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组织化:近十年来的研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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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十年来,农民组织化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和学术研究的热点。梳理相关文献,研究主要涉及了农民组织化的必要性、农民组织化的动力机制、农民组织化的载体、农民组织化发展模式及农民组织化发展困境等内容。但在农民组织形式创新、组织绩效、组织文化、农民主体地位等方面仍很薄弱,有待于深入研究。
  关键词:农民组织化 近十年 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3)05-
  收稿日期:2013-06-25
  基金项目: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广西民族地区农民组织化发展对策研究》(11BZZ0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蒋永甫,男,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何智勇,男,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甘凤,女,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
  近十年来,有关农民组织化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产生了大量的学术文献。研究的内容包括:农民组织化的必要性论证、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探讨、农民组织化发展的载体争论以及农民组织化发展的模式选择等。梳理相关文献,有利于我们把握学术研究的动态和进展,紧跟学术前沿,在总结研究成果和分析研究不足的过程中,形成新的问题意识,明确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一、农民组织化的必要性研究
  农业非集体化改革以来,家庭承包、分户经营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形式,农业生产的分散化带来了农民的原子化,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克服农业分散化和农民原子化的出路就在于推动农民组织化发展。关于农民组织化的必要性,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论证。一些学者主要从政治发展角度论证了农民组织化的必要性。程同顺(2006)认为农民组织化有利于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保证农业政策有效实施、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丰富农村自组织资源以及实现未来中国农村政治发展[1]。韩俊魁(2008)以社区主导型发展试点项目为例,指出贫困农村社区新农村建设亟需解决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双双下降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民组织化基础上的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所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十分必要[2]。
  但更多的学者从农业产业化经营角度论证了农民组织化的必要性。张红宇(2007)认为,在建设现代农业、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增强农业竞争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需要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3]。咸春龙(2002)认为,农业产业化需要农民组织,以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与纵向一体化[4]。王智军、项生华(2000)则从经济、政治、社会三个维度指出农民组织化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完善农村社会的政治参与机制以及强化农村社会工作[5]。何格(2011)从土地流转的角度指出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是促进适度规模经营、保障流转农民权益、确保土地的基础性保障作用、保障农产品安全的基本路径[6]。尽管立论角度不同,但在农民组织化的必要性方面,学界基本上形成共识。但也有一些学者提出要警惕农民组织化的“陷阱”。如贺雪峰(2011)指出让农民组织起来,有可能只是让农民资本家组织起来,而农民则受到农业资本家的剥削。因此,农民组织化的关键应该看是谁在组织以及怎样组织[7]。
  二、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
  关于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三种不同的观点,即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混合机制。
  一些学者认为,农民组织化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农户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市场竞争和市场风险促使农民组织起来。因此,市场机制在推动农民组织化发展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牛若峰(1998)认为,农民自由联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合作社是农民自由联合的最佳组织形式。小农户要真正与大市场接轨,按照市场经济要求进行生产、发展农产品运销和加工,就必须组织起来[8]。高宝琴(2011)指出,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是农民组织化的根本动力,市场经济的自主性和产权多样性对农民组织保持活力与独立性是至关重要的,它有助于多元主体参与博弈与合作机制的形成,是农民组织化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9]。
  另一些学者主张通过政府力量促进农民组织化的发展。在程同顺(2004)看来,中国农民缺乏自主建立自己组织的传统、经验和能力,政府应在农民组织化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推动的作用于[10]。郭勇(2009)认为,农民组织化发展很大程度依靠当地政府的政策扶持,特别是地方政府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从而把“管不了、管不好、不该管”的职能交给农民组织并逐步制度化[11]。谭江蓉、乐章(2012)指出,农民组织是在国家支持下地方政府努力进行的乡村秩序建构的产物,说明政府在农民组织化发展中起到了主要的推动作用[12]。
