缺乏正确法律观念和价值观念的结果,我们必须贯彻好落实好这样的方针政策,本着对其心理的最小伤害来教化他们,同时,少年法庭必须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和一些生理活动有足够的了解,这有利于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也有利于控制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后的犯罪。因此,必须强化工作人员的意识,制止不认真办事,只涂于形式的工作。
三、我国少年法庭制度的完善建议
1、制定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律
将少年法庭设立为常设的审判组织机构,使少年法庭的组织体系趋于完善。该少年法庭组织由社会各界人士构成,而且他们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持积极的态度,他们为少年法庭发挥救援作用和教育作用。根据青少年成长的心理特征,可以邀请犯罪未成年的同学,亲友陪同其在庭审现场,适时邀请专业辅导员指导工作。为了使我们得少年法庭的司法制度在更加正式化,我们必须致力于建立完备的少年法庭组织体系。
2、提高审判组织专业化技能和素质
全面提高审判员、警察、检察官的专业的资格和素质,建立终身学习的法官制,打造学习型法庭、学习型法官,引导提高专业知识素养。此外这些人员都应当从多方面学习未成年人心理学、教育学、社会科学等方面的知识,并且必须时刻关注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以及犯罪形态。在教育引导方面,少年法庭需要培养和配备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老师及心理辅导员进行教育、疏通和开解。以聊天式的形式进行谈心,使犯罪未成年人在轻松和温馨的环境中,释放自己紧张的心理,来达到纠正犯罪未成年人的错误或极端想法。在一定时间段,将现有的少年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法律培训,使其从各个方面紧跟时代的步伐,时刻充实新的思想新的观念,这对于开展工作有益而无害。在工作的过程中,采取“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方法,除了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等资源外,还可以派陪审员去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旁听或进行交流访问,学习先进制度。同时必须加强硬件设备的完善,如培训基地的建立等。
3、完善少年法庭制度的审判模式
结合“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少年法庭审理案件的程序规定,做好一系列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各项有关未成年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人民法院经过多年的探索建立的对未成年人的圆桌审理模式日趋熟,这一审理模式在审问形式、审理方式和审问语气等方面都很好的展现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完善少年法庭的圆桌审理形式。
参考文献
[1]宋志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参与研究》2016.3.4
[2]李纳《近年我国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研究综述》2016.4.30
[3]陈才《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研究 》 2015.12.30
[4]肖建国《发展中的少年司法制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
[5]张利兆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简介:武小雅(1995.1-),女,山西省孝义市,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學院,研究方向刑法学专业。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少年法庭制度 完善建议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国家建立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与这些法律法规相适应的制度规定集中体现在我国的少年法庭制度,它是从侦查起诉到审判这一系列程序构成的法律制度。
一、设立少年法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少年法庭办理的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成年人法庭审理相比,我国目前的少年法庭组织,在审理上更温馨,对未成年人进行审理时,监护人在场的制度,必要的时候可以请其同学,朋友出席等规定的设立,在给未成年人罪犯温暖舒心环境的同时也给了其一种慰藉。我们国家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采取交谈式询问的方法,保障未成年人进入社会没有心理负担。少年法庭制度中的很多规则都是恰到好处的,如案底封存、社区矫正等规则,这使未成年人不会被社会标记,比起成年人法庭灵活很多,社会不会歧视未成年人,相反,他们能重新更好的表现自己,能真正拥有改过自新的态度,少年法庭真正实现对未成年罪犯从教育、引导、感化到挽救。
二、我国少年法庭制度的现状
1、缺乏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法
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颁布专门的《少年法庭法》和《少年法》,少年法庭在审理案件中遵守的程序规则只在我国的刑诉法中有规定。可见我国实体法的不足必须引起相关法律部门的高度重视。没有实体法的指导,少年法庭的设立将只是个摆设。我们必将要对理论进行研究,结合之前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共同实现少年法庭的完善。使少年法庭地位更加明确,有足够强大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做支撑。
2、审判组织非专业性
少年法庭的专业性是确保少年司法公平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4 条规定:“少年法庭的审判长应当由知识面广、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熟悉少年特点、善于做失足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并且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少年法庭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少年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少年工作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特别邀请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教师、干部或者离退休人员担任。”此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对少年法庭审判长做出了专业性的要求,但是对于其他审判员则没有详细的规定。相当于从整体上看,还没有达到全面的专业性。所以我们还需要努力完善,提高审判组织专业化。
3、方针的落实涂于形式
我们国家针对少年法庭设立制定的方针政策就是“教育、感化、挽救”,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心理生理的不成熟而导致的,也是其缺乏正确法律观念和价值观念的结果,我们必须贯彻好落实好这样的方针政策,本着对其心理的最小伤害来教化他们,同时,少年法庭必须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和一些生理活动有足够的了解,这有利于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也有利于控制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后的犯罪。因此,必须强化工作人员的意识,制止不认真办事,只涂于形式的工作。
三、我国少年法庭制度的完善建议
1、制定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律
将少年法庭设立为常设的审判组织机构,使少年法庭的组织体系趋于完善。该少年法庭组织由社会各界人士构成,而且他们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持积极的态度,他们为少年法庭发挥救援作用和教育作用。根据青少年成长的心理特征,可以邀请犯罪未成年的同学,亲友陪同其在庭审现场,适时邀请专业辅导员指导工作。为了使我们得少年法庭的司法制度在更加正式化,我们必须致力于建立完备的少年法庭组织体系。
2、提高审判组织专业化技能和素质
全面提高审判员、警察、检察官的专业的资格和素质,建立终身学习的法官制,打造学习型法庭、学习型法官,引导提高专业知识素养。此外这些人员都应当从多方面学习未成年人心理学、教育学、社会科学等方面的知识,并且必须时刻关注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以及犯罪形态。在教育引导方面,少年法庭需要培养和配备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老师及心理辅导员进行教育、疏通和开解。以聊天式的形式进行谈心,使犯罪未成年人在轻松和温馨的环境中,释放自己紧张的心理,来达到纠正犯罪未成年人的错误或极端想法。在一定时间段,将现有的少年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法律培训,使其从各个方面紧跟时代的步伐,时刻充实新的思想新的观念,这对于开展工作有益而无害。在工作的过程中,采取“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方法,除了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等资源外,还可以派陪审员去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旁听或进行交流访问,学习先进制度。同时必须加强硬件设备的完善,如培训基地的建立等。
3、完善少年法庭制度的审判模式
结合“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少年法庭审理案件的程序规定,做好一系列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各项有关未成年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人民法院经过多年的探索建立的对未成年人的圆桌审理模式日趋熟,这一审理模式在审问形式、审理方式和审问语气等方面都很好的展现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完善少年法庭的圆桌审理形式。
参考文献
[1]宋志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参与研究》2016.3.4
[2]李纳《近年我国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研究综述》2016.4.30
[3]陈才《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研究 》 2015.12.30
[4]肖建国《发展中的少年司法制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
[5]张利兆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简介:武小雅(1995.1-),女,山西省孝义市,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學院,研究方向刑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