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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行,公民对社会热点事件的司法审判的关注越来越多,而律师的辩护作为司法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让人尤为关注。结合时事热点,通过对律师辩护的合法性分析以及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出发,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是否与社会道德冲突,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律师;社会道德;职业道德;问题研究
一、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关系研讨的司法实践背景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社会对于法律事件的关注度日益高涨,加之网络以及其他媒体的飞速发展,公民能够更多地接触到司法程序,也能够更多地发表自己的见解,而这其中一些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案件无疑是争议的焦点,律师的辩护自然也得到了更多的关注。最近几年中有很多刑事案件引起了社会的热议,例如“药家鑫案”、“复旦投毒案”等等案件,这些案件的特点是被告人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受到了社会公民的强烈谴责。其中,药家鑫的辩护律师认为,药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且他的行为属于投案自首。辩护律师此言一出,在网络上遭到群起围攻,在各大网络的留言板上,各种非议谩骂的留言直接指向律师,随之附送的都是“讼棍”、“没人性”、“禽兽不如”等字眼,甚至宣称”要杀了辩护律师”的极端言论也并不罕见。那么,药家鑫的律师是否真的是没人性、禽兽不如呢?这就引发了我们对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关系问题的思考。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内涵界定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需信奉的道德,并且在职务执行、职责履行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其将抽象、概括的职业道德标准以具体、明确的义务性或禁止性条款散见于律师组织的有关章程和规则,甚至有些规定在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法律中,继而形成了律师职业行为的规则;其在调整内容方面涉及律师在其职业活动中与法院、与委托人、与同行、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诸方面;其在保证实施的方式上主要是依国家强制力或律师组织的纪律的强制力对违反规则者给予惩戒。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意志依法进行辩护活动,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左右。由此可见,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和意见是律师的责任也是律师职业道德的体现,同时也是律师的行为也是独立而受法律保護的,换言之,律师只要作出了合法的辩护,他的行为就是合理且合法的。
三、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辩护往往是决定审判走向的关键,这也使得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辩护最为关心。然而由于公众的法律认知有限,公众对律师辩护的评价多是从社会道德出发,这也是很多公众批判那些为罪大恶极的罪犯辩护的律师的原因。一段时间以来,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律师应是“社会正义的化身”,对律师赋予了超越其职业角色的过重的道德责任。这实际上混淆了法律与道德,以及律师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的概念。这样一来不仅使我们苦苦为之追求的“无罪推定”失去制度上的支撑,也使对抗制的诉讼模式失去了结构和力量上的平衡。这是最难以使普通人理解的一个问题:刑事诉讼中,为什么允许律师为明明有罪的人辩护?这种辩护不仅为法律所允许,而且律师还可以因此而收取费用。事实上,这恰恰反映了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有些人在表面上看来显属有罪,可是法律工作者认真细致的工作结果表明他们根本无罪。所以,律师在执业生涯中难免会陷入这样的境地:知情或不知情地为一些“有罪者”作着“无罪辩护”的努力,或为那些本应付出代价的雇主尽量地寻找开脱,以逃避原应承担的责任。
四、我国律师职业道德问题的立法缺失和国际经验
造成当前社会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怀疑和错误认知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我国并没有对律师职业道德用具体的规范来加以规制,而许多国家或地区在律师法中都专门规定了律师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甚至制定出全国统一适用的律师职业守则或律师职业道德标准,要求所有律师共同遵守,同时还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惩戒条款。因此,我国的律师行业首先要从自身出发,制定具体系统的行业规范,规范律师职业道德,这不仅有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更有利于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
五、立足司法实践推进依法治国
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间的冲突的解决不仅要从律师本身出发,提高律师自身素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还应完善律师执业的外部环境,内外兼治才能使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冲突更好地解决,必须不断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推进法治社会发展,这才是当前法治建设的主要目标。传统的法学教育都是以法官为视角,以法律规定的公平正义为内涵,以社会普遍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为内容教授法律专业学生。使法律专业学生不能多角度、全方面的了解公平正义的内涵,致使许多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也不能理解律师为杀人犯、贪官污吏等罪大恶极的人辩护的做法。法律专业出身的人亦如此,那非法律专业出身的大学生,广大民众的误解之深可想而知。所以加强法律教育提高民众法律素养,使其了解真正意义的法律、律师职业是不可或缺的。
六、结语
目前我国在律师职业道德和公民法律意识两个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在当前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和依法治国方针的大环境下,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需要我国法律部门和政府共同努力,相信在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我国的律师行业和公民法律意识能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张军英.律师道德伦理与社会正义[J].河北学刊,2013(05).
[2] 伍增荣.以德治国与加强律师道德建设[J].中国律师, 2002(05).