  还有一些学者结合两种观点,运用政府与市场的分析框架来研究农民组织化的动力机制问题。张红宇(2007)分析了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的关系,指出政府扶持是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前提,但必须界定清楚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政府的扶持以尊重市场规律和不干涉农民组织的正常运营为前提;政府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和农民组织化自身发展的要求,围绕加大政策扶持、提供公共服务、加强法制建设、保护农民权益四个方面推动农民组织化发展。谢舜、蒋永甫(2010)通过个案分析说明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中引入政府力量能够弥补市场发育的不足,是促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生长的有效途径,但政府权力的介入可能改变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性质、功能和运作逻辑,因此需要平衡“政府”与“市场”两种力量,既要发挥市场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需要引入政府力量,以促进农民组织化发展[13]。曹海林(2012)阐明了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介于市场与政府管理之间的组织制度安排要求政府与市场双重引擎带动,但政府权力的过度介入以及市场化力量的严重缺位导致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畸变发展,因此,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从“卷入式参与”向“权利型合作”转变也就要求政府与市场双重引擎达到均衡运作[14]。   三、关于农民组织化发展的载体研究
  农民组织化发展需要通过农民组织这个载体才能实现。在农民组织化发展的载体方面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组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谢舜、蒋永甫(2012)指出,从村民委员会到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组织化发展的趋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的重要组织力量,扩大其规模、增强组织自主性,扩展组织功能,增强组织复杂性是农民组织化发展的主要方向[15]。朱琳(2005)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作为农民组织化的载体,不一定是经营效果最好的组织,但却是农民可以依赖的组织[16]。梅德平(2005)认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增加农民收入,是农民组织化发展的现实路径选择。[17]孙强(2002)认为,随着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日益加深,需要尽快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实现农民增收,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主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使其成为加快农民组织化发展的重要选择[18]。刘清芝、王勇(2008)认为,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民组织化发展已经成为提高农民(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并进一步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农民组织化、生产专业化、服务社会化、布局区域化”的优势,适应了农业现代化的需求,是农民组织化的重要载体[19]。韩淑明(2007)对潍坊市的实地考察证明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解决了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与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矛盾,是农民组织化和农业规模化的主要形式务,是未来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方向[20]。
  第二种观点强调村委会作为农民组织化发展的载体作用。范金良、宋桂兰(2002)认为,促进农民组织化发展需要坚定发挥村党委的核心堡垒作用,完善村民自治组织,大力开发村民组织以维护村民利益的功能[21]。赵泽洪、张庆(2006)认为,新形势下农民组织化发展的优选路径是以村委会的规范发展带动其他体制外农民组织形式的发展[22]。高黎(2005)指出,作为类政权性质的村委会分布广泛、对农民切身利益影响最大,具有权源于民并寓于民的“草根性”,是农民表达与维护自身利益的主要组织依托,是农民政治组织化发展的趋势[23]。
  第三种观点认为农会既是农民组织创新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农民组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农会不仅可以在市场经济中帮助农民抵御市场风险,还会在政府与农民之间建立中介桥梁,有利于农民的政治参与和农村社会稳定。于建嵘(2007)通过对台湾“农村建设”经验的介绍表明,农会是以农民为主体,体现了农民意志和利益的农民组织,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通过农会可以得到真正的实施,因此农会是农民组织化发展和组织创新的重要选择[24]。王桂林、师继锋(2006)认为,农会作为农民组织化的重要载体和路径选择,不是一种社会对抗组织,而是一种社会协商和整合组织。农会可以增加农民社会活动能力,填补农村的政治管理体制存在的真空,体现了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建设的要求[25]。张扬(2005)指出,农会并非“洪水猛兽”,要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建立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而农会是以“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生产效益,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林经济”为宗旨的组织。因此,成立农会是建立农民组织不错的选择,也可能是成本最低的抉择[26]。
  在村民自治组织日益行政化、空壳化的条件下,通过村民自治组织来实现农民组织化的可能性不大。而农会作为一种综合性组织,它可把全体农民的利益整合起来与政府对话,影响国家的农业政策。尽管一部分学者主张以农会作为农民组织化的载体,但是否应该建立农会仍存在很大的争议,且政策空间不大,所以把农会作为农民组织化发展的有效载体仍缺乏经验证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维护和保障农民权益方面的作用虽不如前两者,但是,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组织农民方面的作用却是实实在在的,在当前条件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成为农民组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也将为农民组织化的发展提供重要的线索和方向。
  四、关于农民组织化发展模式的研究
