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模拟立法在立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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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传统的法学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无法适应社会对法学专业毕业生的需求,法学教育应加大实践性教学的比重。模拟立法作为一种模拟教学方法在立法学教学中的应用,是对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的深化和细化,也是教学方法的新探索。
  【关键词】:模拟立法 立法学 诊所式法律教育
  
  我国的法学教育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向社会输送了大批法学毕业生,为我国的法治发展贡献了一份力量。但是不能忽视的问题是,学生从法学院毕业后,发现他们在学校_直都奉为正确答案、标准答案的东西在现实中似乎并不如此。学生在学校缺乏实际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和锻炼,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经院式的法学教育仅仅把法学作为一种知识或学术来传授,而非一种能力的培养。法律教育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就如美国的学者、法官杰罗姆弗兰克所说:法律是一门艺术,任何一门艺术只有很少一部分可以从书本上学到,无论是绘画,写作,还是法律实践。
  基于《立法学》课程的本科教学,笔者对模拟立法这种教学方法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尝试,获得了一些新的认识。
  
  一、模拟立法的含义及其特点
  
  传统经院式的教育模式往往使立法学成为学生心目中“学了不能用”、“学了不会用”、“学了用不好”但又“不得不修”、“不修则不能毕业”的老大难学科。其实立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它要在培养学生理论的基础上,树立他们的立法思维,培养他们的“造”法能力。因此立法学教学难题的解决有赖于教学模式的创新,而模拟立法就成为改变这一现状不错的尝试。
  模拟立法是指在立法学教学过程中,学生在学习相关立法理论问题之后,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了解和认识立法项目的背景,搜集和分析立法信息,模拟起草立法文件并进行论证,从而达到培养学生立法思维、立法技巧等方面能力的目的。
  模拟立法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在教学过程中,突出学生的主体性。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教师的主导性压抑或者说代替了学生的主体性”,学生被限定在被动接受和消极的状态。教师讲,学生记,这种教师“权威”式的教育把“教学”简单地等同于“讲授”。学生始终是教学的“旁观者”,而非“参与者”。模拟立法则最大程度地调动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它让学生在学习了基础理论知识之后,在老师的启发鼓励下,自己亲自参与模拟立法项目的整个过程,突出了对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和独立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使学生从被动抽象地了解理论到主动深入地理解理论,达到知其然,并且知其所以然的教学目的。
  第二,在教学内容上,突出实践性。传统的法学教育忽视了知识累积过程中实践的重要性,教师仅仅教会学生如何去记住某一权威的论述,并不注重引导学生形成自己的观点,导致学生在面临实际问题时手足无措。采用模拟立法的方式进行立法学教学,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大量的实践活动。无论是课堂上的讨论,还是参加模拟立法项目所要求的调研、搜集材料论证、起草立法草案,亦或是参加人大对立法草案的立法审议过程,无不体现了实践性。加大实践性教学比重,有利于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中主动发现问题并通过发现的过程来学习。更为重要的是,这个实践的过程是一个培养创造性思维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过程。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这种运用已不再是简单的理论知识的输出,而是在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入了自己观点的运用,这是—种的能力提升,是对现代教育理念的最好诠释。
  第三,在教学方法上,突出互动性。传统教学中教师主导的“权威性”教学导致师生之间交流较少,学生缺少思考,只是“继承”和“延续”知识。教师也较少关注学生的接受程度,课堂互动较少,气氛沉闷。在模拟立法中,师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学生可以随时就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自己的观点和教师交流。教师也鼓励学生主动发现问题,发表意见。在平等、协商、民主、没有压力的氛围中,学生敢于提问,教师乐于交流,师生互动明显增多,课堂气氛活跃。
  第四,在教学培养目标上,突出创新性。模拟立法弥补了以往各类法学实践教学培养目标上的不足。以往的法学实践教学要么局限于司法实践或准司法实践,要么局限于模拟司法实践,如模拟法庭教学与实践。所有的这些实践教学都是在围绕如何培养学生“学法、知法、用法”的能力而展开的。而事实上,法学专业要培养的人才不光是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还有将来的立法人才,而立法才是整个法治的起点,是执法和司法的前提和基础。目前的实践教学却忽略了对学生“造”法这一能力的培养。模拟立法正好填补了这一空白。模拟立法主要是通过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立法过程,培养和锻炼他们的“造”法能力,启发他们对民主、科学立法问题的思考,激发他们对法治建设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具有长期和潜在的教育效果。
  