基金项目:文章为江苏大学第14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一般项目“关于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关系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Y14C118。
作者简介:臧士衡(1996.08- ),男,江苏宿迁人,江苏大学文法学院,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关键词:律师;社会道德;职业道德;问题研究
一、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关系研讨的司法实践背景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社会对于法律事件的关注度日益高涨,加之网络以及其他媒体的飞速发展,公民能够更多地接触到司法程序,也能够更多地发表自己的见解,而这其中一些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案件无疑是争议的焦点,律师的辩护自然也得到了更多的关注。最近几年中有很多刑事案件引起了社会的热议,例如“药家鑫案”、“复旦投毒案”等等案件,这些案件的特点是被告人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受到了社会公民的强烈谴责。其中,药家鑫的辩护律师认为,药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且他的行为属于投案自首。辩护律师此言一出,在网络上遭到群起围攻,在各大网络的留言板上,各种非议谩骂的留言直接指向律师,随之附送的都是“讼棍”、“没人性”、“禽兽不如”等字眼,甚至宣称”要杀了辩护律师”的极端言论也并不罕见。那么,药家鑫的律师是否真的是没人性、禽兽不如呢?这就引发了我们对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关系问题的思考。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内涵界定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需信奉的道德,并且在职务执行、职责履行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其将抽象、概括的职业道德标准以具体、明确的义务性或禁止性条款散见于律师组织的有关章程和规则,甚至有些规定在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法律中,继而形成了律师职业行为的规则;其在调整内容方面涉及律师在其职业活动中与法院、与委托人、与同行、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诸方面;其在保证实施的方式上主要是依国家强制力或律师组织的纪律的强制力对违反规则者给予惩戒。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意志依法进行辩护活动,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左右。由此可见,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和意见是律师的责任也是律师职业道德的体现,同时也是律师的行为也是独立而受法律保護的,换言之,律师只要作出了合法的辩护,他的行为就是合理且合法的。
三、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辩护往往是决定审判走向的关键,这也使得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辩护最为关心。然而由于公众的法律认知有限,公众对律师辩护的评价多是从社会道德出发,这也是很多公众批判那些为罪大恶极的罪犯辩护的律师的原因。一段时间以来,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律师应是“社会正义的化身”,对律师赋予了超越其职业角色的过重的道德责任。这实际上混淆了法律与道德,以及律师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的概念。这样一来不仅使我们苦苦为之追求的“无罪推定”失去制度上的支撑,也使对抗制的诉讼模式失去了结构和力量上的平衡。这是最难以使普通人理解的一个问题:刑事诉讼中,为什么允许律师为明明有罪的人辩护?这种辩护不仅为法律所允许,而且律师还可以因此而收取费用。事实上,这恰恰反映了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有些人在表面上看来显属有罪,可是法律工作者认真细致的工作结果表明他们根本无罪。所以,律师在执业生涯中难免会陷入这样的境地:知情或不知情地为一些“有罪者”作着“无罪辩护”的努力,或为那些本应付出代价的雇主尽量地寻找开脱,以逃避原应承担的责任。
四、我国律师职业道德问题的立法缺失和国际经验
造成当前社会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怀疑和错误认知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我国并没有对律师职业道德用具体的规范来加以规制,而许多国家或地区在律师法中都专门规定了律师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甚至制定出全国统一适用的律师职业守则或律师职业道德标准,要求所有律师共同遵守,同时还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惩戒条款。因此,我国的律师行业首先要从自身出发,制定具体系统的行业规范,规范律师职业道德,这不仅有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更有利于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
五、立足司法实践推进依法治国
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间的冲突的解决不仅要从律师本身出发,提高律师自身素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还应完善律师执业的外部环境,内外兼治才能使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冲突更好地解决,必须不断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推进法治社会发展,这才是当前法治建设的主要目标。传统的法学教育都是以法官为视角,以法律规定的公平正义为内涵,以社会普遍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为内容教授法律专业学生。使法律专业学生不能多角度、全方面的了解公平正义的内涵,致使许多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也不能理解律师为杀人犯、贪官污吏等罪大恶极的人辩护的做法。法律专业出身的人亦如此,那非法律专业出身的大学生,广大民众的误解之深可想而知。所以加强法律教育提高民众法律素养,使其了解真正意义的法律、律师职业是不可或缺的。
六、结语
目前我国在律师职业道德和公民法律意识两个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在当前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和依法治国方针的大环境下,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需要我国法律部门和政府共同努力,相信在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我国的律师行业和公民法律意识能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张军英.律师道德伦理与社会正义[J].河北学刊,2013(05).
[2] 伍增荣.以德治国与加强律师道德建设[J].中国律师, 2002(05).
基金项目:文章为江苏大学第14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一般项目“关于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关系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Y14C118。
作者简介:臧士衡(1996.08- ),男,江苏宿迁人,江苏大学文法学院,研究方向:社会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