  关于农民组织化发展的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即龙头企业推动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农民经纪人模式以及政府主导模式。
  龙头企业推动模式又叫“公司+农户”模式,是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围绕一项或多项产品,形成“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等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的经营组织形式。农户与企业建立利益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通过规范化的购销合同,形成了一定的利润共享和风险分担机制[27]。王成(2005)指出,龙头企业带动型即“公司+农户”的组织方式,组织间可以享受规模经济带来的低成本、高效益的好处,灵活进出市场、抵御市场风险[28]。李桂丽、霍学喜(2009)认为,我国农民组织化发展必须坚持多元化差别发展模式,即“公司制企业+政府服务组织+农户(农场)”,当发展到一定阶段和规模时,应组建“公司+农场(或农厂)”的高级组织模式[29]。也有一些学者提出质疑,如冯开文等(2010)认为,在“公司+农户”模式中,存在两个利益主体的“先天缺陷”。不同利益主体导致高交易成本,没有真正形成“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农业新技术推广难、农村基础设施改善难[30]。熊红颖等(2007)认为,龙头企业推动型的优点在于签订合同减少了农户生产的盲目性,降低了市场风险,企业也获得了稳定的货源,保证经营的稳定性,但存在违约的可能[31]。 总之,龙头企业推动模式是一种通过农业组织化推动农民组织化的模式。
  合作社模式就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来推动农民组织化发展的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阶段农民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具备一定的数量规模,且呈现出不同类型和专业分工的组织形态。一些学者主张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来推动农民组织化发展。张红宇(2007)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是新时期发育和选择农民组织化形式的重要模式,因为它既考虑了传统意义上农民组织起来克服生产经营困难和降低交易成本、化解市场风险的意义,又考虑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实施现代经营理念和促进一体化发展、提升农业竞争力等多重效应。张翠娥、杨夏玲(2012)指出,农民应通过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起来以共同抵御外部市场风险,它是农民组织化发展的有效形式[32]。张晓山(2003)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角度指出,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组织化发展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有其经济和社会的合理性[33]。   经纪人带动模式,即中介组织或者能人牵头型的农民组织化发展模式。史冰清、孔祥智等(2013)基于三省实地调研的数据表明,农民参与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从低到高依次是经纪人带动型、企业推动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型,农户实际参与市场的最主要方式是经纪人带动型。虽然农民经纪人模式具有灵活性,活跃了农村的商品流通,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但其缺陷在于农民经纪人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34]。邓丽霞(2003)认为,农民经纪人作为联接农民与市场的纽带,是最简单的农民组织化发展形式,是农民凭借个人的经营能力和实力,以及他们拥有的经营产品、信息、渠道、网络等资源进行的农产品营销活动[35]。宗文昊(2009)认为,随着农村改革成长起来的农民经纪人具有信息、市场、资本等,对农民影响最直接有效。通过利益因素共同组织起来,联结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构筑市场销售网络,把农民带入市场,为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发挥了巨大作用[36]。
  政府主导模式强调政府在农民组织化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刘宁(2008)指出,政府必须在农民组织化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应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加快立法步伐,提供制度保障;加大扶持力度,提供发展空间;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培养组织的带头人[37]。程同顺(2003)指出,政府主导的农民组织化发展模式,政府既要发挥主导和支持作用,同时不能操之过急,应先示范后推广[38]。政府除了发挥主导作用外,还要为农民组织化发展提供制度环境,构建风险防范机制,推进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营造有利于农民组织顺利发展的外部环境等。
  以上四种模式,各有利弊。“公司+农户”模式实质上是一种农业组织化模式,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农民组织化发展。政府主导型模式容易忽视农民的主体作用,尽管可以大大促进农民组织化发展,但这种发展不是一种内源式发展。合作社模式通过坚持农民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合理性、灵活性和有效管理的优势,克服了家庭经营分散、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小的弱点,但是,同经纪人模式一样,是一种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内涵式发展模式,但主要依赖于经济能人的带动。不同农村的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决定了不同的农民组织化发展模式。
  五、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关于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困境,学者们也进行了广泛的探索。主要集中在农民自身素质和政府政策两个方面,且以政府政策方面探讨居多。