  二、模拟立法在立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一)教学准备阶段
  1、明确教学目的。教育不是—种简单的复制性的继承和延续,而是一科启发式的创造和求新。因此立法学采用模拟立法的形式就是要通过让学生“动手”收集相关资料,“动脑”思考相关问题以及“动口”表达相关内容,从而达到以下的目的:一是让学生知其然并且知其所以然,提高实践能力。学生能够准确地阐述立法学的基本原理,并且能够运用立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分析和解决现实中产生的立法问题,对立法法律领域中所产生的前沿理论与实际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二是最大程度的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且教会学生正确科学的学习方法。三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道德。
  2、明确教师在模拟立法中的作用。虽然—直强调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但这并不否认教师对于学生的引导、提示和启发作用。教师在模拟立法中的地位较之在传统法律教育中,不应有任何的削弱。不同的只是教师进行教学的具体方式、方法。在模拟立法中,教师对学生的引导和启发作用,主要应表现在以下一些方向:教学计划的设计案例的选择、教学过程中进行提示和引导、教学过程中结束后对学生表现的点评和对教学的分析总结。
  3、模拟立法对象的选择。在这个问题上,应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尊重学生的自主权。教师则主要起到引导学生选择适当和适宜的模拟立法对象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要注意模拟立法对象的趣味性和难度。模拟立法的主角是学生,要让学生成为真正的参与者就必须激发学生的兴趣,同时我们在选择的时候,既要让其有智力方面的挑战性,又不能超越学生的能力范围。二要注意模拟立法对象的新颖性和真实性。尽量选择最新的立法研究项目,这样可以让学生接触到最前沿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另外如果对象缺乏真实感,学生会觉得乏味,没有激情。我们选择了就业促进问题、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等这些目前立法部门关注的热点和现实问题进行模拟立法。通过学生的认真研究和论证,如果他们的建议被采纳,就会产生成就感,对其学习的积极性和热情是极大的鼓励。在立法学教学中我们就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称草案)开展模拟立法。
  (二)组织实施阶段
  1、调查与搜集立法资料。让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各种立法调研活动,例如问卷调查、访谈等各种形式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相关立法信息,进行模拟立法,让学生亲身感受整个立法过程。当然在调查与搜集立法资料之前应该拟定调研计划,目的是让学生明确哪些问题应该是草案重点解决的问题。通过调查,学生发现由于我省目前经济相对欠发达,无法吸纳全部劳动力。目前我省应届和历届高校毕业生尚未就业的超过30万人。而有约32万返乡农民工仍未实现就业。另外,我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相对薄弱,配套政策支持体系不健全,加上在就业问题上还存在较严重就业歧视现象,使得我省就业问题显得更加严峻。
  2、组织讨论。将全班分成5个小组,就调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学生分析《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的亮点和立法缺陷。比如在讨论中,学生就发现草案中小额担保贷款是促进就业的一个亮点措施。草案中规定:“有创业项目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人员进行自主创业时,因资金不足可以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关于用人单位不愿雇俯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造成就业不畅的情况,学生也注意到,早在2002年2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促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就启动了青年职业见习计划,并且选一计划在现实中也取得了很大的效果。而在草案中却找不到相关的对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援助制度实为遗憾。在现实中比较突出的就业歧视问题,草案对此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在课堂讨论的过程中引导学生比较分析我国和国外现有的法律关于这一立法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差别。通过这样的比较,不光可以发现有哪些方面是可以借鉴到我国立法中来的,更重要的是,教会了学生一种学习方法,激发学生积极思考问题。
  3、就草案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论证材料。学生们就草案提出了10多条建议,包括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方面的主导性作用、应设专章对维护公平就业予以规定、增加青年职业见习制度的规定、保障农民工就业合法权益、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和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等。
  4、模拟起草立法草案。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引导学生结合立法学理论知识,尝试模拟起草《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拟稿)》。通过模拟立法进一步理解和体会立法原则、立法技巧等。
  5、模拟表决立法。引导学生模拟立法审议过程,严格依照《江西省立法条例》等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立法表决,参与者应当严肃认真,将自己等同于立法者来进行表决。
  (三)总结评价阶段
  模拟立法的组织实施阶段完成之后,教师应当组织学生对模拟立法的情况进行归纳总结,作出评价。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教师不仅要肯定学生所取得的成绩,更重要的是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使学生对立法活动所涉及到的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有更深入的了解和掌握,也有助干将以后的模拟立法搞得更好。
  
