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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践大致经历了初步探索、逐步规范与地方立法等阶段。实地调查显示,各地检察机关开展救助的初衷有所不同,但都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保证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化解加害人与被害人的矛盾,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防止被害人的二次被害和向犯罪人的转变;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和谐等。问卷调查显示,社会公众对被害人救助的知悉度并不高,却有很高的认可度;普遍认为不宜以犯罪类型作为确定救助对象的标准,而应在遵循救急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救助;大多数被调查者对是否给予被害人精神性救助持肯定意见。