  于亚文(2004)认为,农民的文化技术、思想素质差,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以及缺乏政府及时引导和强有力的物质、制度支持是造成农民组织化发展困境的主观和客观因素[39]。汪力斌等(2005)指出,农民经济理性的驱使加重了农村资金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不稳定,国家多头参与、资金分散、支持无力以及外部缺乏有利的制度环境、内部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是农民组织化发展中的主要问题[40]。郭荣军(2007)认为,农民政治意识淡薄和农民经济利益短视构成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困境,而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则使农民组织化发展缺少发展空间,法制建设滞后使农民组织化发展缺乏法律支持[41]。宋启超(2007)把农民组织化发展困境归咎为全能政府在农村行政和经济方面的过度管制、行政管理上的地区分割、农村户籍和农民身份的城乡二元结构、土地经营体制以及农民科学文化知识水平不高、民主法制意识弱等[42]。赵泉民(2005)认为,农民个人缺乏独立的“经济人格”和其市场主体地位的残缺已日益成为农民组织化发展的根本性阻抑因素[43]。王桂林、师继锋(2006)认为,现阶段政府占据有收益的涉农领域导致农民从组织化中获取的利益有限,而政府未明确农民组织的法律地位降低了农民的组织积极性,政府缺乏贷款、税收等优惠政策使农民组织发展很艰难。此外,农民群体中缺乏有组织才能的知识分子、企业家等优秀人才也是其发展障碍。
  针对农民组织化发展面临的诸多困境,学者们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建议。普遍认为,推动农民组织化发展,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以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发展农村教育,确立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除此之外,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确立农民组织的合法性,减少行政干预,确保农民自发、自主组建种类和形式更多的农民组织。
  六、研究发现与展望
  本文主要以农民组织化的相关研究文献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相关研究集中在农民组织化的概念与必要性、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农民组织化发展的载体、农民组织化发展模式以及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困境与对策等五个方面。有关农民组织化发展的研究实现了知识的积累和认识的提升,在一些方面形成共识,在另一方面仍存在分歧和争论。
  1.研究发现。
  (1)尽管有关农民组织化的定义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但农民组织化的必要性已成为学界共识。即在农业市场化条件下,作为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民必须组织起来,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农民组织化可以改变农民家庭经营以来的原子化、分散化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状态,符合农业市场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也为农民的利益维护和表达提供了秩序性的组织路径。
  (2)在农民组织化的动力机制问题上,单纯的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均存在问题,为了克服两种机制的弊端,必须结合市场与政府两种机制,即在农民组织化发展中,既要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也要引入政府力量,以促进农民组织化的快速发展。
  (3)关于农民组织化的载体,存在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会三种不同观点,反映了学者们对农民组织化发展的不同现实关切。从目前农民组织化的发展趋势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无疑是农民组织化发展的主要载体。但是必须看到,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仍然不是农民组织化发展最终目标。从组织的复杂性、适应性、自主性等衡量组织制度化程度的要素来看,促进农民组织化朝着更加复杂的、功能多样的、自主的方向发展,农会将成为未来农民组织化发展的方向,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观察。   (4)关于农民组织化发展模式,在实践中比较流行的是龙头企业推动模式和经纪人模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农民组织化和农业组织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实现农业的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农业组织化可以促进农民组织化发展,但其本身并不等于农民组织化。
  2.研究展望。
  (1)关于如何创新农民组织形式,扩大现有农民组织规模的问题。积极探索新的农民组织形式,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政治和社会问题。不同领域、不同农民组织的相互联系和整合问题,以及农民组织化及其程序设计对于乡村秩序的构建和乡村社会的治理将是以后研究的一个重点。
  (2)关于农民组织化的主体问题。农民是农民组织化的主体,而现实情况往往是,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往往利用其强势地位“组织农民”,以行政手段推动农民组织化。这种做法虽然能够快速推动农民组织化发展进程,但也不可避免地使农民“被组织化”以及农民组织“行政化”。如何界定农民组织化发展中的政府作用,建构农村场域的政社关系,使农民组织摆脱“行政化”的宿命和趋势值得进一步探索。
  (3)关于农民组织化与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的问题。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农民组织化归根到底是为了保障农民的经济和政治权益,二者可达到良性互动。但是,农民组织化发展明显滞后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要求,在公司(龙头企业)+农民组织这种主要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中,农民组织体系不完备导致农民组织化力量十分薄弱,二者未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关系比较脆弱,容易出现分离或不合作行为,这个问题亟待解决。
  (4)关于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对策。农民组织化发展离不开政府立法和相关政策扶持,也需要加强对农民组织化的知识和技术培训以及加大对农民组织化发展的投入。但是,更需要思考和关注的是,在农村已存在各种类型的农民组织如村委会、党支部等类政权组织、农民组织合作组织、社会服务组织以及维权组织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农村组织资源的整合,建立综合性的农民组织,以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待于进一步观察和理论论证。