  三、模拟立法取得的效果
  
  (一)模拟立法形式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的缺陷,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了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
  传统模式下的教育,由于教师主导教学的模式,大部分学生上课之前无须做任何准备。在模拟立法的过程中,学生的主体性被放在重要位置,改变了以往被动和消极的姿态,经常为了解决一个问题花上相当的时间查阅大量的资料。现代教育心理学认为:当成年人在负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他学习的动力就更大,更为主动。如果他认识到他负有一定责任,他的行为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时,其学习效果也就十分显著。学生在责任的推动下,会以超出课堂上百倍的注意力和细心来处理案件。比如就如何解决我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大的问题,学生有针对性的查找了国家、其他省市及国外关于这方面的立法。在查找资料的过程中,学生发现了他们以往从未接触过的青年职业见习制度。于是,学生又有针对性的查找论证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起到实效。最后经过论证,学生将这一制度写入了模拟起草的《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 (草拟稿)》中。不少学生表示他们深刻体会到主动学习所带来的乐趣和成就感,这是以前不曾有过的。
  2、模拟立法充分挖掘了学生的潜能,大大提高了学生的综合能力,实现了“授之以鱼向”“授之以渔”的转变。
  “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是用现成的法律知识去填充受教育者的大脑,而是以已有的知识为起端,以问题为火种,去激发受教育者的能动思想。”模拟立法就象是一个实验室,它帮助学生在不断的选择、判断、论证过程中检验和反思他们所学的理论知识,并开始逐步形成自己的观点。学生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会查阅大量的资料,然后自觉将这些知识和观点运用到实际问题的解决中。在反复的思考、运用的过程中学生不再努力寻找标准答案,而是学会了科学的学习方法,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比如在谈到类似户口、性别、身高等就业歧视问题上,学生认为草案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他们认为应该积极保障公民的公平就业的机会,使宪法中的平等权得以体现和落实。
  3、模拟立法实现了教学相长。
  通过模拟立法,有助于实现学生主体性的转变,丰富和开拓了他们的视野,提高了他们的综合能力,但同时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教学是一门学术性的事业,它虽然从已知开始,但不局限于已知,最好的教学不仅传授知识,同时也改造和扩展知识。更重要的是,教学也是一个能动的过程,教师不仅善于创造一种求知的共同基础,而且通过各种活动,把学生与自己都推向新的创造性的方向,教学同样需要教师的创造性”。因此,要使模拟立法达到教学目的,教师在组织和实施模拟教学方面要进行周密反复的思考和备课,必须关注法学理论问题和实践前沿问题,做到及时与学生交流,及时了解学生的反馈信息以调整引导重点和方向。
  4、模拟立法激发了学生自觉参与公共事务的热忱,培养了学生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法律专业培养的目标是为法治建设输送人才,因此重视对学生社会责任感、正义感的培养也应当是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在进行社会调查时,学生直面社会问题和各种矛盾,对他们的思想是一个剧烈的撞击。相对而言,传统法学教育中利用教材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就显得苍白无力。比如在对就业促进立法项目的调查过程中,学生发现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易遭受不公平对待,因此他们普遍认为应突出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增加对应届毕业生和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立法。模拟立法之后,学生对民主立法也开始有了新的认识和感悟。学生普遍认识到要提高立法质量离不开公众的参与。我国《立法法》规定,对重要的法律草案可以公布征求意见,这是有关民主程序的重要规定,而实际上目前公布的法律草案并不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也很不高。因此同学们认为—方面要加强政府的公开力度和重视公众意见,另一方面要积极调动公众参与热情。
  当然,模拟立法并非万能,也不可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它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要注意阶梯式的训练,并且需要其他教学方法的配套改进和综合运用。模拟立法也不能完全取代理论教学的开展,要和理论教学结合起来,不能厚此薄彼。另外,模拟立法活动需要立法部门的支持,如何取得立法部门的信任和支持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每一次法学教育方法的探索、改革和创新,目的都是为了使法学教育适应社会的发展。虽然模拟立法目前仍处于研究探索阶段,但它无疑给法学教学方法的改进提供了一项新的选择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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