  (5)关于农民组织化的制度安排和合作文化构建的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来促进农民组织化发展,但绩效如何、如何改进和提升还鲜有涉及。此外,农民组织化体现了合作精神,但自古以来自给自足的分散小农经济使农民合作精神缺乏,更有学者认为小农“善分不善合”,在此种语境之下,如何构建新型农民合作文化、畅通农民合作网络仍是一个需要开拓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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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在全党全社会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对此进行的不懈探索和长期实践,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奠定了深厚的历史基础和实践基础。与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紧密相连,中国共产党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发展轨迹,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践行,体现了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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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广西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自治区,建设美丽广西,民族特色村寨大有作为。广西民族特色村寨资源丰富,但少数民族村寨大多数位于边远山区,其保护与发展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民族特色村寨既是保护对象,又是发展资源,其开发建设必须坚持一些重要遵循。建设民族特色村寨重在突出特色,应当围绕“特色”探索开发途径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民族文化;民族特色 ;村寨建设;广西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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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 长春 130012)  摘要:保障和改善文化民生不仅是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现实任务,也是维护和保障公民文化基本权利实现的具体体现。这对政府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满足这一要求,政府在改进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文化民生建设过程中要遵循公平适度、需求导向、社会协作的三条原则。在公共文化民生建设过程中,要推进队伍建设,为文化发展储备优秀人才:推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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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垃圾下乡”在城镇化过程是一个先结构的选择。通过政府间的共谋,将农村土地变成了城市居民处理生活垃圾的公地。这种行为侵占了农村土地,损害了土地的耕种环境。在此过程中,受益圈与受害圈的分离,受益圈行为的分散性与效果的累积性,受害圈抗争的无力性使得农村土地在面对城市“垃圾下乡“得不到相应的保护。改变这种状况取决于受害圈的抗争,技术的支撑及政策的转变。  关键词:“垃圾下乡”;农村土地保护;受益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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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生态承载力角度研究区域自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问题,是当今生态学、地理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研究的热点与前沿领域之一。文章在选用可持续发展解释指标、绿色竞争力、生态足迹等指标理清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态、经济现状的基础上,运用系统动力学(SD)方法和大系统理论的分解协调原理,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态承载力系统划分为人口、资源、土地利用、经济四个子系统,并建立了SD模型。在模型仿真过程中,以水资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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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通过分析广西少数民族人口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发现少数民族人口文化素质在进入新世纪以后有了大幅提升,高学历人口增长迅速,但是各少数民族文化素质发展差异明显,整体文化素质低于汉族,个别民族处于后进水平。因此要积极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探寻提高人口文化素质的有效途径:均衡对教育资源的配置, 继续加大对民族地区教育经费的投入, 改善民族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建立适合少数民族文化和生活方式的教育内容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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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西方左翼的非物质劳动思想不能从本质上反映信息时代的劳动,因为它与生产工具的性质无关。曼纽尔?卡斯特提出了以网络化为特点的“信息化范式的劳动”,但忽视了人工智能对劳动的影响。在信息时代的智能化台阶上,劳动工具由机器演进为智能自动化生产体系,从而使得直接生产过程分裂为生产前端和生产后端两部分。信息时代的劳动在本质上是知识劳动,主要表现为两种知识性服务,一是前端为后端提供服务,二是人对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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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为有效防止“市场失灵”现象,政府有必要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限制与调控,这就是政府规制的基本要义。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政府规制已然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文章基于政府规制的理论框架来分析“政府失灵”现象,并以医患关系为例来分析医疗卫生领域的“政府失灵”现象,旨在透过对现有医患矛盾现象的剖析来找寻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政府规制在医患关系领域的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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